经济法与行政法价值定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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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影响,彼此间存在着衔接点和共同目标,但也会出现冲突与协调的情况。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发展中呈现出趋势,表现为密切关系、互补性和综合运用的特点。

深入探讨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密切关系进行分析和思考,可以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和行政管理需求,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研究和应用,促进二者的融合发展,对于完善法治体系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相互影响、衔接点、冲突、协调、共同目标、发展趋势、密切关系、互补性、综合运用。

1. 引言1.1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主要包括市场秩序的规范、经济主体关系的调整等内容。

而行政法则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活动的法律规则,包括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等。

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虽然各有侧重,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经济活动离不开行政管理的支持和监督,行政管理也需要遵循经济规律进行。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常常相互交织、相互互动,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涵盖了对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规则,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在当今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作用与地位日益凸显,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经济法和行政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在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上。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经济法独立性[论文摘要]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导致人们对它的存在价值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现在尤其是与行政法)的区别产生了困惑。

但通过对行政法的理论考察及对部门法划分标准的反思,我们应有理由相信经济法是能够独立存在的。

上世纪初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使得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依靠单纯的市场调节去配置社会资源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

故而国家行政手段的作用逐渐强化,成为与市场调节并重的调控措施。

经济生活中的这一变化,表现在法律部门的发展上,首先是行政法的变化。

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全新的社会公共事务层出不穷,使得政府职能也随之急剧膨胀。

而这时的行政法为适应这一趋势,从传统的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转向在控制权力的基础上同时注重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及行政效能的提高。

其次,在行政法发生变化的同时,从传统的法律部门中又异化出一个新的部门法—经济法,它的出现同行政法的转变具有相同的社会背景。

在经济法产生的早期,大多单纯借助行政法的外衣生存,存在着大量的非经济因素,经济政策、目标的制定以及市场管理大多是为了应付国内外的紧张局势或为了满足统治者独裁统治的需要,二战中德、日两国的大量经济立法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因此,.这一时期中的经济法虽具其名,但与其本质要求却差距甚远。

在二战之后,随着战争阴霆的消除,各国都急于恢复自己的国民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正是通过选择适宜的国民经济政策,运用恰当的经济杠杆才使得战后各国的经济得以迅猛的发展。

因而,在这一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中,单纯的行政管理色彩已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效率提高为最高价值取向的崭新调整手段—经济法。

因此经济法自它产生之时起,就与行政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的相似性及相互交叉使得人们又对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界线发生疑问。

因此,有必要对它们的异同做进一步的澄清。

首先,从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发展过程及其自身体系结构来看,近代行政法之所以出现,即是通过法律形式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与扩张,以维护“主权在民”的政治体制及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

对中国经济法与行政法若干关系问题的再思考

对中国经济法与行政法若干关系问题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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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在当今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门非常重要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相互独立又相互,共同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经济法涵盖了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经济法体系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不断演变,为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行政权力、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法体系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不断健全,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重叠部分。

例如,在市场监管领域,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而行政法则规范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

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公平竞争,而行政法则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主体权利。

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假设某市一家餐厅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在这个案例中,经济法调整餐厅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同时保护餐厅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法则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法律责任。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本案中共同发挥作用,保障了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未来,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两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领域。

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补的关系,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很多的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功能、法律规范、实践中的问题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经济法是指以规范经济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财法、信用法、劳动法、民商法等。

它是指在社会分工情况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规范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在实践中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行政法是指以规范行政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二者之间具有互为条件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一定条件下,经济法和行政法可共同发挥作用,为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和互补的关系。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行政法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主流,经济法规定了在市场经济中活动所需要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包括资金流通、商品交易、企业组织结构、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则有助于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和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稳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并对市场上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2.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经济法规定了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商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则落实了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管理职责,并且鼓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服务于政府决策和治理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服务于政府决策和治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探究概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

然而在理论上关于其是否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尤其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各自站在不同立场阐述着各自的观点。

正确认识两法的关系是深入研究两者的前提,更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

下面笔者将在此对我国及西方学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观点简要介绍。

一我国学者对两者关系的认识1.承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相互独立的部门法。

但即使在这一前提下,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的认识仍不能达成一致。

1国家干预经济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一般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体现权力从属关系。

第二种是国家经济调节说,认为行政法不只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部分经济关系,但主要是微观管理。

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总体和宏观角度,注重社会总体效益。

如漆多俊教授认为,一般行政管理大量发生在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涉及许多经济领域。

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对于两者均涉及的经济领域,其所涉及的程度和内容也不同。

第三种是经济协调关系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如史济春教授认为,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而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和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最终将纯化为政府组织人事法和行政救济法,其基本宗旨在于依法行政,实现廉洁高效。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经济法与行政法价值定位的思考

对经济法与行政法价值定位的思考

对经济法与行政法价值定位的思考
作者:江合宁
法的价值,是关于法的目标、理想或主要功能作用的抽象,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现实中,同一法律部门中,不同的价值形式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对不同法律部门所形成的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同一价值形式的评判,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其实,同一法律价值形式在各个不同部门法中的定位差异,才是部门法之间区别的内在体现。从这一角度出发去考察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不失为一种新的思路。
而行政法所追求的公平则是行政权行使的公平。它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应当找准角色定位。政府是企业竞争游戏中的“裁判员”。政府应当站在中立、公平的立场上,对于所有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随意为某些企业开小灶,开旁门左道。
行政法强调公平的原因在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是社会管理者。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投资主体,专业经济行政机关正是靠在国家所有制的大树上,直接管理企业。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国家经济的规模日益扩大,而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展开。企业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只能是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既然政府是全社会的管理者和代理人,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对于所有市场主体当然要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政府不得为了维护自己偏爱的某些企业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由于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仅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控权和救济的每一步,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因此,行政法对“效益”的价值追求,只能通过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得以实现。而行政过程中效率提高又包括准确化和速率两个方面。准确化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尽可能减小误差,做到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与管理目标之间的一致或基本一致。速率则是指行政行为、过程或某种权能完成的速度,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速度成正比。行政法通过决策的准确化和行政速率的提高,一方面减少行政管理中的物质消耗,另一方面,也间接改变再生产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比率,从而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起到积极作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研究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研究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研究1. 引言经济法与行政法作为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经济法与行政法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2. 基本概念2.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以规制经济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是指导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

它涵盖了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包括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2 行政法行政法是以规制行政机关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它的主要任务是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法涉及到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行政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相同点3.1 法律属性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法律范畴内的学科,都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研究对象。

它们都追求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都与其他法律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3.2 目的与意义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行政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4. 不同点4.1 研究对象经济法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主体行为,以及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法主要研究政府机构的权力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

4.2 规范内容经济法主要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行为,例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行政法主要规范政府机关的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4.3 适用行为主体经济法适用于市场经济主体,包括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包括政府部门、行政机构等。

5. 实践应用与影响5.1 经济发展经济法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经济法的规范作用可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5.2 公共利益保护行政法的实施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通过行政法规范,能够实现政府管理活动的合理化与正当性。

6. 结论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法律范畴内的重要学科,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而在这里,笔者将一一罗列经济法、行政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比较与评价。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

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价值有三,一是追求实现实质正义,二是追求实现社会效益,三是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笔者将就前两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一一比较评价。

一、实现正义方面不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

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在实现正义这方面,经济法就与民商法和行政法有很大的不同。

就如民商法而言,民商法更加追求的是实现形式正义。

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South Forum 南风论坛south wind 南风 135精准扶贫工程顺利实施。

严格考核。

建立精准扶贫考核机制,制定精准帮扶、人才培养、产业壮骨、生态搬迁、金融扶贫、“领头雁”培育等行动专项考核办法,以贫困村、贫困户年度稳定脱贫为主要考核依据,严格进行考核,纳入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使得扶贫机制更有保障,扶贫结果更为精准。

4 “三变”改革有利于精准扶贫措施实施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精准扶贫机制在于把农产品就地转化为附加值较高的消费品及特色服务性产品,大幅度提高农业产出效益,使受到各种因素制约长期处于贫困的农业人口在原有生计技能不需要大幅度转变前提下实现脱贫目标。

“三变”是一种“找问题、找差距、找目标、找路径”改革模式,主动“转思路、转作风、转路径”,在总结基层创新实践的基础上,立足农村资源分散、资金分散、农民分散的实际,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龙头,以产业为平台,以股权为纽带,以农民为主体,以小康为目标,聚焦贫困群众、产业发展、资源整合、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探索开展了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

具体来说,从“三变”改革以及农村脱贫致富的角度来讲,首先是针对村集体的资源,其中包括土地资源、林地资源、水利资源、历史文化资源、民族文化资源,以及我们的一些生态资源,比如古树、自然风光,也包括一些小区域气候。

我们把这些资源普查好,把这些资源变成一种资产,再通过这种资产形成一种股权形态,入股到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或者说把这些资源整合起来培育成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再一个就是把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农民个体的资金,还有社会资金通过一种方式整合起来,作为“三变”改革的推动力。

还有就是在老百姓自愿的前提下,把他们的土地经营权,引导到参股企业中去发展,把农民的技术、技能、房屋等用股权形态参股到股权中。

所以,“三变”使精准扶贫实施更加具体化,更有可操作性。

探讨现代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联

探讨现代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联

探讨现代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联导读:本文以现代经济法的特点和性质,职称论文对行政法在其中的产生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就二者存在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经济法的性质关于经济法的性质,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①而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在实体法的领域中,绝不能忽视施行着公法和私法的规制。

在这一限度内,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

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

”②法国的一本大百科全书中写道:“经济法不仅仅是国家在经济范畴里使用各种权力方式进行干预性措施的规则,因为这样过于狭隘的定义将使经济法成为公法的一部分了。

事实上,经济法包括更广泛的范畴。

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属于民法部门的商法,又涉及一些与经济事务有关的刑法和劳动法;同样也涉及关于经济规章制度的行政法、税务法;最后还涉及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③中国有的学者评述西方现代经济法的状况时指出:“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的法律。

”④在外国,有些学者提出,相对公法、私法两大法律因素领域,经济法已形成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领域或中间法律领域。

⑤在中国亦有学者主张:“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

”⑥者认为,现代社会经济法应该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既体现国家意志、同时又尊重当事人意志,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去处理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

这就显示出了它的根本特征:社会公共性。

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主要立足于保护当事人个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发展、综合应用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心环节。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区别
1、主体不同;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行业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组织和公 民个人; 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 部门,另一方面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Hale Waihona Puke 2、调整对象不同 、 经济法:国家为促进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和健康 发展,而对其进行管理和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 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性行政关系。 3、法律性质不同 、 经济法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方面内容, 兼具公私法性质,是社会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 向的法律关系,属于公法。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联系
1、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管理 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 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其调整经济管 理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内容中包括行政管理 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 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
2、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特点。 经济法大多通过行政途径实施,由行政机 关来执行,有时会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 政手段来实施。 3、都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谢谢!
4、调整方法不同 行政法采取单纯的强制性办法,而经济法 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如 5、调整程序不同 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 讼程序解决,而经济法则可能有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6、宗旨、功能不同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设定政府权力, 它主 要起着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效益的作用, 因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 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 它主 要是保证经济自由和行政相对人(市场主体) 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分割;对于引导、推 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摘要]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既是法理学界热门话题,也是实践活动中把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焦点问题。

法律体系的合理构建要求各部门法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形成良性互动,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法治的秩序才能井然有序从而为国家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文章于经济法律权力语境下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联系及如何构建良性互动关系三方面作肤浅的探析。

[关键词]区别;联系;互动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以经济法律权力为中心的识别(一)经济法律权力的述评与界定有关经济法律权力的述评:秦国荣“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认为,经济学的任务主要在于证明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法学则应从宪政、有限政府和控权理论出发,注意设定法律制度去防范和规制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不当干预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在赋予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在经济法授予政府行使市场监管职能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要遵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限权力、正当程序性和责任性等原则。

单飞跃《“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认为在经济法中,干预是一种最贴切的法律方法描述,描述了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动态关系特征,以及国家力量与私人力量相互制约、相互转换的过程与机制。

在社会需要不断提高、国家职能不断扩大的经济环境下,经济权力已成为相对独立于政治权力的一个活跃的权力要素,经济权力是社会成员与国家对公共经济事务安排的社会契约。

经济权力至少应当由议会、政府、专门性国家机关、社会成员所共享。

冯果《宪法秩序下的经济法法权结构探究》(甘肃社会科学。

2008年第4期)国家可以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对经济活动实施控制、引导,这就是国家经济调制权,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规制和调控的权力。

但其权力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程序和目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之我见——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重新审视及运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之我见——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重新审视及运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之我见——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重新审视及运用
作者:许多奇
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或作为一个学科,从其出现开始就主要面临着两个方面(两条理论战线)的争论:一是同民法;一是同行政法。当经济法同民法的关系(分别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的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基本明朗以后,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就突出起来。这不仅因为它们调整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而且国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因此也可以称为经济管理。这两种经济管理关系用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来区分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审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一种新的视角来讨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问题,就十分必要了。
行政法着眼于国家管理,是一种“国家本位”的公法。国家为了维护政权的稳定,巩固和发展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方面,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机关各种管理权能及相应的辅助性手段,从而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形形色色关涉公共利益的问题。从这方面说,行政法要求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可能或已经违法行使或滥用的情形予以预防、控制和惩戒。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失控或异化,也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行政法又是关于行政权如何行使及其对其不当行使进行救济的法。但不管哪种情况,行政法的国家权力本位与民商法的个体利益本位的对立都是十分明显的。
综上所述,从利益本位与价值取向这两个主客观统一的济法,才处处体现和贯彻着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要求,表现出国家的社会利益本位立场;也只有经济法,才以社会经济结构的和谐、运行的有序以及总体效益的提高为根本的价值目标。因此,坚持主客观统一的标准,就能在法律调整的客观社会关系同为经济管理关系时,将经济法和行政法这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科学、严谨地区别开来。

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几点思考

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几点思考

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几点思考在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中,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共同构建了经济领域的法律框架,规范着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行为,保障着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对于这两个法律领域,我们需要有更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经济宪法,作为一国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的规定,具有根本性和指导性的地位。

它确立了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规定了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框架。

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为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经济宪法还明确了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权力和职责,以及公民在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它就像是一座灯塔,为整个经济法律体系指引着方向。

经济行政法,则是具体规范经济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侧重于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确保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干预合法、合理、适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需要对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和调控,但这种干预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经济行政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反垄断、价格监管等方面的权力和程序,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那么,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呢?首先,经济宪法是经济行政法的基础和依据。

经济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经济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和精神。

经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为经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提供了框架和边界。

例如,如果经济宪法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那么经济行政法就应当围绕如何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如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来制定具体的规则。

其次,经济行政法是经济宪法的具体化和实施保障。

经济宪法中的原则和规定往往较为抽象和宏观,需要通过经济行政法的具体条款来加以细化和落实。

经济行政法通过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确保经济宪法的目标得以实现。

例如,经济宪法规定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经济行政法则会制定具体的资源管理法规,明确资源开发的审批程序、保护措施等。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法—经济法的产生市场经济是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经济、奴隶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后作出的一个聪明的选择。

它的核心思想是市场调节,让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由运作。

生产交换的过程通过契约来完成,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指令。

不可否认,这种“原始”的自由市场经济确实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早期的繁荣与昌盛,它使人们摆脱了小农经济的束缚,社会生产力水平因此获得了空前速度的发展。

然而,“无形之手”并非是永恒的和万能的,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市场调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即所谓“市场缺陷”。

事实上,这种缺陷从一开始就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广泛。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它所造成的最大弊端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极不均衡,经济发展的全部代价都落在了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身上。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的弊端也在日益扩大和日趋明显,其后果已经不仅仅及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而且波及了整个社会,包括竞争中的胜利者们。

市场调节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它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当外部条件发展成熟时,这些缺陷便会自然而然地暴露出来,不仅不能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市场混乱。

这种现象的产生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办法,期盼另外的某种力量来克服市场的缺陷,以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和发展。

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的适度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

”匡经济法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

国家之所以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而不是其他法律的形式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这一选择实非出于偶然。

经济法是伴随着政府干预市场的活动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法律形式,它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也区别于传统国家管理的行政法,在调整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经济法的特殊功能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利益(一)两者的背景不同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

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

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

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协调发展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协调发展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协调发展行政法和经济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主要规范政府行为,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而经济法则是指导和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协调发展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与经济活动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以达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目标。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协调发展是建立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上,法治原则是指依法治国,规范行政行为和经济活动的原则。

在协调发展的过程中,行政法要为经济法提供保障和支持,而经济法也要确保自身活动的合法性和遵守行政法的规定。

通过互相支持、协同合作,行政法与经济法可以实现良性互动,有效地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协调发展可以促进政府合法权力的行使。

行政法主要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使,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而经济法则以保障市场秩序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标。

在协调发展中,行政法可以为经济法提供一定的监管和约束,使经济活动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中进行。

同时,经济法在执行过程中也要遵循行政法的规定,确保自身活动的合法性。

只有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互相配合与制约,才能实现公共权益与市场秩序的统一。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协调发展可以推动良好的投资环境的形成。

投资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需要有一个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来保障。

行政法应当为经济法提供法治环境,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投资提供保障。

经济法则要在遵循行政法制约的基础上,为投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合理的法律保护。

只有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协同合作,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提供动力和支持。

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协调发展也有助于厘清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的边界。

行政法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保证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而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在协调发展中,行政法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的过度干预,保证市场的自主性和公正性。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内容提要] 对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的研究同等重要,具有各自不同的价值,缺一不可。

从经济学的发展与法制变迁的视角进行审视,经济法与行政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因此其区别是明显的,在法律体系中各自构成独立的部门法。

同时,由于社会发展导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使得经济法和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部分的重叠或者交叉,而这种调整对象的重叠或者交叉决定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密切联系,这一认识的重大意义在于更加深入地理解与发展经济法的具体法律制度。

[关键词] 经济法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笔者认为,对这一命题的研究,在当代中国经济法的研究中具有重大的价值。

一方面,通过研究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可以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对其独立的部门法地位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另一方面,通过研究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可以借鉴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丰富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建设,从而发展经济法这一新兴的部门法。

笔者同时认为,这两方面的研究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学界目前的倾向是,过度关注前一问题,而有些忽视对后一问题的研究。

本文拟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的两个方面同时予以研究,以澄清相关误解,并为进一步发展经济法,进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建设提供思路。

一、从新的视角审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无论是经济法学者,还是行政法学者都花了很大的功夫论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问题。

作为一个在传统部门法占统治地位的状况下兴起的法律部门,在其产生初期廓清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是非常关键的。

学者们运用智慧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他们一般都是从部门法划分标准的角度研究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的。

部门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共用概念。

而我国在使用这一概念的同时,引进了前苏联的部门法划分理论。

前苏联的部门法划分理论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最初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唯一依据,后来又加上了调整方法标准,最后形成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综合标准对部门法进行划分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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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价值定位的思考
法的价值,是关于法的目标、理想或主要功能作用的抽象,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在现实中,同一法律部门中,不同的价值形式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但对不同法律部门所形成的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同一价值形式的评判,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其实,同一法律价值形式在各个不同部门法中的定位差异,才是部门法之间区别的内在体现。

从这一角度出发去考察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不失为一种新的思路。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于公平价值取向的差异
公平是人们选择的产物,人们总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它,看待它。

经济法的公平观与行政法的公平观是不同的,它们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反映了人类对公平的需求。

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

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

在经济法看来,某个体经济行为即便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个社会经济存在危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

经济法规范依靠国家干预这种市场外因素的介入来矫正,用民法标准进行衡量也许是无可厚非的方式。

所以,在经济法看来,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之间起点的不公平是不合理的,经济法要运用市场外力量积极限制这种力量对比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

因此,经济法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

而行政法所追求的公平则是行政权行使的公平。

它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应当找准角色定位。

政府是企业竞争游戏中的“裁判员”。

政府应当站在中
立、公平的立场上,对于所有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随意为某些企业开小灶,开旁门左道。

行政法强调公平的原因在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是社会管理者。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投资主体,专业经济行政机关正是靠在国家所有制的大树上,直接管理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国家经济的规模日益扩大,而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展开。

企业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只能是社会管理者的身份。

既然政府是全社会的管理者和代理人,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对于所有市场主体当然要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

政府不得为了维护自己偏爱的某些企业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关于正义的价值取向不同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与行政法也不例外。

追求经济法制度正义与追求行政程序正义,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同的正义价值取向。

在经济法中,正义的价值取向具体化为对正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追求,亦即实质正义的追求。

这种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

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调控,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与此不同的是,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集中表现为对行政程序正义的倾心关注。

由于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发号施令,对行政过程具有较大的自由裁
量权,而且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服从者的地位,这就需要在程序上为相对人设立相应的保障。

换言之,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于防止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伯纳茨·施瓦德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价值秩序的差异
秩序是一种环境状态,是一种有序而不混乱的状态。

经济法的秩序和行政法的秩序都是一种社会秩序,都表现了人类对社会安全的一种向往,但二者的侧重点却迥然有异。

经济法的秩序追求的是经济的和谐运行,而行政法的秩序追求的则是管理的井然有序。

在经济法中,秩序首先表现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社会总体经济发展的一致性、连续性和不矛盾性是经济法秩序价值的终极目标。

一方面,经济法通过对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市场障碍的排除,实现市场竞争的有序,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它又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来引导市场主体做出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选择,从而使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得以避免,以实现权利者——国家干预私权的理想。

上述两个方面的水乳交融,意味着国家利益和个人秩序处于有效运作和动态平衡的状态,正如有学者所说,经济法秩序是一种“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

这便是经济法中的“秩序”价值目标。

在行政法中,“秩序”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在权利义务上的动态平衡。

行政立法合理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利范围,公平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因而行政法的核心内容自然是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茨精辟地论述道:“行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力的
补救,并回答以下问题:(1 )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2)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

”行政执法既要求公民服从行政权,又掺入民主与公正的机制与因素,以保证权力的正当使用;而行政救济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或行政权滥用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行政管理的井然有序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得以实现。

四、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和提高行政效率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不同的“效益”价值取向
效益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的勃兴。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

效益作为法的价值,从根本上说是正义观的体现。

在实质正义观中,当然包含着效益观念,没有公平的效益,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反之亦然。

经济法的效益观是一种社会效益观。

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

效益是通过成本-收益反映出来的,而经济法的效益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由于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仅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控权和救济的每一步,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

因此,行政法对“效益”的价值追求,只能通过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得以实现。

而行政过程中效率提高又包括准确化和速率两个方面。

准确化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尽可
能减小误差,做到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与管理目标之间的一致或基本一致。

速率则是指行政行为、过程或某种权能完成的速度,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速度成正比。

行政法通过决策的准确化和行政速率的提高,一方面减少行政管理中的物质消耗,另一方面,也间接改变再生产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比率,从而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起到积极作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在上述法律价值形式上的定位差异,是二者在法律体系内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

它决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从而使二者在根本价值取向或法律理念上大异其趣。

由此决定了二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相互区别的内在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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