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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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篇: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一、编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

二、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通过本制度的建立及贯彻落实,做好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公司质量安全管理目标控制预期。

三、定义1、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2、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

四、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的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1、公司法人代表的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公司法人代表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对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法定代表人应督促、检查公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实施情况。

2、公司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公司总经理应确保《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贯彻、落实。

负责落实公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向董事会报告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第二篇: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64号)文件中有关“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特制订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部施工现场。

3、术语,定义。

3.1 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总经理。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三条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日的25%。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因其他事物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对于分公司,公司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3、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七条工程部职责:1、做好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八条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企业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项目。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五条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负责制:1、负责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工作。

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带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1、传达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各级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组织相关人员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管理状况;3、检查项目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情况;4、当施工现场进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深基坑开挖、起重机械吊装及按拆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因故不能到场,可委托公司安全负责人带班检查;5、当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进行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并安排相应的部门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七条公司制定领导带班检查工作计划,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doc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doc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对于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代班制度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代班制度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代班制度(共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十三、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的要求,特制订《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党委书记、副书记、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2、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落实情况全面负责。

3、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

4、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施工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企业生产副总及工程施工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

6、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及当天带班领导应会同工程施工部到施工现场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

7、各分公司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也按本制度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在各自负责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代班制度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代班制度

十三、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的要求,特制订《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党委书记、副书记、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2、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落实情况全面负责。

3、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

4、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施工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企业生产副总及工程施工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

6、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及当天带班领导应会同工程施工部到施工现场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

7、各分公司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也按本制度执行。

页脚内容1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在各自负责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负责人将对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带班生产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办法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办法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落实领导深入一线,服务项目,强化生产过程中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依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公司相关文件及公司目前实际情况。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所有项目部。

4术语、定义4.1企业负责人:指公司的法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

4.2分公司负责人:指各分公司书记、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

4.3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

5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5.1企业负责人带班职责5.1.1董事长是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

5.1.2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受检项目于检查次日将领导带班记录发至公司安监部,公司总部和项目部各存一份。

5.1.3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如不能到场,可委托其他带班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界定范围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的规定。

5.1.4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时,公司带班领导应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技术质量部督促项目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

5.2分公司负责人带班职责5.2.1分公司书记是所辖区域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区域带班制度负责。

5.2.2分公司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公司总部、分公司和项目部各存一份。

5.2.3分公司负责人应接受公司负责人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进行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一、背景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管理的核心人员,他们的带领和管理直接关系到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制定并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领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的内容、要求和方式,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达到管理规范、效率高、质量优的目标。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进行带领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责任和义务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1)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施工现场各项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2)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交底,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和质量的保证。

(3)监督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发现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行为。

(4)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5)组织、安排施工中的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使用。

(6)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7)负责与业主、监理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

(8)做好施工日志和施工报告的记录和填写。

2.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组织和实施项目施工计划,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施工管理。

(2)指挥并监督施工人员的作业,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和质量的保证。

(3)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4)组织、安排施工中的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使用。

(5)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6)与施工现场监理和业主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7)做好项目的施工日志和施工报告的记录和填写。

五、带班职责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的带班职责:(1)按照施工计划和要求,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的工作任务。

(2)检查施工人员在岗期间的作业情况,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的达标。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沪建交〔2011〕97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要求,结合全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系统内各层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的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也属于企业负责人范畴。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各层级企业、各层级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及各施工项目。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内容:(一)传达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有关制度;(二)检查下级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检查施工现场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使用管理、专项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外协施工队伍的使用管理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一)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法人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就近的非法人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

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的要求,特制订《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本项目的总监及总监代表。

2、本项目总监是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落实情况全面负责。

3、本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4、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在工程项目部存档备查。

5、当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由项目负责人上报企业生产副总及工程施工部,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外埠项目如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

6、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隐患时,项目负责人及当天带班领导应会同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消除险情和隐患。

7、各分公司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也按本制度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本工程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组织协调管理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负责人将对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带班生产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6、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办法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办法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各个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等有关法规要求,参照《中交股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工程项目施工的作业活动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等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各单位”)。

第五条局及下属各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细则,并严格考核。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局和其下属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本企业及(或)下属各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分管生产、安全的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按照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附件1),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企业安监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台帐备查。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㈠项目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履职的情况;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㈢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设置使用情况;㈤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施工情况。

建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一、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经理部、设备公司、联合经营项目等所有生产单位;三、术语、定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公司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联合经营项目系指实际投资人;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四、企业负责人带班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一、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承包的在施项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目的25%;公司企业负责人应按区域划分责任项目或区域,做好带班分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醒目存档备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下设的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附表二、考核规定公司工程部未编制带班检查制度,未定期安排检查项目,或未按时汇总备案检查记录,每项考核处责任人100元罚款;企业负责人未按带班检查制度到现场检查,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200元;企业负责人没有填写检查记录,每次考核处企业负责人100元罚款;发生事故时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五、项目部负责人轮流安全值班职责一带班职责及工作内容项目部负责人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报公司生产、安全部门研究处理;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生产技术部;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对公司领导干部走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单位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生产安全部门报告;项目部成立时必须建立项目部负责人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当班负责人填写,由资料员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附表;二、考核规定1、项目部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2、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项目部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3、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分轻伤伤、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情况给予200元、500元、2000元、10000元罚款;4、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20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400元的处罚;5、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带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五、相关要求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的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上级请假,并通知相关部门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相关教育;6、各基层单位在执行原走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产上,切实深入一线真抓实干,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六、监督检查对项目部日常带班情况,由公司安全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际带班人员、档案管理、带班记录填写真实性及交接班记录等情况;七、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编制并负责解释;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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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所属分类:数据/知识/短文-> 建筑施工-> 其他常用数据
资料来源:筑龙建筑施工网编制日期:2011-9-4 点击:376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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