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上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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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运输惯例与管理知识分析规则

国际贸易运输惯例与管理知识分析规则

(四)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运提单 (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 B/L): 凡信用证规定 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且 提单上不得有“转船”字样的批注,但 “自由转船”条款不影响提单的“直达” 性质。
转运提单:不直接驶往目的港 (1)转运承运人与接运承运人之分 (2)对全程负责和分段负责之分 (3)自由转船条款,一般不接受
三、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一)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的当事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
(一)提单物权凭证效力的作用
英国法:普通法狭义的物权凭证和制定法 上广义的物权凭证的作用。
美国法也充分肯定了提单物权的效力。
物权凭证是占有关系的证明,它可以代表 货物。
它的效力是指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支配货物, 包括货物在承运人掌管待运期间、运输途 中、交付中的控制权,在目的地请求承运 人交付货物的权利。
(三)不得绕航义务
1. 绕航的概念 航行途中改变或偏离了约定的、习惯上的
或地理上的航线,分合理绕航和不合理绕 航。
(四)不得迟延交付义务
延迟交付概念: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 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中国海商 法)
第七章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一、驾驶或管船过失(航海过失)
驾驶船舶过失\管船过失概念 当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交织在一起的时候
(2)其它法明确规定可以转让,除非B/L 上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4 B/L转让受时间限制 1 区间:签发提单时至 (货物卸至目的
港)交付给提取货物的人
2 交货:对第一份提交的正本提单交货
(二)B/L转让的法律效力 1 含义,所代表的权力从持 有人转移到
受让人
2 与票据转让的区别 (1)缺点:受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前手 (2)优点:不仅转让债权还转让物权。

《国际商法》第五章__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商法》第五章__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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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人的义务-管货
• 《海牙规则》第3条第二款: –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 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 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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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委托B公司所属的“新生轮”运输 6000箱冻鸡,经过月余航行,到达上海港卸 货后发现全部冻鸡结冻变质,造成损失 132000美元。B公司称货物装船前冷藏舱设 备已由当地船检局检查,整个航程中机器正 常,温度为负12-17度之间。货损原因是由 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所致。并 主张管船过失免责。 • 问题 –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5 – 提示:管船和管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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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1)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义务,适航和管 货义务; (2)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 3 )承运人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 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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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
• 《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 修改和补充,在单位赔偿限额、提单的证 据效力、侵权行为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 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诉讼时效以及适用 范围等方面作了重要修订,但并未改变 《海牙规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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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抵达科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 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 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 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 赔付162 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 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具的保函为依据, 起诉被告。 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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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单当事人的责任制度 • • • • (一)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 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禁止不合理绕航 • 合理速遣 • 货交收货人

国际货运练习题及答案

国际货运练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运输填空: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答案:10000;30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单选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直达提单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英国关于提单法律性质的定位探析

英国关于提单法律性质的定位探析
求。

分割的整体性权利——提单权利” 。
二 、 国提 单 法 关 于 提 单 物权 性 的 规定 及 评 析 英
对于提单体现 的是 哪种物权 , 国提单法认为是“ 英 占有权 ”且 , 是“ 间接 占有权” 。
( 将提 单 的 物权 性 定 性 为“ 一) 占有 权 ” 析 评
占有 , 作为一项 民法制度 已有悠久的历史 , 且从来就是 民法上
上文, 提单持有人对提单 项下货 物拥 有 占有权 , 因此 , 个判决 中 这 的 dc a t f ie ot e tl应作物权凭证解 。这段可译 为 : mn o t 这一运输合 约

项权 能。以法 国、 德国为代 表的近代 资产 阶级 国家 民法 , 都规定
占有 权 为 独 立 的权 利 , 在 所 有 权 的 权 能 中没 有 规 定 占有 权 。 这 而
天不 中止 , 即货物 的占有权没有正确交 出, 提单 就仍是一 份物权
种观点越来越为人们 所接受 , 物权法原 理 》 《 中是这样 阐述 的: 占 “ 有权是 以占有事实为基础 , 对现实 占有物的人 , 给予一定 的法律 保
护而享有的权利 , 占有 权 不 是 基 于所 有 权 , 是 基 于 占有 事 实 , 而 因
英 国关 于提 单 法律 性 质 的定 位 探 析
邱 潇 可
( 东政 法学院 山
【 摘 要】 单被 称 为国 际贸 易的 基石 , 提 对于提 单的 法律性 质 , 法学界 争
201) 5 04
提单持有人 , 提单持有人有权请 求承运人 凭单交货 , 从这个意义上 来讲 , 承运人是特定的义务主体 , 又体现了债权的相对性 。提单权
利是依据提单而享有的物权 与债权 的统一 。提单的物权效力是 提 单权利 的基础 , 提单 的债 权效力是 物权效力 的有效保 障 。虽 则物

英国货物买卖法

英国货物买卖法

英国货物买卖法
英国货物买卖法是指规定英国国内、英国境内与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的法律。

该法律主要适用于涉及货物的买卖合同,即买方向卖方购买货物并支付相应的价格,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合同。

该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形成、履行、违约、货物的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合同中的责任等内容。

买卖合同的形成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要素,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确认。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包括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文件等。

货物的交付通常需要符合合同中的要求,如时间、地点、方式等。

如果一个合同被违反,该法律规定了违约方的责任和救济措施。

如果卖方未能提供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或未能按时履行交付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获得损失的赔偿。

最后,该法律还规定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一旦货物交付,所有权也随之转移,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在交付过程中,如果货物损坏或丢失,则风险由卖方承担,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总之,英国货物买卖法是确保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框架。

它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和规范,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

谈英美法国家海事货损索赔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谈英美法国家海事货损索赔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谈英美法国家海事货损索赔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赵克鹏摘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中经常存在合同双方约定适用外国法的情形,其中以英美法居多。

但英美法系下不同国家对于海事货损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很大的不同,通过对英国法、美国法、澳大利亚法关于海事索赔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对比和分析,建议不同主体在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根据其合同地位选择适用最有利的法律以保障其权益。

关键词:海牙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管货义务;免责事项D01:10.16176/ki.21-1284.2020.09.011一、引言在各国海商法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都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从宏观上来说体现了一个国家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取向;从微观方面,对特定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在《海商法专论》一书中引用张卫平教授的说法,称举证责任为“世纪之猜想”。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难”且“乱”。

举证责任之“难”在于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在船货双方的较量中发生变化;举证责任之“乱”在于,不同的船货双方在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可能会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各个国家海商法对于货损索赔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没有统一,分配原则极为相似,但又大有不同。

因此,本文将介绍使用频率较高的几个国家海商法下货损索赔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二英国1.当货损涉及船舶适航问题时的举证责任英国法对于船舶不适航的举证责任规定得较为明确。

在英国普通法下,承运人提供一艘适航船舶的责任是严格责任,无论承运人是由于何种过失造成货物损失,一旦其违反了提供适航船舶的绝对义务,就要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在严格责任下,证明船舶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在货方。

当提单并入了《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时,《海牙规则》第3.1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就从绝对义务变为了相对义务。

但是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没有提及船舶不适航和货损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而是由英国法院判例Lindsay v Klein,Uni Ocean Lines Pte Ltd v Kamal Sood(The Reunion)案中确定了由货损索赔人承担船舶不适航举证责任这个原则。

英国法上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

英国法上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

英国法上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第27卷第1期2006年3月上海海事大学JOURNALOFSHANGHAIMARIrI1MEUNIVERSITYV o1.27No.1Mar.20o6文章编号:1672-9498(2006)O1-0073-05英国法上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肖健民(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摘要:从英国海事判例法的角度对凭正本提单交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严格责任原则,并对其影响,适用和发展进行研究,明确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关键词:承运人;正本提单;交货;海事判例法;严格责任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识码:A Onliabilityofdeliveryofgoodsagainstsurrendingoriginalbillof ladingbycarrierinBritishmaritimecaselawXIAOJianmin(schofLaw,LiaoningNormalUniv.,DalianLiaoning116029,China)Abstract:Thedeliveryofgoodsagainstsurrenderingtheoriginalbillofladingiselaboratedin Britishmaritimecaselaw.Theprincipleofthecarrier'Sstrictliabilityofdeliveryofgoodsagainstsurr enderingtheoriginalbillofladingissetforthanditseffect,applicationanddevelopmentforclarifyingth ecarrier'Sliabilityareanalyzed.Keywords:carrier;originalbilloflading;deliveryofgoods;maritimecaselaw;strictliability O引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根据海商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即承运人必须依据提单所记载的内容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在航运实践中,由此产生的纠纷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货主的利益和航运秩序.英国是世界上航运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海商法的起源地,其海事判例法对各国影响很大.本文从英国判例法的角度对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1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1959年5月,英国历史上最着名的法官丹宁在SzeHaiTongBank,Ltd.v.RamblerCycleCompany,Ltd.一案¨中所作的判决可以说具有重要意义.Rambler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是英国一家生产自行车的公司,其产品出口到世界很多地方.1954年有客户向Rambler公司订购价值3000英镑的自行车零件.Rambler公司装载这些货物于Glen轮船公司(GlenLine,Ltd.)所属的Glengarry轮上,并付清运费.Glen轮船公司签发日期为1954年7月30日的提单,提单注明托运人为Rambler公司,在新加坡港凭托运人的指示交货,并且应托运人Rambler公司的要求在提单上注明通知方为SouthernTrading收稿日期:2005-10-08;修回日期:2006-01-05作者简介:肖健民(1972-),男,辽宁大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和海商法,(E-mail)***************************74上海海事大学第27卷Co.CShonStreet,Singapore.装船后,Rambhr公司签发了以Southern贸易公司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制作了发票,之后,将包括提单在内的这些单据通过位于伦敦的中国银行转交其新加坡分行.1954年9月1日,Glengarry轮抵达新加坡.根据船舶所有人的新加坡代理Boustead&Co.的指示,在9月2日和3日,该货物被卸于新加坡港务局仓库(这一做法并无问题,根据提单的第1O款,船舶所有人负责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Boustead&Co.同时向Southern公司发出到货通知.Southern公司想立即得到货物,但并不想立即付款.因此,Southern公司请求SzeHaiTongBank出具保函,保证承担因船舶所有人向其交货而可能产生的全部责任,该保函以Southern公司和SzeHaiTongBank的名义共同签发.当船舶所有人代理收到该保函时,便指示港口当局向Southern公司交货.但船舶所有人代理从未看到正本提单,当然也未由Southern公司向其出具,因为正本提单仍在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除非付款才可能由其交给付款人.9月4日和6日货物被Southern公司提走.后来Southern公司并未付清货款,也未承兑汇票.直至1955年1月,托运人Rambler公司才知道货物已被Southern公司提走,并于1955年8月向当时英国所属殖民地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Glen轮船公司承担因其违反提单约定而造成的损失.Glen轮船公司要求法院将Southern公司和SzeHaiTongBank列为第三人.新加坡高等法院WHITYON法官审理了此案,并于1957年1月17日作出判决,令Glen轮船公司赔偿原告Rambler公司损失3005英镑,由第三人Southern公司和SzeHaiTongBank补偿Glen轮船公司.Glen轮船公司未提出上诉,但SzeHaiTong Bank向新加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后来被上诉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因此,SzeHaiTongBank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仅请求判决先前法院对Glen轮船公司所作的判决是否正确,因为如果对Glen轮船公司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其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在法庭上,上诉人SzeHaiTongBank提出承运人Glen轮船公司受提单第2款的保护.第2款规定货物装船前和卸船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承担责任.对此,丹宁法官认为,对这一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当受到限制,如果不加限制地对这一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将导致违背运输合同的内在目的.运输合同要求承运人必须凭借正本提单向提单上所注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承运人随意向无权提取货物的人交付货物,将导致运输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这一免责条款只有在承运人不违背凭借正本提单向提单中所注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的.运输合同要求承运人向提单中所赋予的货物权利人交付货物,本案中就是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或者向托运人的提单受让人交付货物,也就是说,如果Rambler公司未转让提单,就向其所指示的人交付货物;如果Rambler公司转让了提单,就向提单的受让人交付货物.本案中,承运人的新加坡代理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行为,就是承运人Glen 轮船公司的行为,是故意漠视运输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当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任何一个法庭仅依赖于一个普通的免责条款,便能够允许这样一个根本违约的行为.因此,丹宁法官驳回了Sze HaiTongBank的上诉.在本案判决中,丹宁法官明确表述了下面这一法律原则:"承运人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就必须承担这样做的风险."这一法律原则暗含的意思是,承运人不管有无过错,只要不是凭借正本提单交货,就必须承担这样做的风险,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其义务, 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因此,上述原则又可以称为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2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的影响丹宁法官在上述一案中确立的承运人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就必须承担风险的原则,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英国以后审理的因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而产生争议的案件中,法官都会充分引用丹宁法官这一原则而作出判决. 在"TheSormovskiy3068"一案中,原告SASucre出口公司(SASucreExport)因Sormovskiy 3068轮的船舶所有人北方河航运有限责任公司(NorthernRiverShippingLtd.)在Vyborg港未凭借正本提单交货而造成损失提起诉讼,英国高等法院海事法庭Clarke法官1994年1月对此案作出判决. 1992年5月13日,BeghinSay向原告SASucre出口公司出售3000t糖.1992年5月18日原告SASucre出口公司又将同一货物转售给Forfar投资有限责任公司(ForfarInvestmentsLtd.).BeghinSay将3000t糖共60000袋在安特卫普装于Sormovskiy3068轮上,船长签发了日期为5月22日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BegllinSay,收货人为toorder,通知方为FirmaBMH(Forfar又将货物转售给FirmaBMH).第1期肖健民:英国法上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75 5月22日,FirmaBMH与Vyborg港的CSP订立了卸货和转装于铁路货车的协议.同在5月22日,原告SASucre出口公司付清货款,并因此取得正本提单. Sormovskiy3068轮于5月27日抵达Vyborg港,5月28日0000时船长给CSP发出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5月29日在没有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而且正本提单也未向船长出具,Sormovskiy3068轮便开始由CSP雇佣的码头装卸工进行卸货作业.6月3日,原告得知船舶正在卸货,并立即指示船长停止卸货,但此时大约2070t货物已经被卸离船舶.在本案中,被告抗辩船方按照卸货Vyborg港的惯例和法律规定向CSP交货并无不妥,并且提单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卸船后的灭失和损坏免责.为了查明被告不凭借正本提单便向CSP交货的行为是否符合卸货港Vyborg当地的惯例和法律规定,法律专家MUSIN和KONDRASHIN被传到法庭提供专家证据,其中MUSIN为原告提供专家证据,KON—DRASHIN为被告提供专家证据.此外,港Vyborg的CSP调度BOLOSHINA,船舶所有人代理CHERNENKO,Trojka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PERPR—CHONOV,Grantex国际公司的VOULGARLS,In—gosstrakh公司的SOBAKINSKIKH以及原告雇佣的运输经理LAFOSSE等都提供了各自关于卸货港Vyborg惯例的证据.综合上述这些证据,CLARKE法官最后判定,被告未凭借正本提单便向CSP交货的行为并不是卸货港Vyborg的惯例,也不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同时,CLARKE法官认为,原告的损失来源于船长没有要求提供正本提单便同意卸货的事实.如果船长要求提供正本提单,根本不可能进行卸货,因为正本提单在原告处,而不在请求卸货的CSP处,或者说,原告的损失产生于卸货当时而不是卸货之后,因此承运人并不能依据提单免责条款的规定免除责任.在本案中,CLARKE法官借鉴了丹宁法官在SzeHaiTongBank,Ltd.v.RamblerCycle Company,Ltd.一案所确立的承运人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就必须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后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SASucre出口公司的损失.1995年5月英国高等法院商业法庭再^一次审理了承运人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的"TheInes"一案.在该案中,原告M.B.PyramidSoundN.V.将一些电话机卖给PinoStiftung公司,并通过其在安特卫普的代理Meyer&Co.安排运输至目的港圣彼得堡(St.Petersburg),该批货物被装载于集装箱,装运于"Ines"轮上."Ines"轮由第一被告Briese SchiffahrtsG.M.B.H.andCo.K.G.M.S."SINA''所有,由第二被告LatvianShippingAssociationLtd.承租.后来提单被签发,收货人为PinoStiftung,通知方为Rusworld.由于买方PinoStiftung未向原告付货款,正本提单一直由原告保存.1991年lO月31日船舶到达圣彼得堡.在船长并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便立即将货物卸船,卸船作业由船舶所有人代理CSP雇佣的装卸工进行.后来货物被CSP 交给Rusworld,但CSP并未收到正本提单,也未向Rusworld索要,而且向Rusworld交货并未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因此受到损失,便将"Ines"轮船舶所有人列为第一被告,"Ines"轮承租人列为第二被告, 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CLARKE法官审理此案. 第一被告抗辩第二被告是合同承运人,并且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其对货物卸船后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货物错交发生于卸船后.同时,第一和第二被告抗辩,CSP是原告的代理人,因此,CSP错误交货的行为并非是承运人的行为,不应由承运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和提单,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之间的租船合同,CLARKE法官作出判决. CLARKE法官判定,根据租船合同,第二被告(承租人)有权代表第一被告(船舶所有人)签发提单,本案中第二被告是以第一被告的名义签发提单的,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原告和第一被告(船舶所有人).提单条款所指的货物卸船后,承运人不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责任,应当解释为,不适用于错交货物,不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代理是否故意不凭正本提单交货,都不能免除责任.CSP不是原告的代理,而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承运人)的代理,因此CSP不凭借正本提单便向Rusworld交货的行为就是承运人的行为,使得承运人因此而违反了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中的义务,并造成原告的损失.在判决中,CLARKE法官引用了丹宁法官所确立的原则,并最终判令由第一被告承运人承担责任. 3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在船舶被期租的情况下,定期租船合同都约定,在船舶的营运和使用方面,船长应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而行事.例如,为定期租船市场所广泛使用的定期租船标准合同格式NYPE'93第8条规定,船长应根据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而行事.在船舶被承租人期租时,如果承租人指示船长向他人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那么承运人是否可以因此而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呢?"TheHouda"一案的审判结果,对此问题作出否定回答,体现了丹宁法官所确立的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严格责任原则.1990年8月2日,上诉人所有的"Houda"轮正76上海海事大学第27卷在科威特AinaAIAhmadi港装载一票石油,但当天伊拉克入侵科威特,"Houda"轮因此只装运该票石油的部分后驶离该港."Houda"轮由上诉人I&D 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I&DOilCarriersLtd.)所有,期租给被上诉人科威特石油公司(KuwaitPeso—leumCorporation).由于伊拉克的入侵,被上诉人(承租人)的管理机构搬移到伦敦,这之后从伦敦向上诉人(船舶所有人)发出卸货指示,包括在Ain Sukhna港不凭借正本提单卸货的指示.船舶所有人以无法确定从伦敦发出的指示是不是承租人的意思为由,拒绝按照伦敦管理机构的指示行事.直至1990年9月27日,船舶所有人才与承租人达成协议,恢复执行承租人的指示.承租人因此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布该段期间租约解除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英国高等法院商业法庭的PHIL—IPS法官判决承租人胜诉.于是,船舶所有人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提出:(1)期租合同下的船舶所有人在有合理理由怀疑指示的来源和合法性的前提下, 是否有权有一定合理的时间去考虑是否应当这样做?(2)承租人向船舶所有人作出的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的指示是否合法?上诉法院NEILL,LEG—GATr和MILLETr法官最终判决上诉成立.在本案的上诉判决中,引用了丹宁法官在SzeHaiTong Bank,Ltd.v.RamblerCycleCompany,Ltd.一案所确立的承运人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就必须承担风险的原则,判定在期租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凭借承租人的指示而违反这一基本原则,而必须凭借正本提单交货,虽然承运人受到期租合同中因遵循承租人的指示而错交货物不须承担责任的保护.从上述英国判例中清楚可见,丹宁法官在Sze HaiTongBank,Ltd.v.RamblerCycleCompany,Ltd.一案所确立的承运入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就必须承担风险的原则,即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在英国海事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充分认可,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4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的发展虽然从表面看来,承运人必须凭借正本提单交货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航运实践中,外界一些因素的影响使承运人并非完全能够做到这一点.英国上诉法院在1999年12月宣布了对MotisExport Ltd.v.DampskibsselskabetAF1912Akjtieselskabv.Ak—tieselskabetDampskibsselSkabetSvendbor只一案的判决,这一判决令人深思.原告MotisExportLtd.因承运人Dampskibssel—skabetAF1912Akjtieselskab,AktieselskabetDamp—skibsselSkabetSvendborg在西非的科托努(Cotonou) 和阿比让(Abidjan)凭借伪造的提单交货而受到损失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英国高等法院商业法庭的RIX法官判决,承运人并不能因伪造的提单而免除其向真正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的责任,尽管承运人可以向欺诈者追偿损失.如果承运人向伪造提单的持有人交货而不须承担责任,提单就不能发挥其在海上运输中所具有的作用;而且提单的格式, 签字和签发都是承运人所控制的,承运人不仅应当管理货物,而且应当查看提单的真实性,从而保证正确交货.至于提单中承运人在货物卸船后不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责任的条款,不能解释为包括错交货物而造成的损失免责.RIX法官在判决中引用了丹宁法官所确立的承运人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就必须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后判决原告胜诉.承运人因此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承运人并没有对RIX法官所判决的凭借伪造的提单交货而必须承担责任提出异议,而是抗辩原告的损失是欺诈造成的,并且损失发生于卸船后,承运人应当受提单免责条款的保护.上诉法院认为,错交货物并不在免责条款的范围之内,尽管错交货物来自于欺诈,如果错交货物适用于免责条款,运输合同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承运人应当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的义务将被免除.因此,上诉法院驳回了承运人的上诉.这一判决结果,无疑加重了承运人凭借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这一判决实际上意味着,即便承运人已经尽到了通常的技术和谨慎去核查提单的真实性,但只要提单是伪造的,承运人因此而交货,便必须对真正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5结论上述英国判例充分表明丹宁法官在SzeHai TongBank,Ltd.V.RamblerCycleCompany,Ltd.一案所确立的承运人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就必须承担风险的原则,即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对英国海事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最近的判例中,更是加重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可以说更为明确地表明了不管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不是凭正本提单交货,便须向真正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可以说,英国海事判例法所确立的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保护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传统上,英国是代表承运人利益的国家,但却在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这一问题上,对承运人作出了严格限制,最近的判例更是反映了第1期肖健民:英国法上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77 这一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英国海事法的发展趋势,即通过加重承运人的责任达到承运人和货主利益的均衡,这似乎与国际航运社会日渐高涨的废除《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方面的过失免责的呼声是一致的.参考文献:英国海事法这一发展趋势,应当引起我国海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充分重视.我国《海商法》正在修订之中,对于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有必要进一步明确.[1]SzeHaiTongBank,Ltd.V.RamblerCycleCompany,Lid.(1959)2[R].Lloyd'sRep.114.[2]TheSormovskiy3068(1994)2[R].Lloyd'sRep.266.[3]TheInes(1995)2[R].Lloyd'sRep.144.[4]TheHouda(1994)2[R].Lloyd'sRep.542.[5]MotisExpoaLtd.V.DampskibsselskabetAF1"912AkjtieselskabAktieselskabetDamps kibsselSkabetSvendborg(2000)1[R].Lloyd'sRep.211(编辑李佩芬)IIIIIIIIIIIII我校水运管理,计算机辅助工程和等杂志获得广告经营权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批准,我校主办的《水运管理》,《计算机辅助工程》和《上海海事大学》获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2006年1月起可利用上述杂志发布广告,并可设计,制作广告,这为我校杂志"集团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改革发展架构了新的平台.目前,杂志总社正在积极组织,以此为契机,加强杂志编辑部与海事行业的互动与交流,切实发挥杂志的学术窗I=1和信息平台作用.毒)|....)|..)|..)|..)|..)|..)|....)|..)|..)|..)|..)|..)|..)|..)|..)|..)|..)|..)|..)|..)|..)|..)|..)|..)|..)|..)|..)|..)|..)|..)|..)|..)| ..)|..)|..|..)|..)j..)|..)j..)j..)j..。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号,以下简称本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一、《规定》的指导思想关注航运实务和海事审判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以解决海事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目标,重点解决审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中亟待明确和规范的主要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本规定的指导思想。

(一)维护航运秩序和贸易安全全球贸易中,超过85%以上的货物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

在国际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中,始终维系着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两个重要的信用单证需要特别提及:其一是提单,其二是信用证。

提单是海上运输中重要的运输单证,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又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信用证则是银行保证对贸易合同货款承兑单据。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运输环节,但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产生直接的影响,后果是造成贸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通过流转交易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人的提单权利。

因此,着眼于维护海上运输秩序和国际贸易安全,从司法的角度对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依法界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是制定本规定首先应当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弱化提单在运输合同中的物权功能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具有三项法律功能:一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是证明承运人已接受承运的货物并将承运的货物装船;三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属于海上货物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是交付货物环节中产生的纠纷,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当成为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基本义务。

应当说,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属于物权凭证,主要体现在贸易中的单证交易环节,提单的物权功能使提单的流转成为可能并成为可信赖的买卖单证,持有提单如同掌控了已装船承运的货物。

英国海商法典 货物运输合同

英国海商法典 货物运输合同

英国海商法典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编号:【编号】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英国海商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1. 甲方为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乙方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

二、货物与运输方式1. 货物名称:【具体货物名称】2. 货物数量:【具体数量】3. 货物重量:【具体重量】4. 运输方式:【具体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等】5. 运输路线:【具体路线】6. 运输期限:【具体运输起止时间】三、运费及支付方式1. 运费金额:【具体金额】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如预付、到付等】3. 支付时间:【支付时间】四、货物保险与风险承担1. 货物保险:甲方可选择为货物购买保险,费用自理。

乙方不承担货物保险责任。

2. 风险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除非因乙方过失或疏忽导致,否则由甲方承担。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准确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数量、重量、性质等。

2. 乙方应按时、安全地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并确保货物的安全。

3. 双方应遵守英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或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与赔偿1.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运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运输货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乙方过失或疏忽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英国法律。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2009“除外责任”的新变化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2009“除外责任”的新变化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2009)“除外责任”的新变化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及国际海运业务的发展变化,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于2009 年1 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条款(以下简称icc2009)。

与1982年的条款(以下简称icc1982)相比较,新条款对保险人援引的免责条款做出了较大修改。

为使中国贸易商准确运用新版条款,笔者对icc2009的保险人“除外责任”予以分析,以期对中国贸易商有所裨益。

icc1982的“除外责任”分别列有副标题,如第4条除外责任的副标题为“一般除外责任”;第5条除外责任为“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第6条除外责任为“战争除外责任”及第7条除外责任为“罢工除外责任”。

而icc2009的“除外责任”删除了副标题,直接表示为“除外责任4,5,6和7”。

icc2009除外责任的变化不仅表现在删除了其副标题,而且其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

其变化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对保险标的包装或配装不足或不当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icc2009第4.3条规定,保险人不承保“由于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装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无法承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而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此种情况适用于:该包装或配装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或该包装或配装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

( 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积载;本条所称的‘受雇人’,不包括独立合同人。

)”与icc1982相比较,该条的变化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明确了该除外责任仅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装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即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是因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负责完成的包装或配装不足或不当所致。

二是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装是在保险单责任开始前完成的,即货物运输开始前(如离开卖方的仓库装上卡车或火车等之前),就已存在包装或配装的不足或不当,从而导致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害。

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因包装或配装有缺陷而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才不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英文对照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英文对照版)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o the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Adopted at the 1463th Session of the Tr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February 16, 2009)In order to properly try cases involving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these Provis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itime Code"),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laws.(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第六章 承运人责任与免责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第六章 承运人责任与免责

第六章:承运人责任与免责事项


(三)管货义务的期间 《海牙规则》——“钩至钩” 《汉堡规则》——“港至港”
第六章:承运人责任与免责事项


四、不得绕航义务 (一)绕航的概念 广义:英美国家认为如改变航次、地理 上的航线、超载、错误交付、未载明的 甲板运输等等都属于绕航,构成根本违 约; 狭义:船舶在航行途中改变或偏离了约 定的、习惯上的或地理上的航线。
第六章:承运人责任与免责事项


(二)保证适航义务的标准 1.《海牙规则》之前,英美普通法采用 绝对适航义务标准; ⊙2.《海牙规则》采用克尽职责的适航 义务标准(《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 款——课本98页); 3.租船合同中,还可能双方协商决定具 体的适航义务标准。
第六章:承运人责任与免责事项
第六章:承运人责任与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规定,不合理的绕航是违 反公约或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承担 相应责任,丧失相应权利。(课本105 页) 目前的情况: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采 用绕航与货物灭失或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来判断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章:承运人责任与免责事项

“自由绕航条款”效力问题 如果是合理绕航,则不需要此条款, 承运人也不用承担责任;而如果将某些 不合理绕航也囊括到此条款规定的绕航 范围中,则《海牙规则》与其他相关法 律相抵触,因此一般认为此条款无效。
第六章:承运人责任与免责事项


航海过失具体可分为:驾驶船舶过失、管理 船舶过失 驾驶船舶过失:在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船 舶处于离港、漂浮状态),由于船长、船员 以及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中有疏忽、 过错。 承运人由于没有跟随其雇员一起运输货物, 不可能亲自驾驶船舶,而由于海运的复杂性, 船员甚至船长出现过失的可能性是难免的。 因此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其雇员的过失造 成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30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6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英国法默示的船东义务

英国法默示的船东义务

英国法默示的船东义务不管是租船合同,还是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都包含大量关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示条款,但除了明示条款,英国法会同时默示运输合同包含某些关于船东义务的默示条款,也即即使运输合同没有规定,法律仍默示船东负有此些默示的义务,仿佛这些关于船东义务的条款被写入到了运输合同中,除非合同作出了相反的约定,船东就负有此些默示义务。

典型的船东默示义务如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不绕航的义务和尽责速遣的义务,此类默示义务存在于所有运输合同中,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等。

a. 概说保证船舶适合航行是普通法下船东的重要默示义务,每一类型运输合同中船东都默示的负有该义务。

不过,我们会在下文介绍,由于普通法默示的保证船舶适航义务非常严格,运输合同通常会通过明示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b. “适航”的含义关于“适航”一词的含义,Scrutton, L.J. 在F.C. Bradley & Sons v. Federal Steam Navigation(1926) 24 L1L. Rep. 446中说到:“船舶必需处于某种合适的状态,前述合适的状态是指普通的、谨慎的船东在考虑该航次所有可能因素后,会在航次开始时要求船舶处于的状态。

(The ship must have that degree of fitness which an ordinary careful owner would require his vessel to have at the commencement of her voyage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probablecircumstances of it.)”简单来说,“适航”可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Griffiths, L.J.在The Aquacharm [1982] 1 Lloyd's Rep. 7案中对此作出了说明,其指出适航包括:1)船员配备和船舶配备合适,足以抵抗其航行中所遇到的通常风险(vessel seaworthiness)2)船舶适合载运约定的货物(cargo seaworthiness)我们对此不再详述,这方面已有较多的中文文章。

甲板货物损坏究竟是谁的责任?

甲板货物损坏究竟是谁的责任?

甲板货物损坏究竟是谁的责任?英国法院最近的⼀项裁决涉及提单条款的效⼒,该条款剔除承运⼈对甲板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The Elin”⼀案中,船舶装载了201包项⽬货物,从泰国运输到阿尔及利亚。

提单正⾯注明:“70包……装在甲板上,由货主或收货⼈承担风险;承运⼈、船东或船舶对发⽣的任何损失或损坏都不承担责任。

”提单背⾯也有类似的条款。

该轮在航⾏中遇到了恶劣天⽓,甲板上的⼀些货物丢失或遭到了损坏。

货⽅声称,船东未能照管好甲板上的货物,也就是说,由于不当困扎和积载,未能在航程开始时尽职使船舶适航。

除外条款作为⼀个基础性的问题,法院需要审议提单中的除外条款是否⾜以排除因疏忽或不适航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船东援引了之前的案例(包括“The Imvros”案),⼤意是说,如果提单中的除外条款措辞很清楚,那么就遵从措辞所指的意思。

他们辩诉称,法院不应改写合同,曲解免责条款的含义。

货⽅认为,在该案中,除外条款⼀定是涉及了具体的不适航或过失责任。

货⽅表⽰,“The Imvros”案的判决不应适⽤该案,且“The Imvros”案的判决受到了学术界的强烈批评,⽽且新加坡法院已认定该判决是错误的。

“The Elin”⼀案的法官驳回了对“The Imvros”案的判决的批评。

法官称,“任何(howsoever arising)”⼀词是⽤来排除过失责任和不适航责任的“经典措辞”。

因此,船东对甲板上任何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包括由于疏忽和不适航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北英保赔协会的观点对于经常在甲板上载货的船东来说,这是⼀个⾮常有⽤的判决。

它确认运输合同相关⽅可以⾃由地决定承运⼈对甲板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承担责任。

承运⼈请留意北英保赔协会建议的⼀般甲板货物条款(General Deck Cargo Clause):提单上应注明“在甲板上运输,由货主承担风险,不承担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Carried on deck at shipper’s risk without responsibility for loss or damage howsoever caused.”)法官拒绝接受国际海事仲裁组织对该判决的批评,这对船东也有帮助。

英国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英国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本法取代1855年提单法,并就提单及某些其他航运单证做出新规定。

本法由上院贵族议员和下院议员于本次议会审议通过,并经女王陛下批准,兹经其授权颁布如下:第1条适用本法的有关航运单证(1)本法适用于下列单证:(a)任何提单;(b)任何海运单;以及(c)任何船舶交货单。

(2)本法所称提单:(a)不包括那些不能以背书方式予以转让的单证,也不包括不能以非背书转手方式予以转让的无记名单证,但(b)在符合上述情况的条件下,包括收货待运提单。

(3)本法所称海运单是指不是提单的任何单证,但它:(a)是一种包含或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收据,而且(b)载明了承运人根据该项运输合同向其交付货物的人。

(4)本法所称船舶交货单是指不能被称之为提单或海运单的任何单证,但是该单证应包含一项保证,该保证:(a)是按照或为了与这一单证有关的货物或其中部分货物的海上运输合同而做出的。

(b)是一项承运人向这一单证所载明的人交付该单证项下货物的保证。

(5)国务大臣可以制订规定使本法也适用于采用电传系统或任何其他信息技术进行交易的下述有关事项:(a)签发适用本法的单证;(b)上述单证的背书、转手或其他转让方式;或(c)为有关上述单证而做的任何其他事项。

(6)上述第(5)款所述的规定可以:(a)由国务大臣,就本法适用于该款所述事项,对本法本条以下的条款作出该大臣认为适当的修正。

(b)包括补充、附属性以及过渡性规定。

同时,该分款赋予的制订规定的权力应以成文法予以实施,除非该规定按上、下两院或其中之一的决议被宣布为无效。

第2条航运单证所赋予的权利(1)依照本条后述规定,成为下列之一者:(a)合法的提单持有人;(b)承运人按货物运输合同应将有关海运单项下的货物向其交付的人(该人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原缔约一方);(c)按照船舶交货单所包含的保证,应将与该交货单有关的货物向其交付的人;则应(由于其成为提单持有人,或根据具体情况,成为提取货物者)被视为已成为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一方,从而被转让和赋予该合同项下的一切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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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d n y c r i r i iih m a ii e c s a a i g b a re n Brts r tm a e l w XI in n AO Ja 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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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车零 件。R mbe 公 司装载 这些 货 物 于 Ge a l r l n轮船
商法的起源地 , 其海事判例法对各 国影响很大。 本 文从 英 国判例 法 的角度 对承 运人 凭正本 提单 交货 的 责任 进行 阐述 , 以期 对 我 国航 运 实践 和 司法 实 践 有
所裨 益 .
S e Ha n n z i To g Ba k,L d.v t .Ra lrCy l mp n mb e ce Co a y,
承 运人 接收或 者装 船 以及承 运人 保证 据 以交付 货物 的单 证 , 即承 运人 必 须依 据 提 单 所 记 载 的 内容 向正 本提 单持 有人 交 付 货 物 .在 航 运 实践 中 , 由此 产 生 的纠纷经 常发 生 , 重影 响 了货 主 的利 益 和航 运 秩 严 序 .英 国是 世界 上 航 运 最 发 达 的 国 家 之 一 , 是 海 也
英 国法 上 承 运 人 凭 正 本 提 单 交 货 的责任
肖健 民
( 宁师 范大学 法学院, 辽 辽宁 大连 16 2 ) 10 9

要 :从 英 国海事判例 法 的 角度 对 凭正 本提 单 交货 问题 进 行 分 析 , 出承 运 人 凭 正本提 单 交货 提
的严格 责任 原 则 , 对其 影响 、 用和发展 进 行研 究 , 并 适 明确 承运人 凭 正本提 单 交货 的责任 .
Vo. 7 N . 12 o 1 Ma .2 o r 06
20 0 6年 3月
J OURN HANGHAIMARI1 I R I Y AL OF S r ME UN VE S T I
文 章 编 号 :6 29 9 (0 6 O -0 30 17 -4 8 2 0 ) 1 7 -5 0
O 引 言
提单 是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的 重 要 单 证 .根 据 海 商
法, 提单 是海上 货 物运 输 合 同 的证 明 和货 物 已经 由
1 承运人凭正本提 单 交货的严格责任
原 则 的 确 立
15 99年 5月 , 国历 史 上最 著 名 的 法官 丹 宁在 英
Absr c t a t:Th e ie y o o ds a ans u r n e n h rgna l o a i g i ea o ae n Brts e d l r f g o g i ts re d r g t e o i lbil f ld n s l b r td i i ih v i i ma tme c s a i r i a e lw. T e p n i e o h a re ’ t c ib l y o e ie fg o s a an ts re de ng h r cpl ft e c ri r Ssr tla ii fd l r o o d g i s u n r i i t vy i t e o g n lb l o a ng i e ot n t fe t p iai n a d d v lpme o lrf ig t e c rir’ h r i a i fldi s s tfrh a d ise c ,a pl to n e eo i l c ntfrca i n h are y S l b l y a e a lz d. i ii r nay e a t Ke wo d y r s:c rir; rg n lb l o a i g; ei e fg o s; rt a e lw;t c ib lt are o i a il fl d n d l r o o d ma i c s a sr tl ii i vy i me i a y
Ld t.一 案 ¨ 中所作 的判 决可 以说 具有 重要 意义 . Rml a be r自行车有 限 责 任公 司是 英 国一 家 生产
自行 车 的公 司 , 产 品 出 口到 世 界 很 多地 方.15 其 94 年 有 客户 向 R m lr 司 订 购价 值 300英镑 的 自 a be 公 0
关键 词 : 运人 ; 承 正本 提 单 ; 交货 ; 海事判 例 法 ; 严格 责任
中 图分 类号 : 9 6 1 D 9 .9 文 献标识 码 : A
On la i t fd l e y o o d g i s u r n i g o ii a l o ib l y o ei r fg o s a a n ts r e d n rgn lbi f i v l
一案所确立的承运人不凭借正本提单交货就必须承担风险的原则判定在期租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凭借承租人的指示而违反这一基本原则而必须凭借正本提单交货虽然承运人受到期租合同中因遵循承租人的指示而错交货物不须承担责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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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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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 l ie t. 所 属 的 Gegr Ge
清 运 费.G e 船公 司 签 发 日期 为 1 5 ln轮 9 4年 7月 3 0 日的提 单 , 单 注 明托运 人 为 R mb r 司 , 新加 提 a l公 e 在 坡 港凭 托运 人 的 指 示 交 货 , 且 应 托 运 人 R m l 并 a be r 公 司 的要 求 在提单 上 注 明通 知 方为 Suhr rd g o te Ta i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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