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的设想
对建立查处分离机制的构想
对建立人民银行查处分离监管机制的构想目前,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对金融业具体对象、具体业务行为的具体监管过程中, 还存在查处不力、执罚不严等问题, 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种检查与执罚相分离的监管机制。
多年来, 人民银行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过程, 大体经过四个步骤:一是选定检查项目, 指派检查人员;二是检查人员反馈情况, 提出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三是提交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定;四是发出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种从实施检查到决定执罚的全过程,不无体现其有组织、有领导、有研究的监管程序;但实质上, 从检查伊始, 检查人员在很大程序上即是执罚人, 检查组即是执罚组, 实际上已经形成“查处一体”的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弊端有三:其一, 缺乏对检查全过程“三性”的监督(即检查程序的合法性、检查取证的完整性、检查程度的彻底性)。
监管人员就某种业务实施现场或非现场的监管,其政治素质的高低、业务能力的差异, 是决定监管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因此, 监管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有时难免不出现对被监管对象所存在的问题应查而未查、应发现而未发现, 应反馈而未反馈的现象。
同时, 也往往会出现执法欠规范, 检查取证欠完整等问题。
检查过程是执法的必要前提, 违规行为的发现和取证是执罚的重要事实证据。
然而, 上述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 说明人民银行内部尚缺乏一种相应的督查或审核机制, 即对监管人员实施监管检查全过程的彻底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分析和监督, 仅凭监管人员的检查报告作为唯一的执罚证据, 难免出现不同程度的主观色彩和个人意愿, 必然影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也必然影响决策者的执罚难度。
其二, 缺乏对执罚全过程“三性”的监督(即问题定性的准确性、执罚定量的适度性、实施监管的有效性)。
有关迹象表明, 目前人民银行查处不力、执罚不严的症结大体反映在:一是监管人员对金融法律法规学习和掌握欠全面, 必然对已出现问题的业务范围界定模糊, 对问题性质定性欠准确, 导致发生有时是违法违规问题却定性为一般违章行为, 有时又对一些小问题却小题大作。
对建立查处分离机制的构想
对建立人民银行查处分离监管机制的构想目前,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对金融业具体对象、具体业务行为的具体监管过程中, 还存在查处不力、执罚不严等问题, 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种检查与执罚相分离的监管机制。
多年来, 人民银行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过程, 大体经过四个步骤:一是选定检查项目, 指派检查人员;二是检查人员反馈情况, 提出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三是提交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定;四是发出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种从实施检查到决定执罚的全过程,不无体现其有组织、有领导、有研究的监管程序;但实质上, 从检查伊始, 检查人员在很大程序上即是执罚人, 检查组即是执罚组, 实际上已经形成“查处一体”的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弊端有三:其一, 缺乏对检查全过程“三性”的监督(即检查程序的合法性、检查取证的完整性、检查程度的彻底性)。
监管人员就某种业务实施现场或非现场的监管,其政治素质的高低、业务能力的差异, 是决定监管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因此, 监管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有时难免不出现对被监管对象所存在的问题应查而未查、应发现而未发现, 应反馈而未反馈的现象。
同时, 也往往会出现执法欠规范, 检查取证欠完整等问题。
检查过程是执法的必要前提, 违规行为的发现和取证是执罚的重要事实证据。
然而, 上述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 说明人民银行内部尚缺乏一种相应的督查或审核机制, 即对监管人员实施监管检查全过程的彻底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分析和监督, 仅凭监管人员的检查报告作为唯一的执罚证据, 难免出现不同程度的主观色彩和个人意愿, 必然影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也必然影响决策者的执罚难度。
其二, 缺乏对执罚全过程“三性”的监督(即问题定性的准确性、执罚定量的适度性、实施监管的有效性)。
有关迹象表明, 目前人民银行查处不力、执罚不严的症结大体反映在:一是监管人员对金融法律法规学习和掌握欠全面, 必然对已出现问题的业务范围界定模糊, 对问题性质定性欠准确, 导致发生有时是违法违规问题却定性为一般违章行为, 有时又对一些小问题却小题大作。
监管分离实施方案
监管分离实施方案监管分离是指将监管机构和运营商进行分离,以实现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监管分离实施方案是为了解决监管机构与运营商之间利益冲突和监管不公的问题,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一种重要举措。
下面将就监管分离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监管分离的实施需要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该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监管机构应当由政府设立,但不受政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其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监管知识和经验,并独立于运营商。
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管职责,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监管分离实施方案需要建立监管机构与运营商之间的有效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规章制度,对运营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档案,记录运营商的经营行为和监管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市场秩序。
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与运营商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运营商的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为运营商提供监管指导和服务。
再次,监管分离实施方案需要建立监管机构的财务独立性。
监管机构的经费应当由政府拨款,不得接受运营商的资金支持,以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对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最后,监管分离实施方案需要建立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
监管机构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工作的情况和成效,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建议,不断完善监管工作。
同时,政府应当建立对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对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监管机构依法行使监管职责,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监管分离实施方案是为了解决监管机构与运营商之间利益冲突和监管不公的问题,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一种重要举措。
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障监管机构的财务独立性,建立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是监管分离实施方案的关键环节。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推动监管分离实施方案的落实,促进通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行政法中的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
行政法中的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中权力分立和监督机制是行政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以此为题,探讨行政法中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的原理、运作方式,以及对行政行为的重要性。
一、权力分立的原理与运作方式权力分立是指将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分别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以保持权力的制衡和相互监督。
在行政法中,权力分立的原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独立性、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
首先,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独立性是权力分立的基础。
行政机关应当独立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以确保行政权力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立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确保立法过程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以确保司法判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立法和司法应相互制约。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受到立法机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立法机关应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司法机关应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衡量行政行为的标准,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最后,行政、立法和司法应相互补充。
不同机关之间应协作配合,发挥各自的功能,以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平衡和协调。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应密切合作,行政机关应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执行法律。
立法机关应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来规范行政行为,以促使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
二、监督机制的原理与运作方式监督机制是行政法中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约束体系,通过制度化的监督程序和手段,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行政法中,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内部监督主要通过规章制度、内部审查和自我纠错机制来实现。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职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行政机关应设立内部审查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复核,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的设想
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的设想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已成为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该制度的设想。
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是两个独立但不可分割的行政权力。
行政许可是指政府依法对特定的法律主体进行特殊行政审批,行政监管执法则是指政府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然而,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中,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功能常常混淆在一起,这不仅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公平,也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悖。
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的设想,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来负责监督行政许可和执法工作。
这个机构应该由法人和独立机构组成,独立于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因自身利益而滥用行政权力,确保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应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的分工机制。
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的目标和性质不同,需要有不同的操作规程和实施机构。
行政许可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应当注重审查、审批和管理的规范化,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监管执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社会公正、保护公共权益,应当注重执法的严格性和效率性,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还需要建立一套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的程序和规范,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行政许可应明确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并建立公开透明的许可程序,便于各方主体参与和监督。
监管执法应制定一套执法规则和执行标准,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和公正,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此外,还应建立一套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的评估机制,对许可和执法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评估机制应包括对许可和执法工作的程序、效果、效率、公正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这样既可以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也可以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总之,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是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关于强化“两权”监督制约的思考
对进一步做好“两权”监督检查的思考临县地税局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两权”监督检查),是税务系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这一机制的实施,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拓宽了新思路,开辟了新途径,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化“两权”监督检查,对于提高地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全面完成税收工作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两权”监督检查的理性认识(一)深化“两权”监督检查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关键环节失去监督的权力,是腐败产生的主要根源。
地税干部处在社会改革的浪尖上和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上,接触的是形形色色的人,面临的是各种利益的诱惑,稍有不慎,极有可能陷入以权谋私的泥潭。
因此,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改变过去传统做法,应在治官、治权、控权上下功夫。
通过对“两权”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让一些想搞腐败的人失去机会、失去空间、失去条件,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目的。
(二)深化“两权”监督是实现地税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根本保证税务机关发生的税款流失、混库、经费管理不规范等违纪现象,虽然其起因多种多样,但疏于管理,行为不规范,是诱发上述问题的主要根源。
通过“两权”监督检查,可以使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努力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在执法和行政工作中处处依法办事。
从源头上堵塞各种漏洞,从根本上铲除权力滥用的土壤和条件。
“两权”监督检查,涵盖了税务机关对外执法、对内行政的方方面面,抓好“两权”监督检查有助于关口前移,保证依法治权目标的实现。
(三)深化“两权”监督检查是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两权”监督检查一个重要内容是通过建立结构合理、配制科学、程序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完善互相制约、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权力监督网络,进行分解权力、规范权力、监督权力,确保各级地税干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用手中权力。
“两权”监督的最重要环节是必须加大教育力度,通过运用各种教育手段,使每个地税干部成为“两权”监督检查的实践者和执行者,同时在“两权”监督检查中把治标与治本、教育与管理、自律与监督、预防与纠正、惩戒与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干部在监督和制约中得到锻炼、受到教育和保护,使地税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两权”分离破解执法难题——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率8 0 %。 自处 置率 也仅 有 2 0 %左右 。栖霞 区综 合 执法
体 制 改革 开 全 国先 河 .被 中编 办 纳人 中央 和省 市三
级 改革 试 点 继 续 深 化 。 为全国 、 全 省 综合 执 法 体制 改
革探 路 。 有效 解 决 了街 道 “ 看得到管不到” 和 部 门“ 管
得 到看 不 到 ” 的问 题 . 做 到 了全 程 留痕 、 责 任 可追 溯 , 并 有效 发动 了社 会 力 量参 与 执 法 监 管 ,群 众 满 意度
不 断提 升 。
针对 综合 执 法涉 及多 方 , 容易 产 生推 诿扯 皮 的情 况, 建 立 了一 套 相 对严 格 和公 平 合 理 的考 核 机 制 , 强
程 中遇 到 的矛 盾 和 问题 。
( 一) 明确 划分 行 政 执 法 职 能
梳 理现 有行 政执 法权 力 事项 。 按 照行 政检 查 与行 政处 罚 相 对 分 离 的 原则 . 重 点将 1 3 1 3项 与 群众 生 产 生活 密切 相关 、 执 法频 率 高 、 多 头执 法 扰 民问题 突 出 、 专业 技 术 要 求适 宜 的行 政 检查 权 相 对 集 中 交 给街 道 综合 履行 , 落 实街 道基 层 执法 责 、 权 一致 , 更 好 地 发挥
2 0 1 7 — 6
聚焦 基层 放 管服 改 革 中 的栖 霞 实践
“ 两权 " 分 离破 改 革
栖 霞 区尧 化街 道 办事 处
南京 市栖 霞 区编 办
2 0 1 4年 1 1月 , 南 京 市 栖 霞 区针 对 街 道 没 有 执
前 的 3个 月 . 全 区月 均 案 件 仅 3 5 0 0多 件 。 当月 结 案
行政许可与法治建设的协调机制
行政许可与法治建设的协调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许可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种制度安排,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推进行政许可与法治建设的协调机制,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审批,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透明公开的行政许可制度是协调机制的基础。
行政许可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政府应当依法确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内容,制定明确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并全面公开于社会。
此外,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办事指南等信息,让公民、企业及时了解办事流程,并能够在适当的时候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次,强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监督是协调机制的重要环节。
行政许可的决定权由政府部门行使,但这并不意味着凭空产生的决定就是合法的。
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以法为准绳,行政许可决定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决定的复核机制和申诉机制,确保行政许可决定不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干扰。
此外,加强行政许可的规范性审查是协调机制的关键环节。
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体系繁杂复杂,许多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权限划分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规范性审查机制,通过对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授权范围、审查标准等进行审查和修订,保证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加强行政许可的社会监督是协调机制的必要环节。
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许可事项具有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
因此,政府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开展满意度调查、举办听证会等方式,让社会各界参与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评价,使行政许可更加公平公正,符合社会的期待和需求。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与法治建设的协调机制是重要的改革任务。
建立透明公开的行政许可制度、强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监督、加强行政许可的规范性审查、加强行政许可的社会监督等措施都是实现协调机制的重要途径。
行政许可制度完善之思考
行政许可制度完善之思考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使行政许可制度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政府通过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来保护市民和社会,实现稳定、有序发展。
目前,行政许可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应积极加以完善。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制度,减少行政许可中的隐性费用。
如果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政府要求企业支付超出规定费用,就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不利于行政许可的实施。
因此,要确保行政许可制度的正常运行,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管,减少隐性费用的存在。
其次,要改进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实现快速审批。
行政许可审批过程需要多方参与,也耗费大量时间。
因此,应改进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优化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制,加快行政许可审批的过程,缩短审批时间,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此外,应加强行政许可制度的宣传,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升公众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认可程度。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如何规范,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让社会普遍认识行政许可制度,降低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费用,避免行政许可的滥用,为政府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提供社会支持。
另外,行政许可制度应完善监督机制,避免行政许可的滥用。
应鼓励申请行政许可的企业提出申诉,当企业受到管理部门的不公平待遇时,申诉机构应当及时介入,建立及时、有效的申诉机制,对不正当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查,保证行政许可的正当性。
最后,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起行政许可制度的信息公开机制,将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各方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机制提出意见,促使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加优化行政许可制度,为社会发展积累更多可贵的经验。
总之,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对实现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积极改善行政许可制度,厘清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减少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隐性费用,加强不正当行政许可的监管,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实现行政许可的高效实施,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平稳发展。
行政许可制度完善之思考
行政许可制度完善之思考
行政许可制度是一种在行政法律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依据行政机关的相关职权,由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活动授权或拒绝批准的制度。
它是政府处理具体事项和满足社会需求的重要政策手段,又是公民活动自由行使权利的主要管理措施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许可制度的功能及其实施的覆盖面都在不断扩大,同时也面临着不完善的现实。
首先,行政许可制度存在法律透明度方面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相对较为模糊,准确性及合理性较低,无法用来作为具体行政处理活动的有效准则,严重影响其实施过程。
其次,行政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部门间合作难度大、非法利益集团扰乱正常审批程序和形成腐败、各种实施程序滞后等问题。
为了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必须积极探索完善的解决办法。
首先,政府要加强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律透明度,为行政机关建立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机制,保证行政许可的法律合法性。
然后,政府要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完善审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制度,确保行政审批程序的合理有效。
此外,应加强行政许可活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认知,增加公民在行政审批中的参与,以便从源头上限制非法利益集团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在当今社会,行政许可制度仍然是政府处理具体事项和满足社会需求的重要政策手段,其完善对加强政府的问责,有利于公民活动自由的维护,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只有加
强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才能让行政审批更加规范、高效,从而提升政府服务能力,改善社会环境,营造安全、稳定、自由的政治、社会、经济生态环境。
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构想
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构想
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1.许可的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行政部门滥用权力或者存在主观裁量空间;2.行政许可流程繁琐,耗时长,增加了企业的办事成本,影响了市场的效率;
3.许可的条件和要求过于苛刻,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发展空间;
4.行政部门不规范、不透明的行为容易导致腐败和不合理的利益输送。
针对上述问题,立法构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许可的标准和权限范围,减少行政部门的裁量空间,规范其行为;
2.简化许可流程,整合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3.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许可条件和要求,鼓励创新创业,减少不必要的限制;
4.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管,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透明;同时加强对行政部门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服务意识。
此外,还可以推行一些改革试点,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行政许可制度,如引入精简许可、备案制度,推行许可证照电子化等措施,以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
推进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和分流的建议
推进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和分流的建议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发展和改革,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了更好地推进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和分流,提高行政法司法效率,本文将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优化行政事务管理机制行政事务管理是推进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和分流的基础。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行政事务管理的力度,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行政事务管理机制。
首先,加强对行政机关自身行政行为的监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及违法行为。
其次,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提高效率,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最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协调和沟通,优化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二、加强行政争议解决机构建设为了有效推进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和分流,应加强行政争议解决机构的建设。
一方面,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健全独立公正、高效便捷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提高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加强行政庭的建设,提高行政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判决水平,为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三、实施案件分流制度案件分流是推进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和分流的重要手段。
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涉及利益的大小,合理划分案件的管辖范围。
对于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案件,可采取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对于一些复杂、重大的行政争议案件,应采取独立审理制度,确保案件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同时,应加强对行政争议的预先解决机制建设,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的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动行政诉讼案件的电子化办理。
通过建设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平台,实现案件的在线受理、调解、审核等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同时,要健全行政诉讼案件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为推进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和分流提供科学依据。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许可与监管合规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许可与监管合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行政许可与监管合规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批、批准或者许可的行为;监管合规则是指法律服务机构在进行服务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分别从行政许可和监管合规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 行政许可在法律服务领域,行政许可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需要依法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如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获得司法行政机关的许可,才能正常提供法律服务。
另一方面,律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如代理诉讼时需要取得律师执业证。
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通常包括提交申请、审查和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应的材料,并缴纳相关的费用。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人。
申请人在获得行政许可后,可以进行相应的法律服务活动。
2. 监管合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监管合规是保障法律服务质量和法治环境的重要手段。
法律服务机构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服务的合法性、权威性和保密性。
监管合规包括内部合规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
内部合规是指法律服务机构自身建立的制度和规范,用于规范机构内部的行为和服务质量。
法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同时,也要加强对律师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外部监管是指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临时抽查、案件简报等方式,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合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行业自律组织如律师协会,也会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
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的设想
法制建设2014—3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的设想广东省清远市工商局徐其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为各地正在推行的商事登记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做好“宽进”后的“严管”工作,工商部门应按照《决定》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如何做到“相对集中执法权”是相关部门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的制度设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中“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
但由于工商部门不仅负责营业执照的许可.同时还负责对所有前置许可的把关,因此工商部门还承担着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职责。
按照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对无证经营行为实际上前置许可部门和工商部门都有查处取缔的职责。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分散了监管执法资源,而且造成了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相互推诿扯皮,是目前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
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推进,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将是决定商事登记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针对目前无78十圆工商管理轩完证经营行为监管现状.破题的关键在于对“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进行重新诠释.即将许可权与监管权相互绑定的方式分解为“谁许可、谁管理”和“谁监管、谁执法”.建立行政许可权与监管执法权两项权力分离的机制(以下简称“两权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双重管理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双重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行政执法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导致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我们制定了行政执法双重管理实施方案。
二、实施目标1. 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管理体系,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透明;2.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素质,增强执法队伍的执行力和专业性;3.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期望。
三、实施方案1. 加强内部管理1.1 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权限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1.2 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1.3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优秀人员,惩罚违规行为。
2. 强化外部监督2.1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的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执法过程和结果;2.2 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偏差行为;2.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行政执法工作,建立行政执法协商机制,促进执法公正和合法性。
四、实施保障1. 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行政执法管理水平,完善执法设备和条件;2.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综合执法能力;3. 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提高执法效率和便捷性。
五、预期效果通过行政执法双重管理实施方案的落实,我们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 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公正,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2. 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得到提高,执法成本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3. 行政执法管理体系更加健全完善,为社会治理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六、总结行政执法双重管理实施方案是我们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提升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这一方案,努力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和人性化,为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析行政许可中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行政许可中的问题与对策【摘要】行政许可是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或项目进行审批的一种管理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许可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标准不统一、审批周期过长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比如简化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等。
只有通过改革和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才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建议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行政许可流程,确保审批公平公正。
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地解决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行政许可、问题、对策、引言、概念、意义、建议、结论1. 引言1.1 引言行政许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阻碍了其有效运行和发展。
一是行政许可的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导致审批周期长、成本高,严重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创业活动。
二是行政许可中存在着腐败现象,不规范的行政审批流程和不透明的审批标准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三是行政许可权的过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权力寻租。
为解决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便民化。
只有不断完善行政许可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强化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2. 正文2.1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意义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一种有行政效力的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行政许可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许可,国家机关可以对各种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许可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许可可以规范各种经济活动,提高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行政许可,政府还可以引导和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和推广,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两权运行监督实施方案范文
两权运行监督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与意义为推进两权分离改革,实现国家有关决策部署,依法合规运行城市发展权和建设用地审批权,加强城市发展和用地审批的监督管理,促进形成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此方案。
二、监督范围1.涉及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建设用地审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所有涉及城市发展和建设用地的管理部门。
2.目标任务本方案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城市发展权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监督管理,促进两权分离,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城市发展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合法、合规、公正、公平。
3.监督内容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和用地规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用地审批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用地规划的执行情况;•城市发展和建设用地的监测和评估。
三、监督机制1.监管机构监管机构主要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建设用地审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多个部门组成,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协作,协调工作。
2.监管对象监管对象主要为涉及城市发展和建设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
3.监管手段监管手段主要包括:•检查、抽查、取证等实地监督;•调查、询问、检视、听取报告等现场调查;•对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进行通报、纠正、追究责任等;•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实行重点监管;•推动信息化监管,开展电子化监督,建立监督平台等。
4.监管措施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对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等;•加强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和执法;•推进警示教育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监管能力。
四、责任与问责1.责任主体监管责任主体是涉及城市发展和建设用地的管理部门,应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加强工作协调,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2.问责机制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对涉嫌违法、失职、渎职的管理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对监管部门领导的信任度评估和工作考核;•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加大司法监督。
推进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工作实践及思考
推进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工作实践与思考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之举,是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政务环境的重要实践。
我县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和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要求,立足于建立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程的监控链条,初步形成了具有本县特色的“33456”工作模式,收到了良好效果。
一、开展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党的十七大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切实推进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这是我们党适应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行动;是深入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促进干部作风转变的重要措施,是在政治上真正关心爱护干部的实际需要;是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
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既是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进一步延伸和深化,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点和关键,更是加大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治权力腐败的治本之策。
要使权力结构既相互制约又形成合力,政府职能就必须进一步转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就必须提高公共财政管理的透明度,推行问责制,建设具有责任、透明、法制的服务型政府。
也就是说,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统筹兼顾,把行政体制改革与形成现代管理模式结合起来,共同构成良好的制度环境,这将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
实践证明,反腐败的水平与民主政治的发育水平具有正相关性,民主政治发育水平越高,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有效性就越高。
因此,完善法制,实行广泛的政务公开,包括提高权力运行和公共政策的透明度,确保公众有效获知有关信息,推动社会参与,把专职机构的监督与社会化监督结合起来,把科学设计权力结构与公众以权利制约权力结合起来,减少腐败发生的概率。
管监分离管理制度
管监分离管理制度
管监分离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将政府监管职能和经济活动管理分开,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市场
经济,保护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
在管监分离管理制度下,政府主要扮演监管和
监督的角色,确保市场秩序良好,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市场行为的
规范监督,防止市场乱象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政
府还应加强对行政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建立廉洁政府,提
高政府管理水平。
在实施管监分离管理制度时,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体系,明确政府职能和责任,确保政府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实现监督全覆盖,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再次,加强政府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政府监管工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管监分离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
供保障。
总的来说,管监分离管理制度是一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能够提高政府管
理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政府应积极推进管监分离管理制度的实施,切实加强对市场
经济的监管和监督,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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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2014—3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的设想广东省清远市工商局徐其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为各地正在推行的商事登记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做好“宽进”后的“严管”工作,工商部门应按照《决定》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如何做到“相对集中执法权”是相关部门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的制度设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中“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
但由于工商部门不仅负责营业执照的许可.同时还负责对所有前置许可的把关,因此工商部门还承担着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职责。
按照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对无证经营行为实际上前置许可部门和工商部门都有查处取缔的职责。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分散了监管执法资源,而且造成了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相互推诿扯皮,是目前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
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推进,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将是决定商事登记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针对目前无78十圆工商管理轩完证经营行为监管现状.破题的关键在于对“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进行重新诠释.即将许可权与监管权相互绑定的方式分解为“谁许可、谁管理”和“谁监管、谁执法”.建立行政许可权与监管执法权两项权力分离的机制(以下简称“两权分离制度”)。
两权分离后,许可部门只有许可权和许可管理权。
即只负责许可前的指导和许可后的跟踪管理。
被许可人是否获得许可进入市场或获得许可进入市场后从事违法经济活动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则由专门的监管执法部门负责。
监管执法权从许可部门分离,为实现“相对集中执法权”提供了可能。
二、建立两权分离制度的现实需要(一)深化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决定》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就必须对执法权力进行明确。
笔者认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就必须按照监管独立、高效的原则对目前的执法权力进行重新整合,打破许可权与执法权相互绑定的现状,将执法权授权专门的执法部门行使,提高执法效率和权威。
(二)现有法律框架的履职需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各相关许可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同时又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据此,法律实际上已经赋予了工商部门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职能。
因此,从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行政许可权与监管执法权是可以分离的。
(三)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的需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每个许可部门为了做好许可监管工作。
都会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例2014—3法制建设如工商、质监、环保、食药等部门就设有专门执法队伍。
有些部门由于编制有限,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从而导致对一些未获得许可违规进入或经营者违规经营等行为长期疏于监管。
各部门各自为政,不仅分散了执法资源,而且容易造成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不利于建立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实现。
因此,建立两权分离制度,是建立专业性的行政许可部门与专业性的行政执法队伍的需要。
(四)明晰部门监管职责的需要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相互绑定逻辑上存在一定缺陷。
“谁许可、谁监管”导致没有申请许可的经营者从事需要许可经营活动。
而许可部门不承担监管职责,这是造成目前无证经营清理不力的主要原因。
如果实行两权分离制度,不仅可有效解决“重许可,轻监管”的现状。
而且明确规定许可部门仅负责对申请许可经营者是否符合经营资质以及获得许可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的审查和管理职责,监管执法部门仅负责经营者是否有资质从事经营活动或取得资质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监管。
因此。
建立两权分离制度,是破除两项权力相互绑定的弊端。
明晰部门监管职责的需要。
(五)建立相互制约机制的需要行政许可权与监管执法权绑定于一个部门.缺乏外部制约机制,不利于许可权和监管权的正确实施。
行政许可权与监管执法权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实施,可以对行政许可行为形成相对有效的制约。
例如。
监管执法部门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后,必定要对被许可人的违法原因进行调查。
由于受到来自外部的监督,如果是许可部门对被许可人的经营活动疏于管理,导致被许可人从事违法行为,则许可部门很难去包庇其管理工作中疏忽或失职。
另外.由于监管执法部门摆脱了专业许可管理工作的束缚,在执法工作中更加独立,有利于“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因此,建立两权分离制度,是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相互制约。
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需要。
(六)减少改革监管风险的需要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不断的推进,在改革期间出现的监管空档期是改革必须面临的风险。
将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权进行分离。
有利于快速整合行政执法资源。
迅速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避免因改革造成有许可、无监管的现状。
因此,建立两权分离制度,是减少改革风险,推进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
三、建立两权分离制度的不利因素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具有两面性,两权分离制度设计同样也存在其不利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许可与监管具有一致性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是将许可权与监管权都授予同一个部门行使.认为许可工作与监管工作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
行政许可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许可部门能够全面掌握许可情况,由许可部门负责监管执法工作,有利提高执法效能,实现许可与执法工作的有效衔接。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行政许可数据与监管执法数据实现实时对接,监管执法部门也可以全面掌握许可情况,实现许可与执法工作的有效衔接。
(二)部门既得利益的阻挠部门利益包括部门获益和部门风险减少两个方面。
一是将监管执法权从行政许可部门分离出去,对许多部门而言不仅是一种权力的弱化.也是部门利益的流失。
部门利益主要表现为目前普遍存在的罚没收入与员工福利以及部门经费保障等相关联。
罚没收人多,返还款也就多,部门可支配款项也就多。
二是过多承担监管责任,意味着获得更多监管风险。
对许多许可部门而言,都不愿承担过多责任,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多数部门会以各种理由阻碍行政许可权与行政执法权的分离。
《决定》提出“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为行政许可权与监管执法权分离提供了政策保障。
(三)导致新的责任不明晰行政许可权与监管执法分离后.监管部门需要对申请许可人经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许可部门仅对许可责任负责。
被许可人出现违法行为。
则由监管执法部门负责。
然而,被许可人违法行为可能出现在许可十固工商管理轩宽79法制建设2014—3部门监管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在许可部门监管后。
如果对两者模糊交叉的地方划分不清,就有可能造成新的责任不明的现象。
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应仔细研究可以分离的行政许可权与监管执法权项目,另一方面应当掌握一个原则,监管执法部门仅应在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对社会产生不利危害后介入。
在未产生不利社会危害前,仍属于行政许可部门的职责范围。
也就是说,监管执法部门仅负责事后介入,是追究社会危害责任的补救措施,而行政许可部门则负责事前和事中的管理.是属于防范社会危害发生的范畴。
四、建立两权分离制度的建议(一)以工商部门为基础框架,建立“一支队伍办案”机制就目前而言,工商部门是除公安部门外,执法人员最多、执法力量最强、执法水平最专业、执法机构最健全的部门,是两项权力分离后承接综合执法权的最理想部门。
近年来,工商部门通过多种途径规范执法。
提高了执法水平和能力。
一直以来工商部门都承担着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
因此,工商部门具有承接两权分离后的监管执法权的先天优势。
而且,以工商部门市、县、所三级架构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框架,承接两权分离后的监管执法权,不仅可以有效减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风险。
还可以迅速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真正建立“一支队伍办案”机制。
(二)以行政服务中心为模式,建立“一个窗口许可”随着行政许可便民化举措的不断推进。
各地相继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将各行政许可部门的许可业务集中到一处,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许可效率。
但这仅仅是形式上的集中,难以达到“1+1>2”的效果。
随着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的两权分离,各许可部门的权力变得更加单纯,以行政服务中心为模式.将各项许可业务予以打包,可以进一步统筹许可前的指导工作和许可后的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一个窗口许可”,实现整体效率的提升。
(三)以建立正面清单为原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80十园工商管理轩宽建立两项权力分离制度,必须重新厘清行政许可部门和监管执法部门的权力,按照正面清单的原则,逐项列明行政许可权和监管执法权,确保依法行政、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制定正面清单时。
必须认真斟酌哪些行政许可权与监管执法权是可以实现分离的.哪些是不可以分离的;哪些监管执法权分离后是可以集中的,哪些是不可以集中,做到能分则分,能集中则集中。
通过制定正面清单。
规范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权的运行,各部门按清单行事,一目了然,即可防止产生新的权力交叉或监管真空,又可避免责任不清、监管不力。
(四)建立经费财政保障制度,防止部门利益固化按照《决定》提出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要求,尽快将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脱钩,防止部门利益固化,确保监管执法部门的执法独立性和权威性。
(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
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两项权力分离后的改革初期。
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监管执法效能。
因此,在改革中必须尽快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通过建立行政许可信息、监管执法信息和社会诚信体系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三位一体”信息共享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两项权力分离后续衔接工作。
责任编辑: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