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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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青建管质字〔2009〕88号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和辖区内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确保《通知》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通过职工夜校等形式认真组织宣传教育,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流程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不包括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要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安装资质证书、安装人员上岗证等资料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内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信息数据库对安装人员的特殊工种证件、身份证号码和相片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

资料审查合格,安装单位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后,持填写完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2)和其它相关资料(见附件3),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前的安全管理流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联合验收。

使用前2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持填写完整的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告知书(见附件4)和检验合格报告、联合验收报告及高处作业吊篮操作人员上岗证等相关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不包括吊篮)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见附件5)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4日建办市[2014]3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9月30日建法〔2018〕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建办市[2014]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一)严格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

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

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三)加大公开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实现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建设监理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制约因素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工作质量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行业整体实力不强、成长后劲不足等方面。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监理责任(一)明确监理工程范围。

各级要加强对实施建设监理重要性的认识,国家规定强制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针对现阶段全省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实施建设监理的管理,确保监理企业、项目机构和监理人员足额到位,确保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把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上。

(二)明确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企业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界定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的法定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情况的监督,不能随意扩大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贯。

科学明确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解决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渠径,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重要抓手。

建质规〔2020〕9号文件科学界定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容,并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是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遵循。

各市住建部门要将宣贯落实建质规〔2020〕9号文件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行业企业开展专题学习,精准把握内涵要求和核心要义。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落实。

要围绕发挥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总牵头单位的主导作用,细化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相关措施。

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着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

完善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三、扩大宣传,积极开拓思路。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2008年5月30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省建设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号召全省建设系统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并对我省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工作做出部署。

为做好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震是威胁人类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一旦发生,破坏性很大。

山东是个地震多发地区,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破坏性地震,造成了严重灾害。

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十分关心并致力于解决的民生问题。

历次破坏性地震的经验教训表明,做好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的抗震加固,编制和实施城乡抗震防灾规划,是提高城乡综合抗震能力,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

为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抗震防灾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紧迫感和政治责任感,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以对党、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抗震防灾这项功在当代、利泽千秋的大事。

二、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汶川地震中发生群死、群伤的主要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生命线工程。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全文《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责任追究和附则四部分,自20xx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6日,下面是详细内容。

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安全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第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 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 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 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 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于2010年1月22日,是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及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住房解困、廉租房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省、市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政策。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产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并负责市区房产交易、安全鉴定、房产权属登记和产籍管理、住房置业担保、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五)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批与管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潍建预管字[2011]2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潍政发〔2011〕16号)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严格审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达总投资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2、严格把握开发项目形象进度。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为:多层(6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2层以上;小高层(7层至11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3层以上;高层(12层及以上)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结构层数四分之一。

3、明确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经提交当地预售管理部门备案。

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二)明确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

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政府控制房需在政府解控后单独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规范预售许可变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设计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5.17•【文号】建办质〔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勘察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二、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一)严把方案编审关。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鲁建建字[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建建字[20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2013年1月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节目都对潍坊市个别建筑企业违规使用麻刚沙的行为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加之近期外省市还发生了使用“瘦身钢筋”、不达标混凝土等不合格建材的现象,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了严重隐患,这些都给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现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针对各种建筑原材料性能的现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管,凡是涉及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必须百分之百执行到位,绝不给工程质量留下任何隐患。

要深刻分析潍坊麻刚沙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总结反思,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按照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将质量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着力强化建筑材料进场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二、采取得力措施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质量负责,重点抓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钢筋、混凝土、砂石、掺和料、外加剂、砖及砌块、防水材料、门窗、人造板、电线电缆、管材管件、防水材料、涂料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建筑材料的监管,坚决杜绝不合格建材流入施工现场。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建办质函[2017]214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函[2017]2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发生操作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

3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裕华商务中心工程发生吊篮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安徽省安庆市桐城金色阳光城项目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湖北省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发生模板支撑脚手架坍塌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接连发生安全问题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17]7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复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挑战,深入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手段及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堵塞漏洞,严防事故发生,扭转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

结合《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3号)要求,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宣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1.1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杜绝违章施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

1.2 施工现场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禁违章操作,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1.3 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严禁乱堆放材料和垃圾,确保施工环境整洁有序。

二、加强施工质量检查2.1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2.2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验,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杜绝使用劣质材料。

2.3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工艺的控制,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三、加强施工人员管理3.1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3.2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施工人员,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符合要求。

3.3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违章操作和懈怠现象,确保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

四、加强施工进度管理4.1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4.2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4.3 施工单位要加强与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的沟通,做好工程进度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进度顺利推进。

以上通知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严格执行,确保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鲁建管质安字…2008‟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自10月5日以来,我省接连发生3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8人死亡,安全生产形势骤然紧张和严峻。

10月5日,由淄博华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施工、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淄博沃尔德臵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淄博市张店区付家镇孙家村南苑绿洲小区K16号楼工程,在安装塔机过程中,塔机整体倾覆倒塌,致使在塔身从事安装作业的3名人员高处坠落,造成1人死亡两人重伤。

10月10日,由淄博嘉隆建安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泰山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村委开发建设的旧村改造10号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毗邻一幼儿园5名幼儿当场死亡,3人受伤(其中2名幼儿,1名施工人员)。

该工程属于未办理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基本建设手续的违法工程。

同一天,由中建八局青岛公司总承包、江苏盐城鸿基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青岛湛山宾馆改造(万邦中心)工程,发生一起脚手架操作平台垮塌事故,两名作业人员随脚手架一起从31层坠落至25层死亡。

上述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汲取事故教训,遏制事故高发趋势,确保我省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入9月份以来,国内连续发生几起恶性生产和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在国内外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包括两名正省部级在内的30多名政府官员引咎辞职,或被免职、提议免职;涉案的多名责任人被刑拘。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各行业牢牢记取惨痛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不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潍建监字〔2012〕12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建监字〔2012〕12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建监字〔2012〕12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直及外地入潍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提高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工具化、安全管理人性化、安全技术科学化和施工作业规范化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再上新水平,促进施工企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鲁建管质安〔2011〕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是对施工现场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建筑工地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也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最高奖。

第三条“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由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组织实施,每次评审人员由协会从“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评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优良、合格等级的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各县市区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主要依据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指导图集》和《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刘承香、刘建华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承香、刘建华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承香、刘建华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9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华公韶华张晓宁【审理法官】刘晓华公韶华张晓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承香;刘建华;潍坊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刘承香刘建华潍坊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承香刘建华【当事人-公司】潍坊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左爱民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左爱民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左爱民【代理律所】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承香;刘建华【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已经查明,涉案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城隍庙棚户区改造项目系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迁活动。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刘承香、刘建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承香、刘建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已经查明,涉案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城隍庙棚户区改造项目系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迁活动。

刘承香、刘建华主张涉案房屋并未依法征收缺乏相应依据,因此在涉案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同时收回,潍坊市政府对刘承香、刘建华申请公开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城隍庙棚户片区改造项目所涉土地征用的批复”作出征收批复不存在的告知,并无不当。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潍标定字…2008‟18号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各有关单位: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中的竹(胶)板模板制作项目中模板材料用量均为一次投入量,为便于建筑工程结算,现将结算办法发布如下:对于模板摊消次数发承包双方办理签证的按签证结算,未办理签证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应计算规则计算模板接触面积,乘以下列结算系数确定,同时扣减•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混凝土模板子目中成品模板材料消耗量。

竹(胶)板模板制作折算系数材质竹胶板胶合板折算系数0.244 0.275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潍建标字[2005]3号关于明确潍坊市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现明确如下:一、适用原则1、本通知适用于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计价活动。

2、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定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3、本通知与•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4、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签定施工合同日期为准),在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可仍按原合同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监管,保障施工质量与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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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潍建设字[2013]2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
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潍建设字[2013]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现将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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