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
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文件惠海渔2007﹞58号﹝关于印发《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海渔〔2007〕64号),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管理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沿海各乡镇按照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定将渔业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附:1、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室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渔业 安全 方案 通知抄送: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县政府办、县安办,曾玉山副书记、吴深生副书记、杨树青副县长。
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政府管理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导责任,集中力量排查渔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大力度治理和解决当前渔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预防和减少渔业安全事故,推动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渔业安全生产方针,以宣传教育为导向,以制度为保障,综合治理,依法行政,逐步建立健全长效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全面排查,消除安全管理的死角和隐患;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的“钉子”问题;开拓思路,创新工作,努力探索和寻求有利于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手段,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监督水平。
二、排查治理内容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三证”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5、渔船落实值班了望制度情况;6、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7、伏季休渔制度的落实和监管情况;8、对修造船厂的监管情况,对“无证”船厂的取缔和整顿清理情况;9、对非法载客渔船的整顿清理情况;10、渔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一、背景渔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行业之一,是中国的三大主要产业之一。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渔业在我国的地位和重要性也日益提升。
在这个行业中,一般的渔业生产和加工的安全都是非常重要的。
近年来,因为一些不安全的生产环境或管理不善,渔业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严重的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设施损失等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渔业生产安全,有必要对渔业生产进行大规模的检查,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隐患。
本方案针对此类问题,提出一个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实施方案。
二、检查目的本次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排查渔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建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体系,降低事故的发生率,提高渔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三、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渔业养殖区、渔港、码头等渔业生产基础设施;2.渔业生产用具,如渔网、渔具、渔船等;3.渔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环节,如渔船出港、渔网、渔具投放、捕捞、运输等;4.渔业生产的安全标志和预警设施;5.渔业生产中的人员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工作指引和操作规程。
四、检查内容本次检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1.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检查1)渔业生产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2)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安全责任是否明确;3)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2.生产设施的检查1)渔业养殖区、渔港、码头等基础设施是否安全,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渔业生产用落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问题;3)渔业生产用具,如渔网、渔具、渔船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安全操作的检查1)对渔船检查:是否适航、船舶资料是否齐全、船舶保养情况等;2)对渔网检查:是否适用、网眼是否规范、有无伤裂、塑料绳捻紧度是否足够等;3)各类渔业生产器具的使用情况。
4.现场管理的检查1)渔业生产中,是否存在打闹、喧哗、吸烟等违反规定行为;2)生产现场是否存在危险状况,是否缺乏管理手段;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处置工具器具的行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盘政办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盘锦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盘锦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有效促进我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市海洋渔业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进一步做实做细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全面排查、治理渔业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渔业船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为主要内容,认真解决渔业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渔业事故发生,确保实现万吨水产品产量死亡(失踪)人数控制在0.8以下的目标,保持我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监管模式根据我市的行政区域划分,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我市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三级管理模式。
市级监管责任人: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及渔政、渔监、船检的主要负责人。
县区、经济区一级监管责任人:大洼县、盘山县、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海洋渔业局局长、副局长,辽东湾新区社会事业部部长、副部长。
县区、经济区二级监管责任人:大洼县、盘山县各渔港监督监督长,辽东湾新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各乡镇镇长、副镇长。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渔业安全事故,保障渔业生产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渔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渔业生产的特点,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渔业船舶、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渔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监督检查,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第十三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渔业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渔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街道)、村(社)、单位及业主所属的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八)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对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五)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渔业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渔业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渔业生产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二)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四)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九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渔业是我国重要的原生产业之一,渔民在海上从事捕捞工作对海洋资源的开发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渔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渔业生产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制定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于加强渔业安全管理,规范渔业生产,保障渔民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整治目标1. 制定并完善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2. 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渔业生产事故3. 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渔业生产安全违法行为4. 提升渔业生产效益,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三、整治重点1.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
2. 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强渔业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渔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渔业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渔船安全管理的力度,依法查处渔业生产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超载作业等违法行为。
4. 改善生产环境:加强对渔业生产工艺环节的监督检查,保障渔业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提供更好的生产条件,创造更安全的生产环境。
四、整治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 完善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为渔民生产提供规范的制度保障。
3. 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普及生产安全知识,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培训,提高渔民自我保护能力。
4.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渔船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合格渔船及时停产整改,杜绝安全隐患。
5.加强科技支持:加大对渔业生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渔业生产设备的智能化程度,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共2篇)
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共2篇)第一篇市水产技术指导站:渔业科技入户工程是全市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抓手,为持续高效发挥渔业科技入户工程的引领支撑作用,确保我市渔业科技入户工作始终处于全省第一方阵。
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渔业科技入户专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渔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主线,以渔业科技入户工程为载体,以推广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举办主体培训、开展入户指导为关键措施,着力提高示范户和广大养殖户的养殖水平,进一步加速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提升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覆盖率。
二、目标任务2014年我市渔业科技入户工程在全市7个镇、65个村、1个养殖场组织实施,将河蟹作为主推品种,合理套养青虾、塘鳢等特种水产,注重生态环境修复、高效渔业建设、水产品质量改善。
市渔业科技入户工程专家组成员通过挂钩一个乡镇、指导一批示范户,深入实际、深入生产第一线、深入塘口,为示范户提供方案制定、培训组织、技术指导等全方位的服务,引导示范户积极做好放养自育蟹种、种植复合型水草、调节水质水位和坚持生态生物防病等工作,进一步发挥技术运用、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
协助完成挂钩镇、村科技示范户主推品种、主推技术,使入户率和到位率达95%,一般示范户、核心示范户、辐射户产量和效益分别比周边地区提高10%以上,并在挂钩镇重点培植一批亩效5000元、1万元典型示范户。
三、实施步骤(一)筹备阶段(自2014年1月-2月)。
积极参加市级以上渔业科技入户工程专题培训或相关学术、技术讨论5次以上,加强自身能力提升。
并根据挂钩镇、村的生产实际制定具体的技术指导方案,并做好前期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细则制定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自2014年3月-10月)。
结合渔业科技入户专家组挂钩制度,切实为挂钩镇、村示范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协助挂钩镇、村举办技术培训班4次以上,并直接授课2次以上,引导示范户放养自育蟹种、种植复合型水草、调节水质水位和生态生物防病等工作;深入挂钩镇、村开展业务指导不得少于5次;配合指导员深入示范户塘口,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和技术难题5次以上;督促检查挂钩镇科技入户资料、材料发放是否到位,以及上报材料、台帐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协助在示范户集中镇、村定期出渔业科技入户板报;详细记录并整理成书面材料,在省级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科技论文1篇以上,在市级以上报刊、网络媒体发布信息3篇以上。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南通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南通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通政办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南通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12号)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南通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南通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市海洋与渔业局2010年6月)为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海洋渔业正常生产秩序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2010〕8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结合我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继续深化提高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全面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整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秩序,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海洋渔业事故,努力实现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
二、整治重点(一)检查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政府及部门:未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未建立齐抓共管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的;未及时部署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未按要求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追究的;未开展新一轮安全生产培训,增强渔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
2.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渔业公司、渔业服务公司、渔业合作社、渔业协会及滩涂企业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公司化运转不正常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到船、到人的;未督促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未建立和执行编组生产、定人联船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未组织渔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未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未按规定办理渔船各类证照和配备船员,配齐渔船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的;违法雇用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的;未全员足额办理渔业保险的;未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的。
中心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制度范文(3篇)
中心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为保证渔港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重大节日必查、每月一查、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对渔港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二、中心渔港(公司)随时掌握渔港的运行情况,重点对制度落实、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的进行自查。
三、实行水陆结合,深入码头、渔船安全检查,主要包括:1、检查渔船适航情况;2、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情况;3、检查消防设备情况;4、检查救生设备配备情况;5、检查信号设备配备情况;四、进行检查登记,建立检查档案及整改台账,确定整改时限,确保查出的安全隐患彻底整改,切实保证渔港安全生产。
中心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制度范文(2)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心渔港渔业的安全生产,提高渔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渔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渔港的渔业生产活动,包括渔船的出港、返回港、渔具的使用、渔业生产设备的维护等。
三、职责和义务1. 中心渔港管理方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各部门的义务。
安排专人负责渔业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渔船船长负责船上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渔船的安全出港和安全返回港。
3. 渔船船员应接受必要的渔业安全培训,熟悉渔具的使用和安全操作规程。
严禁在渔船上吸烟、使用明火。
4. 渔船船员在渔业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向渔港管理方报告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 渔港管理方应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和渔具的安全性能良好。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应及时予以整改或禁令出港。
6. 渔港管理方应加强渔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渔港的安全和整洁。
7. 渔船船员出港前应检查船舶的油、水、电等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返回港后应及时报告船舶的维修情况。
8. 渔船船员在渔业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渔业捕捞规定,不得私自使用禁捕、爆破等违法违规手段。
渔业生产安全监管制度
一、前言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渔民增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产业。
渔业生产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污染等特点,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为加强渔业生产安全监管,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减少渔业事故发生,降低渔业生产损失。
2. 规范渔业生产行为,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
3. 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4. 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制度内容(一)组织机构1. 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渔业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 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渔业生产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
3. 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渔业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2. 渔业生产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 渔业生产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渔业船舶安全管理1. 渔业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标准,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2. 渔业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筏、消防器材等。
3. 渔业船舶必须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
4. 渔业船舶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四)渔业作业安全管理1. 渔业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渔业作业安全规定进行生产作业。
2. 渔业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渔民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渔业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渔业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渔业作业安全。
4. 渔业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渔业作业现场的监管,防止发生渔业安全事故。
(五)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文(4篇)
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促进渔业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渔民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渔船、渔港、渔具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四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注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渔民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渔业安全检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购买渔业安全保险,为渔民和渔业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渔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对渔船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船体结构完好,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渔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标准,装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如安全绳、救生圈、灭火器等。
第九条渔船的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格的航海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持有有效的航海证书。
第十条渔船的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渔船安全驶行,不得超载、超员,不得违反安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渔船在遇到恶劣天气或海况时,应当及时报告渔港或相关机构,采取安全应对措施,确保船员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渔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渔港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渔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渔港的航道、码头等设施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渔港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禁止随意闯入危险区域和作业区域,确保渔民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渔港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急救药品,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培训,提升急救能力。
第十六条渔港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渔民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渔具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渔具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渔具进行质量检测,并标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渔具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的渔具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总则渔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产业之一,渔业生产关系到广大渔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渔业生产管理责任1. 渔民应严格遵守渔业生产管理规定,正确使用渔具,确保渔业生产安全;2. 渔业生产企业要提供渔具的维修和保养服务,确保渔具的正常使用;3.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渔业安全事故。
三、渔具的管理1. 渔民应按照规定选用和使用渔具,禁止使用损坏的渔具;2. 渔业生产企业要对渔具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并开展相关培训,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3. 渔具的出租服务应持有合法经营许可证,确保渔具的质量安全。
四、安全生产培训1. 渔民应接受安全生产培训,了解和掌握渔业生产的基本安全知识;2. 渔业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政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
五、应急预案与救援1. 渔民应了解渔业生产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事故,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2. 渔业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救援措施和责任;3. 政府部门要加强救援力量的建设,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
六、事故的报告和处理1. 渔民在发生渔业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当地渔政部门报告;2. 渔业生产企业应协助和支持渔民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3. 政府部门应及时处理渔业安全事故,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七、监督和检查1.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2. 渔业生产企业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的整改和指导。
八、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渔业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渔业是我国的重要产业,渔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保障渔业生产持续发展的前提。
通过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能够规范渔业生产行为,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降低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和持续发展。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2022 年 5 月 30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9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6 月 6 日江苏省 人民政府令第 84 号发布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业生产者 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 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渔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提高渔业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播报海区、渔区海浪以及气象预警预报。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997年6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及沿海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市和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消防、救生、助航、信号等设备,配备海图、航行记录,配足合格船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一)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二)航行、信号、救生、消防、通讯设备及锚、缆、封仓等属具不齐或失效;(三)船体、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四)违章尚未结案;(五)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和装载危险品;禁止渔业船舶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必须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等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防冻。
渔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渔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一、前言渔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保障渔业资源安全,对渔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管与检查的工作规范和流程。
在当前复杂严峻的海洋环境下,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渔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渔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目的渔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渔业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维护渔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渔业资源的安全和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三、渔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渔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检查机构和法律依据渔业管理机构是渔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机构。
其通过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督促渔民遵守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渔业安全监管检查。
渔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渔业水产行业标准化工作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检验条例》等。
3.2 渔业安全监管检查对象渔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监管检查对象包括从事渔业生产、捕捞、加工、运输、销售等渔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其中,捕捞渔船是渔政安全监管检查的重点对象。
3.3 渔业安全监管检查内容渔政安全监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捕捞船只的检查:检查船只的船体结构、船员证件、渔具及相关设备、通讯设备等;•渔业许可证的检查:检查渔业许可证的有效性、使用范围、捕捞区域等;•渔获物检查:检查渔获物的种类、数量、尺寸,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围网检查:包括渔网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复合渔网境外使用申请等。
3.4 渔业安全监管检查程序渔政安全监管检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通知检查对象:渔政管理机构要及时通知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地点、项目等;•现场检查:渔政管理员实地检查渔船、捕捞工具和设备、渔获物等相关情况;•检查记录和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报告,记录包含检查地点、时间、检查项目、检查结果等信息;•处理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实施惩处措施。
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渔业生产,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切实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一)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1. 在农渔村委会、乡镇政府、集市等公共场所张贴渔业安全生产学问、宣传海洋知识和安全理论、警示牌等资料。
2. 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如海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应对等方面的科普资料,以及针对渔业安全生产设定的安全教育资料。
(二)渔业产品质量监测1.对入市销售的渔业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保证其安全合格;2.同时组织渔民针对自己的渔获物进行自检,并制定自检标准与流程。
(三)开拓渔业生产保险1.推动保险公司和渔业协会合作,开设渔业生产保险。
2.开展保险知识普及宣传,提高渔民的风险意识及风险防范措施。
(四)加强对流域及海域的管理1.加强对渔业生产前期的规划管理,如船舶运行安全、深水作业风险控制。
2.对于渔业生产前期规划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采取严格的整改措施,加强监督力度,确保规划、管理的严格有效执行。
(五)落实责任制制定责任指标,针对不同的岗位制定不同的责任清单。
(六)加强对海洋资源环境的保护与管理1.大力推广海洋生态环保理念,强化对污染和人为破坏等负面行为的检查和处理。
2.加强对水生生物的科学、合理管理,保护渔业生态环境。
(七)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管1.加强对船舶积水、泵站等安全事项的检查;2.为船舶安装或布置报警器,增强船舶的警示功能。
三、工作步骤(一)确定检查时间和检查区域按照渔业生产特点,优先选择渔业生产高峰期进行检查,并按照各地渔业生产耳目依次安排检查区域。
(二)明确检查重点对于每个检查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渔业生产安全的重点问题,通过分析、研究和调研等工作方法,明确检查重点,并确定检查计划。
(三)组织检查1.安排好检查人员和设备,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检查。
2.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我国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渔民和渔业资源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渔业良性发展,需要大力推行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下面,将介绍一份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通过全面检查,找出渔业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相应整改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保障渔民安全,助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范围本次检查范围涵盖渔业生产、渔业设施、船只、渔具等方面。
三、检查内容1. 渔业生产管理检查是否符合渔业生产规范,是否有合法生产资质,是否存在违法生产行为。
2. 渔业设施和仓储检查是否符合渔业产品储存和加工的标准,是否有仓储管理制度,是否防潮、防火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得当。
3. 船只安全管理检查船只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安装完备救生设备、防火设备等船舶安全设施,是否有足够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关的航行资质。
4. 渔具使用安全检查渔具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使用安全意识,是否有维护保养的制度。
5. 应急预案检查是否有完善的应急预案,针对安全事故做出合理的处置措施。
四、检查方法本次大检查采取“先通报再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的方式。
检查将实施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渔业生产情况,做出精准的检查要求,实现全覆盖检查。
五、检查时段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相关检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公布。
六、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束后,将根据检查结果,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促进渔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检查机构和人员本次大检查由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的检查组实施,由负责渔业管理的市场监管、海事部门等具体负责实际检查工作。
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旨在保障渔民安全,促进渔业行业健康发展。
全面加强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
希望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落实相关工作,加强管理,保障渔民和渔业资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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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 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
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
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
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
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
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
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