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程序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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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王秀哄)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王秀哄)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公共法律知识题库二、单项选择题三、多项选择题1、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A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B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C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D执行公务存在风险的答案:ABC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义务有:A协助执行公务 B维护公共利益 C提供真实信息 D遵守法定程序答案:ABCD3、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B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C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D对公共利益没有不利影响的答案:ABC4、下列哪些部门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A议事协调机构 B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C部门内设机构 D政府办公室答案:ABC5、因发生下列哪些事件,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后,可以直接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A重大自然灾害 B事故灾难 C公共卫生事件 D群体性事件答案:ABC6、下列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有:A行政许可 B行政处罚 C行政确认 D行政指导答案:ABC7、下列属于行政执法证据的有:A书证B物证C当事人陈述D证人证言E视听资料答案:ABCDE8、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A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B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C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D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答案:ABCD9、行政决定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答案:ABCD10、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有:A告诫 B通报批评 C调离执法岗位 D警告E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F离岗培训答案:ABCEF11、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及时解除委托协议:A委托期限届满的B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的C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条件的D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履行行政职责的答案:ABCD1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A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B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C与本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D与本人有近姻亲关系的答案:ABCD(难题)1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有:A申请权 B表达权 C参与权 D监督权E 知情权答案:ACDE1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A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B是否超越法定职权C是否违反法定程序D决策内容是否合理答案:ABC15、规范性文件不得下列哪些事项:A行政许可 B行政处罚 C行政强制 D行政收费答案:ABC16、下列哪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A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B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C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D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答案:ABCD17、下列哪些事项可以订立行政合同:A政府特许经营B政策信贷C计划生育管理D公用征收、征用补偿E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答案:ABCDE(难题)18、行政决定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A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B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C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行政决定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答案:ABCD19、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8•【字号】鲁政办发[1998]88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8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接到受诉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签收并呈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自己出庭应诉的,协助其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决定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3日内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聘请诉讼代理人,起草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山东省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自接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搜集整理有关材料,撰写答辩状,将有关材料、答辩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受诉人民法院等事项。

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受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证据的保全及有关人员回避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撰写代理词,准备法庭查证辩论的有关材料。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讲稿PPT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讲稿PPT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目的和意义
目的
通过研究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帮助 行政机关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意义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 权利,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和谐 稳定。
对于行政机关违反行政程序规定的行 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机制。
程序透明度不足
部分行政程序未明确公开,导致公众 对行政决策过程缺乏了解和监督。
行政程序规定的不足之处
规定内容过于笼统
部分条款缺乏具体操作细节,导致行 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
缺乏有效救济机制
对于行政机关违反行政程序规定的行 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机制。
输标02入题
行政机关应当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通过 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收集意见,并公开决 策草案及其说明。
01
03
行政机关应当在决策过程中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决策 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04
行政机关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听证程序
包括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等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包括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等程序。
行政程序规定的内容
行政决策程序
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划、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
行政听证程序
包括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等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2011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修订,进一步细化了行政程 序规定的内容,提高了其可操 作性。

山东省行政程序(简)

山东省行政程序(简)

山东省行政程序(简)《规定》共8章,139条。

主要规范了行政程序原则、行政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涉及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多个方面。

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了管辖、委托、协助、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卷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

亮点有六个方面:第一、突出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一是规定了依法行政原则,确定了政府权力的边界。

(第3、4条)⏹二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第12条)⏹三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方式,改善行政管理效果。

重视柔性管理方式在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作用,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等特别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六章)⏹四是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探索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对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分别进行了规范。

(第六章)第二、扩大了公众参与程度⏹(第18条)、移送管辖(第19条)、管辖争议解决(第20条)、职权争议解决(第21条)、行政委托(第16条)、行政协助(第17条)等内容。

⏹三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争权和推诿现象,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制度(第61条)、联合执法(第62条)、一个窗口对外和并联办理制度(第63条)。

⏹四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对行政执法程序和期限进行了专门规定。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88条)⏹期限制度⏹当场办理(第89条)⏹法定期限(第93条第1款)⏹承诺期限(第93条第5款)⏹限时办结(第93条第3、4款)⏹五是禁止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第95条),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讲稿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讲稿

1、行政执法的概念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进行了立法 界定:即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 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 收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 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行为的特征
(1)行政执法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执法对象直接指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 (3)以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或确认相应的法律地位 为主要内容。 (4)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5)具有单方意志性。 (6)以国家强制力为实现的后盾。

(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的出台背景



1、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都高度重视和支持推进行政程 序法制建设。 “要更加注重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 府立法的重点任务”。 2、加快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实体的公正要靠程序的公正来保障” 3、我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成功出台有赖于成熟的思想基础和 制度基础。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的基本内容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姜大明省长第238号令发 布,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共八章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章 特别行为程序 第七章 监督和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概念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最早是在1989年《行政诉讼 法》中出现的。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 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 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1、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确定?答: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利与责任相一致、管理中心适当下移等原则。

2、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3、有哪种行为之一就可以解除委托协议?答:1)委托期限届满的;2)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3)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条件的;4)应当解除委托协议的其他情形。

4、关于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答: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涉及公民身份事物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确的,由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2)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物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关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3)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是如何规定的?答: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有哪些情形应当申请回避?1)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2)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3)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回避是怎么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专属对象采取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权力性:行政机关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二)特权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常常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行为具有特殊权益和优势。

(三)公益性: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被行政行为的对象必须遵守并履行。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包括许可行政行为、执法行政行为、裁决行政行为等。

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策、颁发许可证和监督执法等环节。

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行政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律性:行政程序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正义性:行政程序要求公开、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三)效率性:行政程序追求高效率,在保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其中,公众参与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增加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众的满意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互为因果,相互制约:(一)行政行为决定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的基础,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决定着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

(二)行政程序保障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性、合法性和效率性可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效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协调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需要相互协调配合,合理运用程序来提高行政行为的决策质量和效果。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几个方面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从其制定主体和内容上把握。

(一)制定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1.各级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6.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下列行政机构:1.临时机构;2.议事协调机构;3.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4.部门内设机构。

(二)内容。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看文件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1.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2.普遍约束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

3.反复适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

三、下列文件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报告、请示和议案;(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四)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五)人事任免决定及工作表彰、通报;(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者通知;(九)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一)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十二)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十三)涉密文件;(十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十五)其他不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文件。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所面临的困难及我们的设想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所面临的困难及我们的设想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所面临的困难及我们的设想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曾经提出:“形式主义”原则是一切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法律的“形式主义”主要是指法律活动的程序性。

但从人们的一般认识来看:法律活动的程序性通常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对行政活动的程序性起初是被排斥在外的。

因为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充满复杂性和变异性,不同行政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管理对象作出自己的决定,享有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讲究行政程序及其规范化往往被认为是给行政机关工作束缚手足,会影响和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为此,各国行政程序法制化都经历了艰难的历程,各国法学家都把行政程序法典化视为难题。

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人们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日益关注,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也已成为中国实现行政法治的一个主要课题。

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为中国行政法学者憧憬的目标,它将是中国行政法稳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但同时要看到:这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是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最富有挑战性的课题。

在行政法历史上,不少国家法学家曾经努力制定一部适合本国需要的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于一体的统一的行政法典,但几无成功。

于是立法家与学者们又开始向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方向努力,这一方面已有少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成功。

例如奥地利国会议员早在1875年就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要求,到1926年才使该国《一般行政手续法》公布生效,经过几十年时间。

德国近代行政法开山鼻祖奥托·麦耶1895年出版《德国行政法总论》巨著,提出行政程序问题,德国法学家阿普莱特于1929年就提出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建议,由于战争等各种原因直到战后才正式致力于这项工作,六十年代初正式负责起草工作,到1976年终于完成该法的立法程序,足足经过四代行政法学者的努力。

美国1929年就由参议员诺里斯·比尔首次提出行政程序立法草案,1937年根据罗斯福总统的命令,成立了行政程序委员会,直到1947年杜鲁门总统时才正式签署公布《联邦行政程序法》,其间经历了十七年时间。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了加强山东省行政事务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山东省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规定和命令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群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给予公告。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这样能够确保行政规章、规定和命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以权谋私、以权压民的情况发生。

其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违法使用行政权力,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有依据、有理由、有事实依据,不能任意而行。

此外,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权益和申诉程序。

再次,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

行政机关不得因为非法因素拖延办理时间,也不得因非法因素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的材料或费用。

对于不需要再次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一次告知,一次提交”原则,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最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和申诉,并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受理情况公开透明,并对申诉或投诉案件进行组织调查。

对于合法的申诉和投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对于没有争议的申诉和投诉,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对于需要核实的申诉和投诉,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总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在加强行政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落实,使得行政决策更加科学公正,提高了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们也要不断完善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好的行政服务。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知识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知识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知识非考试试题,仅供复习参考《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知识1.《规定》怎样通过,何时公布,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11年5月25日由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规定》的性质?政府规章3、行政机关应如何实施行政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5、行政程序主体方面知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后应公告,并向本机法制机构备案。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再委托。

(受委托的组织不是执法主体)6、行政机关的管辖权问题:(1)原则: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确的,由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二)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是指山东省对行政程序的操纵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行政行为和决策程序。

一、依法行政原则: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限,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许可: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违法设定不合理条件、滥用职权或以其他手段拒绝或限制行政许可。

三、听证程序:依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行为,要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实施公开公正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规定明确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复议申请,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诉讼:在山东行政程序规定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并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六、行政纠纷解决:山东行政程序规定规定了对于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行政协商、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旨在通过和解或裁决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问责:根据山东行政程序规定,对于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山东行政程序规定是一套行政程序的制度体系,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有效地推动了行政许可和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课件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课件

• 2004年以来,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建设法 年以来,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年以来 治政府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核心是政府依法行政, 治政府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核心是政府依法行政,关键是依 照法定程序行政,只有程序的公正、科学、民主, 照法定程序行政,只有程序的公正、科学、民主,才能保证行政 效果的公正、科学、民主。目前, 效果的公正、科学、民主。目前,现有的行政程序规范散见于各 个层级的单行法律文件中,行政程序制度体系不统一、不完善、 个层级的单行法律文件中,行政程序制度体系不统一、不完善、 不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 不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极易引发程序制度体系内部原则或者规 则之间的冲突。因为缺乏法定程序规范, 则之间的冲突。因为缺乏法定程序规范,分散在各个单行法中的 程序规定往往被虚化, 程序规定往往被虚化,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程序上享有过多 的裁量权,执法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的裁量权,执法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既阻碍了 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能, 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能,也影响了政府机 关的信誉。加快行政程序统一立法, 关的信誉。加快行政程序统一立法,对现有行政程序制度进行系 统整理,使其体系化势在必行。 统整理,使其体系化势在必行。 • 多年来,中国立法“重实体轻程序”一直遭受诟病。如今,山东 多年来,中国立法“重实体轻程序”一直遭受诟病。如今, 继湖南之后,专门出台了规范行政程序的规章。 继湖南之后,专门出台了规范行政程序的规章。“目前全国范围 内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内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山东专门出台一部规范行政程序 的统一规章,对于规范山东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的统一规章,对于规范山东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推动从地方到 中央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具有重大意义。 中央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具有重大意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

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心得体会范文在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省行政程序规则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确保行政机关的公正、公平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我在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省行政程序规则注重程序正义。

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

这是因为程序正义是权力合法性的保证,只有在程序合法、正当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才能够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明确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并且能够正确应用这些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要注重维护公民的权益。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省行政程序规则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和要求,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在学习这一规则的过程中,要注重学习规则中关于保护公民权益的相关内容,加强对行政机关保护公民权益的意识,提高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能力。

另外,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还要注重合理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权力或者漠视法律规定。

省行政程序规则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并且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在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掌握合理行使行政权力的原则和方法。

总之,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在学习这一规则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明确了保护公民权益和合理行使行政权力的原则。

2024年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心得体会例文(2篇)

2024年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心得体会例文(2篇)

2024年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心得体会例文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则的过程中,我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程序规则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和理解省行政程序规则,我获得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省行政程序规则确保了公正和公平。

行政程序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时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违法乱纪。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公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等权利,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予以保障。

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并对其权力行使进行制约和监督,省行政程序规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省行政程序规则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行政程序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高效便捷,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程序和时限,规范行政行为的决策、执行和管理过程,能够有效地提升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滞后,避免行政决策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此外,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的要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再次,省行政程序规则加强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

行政机关是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重要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

省行政程序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以违法事实为依据进行决策。

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观念,使其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能够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省行政程序规则构建了和谐的行政关系和社会关系。

行政程序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和谐的行政关系,加强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

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行政机关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需求能够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理,增进了行政机关与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山东行政执法管理规定(3篇)

山东行政执法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二)严格监督,规范执法;(三)权责一致,奖惩分明;(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有与执法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严格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六)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告知当事人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调查取证,收集与执法事项有关的事实、证据;(三)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四)对当事人的申请、投诉、举报,及时处理;(五)对执法决定不服的,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1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1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解读之二——政府“红头文件”不再“有始无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山东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姜大明省长于6月22日签署第238号省人民政府令,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常被称为“红头文件”,往往是行政管理工作最直接的依据,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定、登记、发布等相关制度机制还不健全,文件违法、老化、打架、滥发等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地方经济社会“软环境”的发展。

《规定》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应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号、公布。

这一制度较好地处理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通过自动失效的方式督促有关部门自觉进行效益评估,及时淘汰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宜的规范,有效的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公众及社会组织通过了解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建立起稳定预期,减轻制度变更给自身权益带来的较大冲击。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指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定》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分别对“三统一”制度的内容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从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两方面提出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登记、编号,并在登记、编号后5日内交本级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编号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纸质及其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报告和制定依据等材料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思考

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思考

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包 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 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犯。
程序公正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 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治原则的基本要素
完善的法律体系 独立的司法机关
严格的执法 公民守法意识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治原则的基础,包括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特点
法定性、公正性、公开性、参与性、效率性。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应当公正、公平、透明,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程序应当高效便捷,符合实际情况,方 便人民群众办事。
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 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法治原则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法治原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的原则。
特点
法治原则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法治原则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享有平 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身份、 地位、财富等因素受到歧视或特 权。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在制定和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政府需要广泛听取公众 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理解和信任。同时,政府也需要通过公开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提高行政程序的透明度。
法治原则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法律至上原则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任 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未来的发展中,法治原则将继 续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 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防止滥用权力。

对行政程序的看法

对行政程序的看法

对行政程序的看法行政程序的定义行政程序是指国家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过程。

它包括了决策、执行、控制和监督等环节,是一种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程序。

行政程序的作用行政程序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合法权益的实现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1. 保障公平正义行政程序能够确保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平公正,避免了行政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

通过正当的程序,所有相关的利益方都能参与到行政事务中,各种利益将被合理平衡,从而达到了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目的。

2. 保障合法权益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或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方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促进行政效率行政程序还能够通过规范和协调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可以使行政机关的操作更加规范化和高效化,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行政程序的特点行政程序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其在行政事务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1. 法治原则行政程序以法律为基础,尊重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和行政处理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力。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它将受到法律追责。

2. 公开透明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处理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可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避免不当利益输送和腐败现象。

3. 政策性行政程序是为了推行政策而进行的程序。

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步骤和程序,这样才能保证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程序存在的问题与改进1. 行政决策缺乏透明度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缺乏透明度。

决策的过程没有充分公开,参与方的意见未被充分听取,容易导致决策结果不公正或不合理。

为了改善这一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透明的决策机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决策的依据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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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 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 (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三)《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法 治政府、程序政府设计了基本路径。 (四)《规定》的颁布实施,为优化地方发展环境、提高 “软环境”竞争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 规范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 实行“三统一”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 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 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 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五十条)
2. 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 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 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 的,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 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第五 十三条)
张军的代理律师认为“陈述权、申辩权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当事人放 弃其陈述权和申辩权必须是自愿放弃,而不能受到胁迫、恐吓,被迫放弃。” , 执法大队用胁迫手段使得张军被迫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必然导致执法大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
据悉,此次听证会代表名单中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副总经理、教授等 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 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会。不少市民质疑,最受价格波动影响的群体,却 不在听证代表之列,连表达想法的机会都没有,不合理。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 因一时心软,捎载了一位自称胃痛 的“路人”,结果被上海市闵行区 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为“无 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不得不接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28日,张军提交诉状,要求法 院撤销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行 政处罚决定。张军解释,在道执法 大队取车时,执法大队让他了签署 一份“我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明。 “我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 辆。”
2009年12月18日,济南市物价局 就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污水处理费) 调整,主持召开听证会。 24 名听证代 表中,有消费者9人,人大代表3人,政 协委员3人,专家学者2人,经营者1人, 其他利益相关方1人,政府部门5人,其 中八成同意涨价,即使在9名消费者代 表中,也只有2名在校大学生表示反对。 而在听证会前,齐鲁晚报开通了水价调 整民意调查热线,自12月14日至17日, 共有超过 300位济南市民参与,其中有 七成不同意上调水价,另有两成认为涨 幅过大。两相比较,结果迥异。
1.厘清了政府权力的边界
2.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
3.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方式,改善行政管理效果 4. 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
※ 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和若干制度
1. 确立了效率原则。 2. 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争议 解决、职权争议解决、行政委托、行政 协助等内容。 3. 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制度、联合 执法、一个窗口对外和并联办理制度。 4. 对行政执法程序和期限进行了专门规定。 期限制度规定了当场办理制度、法定期 限制度、承诺期限制度、限时办结制度 等几种具体制度。 5. 禁止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 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规定》的主要创新之处

第一,突出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第二,扩大了公众参与程度。 第三,规定了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和若干制度。 第四,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五,规范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六,加强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 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 行政执法程序的具体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共10条。规定了行政执法行为的界定、行政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资格、执法重心适当下移、裁量权基准、相对集中执法权、执法 方式创新和行政执法教示制度。 条文摘录:“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 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 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条文摘录:“第八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 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 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六节:期限和送达,共5条。规定了期限的种类和计算、限时 办结、承诺办结、期限排除、送达程序和日期,明确了不履行 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一、《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规定》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范了 行政程序基本规则、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 行为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是一部规范和 保障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 要规章,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府公信力 和执行力,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 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 大意义。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及行政执法程序的具体规定
※ 《规定》的主要内容 ※ 《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具体规定
※《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规定》共8章,139条。 2.主要规范了行政程序原则、行政主体、重大行政决策、 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监督和责任追 究等内容,涉及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多个方面。 3.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了管辖、委托、协助、回避、公 开、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卷等一系列行政 程序制度。


第四节:听证,共9条。规定了听证范围、主持人资格认证、听证 会程序、期限、笔录以及听证报告制作等内容。
条文摘录:“第七十六条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 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 当载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五节:决定,共8条。规定了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程序、行政执 法决定文书的内容、行政执法决定的效力、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说明 理由、行政执法案卷制度以及简易程序、当场决定等内容。
条文摘录:“第九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 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七节:费用,共3条。规定了执法支出费用原则上由行政机关 承担、收支两条线、禁止下达罚款或收费指标、开具合法票据、 严格控制缓缴减缴免缴行为等制度。
条文摘录:“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 行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 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 或者变相返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活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 罚款或者收费指标。”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学习与探讨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
今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6月22日姜大明省长签署第238号省 政府令,2012年1月1日起《规定》正式施行。 这是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问世 之后,我国第二部规范行政程序的省级政府规章。

第二节:程序启动,共3条。分别对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和依职权启动执法 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三节:调查和证据,共6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履行调查的法定义务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调查中的义务、证据的种类、证据排除、当 事人申述申辩权利等内容。 条文摘录:“第七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Βιβλιοθήκη 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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