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2000年11月1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
现将第一批取消的省直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81项予以公布。
省直各有关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将取消事项再列入职能范围。
一、省计委(取消项目7项)(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1.对集体、个体投资小型基建项目立项审批;2.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并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3.中央各部门、总公司条条管理的小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生产设施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4.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5.国有单位购置商品住宅项目;6.重油、煤炭、焦碳分配计划;7.基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许可证。
二、省教育厅(取消项目3项)(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1.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定点生产厂;2.省教学仪器定点生产企业;3.国家部委规定需要面试以外的普通中专学校招生面试专业。
三、省科技厅(取消项目2项)(二)取消2项审批事项1.举办技术交易会审批;2.省火炬奖审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23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238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商请调整我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测试等有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23〕11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和《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的有关规定和省教育考试院近三年相关考试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现就我省高校招生有关考试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一)普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40元,6科合计每生240元。
(二)成人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60元。
(三)研究生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60元。
(四)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60元。
(五)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50元。
(六)专升本(普通高职或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40元。
(七)保送生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70元。
(八)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240元。
(九)外语口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
二、上述招生考试费已包含考生报名时的摄像、信息采集、考试成绩发放等报名和考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考试等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闽价费[2012]41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41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2年9月18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政府纠风办联合印发的《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它单位;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
第三条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和管理相对人的培训、考试,凡财政或有关部门没有安排经费或经费安排不足的,培训、考试单位主管部门可向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由价格、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费标准。
其中全省范围或省直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设区市、县(区)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本辖区特有的培训、考试,由所在地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符合收费条件的培训、考试,其收费项目为:培训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
第五条培训费由理论培训费和实验(习)操作培训费构成,采取累进计算方法,具体按以下规定收取:(一)集中授课形式的理论培训费,50课时以下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8元;50-100课时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6元;100课时以上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4元。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7.02•【字号】闽价[2000]费字239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39号2000年7月2日)各地(市)、县(区)物价局(物委)、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了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
经调查研究,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需要委托外单位帮助评审的评审费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收费标准:1、每次评审人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每人收费标准分别不超过600元、500元、300元。
2、每次评审人数在21-60人之间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每人收费标准分别不超过500元、400元、200元。
3、每次评审人数超过60人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每人收费标准分别不超过300元、200元、100元。
4、评审对象需进行论文鉴定(指按人事部门规定需送评审组织以外专家鉴定)的,可加收论文鉴定费每篇10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且已含按评审权限,送相应职改部门资格预审费用(5元/人),各级职改部门不得再向被评审人员收取其他评审费用。
各专业技术系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系列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具体承办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为收费执收单位。
收费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和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闽价费[2006]539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闽价费〔2006〕539号2006年12月30日)省教育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你厅《关于报送我省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有关情况的函》(闽教财[2006]12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行为,促进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一)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为105元/生,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将报名考试费按40元/生的标准上缴省高招办。
(二)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为110元/生,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将报名考试费按40元/生的标准上缴省高招办。
(三)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为160元/生,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将报名考试费按40元/生的标准上缴省高招办。
上录取线按规定需要参加复试的,可另收复试(面试)费30元/生。
(四)体育、艺术专业(基本素质与专业)测试费、保送生测试费收费标准为120元/生,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按20元/生的标准上缴省高招办。
上录取线按规定需要参加复试的,可另收复试(面试)费30元/生。
(五)外语口试费收费标准为30元/生,其中地方招生部门或有关学校应按10元/生的标准上缴省高招办。
(六)高职高专院校学生专升本报名考试费标准为105元/生,由组织考试的高等学校收取。
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4]142号
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4]142号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依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与职称有关的专项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资格考试的计划和要求,加强对各项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及考试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认真组织。
第五条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考试监督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六条各项资格考试应严格按照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考试报名第七条省人事厅及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考试的文件要求下达各项资格考试的通知,各级考试部门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考试名称、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地点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八条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考生可以在工作单位(含临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考。
滚动考试过程中跨省异地调动的考生,报名时应提交原所在省(区、市)报考的信息档案证明,有关考试部门应负责为考生办理转接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考生各科成绩合格后,由最终成绩合格所在的省(区、市)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六年八月九日财综[2006]34号)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部《关于重新申请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3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贯彻落实《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同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但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收费。
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应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二、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教育行政部门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教师资格考试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执收单位应在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的当日,将收入及时足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第4242款“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区,按照地方收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11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11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212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11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21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十一项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23〕382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11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制定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11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上述规定自2023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按照规定程序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第十四条规定,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
在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厅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相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1]5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1年4月1日人职发(1991)5号)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业聘任制,将在经济专业人员中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一九九一年先在经济员层次进行试点。
现将《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一、《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二、《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附件一: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促进各项经济工作的发展,根据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获得经济员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并成绩合格。
经济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今后不再进行经济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获得经济员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经济员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但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可从获得经济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员职务。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正规院校经济专业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其经济员资格。
第四条报名参加经济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2.国家正式职工,工作努力,尽职尽责;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4.身体健康。
第五条经济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条考试内容:基础经济理论与经济法规、专业经济理论和综合应用能力。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1993年1月6日)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两年来经济人员资格考试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
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
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4.18•【字号】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企事业单位中,凡直接从事经济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计划、经济贸易、经济监督、经济研究、生产调度、财税金融、开发投资、证券保险、网络商务、物资物价、资产评估、人力资源管理、房地产业、旅游业、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教育、企业经济法律、企业管理咨询等岗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确认或通过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经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评审条件(一)获得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办法1、经济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直接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闽应急厅办〔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应急厅办〔2022〕53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厅〔2021〕32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2〕318号)等有关规定,我省从2022年9月5日起继续向报考人员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并向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上缴考务费。
现就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为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的执收机构。
二、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为:(一)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务费:56元/人科(考试费50元/人科,考务费6元/人科)。
(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考务费:103元/人科(考试费100元/人科,考务费3元/人科)。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和延期复审考试考务费:56元/人科(考试费50元/人科,考务费6元/人科)。
(四)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
三、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考试人数统计及收费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收费台账,确保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收取的考务费以集中汇缴的方式全额缴入省厅账户(账号:130****1040******,开户行:农行福州市鼓屏支行,户名: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20•【文号】财会字[1995]20号•【施行日期】1995.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5]20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自1992年实施以来,已历时三年。
三年来,在各级财政、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顺利地完成了各年度的考试工作。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经广泛调查研究,今年1月19日召开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决定对考试种类、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考试种类。
改进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设置甲、乙两种考试的办法,即改变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首先参加乙种考试,合格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的办法。
将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设A、B两类,A类为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B类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
会计人员按规定的报考条件,分别参加相应种类的考试,合格者,均可获得相应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员资格考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A类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报考相应档次甲种考试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原规定中的职务年限改为资格年限);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按下列条件报名参加考试:1、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取得会计员资格四年以上;2、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闽财综[2001]45号
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闽财综[2001]45号2001年5月11日)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物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立即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
各级消防部门在2000年10月止仍有余额的,已缴入财政专户的,从专户中划转入国库。
未缴入财政专户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收缴国库。
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后,我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并给予专项拨款解决。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督促消防部门按规定落实资金管理规定,缴销收费票据,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1]12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11〕12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2011年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函》(闽质监财函[2010]347号)收悉。
鉴于我省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已经到期,根据2010年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现对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电梯限速器定期检验不得另行收费。
检验机构应将电梯限速器定期检验作为电梯定期检验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
二、关于电梯定期检验费的楼层加收问题。
7-20层每层加收35元;21层及以上每层加收50元。
三、电梯定期检验的其他收费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9〕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上述规定从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380号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380号2001年9月11日)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要求正式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函》(闽国土资[2001]函165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土地局《关于土地、地籍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88]闽价(涉)字第324号)和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地(籍)字第93号)规定,并结合我省试行两年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收费标准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含表格)1、普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证书每证为10元;2、使用国家特制的精装土地使用权证书每证为20元;但不得强制要求使用精装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包括个人用地和单位用地,其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由于土地利用现状改变引起土地使用权面积变化,需要重新进行勘丈绘图的,以重新勘丈绘图面积部分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标准收费,土地利用现状未发生变化的部分不得收费。
(2)土地他项权利、用途改变的,标准为每宗地100元。
(3)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或因土地使用权证丢失、破损需要重新办理补证手续的,标准为每宗地50元。
(4)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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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1项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7]32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闽价费〔2017〕325号)
省人社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17〕540号)收悉。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的通知要求和《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7〕26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组织考试实际收支和成本测算情况,经研究,重新制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制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考务费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五、本复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建议。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4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福建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计量单位:元/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