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_第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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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树立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采、选矿、冶炼等环节。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开拓作业1. 开拓作业中,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防护标志,标示出作业区域边界及危险区域。

2. 钻探、爆破等作业必须按照矿山企业的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3. 开拓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防尘措施进行作业,防止粉尘爆炸和呼吸道疾病的发生。

第七条巷道支护1. 巷道支护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支护稳固,能承受变形和压力。

2. 巷道支护过程中应注意加固、疏散通道的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3. 对于存在支护破损和松动的巷道,应及时进行修复和加固。

第八条矿山设备操作1. 矿山设备操作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操作正常。

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违章作业。

3. 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第九条火灾防护1.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防护规划,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消防演习。

2. 新设备、新材料进入矿山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防止火灾风险。

3. 矿山企业应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明火。

第十条环境保护1. 矿山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排放和处理。

2. 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3. 矿山企业应对废弃物、废水等进行分类、储存、处置,严禁乱倒乱排。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生产实际,制定本规程,旨在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中的各类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所有矿山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单位负有组织、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人员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二章生产操作规程第五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操作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第六条在进行岩爆、开采和维修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近距离作业和超负荷作业。

第七条在进行设备操作和维护时,必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

第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备,并保持设备良好状态。

第九条矿山内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标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所有矿山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矿山安全培训和教育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

第十二条矿山安全培训和教育应采用多种形式,如现场培训、模拟演练等。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矿山安全培训和教育考试,对未通过考试的人员进行再培训。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置。

第十六条事故应急处置必须按照预案规定进行,并保证人员安全和财产不受进一步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七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对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法和事故责任人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规程,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预防与处置制度、安全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划分,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定期进行责任区域和责任人的调整。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操作场所、工艺流程等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对发生的生产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并保持应急救援设备的完好。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培训情况等对从业人员进行评定,并实施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措施。

第三章作业规程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规程,根据具体的生产环境和作业特点,明确各类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在进行采掘作业过程中,矿山企业应当做好支护工程、防尘降温、通风排水等安全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进行岩石爆破作业时,制定严格的爆破设计方案,保证爆破作业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并按要求进行抗震稳定地质体评估。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维修保养作业规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矿井巷道作业规程,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通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山安全问题始终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矿山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制定和贯彻适当的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是管理矿山安全的一种基本措施,内容包括从工人个人安全、设备安全以及生产管理等各方面确保矿山的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1. 建立安全管理系统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安全规程要求矿山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系统,确保对工人、设备和生产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

安全管理系统应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安全记录制度。

在安全责任制度中,矿山管理者应认真考虑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划分职责,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参照安全标准,矿山工作中的安全责任必须在位置、时间和事件上得以明确。

在安全检查制度中,矿山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达到合适的检查要求。

在安全培训制度中,矿山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以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在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中,矿山应及时通报安全事故信息。

在安全记录制度中,矿山应建立完整的记录管理制度,不仅要记录工人和设备状况,还需将公司遵守安全规程的情况报告至局势的主管机构。

2. 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矿山工人在工作时最怕发生伤害。

为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在矿山安全规程中必须明确保护工人的条款,规定劳动者的人身保护标准和安全标准。

在安全生产学习教材中需明确强调责任分工和规章制度,保证矿山工人具备安全意识,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事故。

3. 确保设备安全矿山设备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安全管理的关键之一。

为确保设备安全,矿山必须加强生产设备安全规范和操作标准的制定和落实。

定期检查和保养,维护设备健康状况,做到设备运维日志完整和及时更新。

同时,为了防止劳动者对设备使用时的避免操作,需将操作规范明确告知矿工。

4. 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必须认真考虑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

矿山应配置高品质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不会出现安全事故。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编号: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工作的性质,职责和规范(一)安全工作的性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工作是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以安全为第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工作的职责和原则。

安全工作要求全面考虑矿山建设和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控制措施,采取集体预防性措施,有效保障矿山安全。

(三)安全工作的原理。

安全工作要求按照“坚持安全第一、积极预防、综合防范、认真计划、持续改进、科学分类、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

(一)采矿安全。

采矿安全包括危险源的识别、评价、控制和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场所;安全技术指标的设置;健全安全保护措施;安全规范操作和个人防护设施的使用;建立安全监督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健全安全责任制;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痕迹检查、安全抽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记录等工作。

(二)溜坑安全。

溜坑安全包括综合评价及事故痕迹检查;控制管理、进入口控制、安全通道;安全作业的规范;抽动个人防护设施的使用;溜坑监控;健全溜坑作业安全管理体系。

(三)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包括设置消防设备,按规定组织定期消防检查;加强安全消防教育,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火灾时,加强调度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制定火灾报警、灭火、用水和灯光等防灾措施;健全消防报警、防火、救援、消防水系统和消防舱等设施;建造消火栓系统及消防给水设施;按规定实行环境防火检查;做好地面、地表及室内防火工作;等。

(四)环境安全。

矿山环境安全的原则就是:尊重自然,重视保护,全面管控,科学利用,不断改善,经济有效,持续发展。

针对点源污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完善排放、排污标准,制定排污费收取计算办法,切实保护矿山环境。

第四条临界值管理(一)临界值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是进行安全审查和安全技术经济研究的依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简介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开采金属和非金属矿物资源的地方。

矿山作为重要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增长的源泉,必须注重安全管理。

本规程旨在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责任1. 矿山经营者责任矿山经营者对矿山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他们应确保矿山设备、工作环境等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安全规程。

矿山经营者还需要建立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处理安全问题,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2. 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是矿山安全的关键。

他们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指导工作人员。

他们需要定期检查设备和工作场所,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他们还需要制定和实施紧急救援计划,并组织相应的培训。

3. 员工责任员工是矿山安全的基础。

他们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并遵守安全规程。

他们需要注意自己的工作环境,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并参与安全生产和紧急救援活动。

他们应具备应急处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二、事故预防1. 安全培训矿山经营者应组织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矿山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流程、应急处理等方面。

培训应定期进行,并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类培训。

2. 设备检查和维护矿山设备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

矿山经营者应制定设备检查和维护计划,并确保其执行。

设备检查应包括设备的外观、电气系统、润滑系统等方面,维护措施应及时采取。

3. 安全监测和报告矿山经营者应建立安全监测和报告机制。

监测内容应包括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同时也应监测爆炸和火灾风险等因素。

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在矿山各个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以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标识应包括紧急避难通道、消防器材位置、危险区域等内容。

警示标志应标明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内容。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中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并通过培训和宣传普及,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第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救援队伍,对作业环境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政策和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现场管理第六条: 进入矿井必须戴上安全帽,保护头部安全。

第七条: 进入作业车间必须佩戴防护眼镜,确保眼部安全。

第八条: 进入高温区域应穿防火服,避免因高温引起意外事故。

第九条: 矿井货物的装卸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物品滑落砸伤人员。

第十条: 矿井内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冰冻洞进行探索时,必须佩戴防滑鞋,防止滑倒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章防灾避险第十二条: 矿山应当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避险演练。

第十三条: 矿山内设置应急疏散通道,标明疏散路线,确保安全逃生。

第十四条: 矿井内设置应急通讯设备,保障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系。

第十五条: 矿山应建立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灾害情况。

第十六条: 矿山内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确保矿山安全。

第四章设备操作第十七条: 使用机械设备前必须检查设备状态,确保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机械设备操作过程中,车厢上必须有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机械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停车并报告上级,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设备安全。

第五章灭火救援第二十二条: 矿山应当配备灭火器材,确保及时进行火灾扑灭。

第二十三条: 灭火器材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灭火效果。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防止人员伤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发布时间: 2009-12-15 21:51l.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小型露天采石场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盐类矿山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基本洪水频率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设计防洪频率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排土场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陡帮开采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陡坡铁路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铁路;矿井有效风量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4.总则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图中应正确标记:——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矿石运输线路;——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矿山企业应按照GBll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4.19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5 露天部分基本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除遵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不应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上、下台阶间的人行通道接近铁路时,其边缘应离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以上;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有人停留或通行;——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3kV以下,应不小于;——3kV~lOkV,应不小于;——高于lOkV,应不小于;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不应开窗作业;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的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露天开采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开采结束,并段后的台阶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表1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倍;非工作台阶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应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lm;穿孔作业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l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松软岩体为;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饰面石材开采石材矿山开采荒料,不宜使用硐室等各种大型爆破、烈性炸药爆破;必须使用烈性炸药爆破的,应在设计中进行专门论证;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台阶、分台阶高度,根据所选定的开拓系统确定,采用直进式道路开拓时,台阶高度不大于20m,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m;采用桅杆式等起重设备作业时,台阶高度由设计确定;——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80°,台阶最终坡面角应小于70°,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9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采场最终边坡角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宜小于60°或由设计确定;——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满足荒料分离、分切、整形、吊装运输、清碴等工艺设备和安全的要求,机械化开采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应不小于30m;分台阶工作平台宽度,应大于分台阶高度;安全和清扫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石材开采的剥离、开沟等浅眼爆破和其他常规爆破,应按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控制爆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GB6722的要求;5.5.5锯石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钢索锯石机应按照设备总装图和设计要求,安全可靠地;----固定在设备基础上;安装完毕,应检查单机和各部分的相互匹配情况,确认安全可靠,方可进行联动试车;——钢索锯石机锯切大理石,应先开空车试运转,待钢丝绳运行速度稳定后方可推进锯割;锯割中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是否有裂纹及磨损情况,如有断绳迹象应及时更换;锯石机在运转中不应随意停机;停机时应先停止加沙,只加水,以冲洗锯缝中的砂浆,再将锯割钢丝绳退出lOOmm以上,使钢丝绳脱离锯缝底部,然后停机;——锯割钢丝绳的锯槽磨平时,应立即按规定更换新绳;——钢索锯石机进行锯割作业时,锯割绳两侧lOm范围内,不应有人进入;——链臂式锯石机的安装,应严格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清理和平整工作面,调整校对好主机和切割刀的行走导轨,安全可靠地紧固机械;按规定加注液压油、润滑油,并定期检查,及时更换;——锯割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供水量,一旦发生卡链,应适当减慢推进和锯割速度,清除卡链的小石块,不应拆卸链条;当链条被卡住不能动作或有异常响声时,应切断电源停机,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必要时将机器倒转后退20-30mm再起动;——锯割作业应做好记录,及时更换磨损的部件;电气安全一般规定矿山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70和DL408的要求;线路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保护接地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l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6.地下部分矿山井巷一般规定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和;——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梯子宽度不小于,梯蹬间距不大于;——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有效宽度,不小于;——有效净高,不小于;——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有效宽度不小于;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竖井掘进在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内应设梯子,不应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之前,应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是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规范矿山操作行为,加强岗位责任落实,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行为,包括人员操作、设备操作、装卸作业、巷道开挖、爆破作业、通风排水等各方面的安全操作。

第三条矿山的安全操作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

第四条矿山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机构、管理体系、操作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完善与有效。

第五条矿山应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有安全操作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人员操作第六条矿山从业人员应遵循以下操作规范: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2.在作业前需穿戴好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3.个人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并确认具备矿山作业所需的身体状况。

4.在进行高空、水下、有害气体等特殊情况下的作业时,需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5.所有从业人员应根据工作内容熟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并掌握相关紧急处理方式。

第七条对于常见危险源的操作应注意以下事项: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操作应慎重,并遵循操作规程。

2.对于高处、突然冒落物、高温等危险作业环境,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做好临时围护和标识。

3.对于化工操作,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操作流程,合理使用化学品,并做好释放废气和废水的处理。

第八条对于特殊设备的操作应注意以下事项:1.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并持证上岗。

2.在操作设备前,需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确认设备完好无损方可进行操作。

3.在操作过程中,应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异常情况。

第三章巷道开挖第九条巷道开挖应注意以下事项:1.巷道开挖前需对工地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所用设备完好且符合安全要求。

2.巷道开挖应按照规程流程进行,严禁频繁更改开挖方向和方式。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术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管理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本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本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操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的管理、生产、作业人员。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章环境安全第七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环评批复手续,并按照批复要求进行生产作业。

第八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设备,对矿山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第九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第十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和对水资源的损害。

第三章设备安全第十一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设备操作人员,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工作和违章操作。

第十四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设备使用台账,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

第四章作业安全第十五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和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和超负荷作业。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良好的使用和保养。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临时作业或复杂作业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火灾防范第二十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一条矿山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模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模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操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四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证件,并接受相关安全操作培训,熟悉作业规程和相关操作标准。

第五条在进行操作前,必须了解所需用到的设备和工具的性能、使用方法、安全规范等,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在操作过程中,严禁擅自修改或忽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如有需要,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取得批准。

第七条所有的操作都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顺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操作步骤。

第三章安全防护第八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穿戴,不得擅自解除或减少防护。

第九条所有的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条在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包括安全警示牌、禁止标志等。

第十一条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网等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火灾防控第十二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火灾的起因和防控方法,并如实记录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五条高温设备操作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将操作区域保持清洁,防止积尘和杂物引发火灾。

第五章事故应急第十六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并按照预案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增加安全监察力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本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本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范本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生产安全,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科学的防范安全风险的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第四条操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五条操作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设备、工具和材料的使用方法,不得将有损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工具和材料使用于作业中。

第六条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操作培训,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对于不熟悉或者不熟练的操作人员,应有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指导。

第八条操作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工具和材料的完好情况,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九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篇设备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建立设备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设备的隐患。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设备维修和保养人员,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设备维修和保养人员应熟悉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方法,做到责任到人、责任明确。

第十五条设备维修和保养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四篇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配备应急指挥人员,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在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模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模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模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操作,保障矿山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单位的生产作业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程,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安全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矿山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矿山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所有与矿山安全有关的责任人都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作业安全第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工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自身的安全。

第九条在进入矿山作业区域之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常识和作业技能。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作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眼镜等。

第十一条作业现场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杜绝堆放有爆炸危险的物品。

第十二条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更改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设备检修和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在地下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并佩戴安全带。

第十六条使用机械设备进行作业时,必须经过操作培训,并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时,工作人员应当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不得瞒报、谎报事故。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划分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矿山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测设备,及时发现和预警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记录和分析事故原因,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下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旨在保护运营全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涉及环境的危机预防,提高工程质量的运营管理安全标准。

一、管理责任矿山企业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 矿山企业应当将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责任落实到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负责人和各相关部门领导,明确安全风险责任、规章制度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

2. 各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遵循安全工作规范,实行责任制,仔细检查安全、危险及相关操作记录,督促和检查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依法处理涉及安全违反规定的当事人。

三、作业质量1.设施安全:应按照作业要求和规范,确保工程施工、检修、维护、运行等各项动作的质量,确保工程、设备的性能、质量、安全性。

2.人员安全:应按照安全作业要求,严格落实涉及人员安全的各项作业规程,确保工作人员在作业场所的安全。

四、事故处理1.矿山企业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定事故处理组织体系,明确安全事故处理的职责,准备必要的事故处理机构和技术资料。

2.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经班前报安全生产机构或安全负责人审签,迅速开展事故调查,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提请安全生产机构或安全负责人审批,并报告相关公安机关。

3.安全事故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调查尽职,给出有效的预防措施。

五、安全防护1.矿山企业应对井下各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作出有效的防护和控制,保证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采矿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行,并防止环境被污染造成损害。

2.各类装备应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安装、检修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安全可靠运行。

使用的各种安全装备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便排查与更换,以确保安全生产。

3.各级管理人员应引导和监督安全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责任,细化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和实施,提高安全意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年6 月22 日发布xx 年9 月1 日实施目录前言1 L、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 露天部分5、1 基本规定5、2 露天开采5、3 运输5、4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5、5 饰面石材开采5、6 盐类矿山开采5、7 排土场5、8 电气安全5、9 防排水和防灭火6、地下部分6、1 矿山井巷6、2 地下开采6、3 运输和提升6、4 通风防尘6、5 电气设施6、6 防排水6、7 防火和灭火7、职业危害防治7、1 管理和监测7、2 健康监护前言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 、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 、5、8、6、11、5、8、6、12、5、8、6、1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 、6、5、5、5、6、5、5、9、6、6、3、13、6、7、2、1 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l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 GBl6423 一1996 和 GBl64241996 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 -增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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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抄安全法律、法规第一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部分1矿上井巷1.1一般规定1.1.1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1.1.2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1.1.3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1.1.4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1.1.5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

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

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1.1.6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

1.2 竖井掘进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

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

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

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

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

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

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1.3天井、溜井掘进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

1.4井巷支护1.4.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1.4.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1.4.3井巷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碹胎,金属碹胎各节点应用螺栓连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应牢固可靠;——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3倍支撑重量的安全系数;——碹胎的下弦,不应支撑工作台。

1.4.4喷锚支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50086的规定;——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形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砂浆锚杆的眼孔应清洗干净,灌满灌实;——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锚杆的托板应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应将喷枪口朝下,不应朝向人员;——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应预先做好防水工作;——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1.5井巷维护和报废1.5.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

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1.5.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1.6防坠1.6.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 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1.6.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1.6.3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

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2地下开采2.1一般规定2.1.1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1.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2.1.3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2.1.4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

2.1.5溜矿井不应放空。

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

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2.1.6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2.1.7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

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

2.1.8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2.1.9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2.1.10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

2.1.11井下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

2.2采矿方法2.2.1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

2.2.2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应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应不小于20m;——分段联络道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2.3采矿机械2.3.1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应有良好照明;——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2.3.2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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