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notnot—03C—027:2001机动车轮胎产品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简介
•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旳产品目录》旳产品,《机动车辆类(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于2023年公布 ,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 该实施规则旳制定主要参照了欧洲车辆型 式认证旳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 制认证需要一种引导旳过程,所以,实施规则 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有关 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 证书旳有关内容。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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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3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 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旳车型 ,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毕换发新版证书, 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 可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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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试验旳详细执行要求。
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2、型式试验 增长了新公布和新修订国标旳要求,对某些执行中需要规 范旳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旳过渡期旳 要求予以了明确,并对某些即将出台旳原则和要求进行了预 告,从而防止了某些原则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 不足旳问题。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23年7月1日起, 对新申请认证旳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要求进行生 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23年7月1日前已经获 证旳制造商,本规则要求旳生产一致性审核最 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23年7月1日 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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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来源:】【更新时间:08-06-11 】【点击次数:333次】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编号:CNCA-02C-024:20082008年3月10日发布2008年3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术语3 认证模式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 认证证书6 获证后监督7 认证的变更8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0 认证收费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附件2 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附件3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2 术语2.1摩托车 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大于4kw的两轮电驱动车辆(电动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机动车辆。
2.2轻便摩托车 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大于4kw的两轮或三轮电驱动机动车辆(电动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的单元划分4.1.1.1“车辆型式”即指一辆车,也指一组车辆(变型),其:(a)属于同一类型(L1、L2、L3、L4、L5);(b)由同一生产厂生产;(c)具有相同的底盘、车架、副架、底板或者具有相同的结构用来固定主要部件;(d)具有工作原理相同的动力单元(内燃机型、电动型、混合型等);(e)具有制造商给定的相同型式名称。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编号:CNCA—02C—023:2005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2年10月10日发布2002年10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车辆分类中具体原则依据GB/T15089-2001。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2.07•【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编号:CNCA-04C-028:2001)已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5号公告--发布新修订的<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2日)修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共47份),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规则名称│编号│├──────────────────────────┼─────────────┤│《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1:2││(电线电缆——电线组件)│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2:2││(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3: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插│001││头插座)││├──────────────────────────┼─────────────┤│《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4: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001││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5: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工业用插头插座和│001││耦合器)││├──────────────────────────┼─────────────┤│《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6: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器│001││具耦合器)││├──────────────────────────┼─────────────┤│《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7: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热熔断体)│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8: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001││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09: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小型熔断器的管状│001││熔断体)││├──────────────────────────┼─────────────┤│《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0:2││(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1:2││(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2:2││(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3:2││(小功率电动机)│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4:2││(电动工具)│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5:2││(电焊机)│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6:2││(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7:2││(音视频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8:2││(音视频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001││(电磁兼容))││├──────────────────────────┼─────────────┤│《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9:2││(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20:2││(信息技术设备)│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21:2││(信息技术设备—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磁兼容))│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22:2││(照明电器)│001│├──────────────────────────┼─────────────┤│《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1││(汽车产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1││(摩托车产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1││(摩托车发动机产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6:2001││(汽车安全带产品)││├──────────────────────────┼─────────────┤│《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3C-027:2001││(轮胎产品)││├──────────────────────────┼─────────────┤│《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4C-028:2001││(安全玻璃产品)││├──────────────────────────┼─────────────┤│《农机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5C-029:2001││(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乳胶制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6C-030:2001││(橡胶避孕套产品)││├──────────────────────────┼─────────────┤│《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7C—031:2││(电信终端设备)│001│├──────────────────────────┼─────────────┤│《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2:2001││(心电图机)││├──────────────────────────┼─────────────┤│《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3:2001││(血液透析装置)││├──────────────────────────┼─────────────┤│《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4:2001││(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5:2001││(空心纤维透析器)││├──────────────────────────┼─────────────┤│《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6:2001││(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7:2001││(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8:2001││(滚压式血泵)││├──────────────────────────┼─────────────┤│《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39:2001││(滚压式搏动血泵)││├──────────────────────────┼─────────────┤│《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40:2001││(鼓泡式氧合器)││├──────────────────────────┼─────────────┤│《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41:2001││(热交换器)││├──────────────────────────┼─────────────┤│《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42:2001││(热交换水箱)││├──────────────────────────┼─────────────┤│《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8C-043:2001││(硅橡胶泵管)││├──────────────────────────┼─────────────┤│《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9C-044:2001││(火灾报警设备)││├──────────────────────────┼─────────────┤│《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9C-045:2001││(消防水带)││├──────────────────────────┼─────────────┤│《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9C-046:2001││(喷水灭火设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0C-047:2001││(入侵探测器产品)││└──────────────────────────┴─────────────┘。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 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 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 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执行汽车产品强 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铭牌;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 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 产品。
二、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 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 三、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四、生产企业概况: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 历史)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 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 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 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 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 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 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 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执 行“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实施规则”(包括1.标记、2.尺寸、轴 荷和质量、3.侧倾稳定角、4.转向装置、 5.制动装置等55项内容)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摘要:为了满足汽车企业在研发、设计、试验、认证与合规等环节在第一时间响应法规标准的变化,满足汽车企业对相关汽车标准法规信息进行系统化、标准化等方面的管理需求。
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通过整合法规相关资源,建立云端与企业自身的标准法规数据库相结合的方式为汽车企业提供了法规标准管理、应用的系统化工具——汽车企业标准法规智库系统。
该系统使企业在汽车产品设计、制造、试验等环节,法规标准应对更准确、解读更迅速、法规标准下发更及时,以提升企业法规应对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关键词:法规标准;汽车企业标准法规智库系统;信息化1《机动车辆(汽车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内容1.1认证申请《规则》主要是参考欧洲汽车产品认证模式制定的,在强调单元发证规则不变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车辆的型号、单元和系列等规定,同欧洲汽车产品认证指令相对应,技术参数基本一致。
车辆系列主要是强调对于用于工厂整体控制,通过发行一致性证书,为后续汽车产品审查提供参考依据。
在申请资料中,应该严格遵循《规则》中相关内容要求,制定完善的执行报告。
1.2型式试验根据《规则》中相关规定,明确型式试验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国家对于汽车产品标准要求。
1.3生产一致性检查主要是强调根据《规则》要求制定执行报告,并做好现场审查工作,保证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一致,以此来保证产品认证标准的合理性。
就生产一致性审查工作开展,参考欧洲产品的认证指令中关于生产一致性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了新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初始工厂审查内容。
其中主要是包括对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审查和质量控制能力审查,要求在现场审查工作,需要对生产一致性计划进行充分的审查,包括现场审查和质量控制能力审查,保证计划和实际情况一致。
(2)监督审查内容。
强调在现场监督审查前,审查机构需要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严格的审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方案。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来源:】【更新时间:08-06-11 】【点击次数:333 次】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编号:CNCA-02C-024:20082008年3月10日发布?2008年3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术语3 认证模式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 认证证书6 获证后监督7 认证的变更8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0 认证收费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附件2 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附件3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2 术语2.1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 的两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大于4kw的两轮电驱动车辆(电动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机动车辆。
2.2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大于4kw的两轮或三轮电驱动机动车辆(电动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装置、部件或系统,但是应满足下列条件:(a)下列指标是相同的:(i)整车整备质量;(ii)允许最大总质量;(iii)动力单元的输出功率;(iv)动力单元的气缸容量;并且(b)相同的噪声、排放测试结果;4.1.1)发生变化;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5)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6)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化。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2: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和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CNCA-02C-023:2008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号公告《关于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对于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08年7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
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二○○八年一月一日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4:200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录1 适⽤范围 32.术语 (3)3 认证模式 (3)4 认证程序 (3)4.1认证申请 (3)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4.5获证后监督 (7)5 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展、暂停、注销和撤销 (8)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8)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6.认证标志使⽤的规定 (9)6.1准许使⽤的标志样式 (9)6.2加施⽅式 (10)6.3加施位置 (10)7 认证收费 (10)附件1 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11)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要求 (14)1 适⽤范围本规则适⽤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产品。
2.术语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义见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车辆分类见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程序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同⼀申请单元指车辆属于同⼀类型(L1、L2、L3、L4、L5类),由同⼀⽣产企业制造,具有相同的车架或底盘,以及⽣产企业给出的相同的型式名称。
同⼀种型式的车辆可以包含不同的变形和改形。
4.1.1.1变形:同⼀型式的车辆,其差异可以涉及:——车体的形状;——整车整备质量和⼚定最⼤总质量(差异超过20%);——动⼒装置的型式(⽕花点⽕、压燃、电动、混合动⼒等);——⼯作循环(⼆冲程或四冲程);——排量(差异超过30%);——⽓缸数⽬和结构;——功率(差异超过30%);——⼯作⽅式(对电动车⽽⾔);——牵引蓄电池的数⽬和容量(对电动车⽽⾔)。
轮胎-3C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3C—027:2001 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3.1认证申请 (3)3.2产品抽样检测 (3)3.3初始工厂审查 (5)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3.5获证后的监督 (6)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8)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4.2认证证书格式 (8)4.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8)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9)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5.3加施方式 (9)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7.收费 (10)附件1: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申请单元划分 (11)附件2:轮胎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及质量要求 (14)附件3: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 (15)附件4: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6)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摩托车轮胎。
2.认证模式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1认证申请3.1.1申请单元划分3.1.1.1原则上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系列、同一结构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申请单元划分》。
3.1.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申请方的注册证明材料;2.商标;3.主要原材料供方一览表、质量管理文件、支持性文件目录;4.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安全性能指标规定;5. 产品的结构、技术参数描述:斜交胎或子午胎、有内胎或无内胎、规格、层级、负荷或负荷指数、速度级别;6.生产/检测所需的主要设备、仪器清单;7.其它资料。
3.2产品抽样检测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厂审查。
国家认监委发布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10中国橡胶政策快递Policy Delivery在北京市、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深圳市8省市2014年3~5月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了重点检查,42家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中6家被追缴税款。
8个检查组共核查企业1723家,发现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6家,取消其高42家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税款;发现已不符合条件或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36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在问题但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132家。
其中包括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处理意见认为“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仍符合条件”;凯迪西北橡胶有限公司,处理意见认为“人员管理不规范,仍符合条件”。
9月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2015年第27号)。
公告指出,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5年12月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
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可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方式自然过渡。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使国家认监委发布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依据标准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进行了微调,适用范围描述调整为“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N、O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不适用于翻新轮胎及专为竞赛设计的轮胎,增加了部分新的轮胎规格。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目录1.适用范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4.1 认证的托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 1 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 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畴本规那么适用于 M1类和N1类汽车内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3.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3.2 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4.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要紧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结构和材料;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那么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托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 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 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差不多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2 。
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刻一样情形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 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 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结构和材料;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 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 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2 。
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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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3C—027:2001 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3.1认证申请 (3)3.2产品抽样检测 (4)3.3初始工厂审查 (5)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3.5获证后的监督 (6)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8)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4.2认证证书格式 (8)4.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8)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9)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5.3 加施方式 (10)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0)7.收费 (10)附件1: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申请单元划分 (11)附件2:轮胎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及质量要求 (13)附件3: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 (14)附件4: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5)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摩托车轮胎。
2.认证模式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1认证申请3.1.1申请单元划分3.1.1.1原则上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系列、同一结构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申请单元划分》。
3.1.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申请方的注册证明材料;2.商标;3.主要原材料供方一览表、质量管理文件、支持性文件目录;4.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安全性能指标规定;5. 产品的结构、技术参数描述:斜交胎或子午胎、有内胎或无内胎、规格、层级、负荷或负荷指数、速度级别;6.生产/检测所需的主要设备、仪器清单;7.其它资料。
3.2产品抽样检测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产品抽样检测和工厂审查可同时进行。
3.2.1抽样原则样品应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的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指定。
注: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 初始认证的抽样规格选定:在每一申请单元中,根据申请的规格数量进行样品抽取。
申请规格数量在5个以下(含5个规格),随机抽取一个样品;申请规格数量在5-10个(含10个规格),随机抽取两个样品,以此类推。
3.2.3 抽样数量3.2.43.2.4.1产品标准汽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 GB9744《轿车轮胎》 GB9743摩托车轮胎: 《摩托车轮胎》 GB518注:产品标准采用现行有效实施的版本3.2.4.2检测项目检测项目见附件3《轮胎产品认证检测纲要》3.2.5检测机构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的经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不得委托生产企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3初始工厂审查3.3.1 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才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 个人日。
3.3.2工厂审查内容3.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通用要求”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4)。
3.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1.标记与说明目测检查标记与商标与申请认证产品是否一致。
2.现场抽取样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3.关键零部件(见附件2)供应商满足产品要求一致性能力的验证。
3.3.2.3 审查范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所有的加工场所。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工厂审查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样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进行产品检测复试。
整改结果合格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认证。
工厂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3.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产品检测、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其中:产品检测时间,自抽取样品由工厂送达认证机构指定检测实验室之日起计算,每个工厂送检产品的检测周期为3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的监督3.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3.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 监督的内容3.5.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工厂复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3.5.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4)实施。
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审查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1-4个人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在获证起的4年内,其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以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以后每4年为一个审查周期。
3.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同于本规则3.3.2.2条的规定。
3.5.3监督时的样品检测获证起的4年内,对生产厂的获证产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单元的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获证后的第5年,按照认证单元对具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以后每4年为一检测周期。
3.5.3.1 抽样数量在获证产品范围内,应按照不同结构分别选择代表性单元,随机抽取样品。
3.5.3.2检测项目同于本规则3.2.4条的规定。
3.5.4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果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
逾期将停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告。
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认证证书格式根据轮胎产品申请单元划分的特点,其认证证书采取正、副本制。
正本注明获证工厂名称、地址、产品类别、符合的相关标准;副本注明产品规格。
无正本,副本无效。
只有在认证证书的副本中填写的规格产品,才可使用强制性认证标志。
4.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4.3.1变更程序4.3.1.1对于获证后又提出的扩大产品认证证书范围的申请(如已获得载重汽车斜交轮胎的证书,又申请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类别时),因扩大申请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不同,由认证机构组织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对其进行现场审核并直接进行扩大类别产品的抽样;待现场审核通过以及样品检测合格后,批准增补类别的认证注册。
4.3.1.2 对获证后又提出扩大同类别或同一单元扩大产品规格的申请(如已获轿车子午线轮胎80系列证书,又申请70系列时),因扩大申请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不变,可直接对认证产品进行样品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批准增补产品的认证注册,工厂检查可待年度监督时一并进行。
4.3.2样品要求抽样数量见本规则 3.2.3;检测项目见附件3《轮胎产品认证测试纲要》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5.3 加施方式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均应将强制性认证标志刻在模具上。
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7.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申请单元划分附件1.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申请单元划分附件2轮胎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及质量要求(2)对于生产轮胎内胎的工厂,轮胎气门嘴/芯视为关键零部件。
附件3.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附件4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3.1 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