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制度(已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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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制度

为加强寄递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保障寄递渠道的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寄安全保障

(一)企业在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企业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客户已出具安全证明的,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保存至少1年。

(三)企业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批量交寄较大的用户,不方便逐件验视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并建立诚信档案,对所寄物品进行抽样验视,如发现违规寄递,立即取消协议并逐件验视。安全协议书要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企业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与经营者(寄件人)签订代收货款服务合同,明确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快递运单上双方签字。

(五)企业应加强对运输快件的安全检查,发现可能损害人员安全的物件,应立即停止派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

报总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保证人员安全。

二、用户信息安全保障

(一)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二)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

(三)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四)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约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信息交换使用的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五)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签订信息安全保障协议条款,明确企业与第三方的安全责任。对于第三方出现的信息安全事故,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七)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人身安全管理

1.企业员工应遵守国家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交通工具和机械设备,使用前认真检查,确保运转正常,性能良好;使用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2.收件、派件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交通安全。

3.出门在外要看护好自己车辆、车上物品及随身携带的钱物,谨防盗窃。

4.揽收快件时加强内件的验视,防止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快递渠道,危害人身安全。

5.严禁跨越、踩踏运行中的分拣传输设备。

6.不能随意触摸带电设备和任何电源装置。

7.身体任何部位都不能接触运行中的设备。

8.拣取较大邮件、快件时,注意不要刮碰到周围人员或物件。

9.拣取较重邮件、快件时,要注意对腰部、腿脚等的保护。

10.分拣作业时不使用带绳工牌,防止被夹,女工尽量留短发或者戴工作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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