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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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申通网络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寄安全保障制度
1.各网点公司在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2.各网点公司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客户已出具安全证明的,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并保存。
3.各网点公司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三条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各中转部应加强对中转快件的安全检查,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的快件,应立即停止操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
第四条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各网点公司应加强对到达快件的安全检查,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的快件,应立即停止派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
第五条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各网点公司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寄递服务人员及客户的安全。
客户及快件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除为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各网点公司应对寄
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保密。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各网点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认真学习总公司各项安全性文件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安全性文件,并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加强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
第九条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网点公司,总公司将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金,直至取消其申通品牌经营资格,且不免除相关国家机关依法规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