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1、企事业单位办学;2、社会团体办学;3、民主党派办学;4、公民个人办学;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发放证书、招生区域、招生对象以及场地、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程序1、申报办学法人必须具有新郑市户口。
有意办学者,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连同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教体局成职教科。
2、审查市教体局根据其申请,同意其筹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完善材料及办学条件,发放申请办学应交的各种材料及表册;不同意其筹设的,应说明原因。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实地考察在各方面都具备办学条件后,市教体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及学校设置标准对其逐项进行验收。
4、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其能否办学。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3.27•【文号】•【施行日期】1996.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3月27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较快,对广开学路,培养人才,促进办学体制改革,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学校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难以保证;一些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不端正,在招生、收费、颁发证书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一些学校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规章制度,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帐目不清,少数学校的举办者转移、挪用甚至侵吞学校财产;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力量薄弱,管理不力。
这些问题,影响到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已经引起各方面的普遍关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重视,采取措施,抓紧解决。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部门管理工作的范围,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及时研究、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名负责同志抓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明确主管处(科)、室和有关处(科)、室的职责,配备和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经费,保证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制度要严格按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学校。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简称《条例》,下同)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和培训部。
第三条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办法。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领导,维护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成立、变更、解散第七条举办教育机构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置;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但已有一定基础的,可以先申请筹办。
筹办期的教育机构不得招生。
筹办期不得超过2年,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八条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具法人资格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出具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6年度收费综合年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6年度收费综合年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6年度收费综合年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物价局《东莞市2006年度收费综合年审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东莞市2006年度收费综合年审工作方案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辖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收费、路桥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2006年度的收费及收费公示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年审。
为使收费综合年审工作全面、扎实、有效地展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收费综合年审办公室由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国税、地税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收费综合年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年审办),设在市物价局(联系电话:22830662、22830672)。
市年审办负责对全市收费单位2006年度收费执行情况的综合审查工作。
二、收费综合年审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收费、路桥收费和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市直属单位及其基层单位,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各镇街有关收费单位以及相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均列入此次收费综合年审范围。
属2006年10月1日以后设立收费项目,并核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东莞市教育收费许可证》和《东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以下统称《许可证》),暂不列入本次年审范围。
(二)内容1.收费单位是否按省、市现行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收费;2.收费单位是否仍执行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3.收费单位是否按国家、省和市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个体、民营、“三改”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低保对象等收费优惠政策执行;4.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5.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票据收费;6.镇街、收费单位是否按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0〕85号)的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7.镇街是否按市政府要求落实一个窗口收费制度。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须知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须知[作者:市成教网转贴自:市成教网点击数:8007 更新时间:2004-1-1 ]一.申报条件(一)申请者资格1.申请者原则上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若外地企业或个人在我市举办紧缺专业的培训学校经批准可采用办学保证金形式,其资金额等于办学注册金。
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须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市本级及所在三区(海曙、江东、江北)在100万元以上,其余各县(市、区)在60万以上。
3.公民个人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学条件1.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1)必须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
开办注册资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三分之一。
(2)其设置标准暂按《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执行。
2.非学历教育机构(1)市级(含三区)教育机构注册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县(市、区)级30万元以上。
(2)市级教学场地在5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级300平方米以上。
(3)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聘请的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年龄男70岁、女65岁以下。
(4)有与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开办计算机专业的,应有最大众化以上的计算机40台,县(市、区)级20台以上。
二.审批程序(一)申请须递交的材料:申请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场地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及发展规划;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联合办学的,应递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1.申请。
由主办者递交申请报告,汇报办学设想,提供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资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宁波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以收到该表之日起为正式受理日期,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受理通知书。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
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
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五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
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第六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11.18•【文号】[1991]价费字548号•【施行日期】1991.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1991〕价费字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保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以下简称办学单位),举办面向社会(本单位以外)招生、不包分配、经费自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进修班等(以下简称培训班)。
二、社会力量办学要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统一计费办法或收费标准。
三、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收费按所在地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学费收入主要用于办公经费、房租、水、电支出,教师兼课酬金、管理人员工资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年12月28日(87)教审字008号《关于发布〈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结余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五、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社会自愿性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社会各类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的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建立良好的社会培训收费秩序,促进社会培训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自愿性培训,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完全由参训人员自主选择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
社会自愿性培训,主要包括自学考试、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评等考前辅导、各类专业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及理论研讨班、业务学习培训班等。
第三条社会自愿性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省计委负责全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省级组织举办的全省性培训收费的管理;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本地社会自愿性收费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开展的自愿性质的培训,除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外的培训,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
具体收费规定如下:1.报名费,每人不超过10元。
2.培训费:一般业务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45分钟)不超过3元。
实用技能性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高层次或特殊、复杂的技能培训,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在50%以内上浮。
3.资(材)料费: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可另外收费。
由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教材,按定价收取;培训单位自编或购买外单位的辅导材料或讲义的,按实际印刷工本费或进价收取。
在培训中进行实际操作并有材料消耗的,可按材料实际成本收取材料费用。
资(材)料费的具体收取金额,由培训单位据实测算,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4.食宿费:可参照关于会议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5.结业证工本费:发放结业证的培训班,可收取结业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为每证不超过5元。
第五条下列社会自愿性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即培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办班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参训对象协商议定。
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8-04-10
文号:粤价函[1998]132号
关键字:
地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粤价函[1998]132号
省劳动厅:
《关于再次申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的函》(粤劳技函[1998]41号)悉。为加强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职业培训的健康发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有关培训收费的管理规定,现就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和技能鉴定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摩托车维修工
办公设备维修工
计算机录入处理员
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计算机软件工
餐厅服务员
客户服务员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C
46-013
46-
46-
46-
03-127
17-
46-
家庭服务员
按摩师
保育员
推销员
音响调试工
眼镜验光员
车缝工
无线寻呼员
附件3: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次
以上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粤劳培[1992]8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常用通用工种分类表
序号
类别
工种代号
工种名称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A
09-018
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相互表格
附件1编号:***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举办者:拟办教育机构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市教育局制填表须知一、本表(含附件)应报一式三份,所有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除填写本表外,申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一)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二)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四)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教育机构章程(草案)六、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另外还必须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七、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八、教育机构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审批机关,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退举办者。
一、简况表注: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三)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一)三、申请办学个人情况(法人独资举办者免填)四、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表五、拟任校长(负责人)履历表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附件(二)六、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七、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注: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作附件(四)八、办学审批(一)附件3县(区)教育局办学许可证申领表**市教育局制-!附件2县(区)民办学校备案汇总表。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X X 市社会力量办学(中等层次)申报审批表申报学校名称XX市XXX中学学校法人代表姓名 XXXXX市行政审批局印制填表说明1.本表按一式二份填报。
2.填表要实事求是,清晰明白,属于该填的内容均应填写;表中有的项目如写不开,可按原格式另附纸填写。
3.学校基本情况:申报学校名称应填写学校全称;举办者填写社会组织全称或个人姓名;办学形式填写全日制、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完全中学;学校计划规模填写××轨制××阶段,如四轨制普通高中;学校领导机制名称填写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筹建学校资金填写大写数字,如肆佰万元;学校联系电话尽量为座机电话;学校详细地址格式为保定市××县(区、市)××街××号。
2.学校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工作单位及职务指现在工作单位及所任的职务,无单位及职务可不用填写;家庭住址格式为保定市××县(区、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照片应使用近期两吋免冠照片;简历格式为××年××月至××年××月在××(单位)担任××(职务),并简单介绍主要工作表现;在职单位证明格式为同意××同志担任××学校××;在职单位盖章;日期填写阿拉伯数字,如2016年3月1日。
3.校长基本情况:参照学校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4.办学工作人员情况:年龄填写阿拉伯数字;政治面貌填写党员、团员、群众;文化程度填写博士后、博士、硕士、本科、大专等;现任学校职务即在该民办学校拟任的职务,如财务总监、出纳、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会计、教师等;专兼职填写专或兼,即专职或兼职;在职单位及证明填写原在职单位和证明人姓名。
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
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六)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五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社会力量"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第八条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九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十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第十二条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第十三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第十四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类制定#第十五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第十七条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九条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条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第三章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校董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以上董事应当具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按照校董会规程推选#董事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教育机构的董事(但是!因特殊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委派的除外#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执行!但是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设立校董会的!由校董会提出(不设立校董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第二十三条担任教育机构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四条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育机构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第二十八条教育机构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的教材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并充分借助广播电视大学和广播电视学校的作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由所在教育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第三十二条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教育机构应当将其印章式样报审批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任何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第四章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第三十五条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该教育机构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该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三十六条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第三十七条教育机构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第三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第五章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解散第三十九条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条教育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教育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第四十一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者举办者根据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教育机构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可以予以协助"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关应当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第四十三条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教育机构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第四十四条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予以封存"第六章保障与扶持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扶持"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第四十七条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第四十八条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专任教师在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第四十九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参加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歧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在社会力量办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育机构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第五十五条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第五十六条审批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所批准的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部门在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收取费用的#退回所收费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社会力量举办不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八条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不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成立或者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可以继续保留!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应当补办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其中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自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施行之日起施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民办幼儿园申请收费备案须知
民办幼儿园申请收费备案须知办理机构:东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办理地址: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6楼联系电话:22830673一、主要依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已领取《办学许可证》的)到市物价局办理。
二、办理程序:(一)办学机构提交备案报告办学机构按规定的价格备案格式(附后)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备案报告格式说明如下:1、“备案事项”栏填“**幼儿园收费标准”、2、“备案依据“栏填“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3、“备案内容”栏首次申请备案的:详细填写收费项目、标准(如保教费、住宿费及代收代管费的收费标准);调整标准备案的:详细填写现行收费项目、标准和拟调整的收费项目、标准。
上述所填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实事求是,收费标准不得随意上浮或下调;要求规范填写、字迹清晰(尽量使用电脑打印)。
(二)签署意见:备案报告由办学机构盖章后,送当地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助理所在办公室[一般设在财经(经贸)办]及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提交申请:办学机构将《备案报告》及以下资料送市物价局。
1、办学机构相关情况(另纸说明):首次申请备案的:详细说明办学性质、投入资金、教学场所面积、教学设备配置、师资、管理人员及班级设置、预算招收幼儿人数等。
调整标准备案的:详细说明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原因,如资金、教学、设施、设备、师资等与办学相关的各项费用增减情况。
2、成本测算资料:幼儿园过去1年的培养成本以及调整后2年的收支预算(首次申请收费的提供未来2年的收支预算)(可参照《东莞市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表》的内容)。
3、合法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合法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1份(新办的提供验资证明)。
(四)市物价局收到幼儿园收费备案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将审查教育培养成本,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制发备案批复文件。
(五)办学机构申领(换领)《东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1、办学机构接市物价局备案文件后,填写《东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可登录“东莞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分别送当地镇(街)教育主管部门、物价助理所在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市物价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000年九月十八日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的人员为招生对象、教授高等教育课程,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补习、进修、辅导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领导,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其中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性质的,还应当接受省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的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有所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管理制度;(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办学经费、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三)有大学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业务专长及管理学校能力的学校负责人;(四)有适应专业教学要求和相对稳定的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教师,其中担任专业技术课的教师须具有3年以上专业教学实践经验。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徐闻县邮政局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核内容
发证股室审核人
股室负责人复核
分管领导
签名
机关负责人
核发意见
审核人①
审核人②
发证政策依据适用正确
打印文字及数据准确无误
许可证号码
发证日期
核证日期
有效日期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申请表
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
申单位:
广东省物价局印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国内信函(含邮简)
克
粤价[2006]261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单位名称
徐闻县邮政局xxx邮政所
负责人
林XX
经办人
王XX
地址
徐闻县徐城镇XX路XX号
电话
480000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正文:----------------------------------------------------------------------------------------------------------------------------------------------------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1994年6月13日以粤府[1994]66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学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以财政拨款为主,投入经费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保证在校学生平均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政府鼓励群众捐资、社会集资办学,多渠道增加教育投资。
第四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者不缴交学费;大、中专师范院校的学生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学杂费。
除前款以外的种类教育,受教育者应缴费入学。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可酌情减免学杂费。
第五条基础教育(包括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按学期,高等教育按学年,托儿所和幼儿园按月度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是教育收费主管机关,各级教育、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物价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条教育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公办学校应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以下统称《教育收费许可证》。
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教育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 请 表
申 请 单 位:
办学类型(幼儿园、中、小学)
学校等级:
东莞市物价局印制
应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代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主管部门
开户银行及帐号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
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主ຫໍສະໝຸດ 管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意
见
收费许可证号码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负责人: 核对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