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八讲④)

合集下载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8)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8)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8)民法第七部分一、诉讼时效的效力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我国采取胜诉权主义,即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起诉权利不消灭,消灭的只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

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了。

后甲听朋友说,该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要求乙返还。

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A. 不予支持B. 予以支持C. 不受理D. 支持一半借款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已过,但是按照《民法通则》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以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又以不知道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被告、有诉讼请求、有事实和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A。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应掌握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和可变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可变期间是相对除斥期间而言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分三种情况:(1)一年的短时效期间:①身体受到伤害(但如果身体伤害是一个产品责任问题,适用《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但如果有隐蔽瑕疵的,有两年的追诉期)③保管物品而要求赔偿的④拒付、延付租金(2)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3)适用四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4)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它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而且是从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

例: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A. 一年B. 二年C. 三年D.。

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三讲②)

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三讲②)

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三讲②)第二节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的积极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积极条件:(1)当事人必须有结婚的合意。

(2)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重婚。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当事人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包括三代)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当事人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我国对结婚实行登记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由他人代理。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的男女两性结合,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的原因:(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婚姻登记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发现并查明有无效婚姻的事实,即应当宣布该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则基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二是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此外,受理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婚姻无效的原因时,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非法学真题2009年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非法学真题2009年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非法学)真题2009年(总分:7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胡某花了 1.5万元找刘某算命,后觉得刘某算得不准,将刘某告上法院索要算命款。

对胡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二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B.二者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C.二者之间形成侵权关系D.二者之间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A.B.C.D.V民事法律关系。

[答题思路]思考方法就是我国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是否规制这种社会关系。

跟赌博形成的债务一样,这种算命也是民法所不承认的,所以选D。

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条件是()A.征得被监护人同意B.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C征得其他监护人同意D.征得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同意A.B.VC.D.监护人的职责。

3.甲、乙、丙三人平均出资,自愿合伙成立了一个采石组,约定三人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采石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劳动安全。

在一次爆破作业中,乙违章操作致左眼受伤,花去治疗费5千余元。

此损害应当()A.由甲、丙共同承担B.由甲、乙、丙共同承担C由甲全部承担D.由乙自行承担A.B.VC.D.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4.某医院与危重病人家属签订医疗协议。

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有一免责条款:“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发生任何伤亡情况,医院概不负责。

”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协议的效力为()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部分有效,部分无效A.B.C.D.V合同的效力。

[相关知识]直接考查《合同法》第53条。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小张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B.小王与小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房屋所有权转移”C.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待甲所建大楼落成时租给乙工作室两间”D.小明的爷爷与小明约定“小明获得游泳冠军后,给小明买1台电脑”A.B.C.D.V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刑法学 2. 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犯罪中,应当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是( )。

A.甲乘坐外国轮船从中国港口出发,当行至公海时实施犯罪B.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失手致中国公民落水而亡C.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与同行的旅客斗殴,致其重伤,该旅客被送入中国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D.丁在其本国境内打猎,致正在该国旅游的中国公民死亡正确答案:C解析: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以及陆地以下的底土)、领水(内水、领海及其领水的水床及底土)和领空(领陆、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所以选项ABD中的行为都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选项C中丙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公海行驶的外国轮船上,但结果却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应当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2.《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 )。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一般定义的文字表述,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

这里的社会危害性是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换句话说就是,只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且需要科处刑罚时才是犯罪。

只要刑法分则规定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一般不能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直接宣告无罪。

3.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 .doc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 .doc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第十八章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主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着一定的关系。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3.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

人身权的种类基于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一般是平等的,比如:劳模买东西也是平等的)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凡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身份权(一般是不平等的)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

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权的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不同。

人格权以人格要素为客体,如姓名、肖像、名誉等,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人格权在主体出生或成立后即依法享有,并不需要实施特定的行为。

而身份权的取得原因不同,某些身份权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行为,或者需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期间皆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

身份权是以一定的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第二节人格权(口决:生身见姓名,名消誉隐准行)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

还有一般人格权:发短信引发家庭不和,侵犯了对方的一般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一是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二是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满,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特征:(1)身体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2)身体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讲①).doc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讲①).doc

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述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在罗马帝国,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国民党政府1931年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应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立法上使用的“民法”一词。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类型: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比如合同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所以它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也就是说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问题:劳动法、税法、财政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吗?不是。

不是平等主体。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包括民法典、婚姻、继承、知产、商法:公司、票据、保险、海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规范系统。

我国采用广义民法的概念。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通过的,156条。

民法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制定法,二是非制定法。

民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1.法律。

包括:(1)宪法;(2)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事单行法(商标法、合同法、继承法、担保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事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2009年法律硕士(综合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9年法律硕士(综合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9年法律硕士(综合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 5.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法律概念中,属于客体概念的是( )。

A.原告B.人民法院C.动产D.不可抗力正确答案:C解析:客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故动产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英美法系又可以称为法典法系B.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C.英美法系国家中,有些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制D.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源于罗马法正确答案:C解析: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

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中英国采用不成文宪法制,法典法系是大陆法系的另一种表述,故A错。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故B错。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源于普通法,而不是罗马法。

故D错。

正确答案为C。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律的这一特性是指( )。

A.法律的规范性B.法律的普遍性C.法律的确定性D.法律的统一性正确答案:A解析: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和方向。

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

4.法学上,将法律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称为( )。

A.法律实施B.法律实效C.法律适用D.法律实现正确答案:B解析:法律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实施的状态和程度。

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①)

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①)

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①)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

特征是:(1)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2)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非全部变更。

(4)合同变更将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合同解除特征是:(1)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这一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

(4)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它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合同解除的方式(△重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即单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
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口决:鲤鱼池更期):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光有不可抗力、迟延履行的不能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
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八讲②).doc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八讲②).doc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特征体现在: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

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

给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

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表现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只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这是债的相对性。

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债权具
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的种类:(口决:主合分特简单)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包括从种类物中挑选出来的物);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这是对多数人之债的分类。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

连带之债因履行而消灭的同时,可转变为一方内部的按份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主债和从债。

单一之债(人数)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

简单之债(标的)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依照该种标的履行而无选择
余地的债。

12。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八讲①)-fashuo.doc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八讲①)-fashuo.doc

第十五章占有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占有的特征在于:(1)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无权占有还可分为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

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

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甲委托乙保管电脑,乙是直接占有,有权占有。

有权占有没有善意恶意之说。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对)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无权占有。

占有物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
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动产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动产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公示手段是登记,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手段是
登记的变更。

12。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九讲④)-fashuo.doc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九讲④)-fashuo.doc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具体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重要)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称为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三种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是延期抗辨权。

时效也是一种抗辨权,是永久抗辨权,这三种是延期抗辨权)(△重要):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包括:(1)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效力: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七讲④)-fashuo.doc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七讲④)-fashuo.doc

第四节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是:(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在我国,留置权只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合同。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重要):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已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债权人欲行使留置权还必须经过至少两个月的催告期方可进行。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2)留置物灭失。

(3)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4)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物权,是在没有约定时产生的,如果双方约定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时,不准留置,仍然是可以的。

视为放弃了留置权)。

(5)留置权实现。

(6)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A到B处加工面粉,前9次没给钱,第10次时加工了100吨,500元的加工费。

A要B补足前9次的加工费,B说只够交最后一次的500元。

问A是否有留置权?没有。

因为前9次A 放弃了留置权。

除非可以证明这十次加工是一个合同或者用自助行为来解释。

质押、抵押、留置同时存在时,留置权优先。

因为是基于标的物本身的债。

12。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七讲③).doc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七讲③).doc

第三节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合同以前规定是要物的,现在是诺成的。

把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分开。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故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设定。

质权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占有质押财产。

第二,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保全质权。

第四,优先受偿。

质权人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在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时返还质押财产动产质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1)主债权消灭;(2)质押财产灭失;(3)质权人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4)质权人抛弃质权;(5)质权实现。

权利质权是指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的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重要):(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2。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讲②)-fashuo.doc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讲②)-fashuo.doc

第二节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

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基于所有权和人格权而发生的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

另外,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债权请求权(并不是适用于债权本身,因为债权并不消灭)。

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

2.物权请求权。

但并非所有的物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

(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

(4)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

(5)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

比如:甲将手表借给乙,约定1年内归还,1年内未过,又过2年后甲问乙要。

乙说诉讼时效已过。

(甲可以追回。

因其让与的是使用权,而所有权具有长久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乙不能以时效已过抗辨)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一般。

2年)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长期、短期)、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口决:身处延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伤势明显的从受到伤害之日起,不明显的从确诊之日起)。

(2)出售质量不合格(不符合特定的标准)的商品未声明。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喝酒酒精中毒草是合理危险,但喝酒甲醇中毒是不合理的危险。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②)-fashuo.doc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②)-fashuo.doc

第六节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担保可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上述财产。

特别担保则是以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其方式有五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

合同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合同担保的种类:约定担保(如保证、定金、抵押、质押)与法定担保(如留置);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定金可以归入到特殊的物的担保)保证(△重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特征:首先,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其次,保证是保证人以信用作为担保的方式,故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最后,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

设定条件包括:1.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

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

2.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3.须主合同合法有效。

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09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八讲④)
第三节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

属于事件(无行为能力人可以是不当得利人。

因为不是民事法律
行为,是事件)。

不当得利取得的原因有:1、受损人自己的行为(多找钱);2、第三人的行为(帐记错);3、自然原因(南方下大雨,两面三人承包的鱼塘,A鱼塘的鱼往B鱼塘跳。

);4、合同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损人不利己不构成不当得利。

利己不损人也不构成。

比如甲化肥厂排出废水,乙把水
引入自己的田里,使庄稼长得很好,不是不当得利,因为甲没有受损。

)。

3.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
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

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
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补充: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区别:1、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形成的损害赔偿之债。

侵权人是债务人,受害人是债权人。


当得利之债受损人是债权人。

2、性质不同: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并非违法行为。

3、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行为之债是由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当得利之债的得利人没有过错。

4、责任方式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不仅赔偿物质损失,还赔偿精神损失。

不当得利只返还不当利益。

5、获利情况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不一定有人获利,但不当得利中一定有人获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