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主观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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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效力贯穿、指导意义

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活动指南、法律解释准则、裁判依据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法律要求、功能

含义:

要求:如实告知、守约守信、及时补救

功能:指导主体活动、司法自由裁量权、平衡利益、弥补功能、解释功能

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法的义务性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后果、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免责事由、构成要件

四、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设立条件、标明字样、合伙人参与经营权的限制、出资方式限制、责任承担方式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含义及区别

含义:发生债权债务、权利的发生转移和消灭

法律效果不同、标的物是否特定不同、对行为人处分权的要求、是否需要公示七、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是设撤变某种民事关系的意图、外在的表示过程、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八、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条件

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生效:当事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九、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所附条件的特点

概念:预设一定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依据

特点:未来性、或然性、非法定性、合法性

十、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效力的确定性不同、效力不同、主张的人不同、条件不同

十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行为有法律意义、代理结果归属被代理人

十二、复代理的条件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取得同意或追认、紧急情况可不同意

十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法律效果不同

十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

法律后果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不同

十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变动方式)、公示公信原则

十六、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不动产、动产

十七、不动产物权变动条件

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准不动产)

十八、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恒久性

十九、拾得遗失物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留置权、有悬赏时的报酬请求权

义务:通知、返还、保管

二十、善意取得

概念:

构成要件:善意、合理对价、公示

二十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限,可取得所有权

构成要件:占有、期间、他人所有、可流通

二十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产生原因、权利义务范围、分割的限制、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二十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份额内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割请求权和转让权、优先购买权、份额设定担保权、物上请求权

二十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根据使用功能,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分为个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每一个所有人享有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所有人之间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复合。

复合性、整体性(转移)、专有权的主导性(前提和基础)、客体的多元性

二十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专有权:排他性、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条件:物理上的独立性、功能上的独立性、能独立登记

共有权:共有部分和附属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成员权:专有权人基于建筑物的构造使用的密切关系,享有的对建筑物的管理的权利,设立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为业主委员会)

二十六、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他物权、限制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使用收益为内容;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有期限性;独立性、但地役权有从属性

二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主体、客体、签合同、有期限

二十八、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胸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组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用益物权、主体、内容、客体、排他性

二十九、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主体、、内容、客体、目的、是否有偿及期限依约定、从属性

三十、担保物权的含义和属性

概念: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三十一、简述混合担保的适用规则

依约定、无约定:物的担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权是第三人提供的、追偿权

三十二、抵押权的设定条件

书面形式、主体、客体、公示

三十三、浮动抵押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概念: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主体:企业、个体、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动产、;书面;条件;优先受偿

三十四、共同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同一债权、数个抵押财产、担保同一债权、连带抵押

三十五、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额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约定担保债权、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优先受偿

三十六、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定的担保物权、动产、无追及力

三十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合法占有、同一法律关系、未履行、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十八、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概念:占有人在占有受到他人侵害的情况下,请求不法行为人返还占有物、停止对占有的侵害、排除对占有的妨害、恢复占有的原状的物权请求权。

占有返回请求权、排除占有妨害请求权、防止占有妨害请求权

三十九、债权的特征

请求权、相对性、任意性、平等性、期限性

四十、法定抵消权的含义和使用条件

概念: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消

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主动债权届期、种类品质相同、不存在依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能抵消的情形。

四十一、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

一方获利、一方受损、因果关系、没有法律原因

四十二、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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