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学重点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考研法硕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

考研法硕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简答题1.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本代理和再代理及表见代理)(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3.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4.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5. 诉讼时效与除斥之间的区别6.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7.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8.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成立条件9. 简述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及其条件10.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11按份共有13占有14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5.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6. 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17.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条件;18.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9.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20.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1. 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22. 格式条款的含义和特殊法律要求;23.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24. 债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5. 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区别26.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辨析题1.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用合同成立的原理对此进行辨析)。
2. 冤有头,债有主”(合同的相对性、连带债务的承担、共同侵权)3.:“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关系4. 一手托两家,顾头不顾尾(滥用代理权、居间合同)5.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代理)6. 冤冤相报何时了。
(诉讼时效、除诉时效、侵权行为)7. 不知者不怪,无知者无畏。
(善意取得、不当得利、侵权行为)8. 拾得财产要归公。
(拾得遗失物、先占)9. 拾金不昧(拾得遗失物、先占、悬赏广告、无因管理)10.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当得利)11. 买卖不在仁义在(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12. 有言在先,不得反悔。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别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如此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当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当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如此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当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如此承当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法硕联考民法学复习中必看知识点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中必看知识点民法学的特点最主要体现为其理论性强、系统性强、知识点多,正如以上所指出的那样,民法学课程的重点并不只是体现在哪几个章节,可以说,《考试指南》和《考试大纲》中所列出的知识点都是考试重点,考生在复习时,要做到准确、全面、深入,只有这样,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所谓难点,是相对于考生能够比较直观地、容易理解的部分而言,是考生在复习时,不能很好地把握地、需要通过深入思考、综合分析才能比较透彻掌握的知识点。
当然,由于考生个人能力不同,相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难点,从我们的教学经验来看,下面的问题,可能是大多数考生在复习时所遇到的难点。
1.民法的调整原则。
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可能会觉得其内容比较空泛,或者比较简单。
但这一问题,不仅是考生应当复习的重点,也是大多数考生可能难以掌握的问题。
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考生不仅要理解各原则的含义,还要对民法中的其他制度,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加以理解。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
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53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4.物权和债权的比较。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它们联系密切,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也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财产权。
法硕考研民法学有哪些基础知识点

法硕考研民法学有哪些基础知识点考生们在法硕考研民法学的复习上,需要把这个基础阶段的知识点了解清楚。
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民法学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一、概念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
在联营中,联营各方的地位平等,主要通过章程或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分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的形式包括:1、法人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共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联营主体有法人资格);2、合伙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共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是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3、合同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经营,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三、在联营中主要应当注意两个问题:1、保底条款:指联营一方参与投资、经者管理,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投资及固定利润的条款。
其效力为:(1)该条款无效;(2)联营体亏损时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润应退回;(3)该条款无软不影响联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2、名为联营,实为借贷(1)该条款指一方虽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不论亏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润。
(2)该条款属《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及《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所列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即“隐匿条款,绝对无效”(3)不仅该条款无效,而且整个“联营合同”均归无效。
因为联营是假,借贷是真。
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历来为我国法所不允许。
(4)具体处理有3点:a.本金返还给出资方;b.出资方利息没收;c.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1、登记的概念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
法人登记在我国还有公法上管理的职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以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
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仅仅存在,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
法硕非法学民法背诵版

第一章绪论1.民法概念特征4 渊源2 4/12.民法的解释概念内容3方法7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3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45.民法基本原则5意义46.自愿原则37.公平原则28.诚实信用原则3 功能29.禁止权力滥用原则2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0.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2分类311.财产法律关系vs人身法律关系212.民事权利概念内容3 分类5 保护213.民事义务概念内容314.物的分类415.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分类2第三章自然人16.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法律特征4★★★1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法律特征3★★★18.监护人未成年3 精神病人519.监护人的职责320.宣告失踪概念条件3★★21.宣告死亡概念条件3★★22.个体工商户概念法律特征523.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法律特征424.个人合伙概念特征6★★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25.法人概念法律特征4 分类4★设立原则4 成立条件4★★★26.社团法人vs财团法人6★★★27.法人vs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主要区别3★★★2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特征3★★★29.法人的变更4 终止430.非法人组织概念特征5★★3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5★★3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8★★33.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事项6★★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34.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2★★分类6★★形式235.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4★★★★3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点★★37.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3 类型6★★★38.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类型2★★39.显失公平概念特点3★★★40.无效民事行为vs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3★★★4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4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3第六章代理43.代理概念法律特征4★★★适用范围2 种类344.代理权行使规则3★★45.表见代理概念构成条件4 ★★★★常见情形3★★46.委托代理的终止347.法定、指定代理的终止348.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仍然有效4★★★第七章诉讼时效49.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3★★★50.短期诉讼时效4 长期诉讼时效351.诉讼时效中断2 中止2★★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52.物权概念内容4 特征6★★★分类45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54.不动产物权的变动355.动产物权的变动456.物权的保护5第九章所有权57.所有权概念特征6★★权能4 限制4★★58.所有权原始取得6★★继受取得4★59.善意取得概念条件3★★★第十章共有60.共有概念特征4★★61.按份共有概念特征6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5★★63.共同共有概念特征3★★64.共同共有人的权利2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6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特征4★★★内容3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66.相邻关系概念特征3★★★处理原则2第十三章用益物权67.用益物权概念特征3★★★种类68.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登记对抗>概念特征5★★★承包人权利3 义务469.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概念特征5★★★使用权人权利4 义务470.出让、转让vs行政划拨5 ★★★71.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特征4★★★内容372.地役权<登记对抗>概念特征6★★★★地役权人权利3 义务273.地役权vs相邻关系4★★★★第十四章担保物权74.担保物权概念特征4★★★登记生效不动产、不动产权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对抗动产75.抵押权概念特征3★★76.可抵押财产7 不可抵押财产677.抵押人权利1 义务3★78.抵押权人权利3 义务1★79.质权概念特征3★★80.质权人权利4 义务3★81.出质人权利5 义务2★82.权利质权7 123交付设立 456登记设立83.留置权概念特征3 成立要件4★★★84.留置权人权利5 义务3★第十五章占有85.占有类型3第十六章债权86.债概念特征487.债权概念特征5★★★88.债的分类689.债的发生根据590.债务转移的要件4★91.债的消灭692.抵消概念法定抵消要件4★★93.提存概念条件3★★94.不当得利概念构成要件4★★★95.无因管理概念构成要件3★★★第十七章合同95.合同概念特征3★★种类596.要约概念条件4★★★ vs要约邀请2/3★★★97.承诺概念条件4★★★98.格式条款概念特殊要求3★★99.缔约过失责任概念适用情况3★★★构成要件4★★★100.无效合同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3效力待定2★★101.全面履行原则6★★102.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构成要件4★★103.先履行抗辩权概念构成要件4★★104.不安抗辩权概念构成要件3★★★105.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成立条件4★★★106.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成立条件3★★★107.保证概念特征3 设定4★★★★108.定金概念特征4★★109.违约定金效力3 vs预付款3★★110.合同解除概念特征4★★法定条件5★★★111.违约责任概念特征5★★构成要件3★★承担方式4★★第十八章人身权112.人身权概念特征3★★113.人格权vs身份权4★★114.名誉vs荣誉4★★第十九章知识产权115.知识产权概念特征3★★116.著作权vs邻接权3★117.邻接权内容4118.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2119.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3★★120.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范围6121.专利权无效 5★122.专利权的强制许可3★★123.不是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5★★124.商标权内容3★撤销5125.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5126.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3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127.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2 基本原则5128.结婚的实质要件5129.婚姻无效的情形4130.夫妻人身关系3 财产关系3131.夫妻共有财产5 个人财产5★132.感情却已破裂的判断标准5(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4)133.离婚时的救济方式3134.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4135.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3136.继承概念特征4★★分类3137.继承权概念特征4★★★丧失4★★138.继承法的基本原则4★★★139.法定继承概念特征4★★适用情形5140.法定继承人的顺序2(精神病人宣告死亡)141.代位继承概念条件4★★★142.转继承概念特征2143.代位继承vs转继承4★★★144.遗嘱概念特征4★★形式5 有效要件4★★无效情形5★★145.遗嘱继承概念特征4★★适用条件3★★146.遗赠概念 vs遗嘱继承4★★★147.遗赠抚养协议概念特征4★★★148.遗赠抚养协议vs遗赠4★★149.遗产概念特征4 范围7150.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2★★★15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6★★★15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4★★★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153.侵权责任概念特征4★★154.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4155.侵权责任的方式8156.精神损害赔偿4★★157.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要件3★★158.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当理由5★★外来原因4★★159.共同侵权行为概念构成要件4★★★160.共同危险行为概念构成要件4★★★16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4 16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3。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2024法硕民法重点章节

2024法硕民法重点章节一、引言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和适用,其中民法是法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作为私法的一种,规定了个人和私人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在2024年的法硕考试中,民法的重点章节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2024法硕民法考试的重点章节进行分析和论述。
二、物权法物权法作为民法中最重要的一章,涉及到了财产的转让、保护和享有等方面。
在2024年的法硕考试中,考生需要特别重视物权法的学习和理解。
物权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应该熟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并能够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债权法债权法是民法中另一个重要的章节,主要规定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2024年的法硕考试中,债权法的考察比例较高,考生需要对债权法的相关知识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债权法的重点内容包括债权的成立、履行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应该熟悉债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并能够运用债权法的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四、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涉及到自由意志和平等原则的核心章节。
在2024年的法硕考试中,合同法是一个重点考察的内容。
考生需要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的规定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合同法的重点内容包括合同的要件、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应该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并能够运用合同法的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五、继承法继承法作为民法中涉及到财产继承的重要章节,对于考生来说也是一个重点考察的内容。
继承法的重点内容包括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和遗赠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并能够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六、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涉及到损害赔偿的重要章节,对于考生来说也是一个重点考察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法定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并能够运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法律硕士民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二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二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地役权的概念、特征、设立第十四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质权的概念、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第十五章占有——占有的类型第十六章债权概述——债的概念;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十七章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要约;承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保证;定金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第十八章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特征;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尊严权第十九章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内容;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著作的合理使用;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商标权的保护;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婚姻的成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关系;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放弃;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的概述与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遗嘱的概念;遗嘱的特征;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有效要件;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赠的概念;遗赠的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遗产的概念、特征;遗产的分割原则;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在法硕考研的征程中,民法学无疑是一座必须攀登的高峰。
掌握核心考点,就如同拥有了攀登高峰的关键绳索。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索这 63 个必背的民法学核心考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民法学的基石,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清楚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
客体涵盖物、行为、智力成果等,而内容则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是另一个重要考点。
要明白其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别,比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
还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代理制度也不容忽视。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法律效果。
物权方面,物权的种类和效力是基础。
像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规则。
比如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要掌握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它们的实现方式和优先受偿顺序都需要牢记。
债权也是重点之一。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各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都要清晰。
特别是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存在诸多细节需要把握。
知识产权同样是常考的内容。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权利内容、保护期限以及侵权责任等,都是需要重点记忆的。
人格权也是近年来的热门考点。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内涵和法律保护措施,要理解透彻。
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则等,都是核心要点。
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是必考的知识点。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暨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民法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考试重点及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之民法学考试类型:法硕(法学、非法学)科目类别:民法学适用人群:法硕及司考等考试民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高频考点)①如果属于合同行为,则为效力待定;②如果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则为有效;③如果属于认知能力范围的小额交易行为,如购买文具等,则为有效;④如果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行为,如设立遗嘱等,则为无效。
2.监护人在何种情形下可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如为被监护人缴纳学费、医药费等)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监护人并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需要(如捐赠、赠与其他近亲属等),即便征得被监护人同意,处置行为亦为无效行为。
3.哪些亲属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高频考点)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叔侄、姑舅、外甥等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哪些机构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高频考点)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需要特别注意,责任部门所属区域为被监护人所在地,而非监护人住所地或者监护人工作地等其他区域。
责任部门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不包括监护人的工作单位。
5.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1)宣告失踪的前提及条件①申请主体: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等)。
②宣告失踪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B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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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了解,明白即可,选择题考察的可能性很小,几乎不考)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四、民法的解释五、民法的适用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基础知识,可能考察选择题,一般会用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来混合考察,没有可背的知识点,理解即可)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记得考过两个原则,我当时押了这个点,但最后没有考,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学习民法的基础,我觉得是很重要的,应该多记忆背诵,)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学习民法的基础,这是必须要掌握的,它与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说的,也就是说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这一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我这么说应该懂了吧一般考察选择题,还要注意后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搞混了。
打个比方,两个人结婚了,结婚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夫妻关系则是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可能会涉及选择题,很基础,必须理解)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国家、法人、其他组织)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力、义务为核心,但不限于此,还可能有其他内容,了解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止权力义务即可,其他的不必要知道,有些概念不好理解,容易增加自己的负担,)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举个例子,我欠你100,你有向我请求还钱的权利,我有还钱的义务,他们共同所指的对象即客体:给付,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的类型(必背,当然理解了也可以不背,常考选择题)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必须弄清事件、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容易考选择题。
具体的说,判断事件和行为的区别主要看是否为人的意志所转移,而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要知道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可,当然你可能会问,在继承中,要为腹中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这是立法的原因,学理上存在争议,记住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可)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可能考察选择题)三、自然人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可能考察选择题)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常识吧,考到简答题简直是送分)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了解知道即可,万一考到用自己的话也可以回答)第三节监护(经常考选择题)一、监护的概念和类型二、监护人的设定(明白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的区别,特别是监护人的顺序要熟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记得考过选择题)四、监护的终止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去年居然考了宣告死亡,还好我去年熟读了很多遍,虽然没得满分,4分还是有的,今年虽然不会再考简答题,但还是有可能从其他角度考察的,我认为考宣告失踪的可能性也很小,但还是要熟读,明确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定不要记混了,很容易考选择题,考得很简单,就看你记得清不清楚)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我觉得不是重点,了解即可)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六节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必须掌握,背诵)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个人合伙的成立(对比合伙企业)三、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二、法人的分类(经常考选择题,一定要背)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对比自然人民事能力,它们存在差异)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设立(考过简答题了,可不做重点)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法人的变更(合并分立债务的承担)三、法人的终止(明白终止的几种情况,考察简单题的可能性极低)第四节非法人组织(中外合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为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了解)三、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和责任承担必须记住)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记得好像考过简单题,一般掌握,多看几遍就好)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理解记忆加背诵,主要是和后面合同联系起来,记住几个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记少不记多。
还要注意区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经常混合考察,若做错了多背诵)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了解)一、明示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必背)一、行为人合格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行为内容合法四、行为形式合法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好像附条件考过简单题,重点记住附期限,还要注意区分二者,经常混合考察选择题)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必背)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必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必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注意区分代理与居间人的区别以及与传达人的区别,有真题,注意体会,)二、代理的法律特征(理解记忆)三、代理的适用范围(理解常识,结婚可以代理吗显然不行)第二节代理的种类(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考得很基础,注意细节背诵。
比如考个多选题,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代理分为什么)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再代理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委托代理权的特点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要理解记忆,滥用代理权已经考过简答题了,但仍然很重要,要理解记忆)一、代理权的概念二、代理权的产生三、代理权的行使规则第四节无权代理(注意其和冒名行为、表见代理的区别,一定要下去弄清楚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掌握)三、表见代理(虽然构成条件考过简答题,仍然很重要,背诵)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记住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不终止的几种情况)一、委托代理的终止(理解记忆)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了解)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及意义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必须掌握,掌握了他们的区别也就掌握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二节诉讼时效(必考,一定要记住特殊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重点掌握)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一般考察选择题)第三节期间(了解即可)一、期间的概念二、期间的种类三、期间的计算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种类(基础知识必须掌握,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以此往下细分)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记得物权法定原则已经考过简答题,其他两个原则也很重要,背诵记忆)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必须掌握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方式,虽然没什么可背的,书还是要多看几遍)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二、动产物权的变动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了解)一、确认物权二、返还原物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四、恢复原状五、损害赔偿第九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所有权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在看书时多结合生活实际理解里面的概念,有助于加强记忆)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特征(背诵)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背诵)一、所有权的权能二、所有权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要注意区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多记忆)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二、所有权的消灭第十章共有第一节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特征(背诵)第二节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背诵,联想合伙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去理解记忆)第三节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背诵,通过联想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去理解记忆)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背诵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助于理解它的特征)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考过简答题,这个章节内容很少,但法硕考试考得广而细,越觉得不是重点的,它偏考,所以这个点还是要多加强记忆)一、所有权二、共有权三、成员权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背诵)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结合生活实际,理解记忆,法硕无孔不入)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多考选择题,注意区分,多总结真题)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二、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我们去年好像没这个考点,注意一下)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我记得当时我把这一章节背了很多遍,最后没考到,其实这一章节几种用益物权背起来不是很难,它条理清晰我觉得更有可能出简答题,所以下面几个权利还是认真理解背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种类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特征二、地役权的设立三、地役权的内容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理解记忆)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二节抵押权(常考点,抵押权的顺位必须掌握,本节重点记忆背诵)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二、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实现五、特殊抵押(新增点,我也不知道什么是特殊抵押,注意了解)最高抵押;动产浮动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