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苏府公[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府公〔2011〕2号)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特予公告。
一、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1.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1994年3月10日,市政府第2号令)2.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6日,市政府第24号令)3.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5号令)4.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7年4月18日,市政府第26号令)5.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199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27号令)6.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000年6月9日,市政府第10号令)7.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0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2号令)8.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市政府第13号令)9.苏州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200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5号令)10.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200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9号令)11.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20号令)12.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2年2月5日,市政府第21号令)13.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3号令)14.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2年6月18日,市政府第25号令)15.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27日,市政府第26号令)16.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7号令)17.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2003年4月10日,市政府第33号令)18.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3年5月10日,市政府第34号令)19.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市政府第35号令)20.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市政府第36号令)21.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市政府第37号令)22.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2003年7月24日,市政府第40号令)23.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第42号令)24.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44号令)25.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45号令)26.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2003年12月6日,市政府第46号令)27.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51号令)28.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29.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1日,市政府第78号令)30.苏州市供水办法(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79号令)31.苏州市人民调解办法(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80号令)32.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81号令)33.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82号令)34.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83号令)35.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05年10月9日,市政府第84号令)36.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1月2日,市政府第86号令)37.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第87号令)38.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88号令)39.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12 月30日,市政府第89号令)40.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12 月30日,市政府第90号令)41.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2006年7月4日,市政府第91号令)4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93号令)43.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94号令)44.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95号令)45.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市政府第96号令)46.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2007年3月31日,市政府第97号令)47.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7月25日,市政府第98号令)48.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7年9月8日,市政府第101号令)49.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102号令)50.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3月3日,市政府第103号令)51.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2008年3月3日,市政府第104号令)52.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7月4日,市政府第105号令)53.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2008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06号令)54.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07号令)55.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09年11月3日,市政府第109号令)56.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110号令)57.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0年1月8日,市政府第111号令)58.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201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12号令)59.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13号令)60.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0年2月22日,市政府第114号令)二、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苏府〔1989〕50号)2.关于成立“苏州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通知(苏府〔1989〕64号)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2〕19号)4.《苏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苏府〔1992〕87号)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36号)6.市政府《批转市建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5〕76号)7.关于印发《苏州市农科教结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113号)8.苏州市内部审计规定(苏府〔1996〕10号)9.苏州市群众防空组织工作规定(苏府〔1997〕104号)10.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意见(苏府〔1997〕107号)11.苏州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府〔1997〕115号)12.关于批转市人事局《苏州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1998〕43号)13.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府〔1998〕100号)1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9〕1号)15.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9〕12号)16.批转市社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9〕30号)17.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府〔1999〕31号)1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34号)19.关于印发《苏州市契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66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84号)21.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的通知(苏府〔1999〕97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98号)23.印发《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1号)24.批转市科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市属国有科研机构转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28号)25.关于批转市教委《苏州市终身教育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00〕30号)26.关于印发《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1号)2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8号)28.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57号)29.关于印发《苏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0〕124号)30.关于印发《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1号)31.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2号)32.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3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71号)34.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81号)35.关于批转苏州市加快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号)36.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24号)37.关于批转苏州市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32号)38.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2〕36号)3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5号)4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41.关于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66号)42.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73号)43.批转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81号)4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03号)45.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110号)46.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47.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138号)48.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阳澄湖涉渔活动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3〕1号)49.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20号)50.印发《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28号)5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32号)52.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苏府〔2003〕64号)5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控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64号)54.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5号)55.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56.关于印发《苏州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88号)5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7号)58.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8号)59.关于适当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苏府〔2003〕103号)60.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17号)61.批转《关于收购改造市区营运中巴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3〕121号)6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26号)63.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苏府〔2003〕127号)64.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28号)6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35号)66.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54号)6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62 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4号)69.批转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5号)70.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苏府〔2003〕168号)71.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72号)72.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74号)73.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2号)74.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7号)75.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3〕188号)76.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94号)77.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府〔2004〕1号)78.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苏府通〔2004〕3号)79.批转关于加快苏州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9号)80.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苏府〔2004〕23号)81.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苏府〔2004〕24号)82.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载体功能的意见(苏府〔2004〕25号)83.关于加快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共性服务平台的意见(苏府〔2004〕26号)84.关于印发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5号)8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6号)86.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府〔2004〕49号)87.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51号)88.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5号)89.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6号)9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程序的通知(苏府〔2004〕57号)91.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苏府〔2004〕64号)92.关于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66号)93.印发关于苏州市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67号)94.印发关于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70号)95.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73号)96.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4〕74号)97.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91号)98.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94 号)99.关于印发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苏府〔2004〕123号)100.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金阊沧浪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4号)10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9号)102.关于批转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0号)103.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划的通知(苏府〔2004〕144号)10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105.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号)106.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5〕1号)107.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4号)10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6号)109.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苏府〔2005〕7号)110.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号)111.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22 号)112.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23号)11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34号)114.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1号)115.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8号)116.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117.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失管房地产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76号)11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82号)119.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度)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87号)120.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0号)121.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122.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苏府〔2005〕118号)123.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1号)124.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7号)125.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28号)126.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苏府〔2005〕132号)127.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7号)12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38号)129.关于促进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2005〕142号)130.关于印发苏州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2号)131.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26号)132.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33号)133.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和基础设施标准的通知(苏府〔2006〕35号)134.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法定授权组织以及原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06〕55号)135.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56号)136.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苏府〔2006〕57号)137.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73号)138.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13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80号)140.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141.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90号)142.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143.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00号)144.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府〔2006〕102号)145.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的通知(苏府〔2006〕114号)146.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16号)147.关于印发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25号)148.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6〕144号)149.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150.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苏府〔2006〕154号)151.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58号)15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153.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府〔2007〕10号)15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25号)155.市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苏府〔2007〕26号)156.扩大市区禁煤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1号)157.关于划定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2号)158.市政府批转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5号)159.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16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9号)161.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7〕40号)162.市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16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5号)16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8号)16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74号)16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84号)167.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法定授权组织及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府〔2007〕89号)16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97号)169.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99号)170.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00号)17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01号)17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02号)17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意见(苏府〔2007〕107号)174.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苏府〔2007〕108号)175.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9号)176.市政府关于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10号)177.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7〕111号)17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14号)179.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15号)18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24号)18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26号)182.市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18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39号)18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185.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推进国内经济合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49号)186.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52号)187.市政府批转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1号)18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2号)189.市政府关于批转2008年度苏州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5号)190.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6号)191.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7号)19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9号)19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号)19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195.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苏府通〔2008〕31号)196.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36号)197.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19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40号)199.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46号)200.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8〕47号)20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苏府〔2008〕48号)202.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1号)203.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2号)204.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65号)20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20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8〕72号)。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8月3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6
•【字号】苏府[2014]114号
•【施行日期】2014.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苏府[2014]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市委第89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不得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的项目,市(县)、区各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试点镇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对接,不断提高承接水平。
根据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我市将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
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附件。
苏州市卫生间标准
苏州市卫生间标准一、数量充足、分布合理1.卫生间数量应满足公共场所和家庭使用需求,位置设置合理,方便使用。
2.公共场所应标明卫生间的位置和指引标识,提供方便快捷的指引服务。
二、厕位数量满足需要,男女厕位比例符合规定1.男女厕位比例不大于2:3,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根据公共场所的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或减少厕位数目。
三、专人保洁,职责明确,干净无味,运行良好1.制定卫生间的清洁和维护计划,并安排专人负责保洁和维护。
2.保洁人员应职责明确,工作质量有标准要求。
3.卫生间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各类设施运行良好。
四、智慧管理,使用者参与评价,实现有效监督1.卫生间应采用智慧化管理系统,如使用情况实时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等。
2.使用者可以对卫生间进行评价和反馈,实现有效监督。
五、免费开放1.公共卫生间应免费开放,方便公众使用。
六、室内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1.每个卫生间的室内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以满足人数较多的场合需求。
七、男女厕位比不大于2:31.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来设置,一般不大于2:3。
八、有独立家庭卫生间1.家庭应设置独立的卫生间,以保障家庭成员的隐私和卫生。
2.家庭卫生间应具备基本设施,如洗手盆、马桶等。
九、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5米1.卫生间室内净高度应不低于2.5米,以保证空间感和舒适度。
十、单排厕位卫生间外开门走道宽度不小于1.0米、双排厕位卫生间外开门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1.单排厕位卫生间外开门走道的宽度不小于1.0米,双排厕位卫生间外开门走道的宽度不小于1.5米,以保证通行顺畅。
2.卫生间的门扇应向外开启,不应向室内开启,保证安全和使用方便。
十一、室内所有水、电、暖通等管线宜全部暗装1.室内所有水、电、暖通等管线宜全部暗装,以保持卫生间整洁和美观。
2.管线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安装和维护,保证安全和使用效果。
十二、配备应急灯和灭火器1.卫生间应配备应急灯和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97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挂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城市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市政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章,拟订市容市政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市政公共设施、城市照明、环卫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参与制定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三)对市区市政、城市照明、环卫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维修养护。
对市区道路、桥梁实行统一的路政管理。
负责市区主次干道的占用和挖掘管理。
负责对市区主要道路及两侧和公共场地,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临时堆物的审批和管理。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公共厕所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民和游客的健康与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障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提供舒适的使用体验,特制定《城市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规定》,以规范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保障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提高市民和游客的使用体验,维护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
第二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使用者。
第三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地段,方便市民和游客的使用。
第四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明确设置使用时间,并保证使用时间内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卫生标准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卫生环境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二章设施规定第六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建设洁净、明亮、通风良好的环境,确保使用者的舒适感。
第七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马桶,洗手池,纸巾,卫生用品和婴儿护理设施等。
第八条城市公共厕所的设施应当安全可靠,使用方便,合理布局,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第九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立合适大小的候位区域,为排队等候的使用者提供便利。
第三章清洁管理第十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定时清洁和消毒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厕所的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厕所的清洁和消毒应按照卫生标准进行,使用符合规定的消毒剂和清洁用品。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充足的清洁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液、洗手纸、卫生纸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卫生意识。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
第十七条市民和游客对于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5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委主要负责研究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重大规划、政策和办法;(二)指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三)确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城市管理的工作职责,下达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四)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五)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市城管委是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机构,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城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市城管委日常工作。
市城管办设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任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城管办在市城管委领导下,负责处理市城管委的日常事务。
市城管办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市城管委日常工作,筹备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文件,处理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二)传达贯彻落实市城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承办市城管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地、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考核,并根据考核公示的结果,核定拨付经费,落实奖惩措施;(四)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五)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1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十三日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确保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截污治污率,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废)水、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集中式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排水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的排水户及对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户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排水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市政、城管、卫生、工商、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根据排水水质情况,排水户分成以下五类:第一类是生活污水排放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商场、浴场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一类排水户);第二类是餐饮污水排放类,包括宾馆、酒店和各类饮食店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二类排水户);第三类是浓度较高、含杂物较多的污水排放类,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和农贸市场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三类排水户);第四类是含有沉淀物排放类,包括从事机动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排水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四类排水户);第五类是有毒有害污水排放类,包括排放医疗机构污水的各类医疗机构和排放产业废水的厂矿企业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五类排水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苏府[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8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划分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四条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交通、水利(水务)、公安、工商、文广、贸易、旅游、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及产权所有,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苏府办[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1〕27号)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苏州市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工作方案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工作方案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实施范围:沧浪、平江、金阊区范围内仍在使用马桶的居民家庭。
(二)工作目标:力争3至4年内基本完成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程。
“改厕”工程实施时应围绕“与相邻环境相适应、与周边风貌相协调、与居民需求相对接”的思路,努力做到居民住宅“功能更完善、配套更齐全、特色更鲜明、居住更舒适”。
二、实施原则和改造标准(一)实施原则:“改厕”工程应与居住环境的综合治理相结合,坚持"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生活质量,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质,实现有效分流、提升古城保护"的原则。
(二)改造标准:对成片拆除重建部分,按照“彻底解危、适度改善”的标准,以灵活弹性的方式合理确定各项规划指标,适度配建配套设施。
新建小区内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数量、退界等技术指标,遵循适度改善的原则合理确定。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卫生水平,方便公众使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主要包括:(一)环卫公厕,指在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后,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厕所;(二)配套公厕,指在公交场站、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码头、文体、医院、学校、公园、公共绿地、绿道、广场、商业街区、市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或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和管理的厕所;(三)协议公厕,指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服务协议,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四)农村公厕,指在农村地区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厕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功能完好、美观协调、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厕建设管理机制,统筹协调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环卫公厕及协议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信、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配套公厕或农村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使用义务)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施设备。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标准规范)公厕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八条(专项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乡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依照公厕设计标准,将公厕纳入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市区环境
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垃圾清运、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并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路线、车辆运至指定的场所。
”
三、删去第四十八条。
四、删去第五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结束——。
《苏州市公厕管理办法(修订稿)》
《苏州市公厕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公厕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厕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又名公共卫生间,下同),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主要包括:(一)市政公厕,是指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后,由市容环卫机构维护管理的公厕;(二)社会公厕,是指在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广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商业设施、营业网点等对外开放区域的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公厕;(三)协议公厕,是指有关单位和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达成协议,将内部符合条件的或者改造升级后符合条件的厕所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厕。
第四条公厕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功能完善、卫生实用、美观协调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公厕专项规划、设置标准、建设和管理维护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厕的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市政公厕的建设和管理;(二)负责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协议公厕的确定和监管。
第六条发展与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文广旅游、交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厕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企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
第八条公厕建设应当采用“生态、环保、省地、节能、节水、资源再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场站设施资源,促进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和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场站(以下简称公交场站),是指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途经站、出租车服务区(站)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条市区(含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公交场站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公交场站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受其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以下与市客管处一并统称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交场站的具体管理工作。
上述四区应当成立相应的公交场站建设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
公交场站站名、站牌和进站线路由市客管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和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交场站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交场站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涉及政府投入的,按照属地原则列入所属市、区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苏州市公厕及环卫工人休息点建设标准技术指引
1 总则 1.1 为有效推进本市公共卫生间(公厕)及环卫工人作息点建设,提升 我市公共卫生间(公厕)建设、管理整体水平,改善我市环卫保洁工人 工作环境,规范本市公共卫生间(公厕)及环卫工人作息点设施设备及 标识配置,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市 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环境卫生 设施设置标准》 (CJJ27-2013),《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旅游厕所质 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 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城 区公共卫生间(公厕)和环卫工人作息点建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指引。 1.2 本指引所指公共卫生间(公厕)为我市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的公共卫生间(公厕)(包括社会建设移交至环卫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 卫生间(公厕))。 1.3 本指引适应于本市公共卫生间(公厕)和环卫工人作息点的设置与 建设。
3.7.4 男女共用厕位,每个厕位面积应不低于 3 ㎡,每个厕位应设置洗 手盆、挂衣钩。小便斗可安放在厕位内,也可单独设置小便间,小便间 宜用通槽式。 3.7.5 男女厕位分开,蹲位及小便斗设置应达到固定一类及以上标准。 3.7.6 应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3.7.7 冲水设备宜采用泡沫封堵方式,减少臭气扩散。 3.7.8 可移动公厕应设置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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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9 各类固定式公厕装修设计要求如附表 3.6.19
表 3.6.19 公共卫生间(公厕)装修设计要求
项目
类别
星级
一类
二类
建筑形式 室内外装修风格
厕所大门
具有自身特色,适合城市区 域特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苏府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0〕138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21年3月1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下:一、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关于批转市教委《苏州市终身教育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00〕30号)2.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苏府〔2004〕23号)3.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94号)4.关于转发城区养老政策扶持三个操作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40号)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4号)6.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1号)7.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府〔1999〕31号)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9〕126号)9.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1号)1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2号)11.批转市建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5〕76号)12.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8号)13.转发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4〕59)1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1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2号)16.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府〔2004〕49号)17.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5〕65号)1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74号)1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老年人和学生电子月票卡扩大使用范围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8〕66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1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期管理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通知(苏府办〔2006〕34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9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8〕245号)24.关于印发苏州市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3号)25.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给予激励的意见(暂行)(苏府办〔2005〕146号)26.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73号)27.市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苏府〔2010〕111号)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关于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过程中有关工(公)伤人员安置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04〕52号)2.关于促进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2005〕142号)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7〕162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176号)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6号)6.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7.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2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12020年4月19日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32020 年4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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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苏府[2003]9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3]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公厕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又名公共卫生间,下同),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员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旅游景区(点)、公共绿地和车站、码头、宾馆、商场、餐饮店、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苏州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厕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卫生、物价、园林绿化、交通、贸易、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卫生、有利排放、便于清运、美观适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员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厕规划,作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八条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广场、旅游景区(点)、大中型公共绿地、大型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宾馆,大中型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店和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住宅小区内。
人流量密集、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繁华地段,沿街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对外开放。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规划:
(一)人流量较大的街道和商业区道路按每300-500米的距离设置1座,流动人员高度密集的街道应小于300米,一般街道按每750-1000米的距离设置1座(城市广场周边按上述标准设置);
(二)旧城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城区,每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