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时期,地方]新时期下地方立法权之配置与评估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
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
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
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
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害,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以立法谋私的现象,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难以实施。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
第三节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通常是一国宪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这种划分体制往往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更为密切一些。
从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来看,不论是复合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比较注重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的划分,并成为各国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这里仅探讨我国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情况。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宪法制定。
这个阶段是我国初步建立了中央与地方的两级立法体制。
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规定在全国政协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与命令;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在《共同纲领》中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但是在1949年12月16日和1950年1月6日政务院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政务院不是立法主体,但“有权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先后通过的各级地方政府组织通则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地方立法的主体,即大行政区、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分别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以及单行法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此外,根据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地方的单行法规,呈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论我国地方立法权限的明细化
立 法 的健康 发展 , 应该 逐 渐推进 地方 立法 权 限的 明 细化 。
一
细化 的事项 ; 二为纯 粹地 方事 务或 区域 内行政 管 其
、
我 国地 方立 法权 限 明细化 的必要 性
理 事项 。而这两 方面 的具 体 内容 也不 清楚 。 比如 , 能否对 《 ( )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的 内容 进 行 细 村 居 民 化 ?如 果 肯 定 , 可能 违 背立 法 法 第 8条 的规定 : 则
20 0 9年 1 O月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党校 学 报
J u a fP r o lg fS e u n Pr vn e C mmi e fCCP o r lo a t C le e o ih a o i c o n y t eo t
Oc . 0 9 t2 o
《 立法法》 6 第 7条规定 : 规定本行政 区域特别
重大 事项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 当 由 人 民代 表 大会 通 应 过 。言下之 意是 地 方 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 定 有 关 本 行 政 区域 特别 重 大事项 的法 规 , 除此 之外 的法 规 由人 大常 委会制 定 , 是 , 为 “ 但 何 特别 重 大 事 项 ” 不 清 并 晰 , 践 中必 然 导 致地 方 人 大 怠 于 行 使 立 法权 , 实 而
地 方立 法权 无论 其权 能 和 内容 , 还是 其运 作和 行 使 , 必 须有 一 定 的范 围和 限 度 。合理 、 都 有效 地
界 定地 方立 法权 的范 围 , 建设 法 治社会 的 内在要 是
海关 、 金融 和外 贸 的基 本 制度 ” “ 、 必须 由全 国人 民
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刘志刚(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总体上可以分为七个历史时期。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总体思路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但是,由于《立法法》所提供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方法、划分标准、划分技术等没有能够实现和划分思路较为妥当的衔接,以至于前述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思路最终没有得以完全落实。
《立法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方法是:对中央的专属立法事项作出列举性规定,对地方的立法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不作具体的罗列。
该种划分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通过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不太现实,通过《立法法》等法律对其进行划分需要诠释其合宪性问题。
【期刊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8)004【总页数】13【关键词】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政治文明与法律发展·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主要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它是随着我国集权—分权型立法体制的确立而被提出来的。
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它们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各自的立法事项,界分二者立法权限的标准(不抵触)又显得过于模糊、难以操作,实践中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界分问题存在诸多的理解歧义。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在界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问题上作了诸多制度上的设计,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诸种争议。
但是,由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地方事务等问题在内涵上较为模糊,界分法律保留事项的标准也存在许多不尽合理之处,使得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问题迄今也没有得到较为妥当的解决。
在本部分内容中,笔者拟对此展开分析,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历史发展沿革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总体上可以分为七个历史时期:其一,从1949年新中国建国到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之前。
新时代地方立法的定位
新时代地方立法的定位作者:许金兰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12期许金兰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立法在地方社会发展改革中充分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了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随着新发展理念的时代要求,及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大,地方立法质量越显得参差不齐,有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并不能满足群众所期、改革所需。
本文通过分析地方立法的地位、权限、存在的问题等,并结合日常立法实践,认为地方立法应明确地方性,运用正确的立法方法和技术,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完成好新时代地方立法的使命。
一、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权能有诸多局限地方立法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地方立法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便是地方性法规 [1] 。
(一)地方立法的地位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要处理好七种法律关系,分别是与宪法法律的关系、行政法规的关系、部门规章的关系、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关系、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本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本级之前所立的地方性法规的关系。
地方立法处在法律位阶底端,也就决定了其立法的权限和范围,只有摆正地方立法的地位,才能保证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地方立法的权限关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七种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参考文档】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 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 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地方政府学-阶段测试考核一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6道试题,共6分。
)1.当代中国史学界认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王朝,第一个政治实体国家是(B)A. 商王朝B. 夏王朝C. 周王朝D. 秦朝2.中国地方政府体制发展到了一个全新阶段的是(D)A. 秦朝郡县的建立B. 汉代的郡国体制C. 隋朝的以州领县D. 元代省、府、县制的最终确立3.地方政府治理的局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其治理的地域范围上;二是(C)A. 治理的时间上B. 治理的权限上C. 治理的职责上D. 治理的非主权性上4.自治体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A)A. 当地居民B. 中央政府C. 上级政府D. 一部分来自中央,一部分来自当地居民5.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心的核心在于(B)A.层级的划分B. 权限的划分C. 职能的划分D. 级别的划分6.国家相应机关依法对社会事务实施公共管理的权利是(C)A. 议决权B. 立法权C. 行政权D. 司法权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
)1.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包括哪几个方面(ABC)A. 权限的明确划分B. 国家的法律监督C. 政府间的关系D. 经济的联系2.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由哪几部分组成(ABCD)A.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B.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政府C. 地方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D. 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3.帝制时期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具有的特点有(ABCD)A. 对同级同类地方政府单位划分等第B. 按不同等第确定官职的品级、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官员的任用上C. 2000多年来,行政等第的划分经历了由简到繁、由繁归简的过程D. 对官员的考核和监察是历代控制地方官员的重要手段4.从未来发展看,中国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主要包括两大部分(AB)A. 经济职能B. 一般社会职能C. 国防职能D. 国际交往职能5.当代中国的县具有的特点(AB)A. 数量趋于减少B. 县与县的差异悬殊C. 设置不稳定D. 体制上呈现不规范的现象6.影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限划分的主要因素有(ABCD )及国家的历史传统A. 社会制度B. 国家结构形式C. 政治制度D. 社会发展水平7.在当代中国省的重要特性有哪几个方面(ABC)A. 省是一种大规模的地域政治实体B. 省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地域政治实体C. 中国的省在政治结构中分担中央的部分功能D. 省是具有相对独立自主权的地方自治体8.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对地方政府的控制,采用的方式一般包括(ABC)A. 划定税收范围B. 补助C. 控制地方财务行为D. 确定地方征收税种的税率9.中国地方政府体制取得了许多重大成就,其中主要有(ABCD)A. 中国地方政府已经走完了从行政体地方政府到民主集中体地方政府的过程B. 高度中央集权体制缓慢地开始走向地方分权C. 地方国家机关告别了传统进入现代化D. 地方政府的职责日益侧重于对地方居民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和提供必要的相关服务10.绝对议行合一的地方政府体制典型情况有如下两种(AB)A. 英国的议会委员制B. 美国的市县委员会制C. 瑞典的议会执行委员会制D. 德国的市行政主任制三、名词解释(共3道试题,共12分。
地方立法权的合法定位与立法价值取向
洛阳
4 10 ) 7 0 3
要】 地方立法权是一个大权 , 是准许行为 , 只要不与 国家法律相抵 触, 只要根据 具体 情况和 实际需要 , 只要牢牢把握好地方立法权的
合 法 定位 与 地 方 立 法 的价 值 取 向 , 可 以 充 分 动 用这 个 权 。 着 市 场 经济 的深 入 发展 , 济 上 已 有 更 大 自主 权 的 地 方 在 立 法上 也 有 了更 突 出的 就 随 经 自主要 求 , 只要 注 意在 维 护 国 家 法制 统 一 的 前 提 下 , 使 好 地 方 立 法权 , 方 立 法 必将 取 得 新 的 成 就 , 将 在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史上 产 生 深 远 行 地 并
好地 方 立 法 权 的 探 索 还需 要 继 续 加 强 。
一
、
地 方立 法 权 的 合 法 定位
我 国 17 9 9年 颁 布 的地 方 组 织 法 和 1 8 9 2年 制 定 的 宪 法 , 以宪 法 和 立 法 核 心 内容 的 高 度 浓 缩 和 概 括 , 也是 人 们 评 价 地 方 立 法 优 劣 的标 准 国 家基 本 法 的形 式 设 定 了地 方 性 法 规 制 定 权 , 即地 方 立 法 权 。 后 , 之 通 与依 据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几 个方 面 : 过 地方 组 织 法 的几 次 修改 , 个 权 还 在 不 断 扩 大 。 这 但是 , 宪 法 和 法 律 从 1 制 统 一 的 原 则 中 国 政 体 的 特 点 , 法 制 统 一 , 有 法 律 必 . 法 是 所 有 关 条 文 的具 体 表 述 来 看 , 出强 调 三 点 :不 同 宪 法 、 律 、 政 法 规 须 服 从 宪 法 , 方 立 法 不 能 与 法 律 冲 突 , 是 中 国稳 定 发 展 、 家 统 突 “ 法 行 地 这 国 民族 团结 的重 要 保 证 。只有 法 制 统一 , 能保 证 国家 的 统一 和党 对 才 相 抵 触 ” “ 据 本 行 政 区域 的 具体 情 况 和 实 际 需 要 ” “ 全 国人 大 常 :根 :报 才 有 对 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l 引 。这 三 点 基 本 上 圈 定 了地 方 立 法 权 的 合 法 定 国家 各 项 事 业 的领 导 , 能 对 内 保 证社 会 主义 市 场 的统 一 、 序 , 外
从平等的角度看地方立法权的配置
是从政 治 民族而非文化 或种族 角度出
不在对 地方事务 的立法权 ,而在 自治 发。要解决 的是政治认 同而非 文化或 区 有 权 依 照 当地 民 族 的 政 治 、 经 济 和 种 族 认 同 。 在 利 益 趋 于 多 元 f 今 t的
义 化 的 特 点 制 定 自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例 , 有 权 依 当地 民族特 点对 法律 和 行政 法规 平等 白由或权利平等是近现代宪法 确立的基本价值之一 。 管 学理论 旺 作 出 变 通 ,但 不得 违 背 法 律 或 行 政 法 并不容 易,有些思想家还是 作出 了出 规 的 基本 原 则 。 引言 天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的适 七 路 径 是 通过 J J 广泛 的政 治 参与 加 强全 国性 政府 的 民意 基 础 ,解 决 合 法 性 难 题 I 。 对 多 民族 的 国 家 而 言 , 淡 化 文 化 或 种 族 异 ,
维普资讯
款
瓣 度肴
地方立法权的配置
王培剑 中国计量 学院法学院 3 O1 108
一
省级 间的立 法权差异
省 级 可分 为 一 般 省 ( 辖 市 ) 直
平 等要 求相 同- 隋况相 同对待 如果 没有十 分
强 的 理 由 , 同 一 治 理 层 级 之 间 的 立 法权 配 置
他 解 释 。但 这 种 解 释 不 够 充分 ,其 原 理 柬 配 置 立 法 权 , 并 不 总 是 恰 当
常 委会批 准才能 生效 。
理 由 ( 有利 丁地 位 卜 如 不利 的人 等 ) 并 经 一 定 的 . 法程 序 ,权 利 卜 不 平 的
等才能 为人 仃所接 受。 J
通过 比较 , 自治 区的立法 权限要
地方立法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地方立法的发展过程及现状地方立法是指地方政府依法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
它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延伸,为各个地方提供了法制化管理和服务的法律基础。
在中国,地方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地方立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开放后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
当时,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初期阶段,各地方政府面临着急需制定地方性法规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迫切需求。
为了推动地方立法的开展,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地方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随着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为了更好地推动地方发展和保障人民权益,地方立法的范围和内容也逐渐扩大。
从最初的经济管理、土地管理,到后来的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地方立法的内容日益丰富。
例如,一些地方相继制定了教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地方性法规,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管理工具。
地方立法的发展也受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的制约。
首先,地方立法的培训和人才建设仍然存在不足。
地方政府和立法机关在立法技巧、法学基础、组织管理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也需要加强。
很多时候,地方政府和立法机关的决策往往缺乏有效的民意调查和广泛的听证程序,导致立法结果与社会预期不一致。
此外,地方立法的实施和执法监督也亟待加强,以保证法律的真正实施和保障人民权益。
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地方立法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地方立法需要更加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制定和修订更具实效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医疗卫生、创新科技、网络安全等领域,地方立法需要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为地方政府提供法律依据和管理措施。
另一方面,地方立法还需要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研究和研判,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章的活动,是国家政权运行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中国,立法主要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
本文将就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展开讨论,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一、中央立法中央立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央立法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规章等。
中央立法具有如下特点和作用:1. 统一性:中央立法具有全国性的统一性,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规范和决定,确保国家法律的一致性,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统一性。
2. 稳定性:中央立法一般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不受地方政府变更或行政管理的干扰,有利于保障国家法律制度的持续发展和稳定。
3. 强制性:中央立法具有强制性执行的特点,违反中央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4. 系统性:中央立法以法典等形式进行,具有一定的体系和条文关联,构成了完整的法律制度。
中央立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央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同时也需要与地方立法相互配合与协调。
二、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是指依据中央立法授权,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章和决议。
地方立法主要包括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决议等。
地方立法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1. 适应性:地方立法能更好地适应各地方区域特点和实际需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律规范解决当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推动地方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2. 灵活性: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的法律和规章,从而更好地推动地方的发展。
3. 衔接性: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地方立法需要在尊重中央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同时,地方立法在形成过程中也需要有关中央法律的指导和约束。
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doc
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依宪而行,认真对待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国家立法权的分配涉及一国立法体制安排,是应由宪法加以规定的宪法问题。
因此,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地方立法权的取得都应有宪法依据并应严格遵循宪法之规定。
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也必须依宪而行。
我国现行《宪法》第30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划分如下: (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第100 条规定: 省、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116 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的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地方立法主体只限于省、直辖市和民族自治地方,并不包括所谓的较大的市或设区的市。
根据宪法第99 条规定,地方人大主要的职权和职责是保障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施行。
1986 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2000 年通过的《立法法》确立了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而非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但性质上仍不能与宪法相提并论,更不应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授予一直以来都有合宪与否的质疑,如果现在《立法法》修订进一步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那么其合宪性应该更为审慎对待。
我们认为,从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地方立法权权源的正当性、合宪性考虑,如果要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应该适时修改宪法相关条款之规定。
fan【】二、从严控制,审慎评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地方立法权的配置、地方立法主体层级范围的确定除了需要依宪而行外,一般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或联邦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对于地方立法主体范围和权限大小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相对而言,单一制国家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主体、权限范围要比联邦制下的地方限制多些。
试论我国地方立法的权限
关键词 :立法 权 限划分 地方立法
圜 单制家全人及常会立立体 据本地方实际制定 的实施办法 、条例等;第三 ,适用范围具 制处核地。法制一国国权何 国 一心位立大其委在法法 是于国,国体是个家家如 中
划 分 的 制 度 ,主要 包括 两个 方 面 的 内容 ,一是 哪 些 国家 机 关 享 有 立 法 权 、享有 多大 的立 法 权 ,二 是享 有不 同立 法 权 限 的 国家 机 关 之 间是 一 种 什 么 样 的 关 系 。根 据 宪 法 、 法 法 和 有 立 关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 国的 立 法 体 制 是 统 一 的 、多层 次 的 立 法 我 体 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都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的组成部分 , 但它们的效力等级不同 。 国的立法权主要集 我 中在中央 , 地方立法权限较小 , 地方立法是 国家立法体系中 的 一 个 层 次 , 要 是 对 国家 立 法 的 实 施 和 补 充 , 适 应 范 围 主 其 具 有 地 方性 和 区域 性 。 1 地方立法的权限及特点
我 国 实行 的是 单 一 制 分 层 次 的立 法 体 制 , 方 的立 法 权 地
是 由中央政府授予的。在探讨地方立法权限时 , 首先应符合 宪法 与法律的基本规定的限制 。 地方立法应规避全 国人大及 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 如国家 的基本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 法律制度 、国家行政管理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 、义务 、国 防 、外 交、领土 、领空等 。地方立法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 定 ,结合本地域的特 点,制定实施细则 ,不得 与宪法和法律
1 . 补 充性 。 .4 2
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补充 , 当把 重点放在 “ 应 拾遗 补缺”上 ,即地方立法处于补充、执行 中央主导性 立法 的地
行政立法的权力配置及其边际确认
32006.12行政立法的权力配置及其边际确认□李珊珊(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摘要当前行政立法存在着越权、重复立法,地方权限分散,法规与规章之间不和谐,边际不清晰等问题,本文从分析我国行政立法权及其历史沿革出发,根据我国《立法法》分析行政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拟使行政立法权得到最优配置。
关键词行政立法权力配置权限划分中图分类号:D9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37-02一、行政立法与行政立法权科学地界定行政立法的内涵,是明确行政立法权限的前提,对于行政立法的涵义,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以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界定,认为凡是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属于行政立法;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以制定的法律规范的主体界定,认为所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是行政立法①;第三种观点为学界通说,认为行政立法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②。
笔者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确定了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内容,更能准确地反映行政立法的本质,因而是可取的。
依行政立法之定义,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制定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力,行政立法权是我国立法权的一部分。
由于在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中,立法权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是各国立法体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因而在行政主体行使此种权力时,就不能没有限制、没有范围的无限行使,由此产生了行政立法权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其一,行政主体的权力配置问题,即哪些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立法权;其二,行政立法的边际确认问题,即享有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在多大范围内行使立法权。
二、行政立法的权力配置现状我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但是,作为一个确定中央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力划分的依据来说,此条的规定过于粗糙,在实践中也难以把握行政立法权在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
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是指一个国家最低层政府在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职权与权限。
这一权力说明了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等事务推行立法,从而保护和维护民众的利益。
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设定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法定权限、国家主权和国家实施。
第2章定权限法定权限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发布和实施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每个国家给予地方立法机关的权限也不尽相同,其内容也各有差别。
一般来说,印度是按照各项管辖范围来定义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如经济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基础建设、旅游业、社会秩序、卫生保健等。
第3章家主权国家主权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其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
国家主权是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化了在地方立法法案中不得违宪、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原则,加强了立法机关的法制责任。
同时,国家主权也限制了地方立法机关的权限,避免了违反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行为。
第4章家实施国家实施是指对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相关违规行为的实施和处理。
如果地方立法机关超越其规定权限和范围,将构成违宪,国家宪法法院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以罚款或吊销该地方立法机关的资格。
国家实施不仅控制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违规行为,也保护了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威性。
第5章论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是指一个国家最低层政府在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职权与权限,它以法定权限、国家主权和国家实施为基础,强化了地方立法机关的法制责任,控制了其权限和范围的违规行为,保护了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地方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对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认识和理解非常重要。
立法的边界——浅析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
梁启超:论立法权
立法、行法、司法,诸权分立,在欧美日本,既成陈言,妇孺尽解矣。
然吾中国立国数千年,于此等政学原理,尚未有发明之者。
故今以粗浅平易之文,略诠演之,以期政治思想普及国民。
篇中虽间祖述泰西学说,然所论者,大率皆西人不待论而明之理,自稍通此学者观之,殆如辽东之豕,宋人之曝,只觉词费耳。
然我四万万同胞中,并此等至粗极浅之义而不解者,殆十而八九焉,吾又安敢避词费而默然也。
学者苟因此益求精焉深焉者,则菅蒯之弃,固所愿矣。
第一节论立法部之不可缺国家者人格也。
(有人之资格谓之人格。
)凡人必意志然后有行为,无意志而有行为者,必疯疾之人也,否则其梦呓时也。
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
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泰西政治之优于中国者不一端,而求其本原,则立法部早发达,实为最著要矣。
泰西自上古希腊,即有所谓长者议会(Gerontes),由君主召集贵族,制定法律,颁之于民;又有所谓国民议会(AnassemblyoftheCentes),凡君主贵族所定法律,必报告于此会,使民各出其意以可否之,然后施行。
其后雅典之拔伦,斯巴达之来喀格士,皆以大立法家,为国之桢。
罗马亦然,其始有所谓百人会议(ComitiaCenturiata),以军人组织之,每有大事,皆由其议决;及王统中绝之际,有所谓罗马元老院(TheSenate)、罗马平民议会(ConciliaPlebis)者,角立对峙,争立法权,久之卒相调和,合为国民评议会(ComitiaTributa),故后虽变为帝政,而罗马法之发达,独称完备,至今日各国宗之。
及条顿人与罗马代兴,即有所谓人民总会者(Tolkmoot),有所谓贤人会议者(Wetenagemot),皆集合人民,而国王监督之,以行立法之事,逐渐进化,遂成为今日之国会,所谓巴力门(Parliament)者是也。
十八世纪以来,各国互相仿效,愈臻完密,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战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
虽其立法权之附属,及其范围之广狭,各国不同,而要之上自君相,下及国民,皆知此事为立国之大本大原,则一也。
开展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
开展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开展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希望大家喜欢!开展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地方法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手段。
地方一直是改革开放的创新源泉,也是推动全国性改革的重要引擎。
扩大地方立法权,地方不仅能够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还得以根据中央和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解决本地区事务、调整社会关系、推动改革创新,更好地释放制度红利。
同时,对于中央拟推行的重大改革事项,也可以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实现地方改革创新的于法有据,确保地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并为制定全国性法律、推动国家层面的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客观需要。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建设法治体系的内容很多都涉及地方立法,需要对地方立法权的配置进行合理布局。
立法先行不仅是要求立法在制度建构上要先行一步,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同时也意味着立法体制本身要适应法治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
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使立法权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同时,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助于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进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
三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
从理论上说,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四项权力。
立法法修改以前,大部分的市级人大只享有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地方立法权。
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定制度
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定制度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定制度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自主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和义务。
它是中国人民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宪法规定地方立法权的基础上,国务院管理法律对地方立法的授权,为地方立法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级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这一规定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基础,即要根据本级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以实现地方自治的目标。
然而,由于地方立法范围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容易引发法律效力、法律适用、法律意义等问题。
因此,国务院在法律上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授权,即允许地方依照法律规定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其中,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规范性的行政法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定;自治条例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地方自治的具有排他性的法规定。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先由地方人大制定法规草案,经审查、讨论、表决通过后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并在时限内向社会公布。
经审批通过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
同时,地方性法规中的条款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伦理道德原则相抵触。
在实践中,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定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取得了诸多成果。
例如,各省、市、县都先后制定了《关于保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条例》、《禁止非法集资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多个地方性法规。
总之,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法定制度是维护地方自治、促进地方政府公正、高效行政服务的必要制度。
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设,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实现更好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时期下地方立法权之配置与评估
摘要立法法治不仅显现于立法之过程,新时期立法之法治还应体现在法律制定之后的综合评析与度量,从而完整了整个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始末立。
地方权法治革新之关键一在权力之配置,二为立法后之评估。
如何珍惜立法之资源,如何完善法律之适应,乃立法法正在考虑和必须解决之义,本文试以现有立法法之框架,以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关系为度,提出地方立法权配置之方案,完善立法法统一之大框架。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优化配置立法评估
一、地方立法权改革背景
“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这句出自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再一次表明了我国推进地方立法权改革,推动地方立法法治之决心。
“明确权限和范围”就是要在立法权之繁杂星图中为地方立法安家立命,乃优化配置之考量。
“依法赋予”点明宪法之下才有权力行使,立法法治不仅显现于立法之过程,新时期立法之法治还应体现在法律制定之后的综合评析与度量,从而完整了整个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始末。
私以为,地方权法治革新之关键一在权力之配置,二为立法后之评估。
然法律之滞后不及历史之演进,重复立法、越权立法、立法抵触被诟病久矣。
如何珍惜立法之资源,如何完善法律之适应,乃立法法正在考虑和必须解决之义,本文试以现有立法法之框架,以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关系为度,提出地方立法权配置之方案,完善立法法统一之大框架。
现代之宪政,民主之国家,政权之活动皆受制于法,政府之权不越法之鸿沟,因此,立法权之行使乃有度之为。
立法权之本质,是为一国主权者所独立所有,赋予特定主体行使,在一国权力之树属于主导之位,旨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综合权力体系。
相对于中央之立法权,对应出地方立法权之概念,专指地方议会(或代表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宪法规定或法律授权而各自行使之立法权。
二、地方立法权与法治精神
法治乃国家政治之生命所在,改革法律之起始与归途都应归于法治。
盖地方立法之权须合于法治之魂魄,在此框架和原则上之革新才顺应时代之浪潮,也贯彻《决定》之精神,于是首要工作就是为地方立法权找到此法治核心之基石。
地方法治权成立之基础首当其冲就是民主之义。
代议制民主有着自身之合理性,然最完善的选举制度,也无法保证所有的公民都能在议会机制中有自己投票选出的代表。
“公民的自我立法观念,要求那些作为法律之承受者而从属于法律的人,同时也能够被理解为法的创制者。
”新时期以来,地方立法权之扩容,就是对民主立法范围和层次之扩容,赋予整个立法过程足够之开放,让更多的民众有条件和机会参与到这一过程之中,合理反应利益之诉求。
此次地方立法之革新,着力之处就在于通过其自身之特点,相较于中央立法,愈发具体,更加赋予民众参与,扩充整个民主之渠,追求人民乃真正之立法者,此为地方立法权之民主基础亦或内涵。
国家权力有着自身优化配置之倾向。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之划分,体现是为一种纵向分权。
一国之内,以地域之分割而施与权力之分割,我国之内,在以中央立法之绝对权威之下,赋予地方立法权,盘活整个国家之立法,规划国家权力之优化配置与制约,一把抓之弊端愈发凸显之际,扩容和发挥地方立法权之能动,是新时期立法大项之应有之义。
地方立法之精神始于民主,运行于权力优化配置之大框架下,当下,地方立法权之新生在其自身之优化配置,此问题之核心在于理顺和疏导央地立法权之关系。
三、地方立法权之优化配置
长久以来,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之关系有了深远之发展,但其矛盾依旧重重,从而困扰整个立法进程之迈进。
其一,中央立法保留范围之欠合理。
其二,权限之重合与权责之同构。
《立法法》以规定国家专属立法权之方式对中央与地方之间之立法权限予以了厘清。
其一,
第8条规定了十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如此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却迫于现实之紧急,除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可以先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此授权主体只是国务院,地方被完全排除与立法之外。
新时期下的社会繁荣发展,在诸多领域多样性已经需要地方予以优先之立法,而这些领域却位于中央之禁区,属绝对之保留范围。
对于央地立法之权限以一刀切之,虽国家以立法之慎,对划分之准绳一律采重要性之标准,但事之巨细,皆问于中央,最终之果反而是无法明晰整个央地立法权之边界,忽略了央地立法权之差异,有害于权力之优化配置。
其二,《立法法》以列举之方式规定国家之专属立法权,其用意非在于限制国家立法之权力,而是限制了地方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的事项,是指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只能对这些事项制定法律。
”此举有违于国家立法权之初衷,“从宪政国家的立法史来看,规定专属立法的这种做法,最初始的用意不在于扩大某一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而恰恰在于用这种方式来限制或者规定其对某些立法权行使的范围”。
国家专属立法权之存,恰似于国际商贸而言的“负面清单”,在此“清单”下,地方立法愈发自由、充分。
中央在其专属立法之外的频繁立法,不仅在权限上产生大范围之重合,进一步导致职责之重构,其具体就表现为“上下对口,左右对齐”。
职责之重构乃当今阶段地方立法越权立法、重复立法之主要缘由。
地方立法权配置之改革,应以法治之精神,将束缚地方之能动性解放出来,同时顺延整个立法之体系周全、逻辑与严密。
新时期下地方立法权之革新在于明晰其与中央之权力规划。
首先,将中央和地方可以共同地方之事项整体列明,以限制中央立法权限于其专有和与地方共有之部分,改变其随意立法之现状,从而进一步减少地方之重复立法。
其次,在限制中央立法权之过程,以排除之方法为地方立法权安家立命,留下一片其自在发挥之蓝天。
最后,在属于专属其领域之内的“地方事务”,鼓励其依照本地之具体实际,发扬其特色,在合法合理之框架下创新立法,采主动积极审慎之态度,为国家之立法注入新生之活力,使地方立法真正做到具有地方之特色。
四、地方立法之评估
重视立法之前和之中是我国一向以来之立法特点。
然法律之出生后就不曾死去,而是与发展着的社会息息相生,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了,法律制定者所关注的不应该只是静态之法律出炉之一原点,而是要将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放入思量,法治从来都不是一个静态的截面,而是一个有机的动态运转。
随着地方立法的逐步上升,预计在今年地方立法权扩容之后,其立法之数量又将突破新高。
但法治所关注的不仅是法律的制度,其范围是否做到了完整周延,还更考虑法律运行之过程,其是否适应了地方具体之现状,民众对其评价等诸多因素。
新时期下,地方立法将从追求数量迈入追求质量这一过程。
我国虽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就提及了立法评估,这几年来上海、浙江等地也都创新看展了多项立法评估工作,然地方立法评估任然于法律而言还是一片空白。
确立地方立法评估法律体系,是新时期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权之行使,推动地方立法法治的又一项重要目标。
地方立法繁杂而又具体,评估作为一种检验方法最为重要在于确立一个标准。
以法治审慎之眼光考察,此标准应该涵括这几个方面:第一,合法性问题,关乎其是否逾越其立法权限,其制定之过程是否遵循法律之程序,整体与部分是否有悖于上位法,其内容是否存在违法之现象。
第二,合理性问题。
其立法之价值与取向是否合于地方与国家之发展实际,是否紧密联系与社会,其目的是否正义适当,能够满足一方公众之需求,公平权利与义务之设置,排除地方保护之干预。
第三,时效性问题。
地方法律施行后是否达到预期之目的,其评价对象在制定时是否科学,法律整体是否超前或滞后于发展中的社会现实。
第四,可行性问题。
地方执法机关依照立法之内容是否能便捷、高效执行法律,规定之内容是否真正做到切实可行。
第五,规范性问题。
以法技术之角度,地方立法之法律法规是否完备、准确,条例达到统一,法规行使结构达到完整,逻辑结构达到规范,语言表达达到准确。
地方立法评估完整的过程还应当包括对评估方式之监督,评估结果之审议,以结果出发反馈于立法,从而完整协调整个地方立法权之过程。
五、结语
在不停发生着的这一年里,地方立法权得到扩容,上海自贸区之法律创新又走向了另一个台阶。
地方立法权不断得到重视,与其皆把权力收归于上,防备和谨慎地方权力的滥用,不如通过完备法律和法治之内核,将地方立法权物尽其用,最终反作用推动整个国家法治的前进过程。
新时期里,有关地方立法权之重点应在于权力配置和立法评估。
在国家政治愈发流行的法治指数,作为评判地方立法过程一个指标,合于地方之立法,亦是一个有益之借鉴。
新时期下地方立法权之革新,需要所有人以理性、积极之心态继续推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