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管理办法一、导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产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管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文化产业管理办法》。
二、总则1.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文化产业管理,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文化产业管理工作。
3. 文化产业包括但不限于艺术表演、文化创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数字文化等领域。
三、文化产业管理主体1. 中央政府在文化产业管理中起领导和决策作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加强对地方文化产业的指导。
2. 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的文化产业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3. 文化产业企业是文化产业管理的重要主体,应加强自律和规范经营。
四、文化产业管理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内的多元发展,保护市场竞争,促进优胜劣汰。
2. 创新驱动原则:鼓励创新,提升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3. 资源优化利用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各类文化资源,提高文化产业效益。
4. 公共服务原则:加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建设,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5. 法治原则:依法管理文化产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
五、文化产业管理措施1.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制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
2. 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3. 加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产业从业人员素质水平。
4. 增加对文化创意产品和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创业。
5. 建设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创意园,提供场地和资源支持。
6. 推动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互利共赢。
六、文化产业管理监督1. 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管理监督体系,强化对文化产业企业的监管与服务。
2. 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测与调研,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需求变化。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
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
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七条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
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2014年4月16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
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化部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 京 市 副 市 长 苟 仲 文 讲话 指 出 ,
《 法 指 出 ,所 称 园 区是 指进 行 流转和实施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要 抓 住 三 网 融 合 契 机 ,加 强 相 关 产 业 办 文 化 产 业 资 源 开 发 、文 化 企 业 和 行 业 集 联合下发 了 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 布 局 。 要 加 强 对 重 点 试 点 区 域 的 指 导 ,
市三 网融合工 作协调小 组 3 8家成 员单
位 审 议 通 过 了 北 京 市 三 网 融 合 试 点 方 案 。 据 了 解 , 试 点 方 案 由 北 京 市 三 网融合 试点总 体方案 ( 案 ) 及 8 草 》 个 实 施 方 案 组 成 ,下 一 步 还 将 报 请 市 委 、
定资金支持 。
m【 文化 产 业 】
管理办法( 行) 试 为 规 范 国 家 级 文 化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开 第 二 次 会 议 。会 上 ,市 三 网融 合 工 作 源总 量 、生 态 服务 价值 、碳 汇量 的 增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告 了三 网 融 合 工 作 长情况和 全市国 民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 , 进 展 情 况 和 北 京 市 三 网融 合 试 点 方 案 。 合理核定 生态效益促 进资金增 加额度 ,
我 国将 组 织 实 施 -  ̄ 重 大 项 目。 成 立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的 申 报 、 命 名 、 管 理 和 可 等 方 式 实 现 专 利 商 用 化 的 突 出 项 目 l : t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 根 据 统 考 核 。 省 级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进 行 资助 。 申请 资 助 的 专 利 转让 、专 利 筹 规 划 、 分 步 实 施 、试 点 先 行 、 动 态 辖 区 省 级 的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的 申 报 、 命 许 可 应 当依 法 签 署 合 同 ,并在 专 利 合 同 调 整 的 原 则 , 选 择 部 分 地 区 和 学 校 开 名、管 理 和考 核 ,并 负 责对 国家 级 文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等 。
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1. 为加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规范园区运营,保障园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文化产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机构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1. 文化产业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管理工作。
2. 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园区主任:负责园区全面工作,主持管委会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
(2)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相关部门。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向主任汇报。
三、管理制度1. 运营管理(1)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2)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环保、节能、安全等工作。
2. 安全管理(1)园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应遵守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规定。
(2)园区内禁止违规操作、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
(3)园区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 环境管理(1)园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应遵守环保规定,减少污染。
(2)园区内应保持整洁,严禁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等行为。
(3)园区内应定期进行绿化、美化工作。
4. 服务管理(1)园区应设立服务窗口,为入驻企业提供咨询、登记、审批等服务。
(2)园区应定期举办各类活动,促进企业、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园区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园区内的问题。
四、监督与考核1.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
2. 管理委员会对园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园区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为文化产业园区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运营环境,促进园区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发展,为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做出贡献。
打造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打造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升级,我国需要大力推进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打造。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依托于丰富的文化资源、良好的产业基础和优质的环境条件,通过创新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和推动文化产业链条的延伸,形成了集文化创意、文化传媒、文化旅游、文化科技等多个产业领域于一体,具备影响力、示范引领作用的重要区域。
一、整合优质的文化资源。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整合优质的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址、文艺院团、博物馆、图书馆等。
这些文化资源是示范园区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基础,通过打造文化品牌,可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提升园区的影响力。
二、创新文化产业发展模式。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推动企业、院校、研究机构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创新。
可以通过建立创新孵化中心、引入文化创业基金等方式,支持青年文化创业者和创意企业的发展,提升园区的创新能力。
三、构建完善的产业链条。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着重构建完善的文化产业链条,实现从文化创意到文化制作、文化传播、文化产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融合发展。
可以引入大型文化企业和跨国公司,提升园区的产业规模和竞争力。
四、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投资便利和政策扶持。
可以对入园文化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创新创业基金、土地使用权等支持措施,吸引更多的文化企业入驻园区。
五、加强文化创意人才培养。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加强对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可以建立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国内外优秀的文化创意人才,提升园区的创意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六、打造示范品牌。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通过打造示范品牌,树立园区的形象和品牌价值。
可以通过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展览、演出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人来到园区参观、游览和体验。
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一、政策支持1.政策法规:示范区的政策法规是否完善,是否有具体细化的政策支持文件。
2.政策落地:政府是否积极参与示范区的建设,是否出台相关政策举措,并有效执行。
二、资源整合1.优质资源:示范区是否整合了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优质资源,包括景点、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企业等。
2.资源利用率:是否充分利用了示范区所拥有的资源,包括通过整合资源形成项目和产品,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创新创意1.创意能力:示范区是否有一支创新创意的团队,是否能够自主研发创新产品。
2.创意成果:示范区是否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创新创意成果,包括原创文化产品、创意文化活动等。
四、市场开拓1.品牌形象:示范区是否有独特、鲜明的品牌形象,是否能够有效地吸引和留住游客。
2.市场规模:示范区的市场规模是否不断扩大,是否吸引了更多的游客和文化消费者。
五、产业链完善1.产业协同:示范区内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能否相互协同发展,形成产业链闭环。
2.产业发展:示范区内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是否有比较完善的产业发展机制和模式。
六、社会影响1.就业机会:示范区是否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2.环境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是否能够兼顾环境保护,避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扩展。
为了能够更好地评估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综合效益和经济价值,还需要确定具体的权重和评分细则,以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比较。
同时,随着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也应该随之动态调整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
文化部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0•【文号】文产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的决定(文产发〔201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近年来,在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的精神指引下,在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力推动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培育扶持、发展壮大了一批产业集聚效应明显、特色鲜明的文化产业园区,充分发挥了集聚效应和孵化功能,为全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正确引导我国文化产业园区由规模式增长转变到内涵式提高,提升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有效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按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文化部决定命名湖南省长沙天心文化产业园区和四川省成都青羊绿舟文化产业园区为第四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决定命名福建省闽台文化产业园、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文化产业园、吉林省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星海湖文化产业园区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
长沙天心文化产业园区和成都青羊绿舟文化产业园区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把文化产业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充分发挥了园区在品牌打造、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优势,以主导产业为龙头,带动关联产业加快发展,促进文化消费市场逐步成熟,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为推动文化产业加快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全国文化产业领域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
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
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七条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
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
第四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具体负责。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第六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方式进行命名。
园区要创建成为示范园区,应当先取得创建资格并开展创建培育。
文化和旅游部验收合格后,命名为示范园区。
第七条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八条申报创建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创建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重点建设项目,并有专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建设发展;(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五)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六)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所在省(区、市)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七)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八)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园区。
公考遴选每日10道考题【2023年4月25日】
公考遴选每日10道考题【2023年4月25日】1.2023年4月11日,文旅部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示范基地采取择优()进行命名。
A.创建方式B.评分方式C.考核方式D.遴选方式答案:D解析: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
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化和旅游部评审等程序,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示范基地。
2.2023年4月14日,国办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明确,鼓励上市公司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以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A.1/5B.1/4C.1/3D.1/2答案:C解析:《意见》明确,鼓励上市公司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1/3以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3.下列体育运动中的物理知识及原理,对应错误的是()。
A拔河时,手长久握住绳子会发烫——摩擦生热B.运动员举重前在手上擦“白粉”——增大摩擦力C.跑到终点后会继续向前一段路程——受惯性力作用D.球从越高地方下落反弹越高——力的相互作用答案:C解析:A项正确,拔河时,手长久握住绳子会发烫,是因为摩擦生热。
B项正确,运动员举重前在手上擦“白粉”即镁粉,是为了增大接触面的粗糙程度来增大摩擦力。
C项错误,惯性不是力。
跑到终点后会继续向前进一段距离是由于运动员具有惯性,仍要保持原来向前的运动状态。
D项正确,球从越高地方下落,对地面的冲击力就越大,地面对球力也就越大,球反弹的越高体现了物体间力的作用是相互的。
4.小李打算明年去环游世界,他制定的旅游计划不符合地理常识的是()。
A.2月份去巴塞罗那欣赏五彩斑斓的极光B.7月份去威尼斯体验水城和桥城之美C.10月份去堪培拉领略百花盛开的春光D.12月份去曼谷游览宏伟壮观的佛寺庙宇答案:A解析:A项错误,由于地磁场的作用,极光常见于高磁纬地区。
产业园规章制度_管理办法
产业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业园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产业园的正常秩序,保障入园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产业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园,是指为入园企业提供办公、生产、科研等设施,并配套完善相关服务设施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产业园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产业园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产业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入园企业应遵守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入园管理第五条入园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园发展规划,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状况。
第六条入园企业应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入园手续。
入园企业应严格遵守入园协议,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厂房及配套设施。
第七条入园企业应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企业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定期向管理机构报送企业运营情况。
第八条入园企业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入园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条入园企业应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产业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入园企业整改。
第四章环保管理第十三条入园企业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要求,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入园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服务与管理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
文化产业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产业园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园区内人员、设施及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产业园内的所有企业、机构、个人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文化产业园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文化产业园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园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五)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六)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文化产业园各企业、机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文化产业园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文化产业园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各企业、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文化产业园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园区管理公约制度范本
文化园区管理公约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文化园区的管理,保障文化园区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管理原则文化园区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二)公正公开原则:管理过程中应保持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服务至上原则: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满足文化园区内企业和个人的需求。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文化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管理机构设立文化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文化园区的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园区内企业代表、个人代表和政府部门代表组成。
第四条管理职责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订文化园区管理公约。
(二)制定文化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监督文化园区内的经营活动,确保合法合规。
(四)协调解决文化园区内的矛盾和纠纷。
(五)组织园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培训、交流和宣传活动。
(六)维护文化园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入园条件(一)入园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入园企业应符合文化园区的产业发展定位。
(三)入园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入园程序(一)申请企业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入园申请材料。
(二)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入园企业名单。
(三)入园企业与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经营管理(一)入园企业应按照入园协议约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二)入园企业应遵守文化园区的管理制度,配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三)入园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化园区的公益活动。
第八条环境保护(一)入园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达标排放。
(二)入园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污染。
(三)入园企业应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耗。
文化产业园规章制度
文化产业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产业园管理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障园区各方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文化产业园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文化产业园是指为文化产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交流等功能的园区。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部门第四条文化产业园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布局、建设管理、产业招商、文化活动、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各个方面。
第五条文化产业园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整个园区的日常运行,包括对企业的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六条文化产业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园区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文化产业企业管理第七条文化产业企业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遵守园区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九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园区的各项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保持园区环境卫生,不得乱倒垃圾,破坏园区景观。
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文化产业园内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园区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园区内的工作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注重个人形象,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园区安全保卫工作是园区管理的重要内容,文化产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确保园区安全。
第十五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十六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重视。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做好废弃物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九条文化产业企业应当注重环境美化工作,保持园区环境整洁优美。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二十条文化产业企业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将按照园区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文化产业示范区实施方案
文化产业示范区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创意为核心,以文化产品和服务为主体,以文化传统和文化创新为支撑,以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链为依托,实现文化、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产业。
而文化产业示范区的建设,将有助于提升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创新。
二、建设目标1. 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培育一批文化产业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2. 打造文化产业集聚区,促进文化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3. 建设文化产业生态圈,促进文化产业链条的完善和产业升级;4. 提升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
三、实施方案1. 制定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示范区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包括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在文化产业示范区投资兴业。
2. 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文化产业示范区内企业注册、审批、融资等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吸引更多优质文化企业入驻。
3. 建设基础设施:加大对文化产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文化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4. 促进产业融合:鼓励文化产业示范区内文化企业与科技、金融、教育等行业开展合作,推动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5.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示范区内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文化企业的监管和服务,保障文化产业示范区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确保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2.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文化产业示范区内的激励机制,对引进的优质文化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3. 强化宣传推广:加大对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力度,提升示范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
产业园区管理制度
产业园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管理,促进产业园区的良好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位于产业园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在产业园区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一切主体。
三、产业园区管理机构1.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产业园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园区整体规划、发展、管理和监督工作。
2. 产业园区管委会作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产业园区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3.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的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分别负责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经济发展、行政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四、产业园区入驻管理1. 产业园区入驻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产业园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入驻。
2. 入驻单位必须遵守产业园区管理规定,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并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开展经济活动。
3. 入驻单位要严格遵守环保、安全、质量等相关标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园区内其他单位和环境。
五、产业园区经济活动管理1. 产业园区内的经济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 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经济活动必须进行合法注册,纳税和缴费等工作,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和财务管理要求。
3. 产业园区经济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产业园区内的经济活动,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产业园区的发展。
六、产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1. 产业园区必须制定相关环保措施和管理制度,保证园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态平衡。
2.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环保监测机制,对园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控和治理,保护园区内的大气、水质和土壤的良好环境。
3. 产业园区内的企业要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合理利用资源,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
七、产业园区安全管理1. 产业园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管理。
2. 产业园区要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做好防火、防爆等工作,保障园区内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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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
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
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
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
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于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成长性高、有发展前景、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但尚未具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部可命名
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
第九条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条对初审合格的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对评审合格的,经文化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文化部网站和《中国文化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第十三条公示结束后,文化部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文化部对文化产业司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组织执行相关命名评审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组织园区考核工作;
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园区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备案。
第十七条园区每年四月须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
撤销命名三种。
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六)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将撤销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称号:
(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