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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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督管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二章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要求第五条设备选择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设备性能要求进行选择。

选择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条设备安装自轮运转设备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操作。

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和试运行,并取得相应的验收证书。

第七条设备操作自轮运转设备的操作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求,并遵守相关工作安全规程。

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设备。

第八条设备维护保养自轮运转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

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及时更换损坏和老化的部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设备维修自轮运转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停机,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并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维修。

第十条设备报废处理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者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停用并报废。

报废的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者私自销毁。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设备标识自轮运转设备应当进行明显的标识,标明设备的型号、制造厂家、额定载荷、使用条件等信息。

设备标识应当清晰明确,不得有模糊、不明显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自轮运转设备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传感器、报警装置、防护网等。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自行车、滑板车、轮滑鞋等交通工具。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合格的自轮运转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前,应当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自轮运转设备的各项部件和附件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或者故障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乱纪。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注意人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避免在危险区域或者超速行驶。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自轮运转设备,不得私自出借、转卖或者丢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遵守保护环境的原则,不得乱丢垃圾或者污染环境。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佩戴头盔并穿着安全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注意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保持安全车距,不得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尽量选择交通量较小的道路行驶,并避免夜间行驶。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注意保持车辆的稳定性,避免急转弯或者急刹车。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遵守禁止使用设备的区域或者场所。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遵守禁止使用设备的时间或者时段。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 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 3 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第4 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 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第 2 页共 2 页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2第6 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

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

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xx〕333 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 7 条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铁运〔xx〕125 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xx〕103 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附件:宁启复线电化工程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在国铁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专用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为进一步加强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使其更好的为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2.宁启复线电化工程自轮运转设备的种类包括: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接触网架线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检修车、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及自备内燃机车等。

3. 自轮运转设备附属与增设的安全装备(机车信号、列调电台、运行监控装置、复轨器与急救起复设施备品)均为行车关键设备,其管理贯彻基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项目部、项目分部、机运队三级“管、用、养、修”管理体系,确保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

4.自轮运转设备的驾驶人员是铁路行车的特殊技术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具备资格许可,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1.指挥部成立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各施工单位自轮运转设备日常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组长:吴建刚副组长:何承进、万国华、曹建新组员:孟宪龙、杨红军、张钊、张长俭、徐敬峰、王纯立、陆留金、金林、汪卫平指挥部安质部为自轮运转设备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自轮运转设备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归口管理、逐级负责的要求,成立以分管安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和考核权限,自上而下分层实施干部包保,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章基础管理一、驾驶人员的管理1.自轮运转设备的驾驶人员,必须选用责任心强、遵章守纪、身体健康与素质较高,并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行车有关人员”规定及“铁路机车司机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确定标准的正式职工。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自轮运转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二、设备采购管理第五条采购自轮运转设备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质量保证的供应商,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六条采购的自轮运转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技术要求。

第七条采购合同应明确设备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设备安装管理第八条自轮运转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确保安装人员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设备安装质量。

第十条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和试运行,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四、设备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五、设备维护管理第十五条设立专门的设备维护部门,负责自轮运转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十六条制定详细的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设备故障或隐患,应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六、设备报废管理第十八条自轮运转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时,应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报废设备应进行评估和鉴定,确认无再利用价值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条报废设备应及时从生产现场清理干净,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和整洁。

七、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设备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小组应定期对设备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运转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工地、公共场所等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场所和单位。

自轮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电动滑板车、自行车等。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原则:安全第一、事故预防、维修保养。

第四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要求:运转设备使用前经过检查,使用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二章运转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五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运转设备的使用需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件,且严禁未经培训和证件的人员擅自操作设备。

第七条运转设备的使用者应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了解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限制。

第八条使用设备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刹车系统、轮胎气压、车灯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使用设备时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规行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条禁止在使用设备时酒驾、毒驾或使用手机、耳机等会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第十一条使用设备时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免与行人、车辆等发生碰撞,确保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禁止在设备上安装或携带超过承载能力的物品,确保设备的稳定。

第十三条禁止擅自改装设备,如更换零件、调整参数等,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调试。

第十四条禁止滥用设备,例如违反使用范围、超载、过度磨损等,造成设备的损坏。

第三章事故处理和报告第十五条发生事故后,使用者应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确保伤者的安全。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使用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安全管理部门等,并配合调查。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

第十八条发生轻微事故后,使用者应填写事故报告,并进行相应的自身反思和整改。

第十九条对于多次发生事故的设备,应进行停用、整改或报废处理,确保运转设备的安全性。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一、引言自轮运转设备是指无需由其他机器或设备驱动,能够自行移动或旋转的参照或部件,如手推式车、平板车、手提式螺丝刀、水泵等。

其在工业生产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因此对其管理十分重要。

为确保自轮运转设备的正常运作,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设备使用1.质量要求–在使用前应先确保设备未受损坏,且与生产任务相适应。

–对于有轮胎的自轮运转设备,应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和更换。

2.使用方法–操作前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设备的结构、性能、使用方法和各项注意事项。

–在使用过程中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随意更改或调整设备的结构和工作状态。

–学习如何正确拖拉设备,防止意外拉伤或推到行人和其他设备。

3.使用环境–自轮运转设备必须保持地面平整、干燥且无任何障碍,避免设备倾斜、滑动、颠簸等状况。

–在使用的车间及其周围应保持环境的整洁和无碍,禁止在车间内乱放物品。

三、设备保养和检修1.保养–操作人员应确保设备的清洁和干燥,防止其遭受腐蚀和生锈。

–定期检查设备的部件,如螺丝、轴承是否松动,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紧固和更换部件。

2.检修–设备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检测,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检修或报修。

–定期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如发现重大缺陷或安全问题应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

四、设备安全保障1.操作人员安全–操作人员应穿戴适合的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插拖鞋、高跟鞋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鞋子。

–操作人员应定时休息,严禁长时间连续操作自轮运转设备。

2.生产安全–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转动方向,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和维护设备及所在场所的安全。

–在设备操作、保养和检修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避免事故发生。

五、设备废弃和报废1.设备废弃–自轮运转设备在正常使用期间,如出现重大故障,应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报废或者修理。

–废弃的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清洁、拆解、包装、运输等程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的废旧设备处理标准进行处理。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的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运转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自行车、滑板车、平衡车等。

第四条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责任由设备所有人承担。

第五条自轮运转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相关证件。

第六条自轮运转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驾驶执照或证书,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七条自轮运转设备的使用人员不得酒后驾驶或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设备所有人应对自轮运转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第九条自轮运转设备不得搭载超过规定人数,且不得搭载危险品。

第十条自轮运转设备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停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不能自行修理时,应寻求维修服务。

第十一条自轮运转设备在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地点,并妥善保管,防止被盗或遭到损坏。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设备、暂扣驾驶证等。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十三条设备所有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将自轮运转设备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相应的证件。

第十四条注册登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设备信息。

第十五条注册登记的设备应定期进行年检或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第十六条设备所有人应妥善保管好注册登记证件,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自轮运转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驾驶执照或证书,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八条自轮运转设备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车距和速度,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

第十九条自轮运转设备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且禁止在人行道、高速公路等禁止行驶的地点行驶。

第二十条自轮运转设备的使用人员不得酒后驾驶或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自轮运转设备的使用人员应随时保持警觉,注意安全,避免危险行为。

2024年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2024年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2024年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自轮运转设备是指以电力或其他动力驱动的具有自主移动能力的设备,如机械式智能小车、无人机、机器人等。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智能化的进一步推进,自轮运转设备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保障其安全运行,依法管理自轮运转设备,并确保其对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的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的原则是法治原则、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设备注册和备案管理第四条自轮运转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注册和备案。

第五条自轮运转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设备进行严格测试和检测,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通过测试和检测合格的设备,方可出厂销售。

第六条自轮运转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销售的设备进行备案,并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设备信息。

第七条自轮运转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备案,并按照设备说明书和安全要求使用设备。

第八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注册和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备信息数据库,实现设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注册和备案费用,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负责支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自轮运转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自轮运转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自轮运转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报废等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自轮运转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操作设备的必要技能和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标准版)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3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第4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2第6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

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制度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制度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制度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制度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行“逐级管理、专业负责”的原则。

使用单位贯彻执行铁道部、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用安全。

2.建立健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掌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数量、动态、技术状态、使用和安全情况。

3.根据部、局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具体设备状况、作业过程、人员配置,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4.自轮运转设备进场规定4.1各施工单位进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编号、登记,并按规定位置和要求喷涂有关标志、构造速度。

并对进场自轮运转设备进行鉴定,鉴定其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并填写《进场设备检查表》。

4.2凡能攀登并可接近接触网的各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有“有电危险”、“禁止攀登”、“电化严禁攀登”等警示标志。

4.3 新购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进场后,工区应抓紧报请公司特种设备科或当地政府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检验鉴定。

5.自轮运转设备使用5.1做好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年检鉴定、年度检查资料申报和驾驶人员的年审考核提报工作。

5.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熟知安全操作规程,持证操作。

5.3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时,“三项安全设备”必须作用良好。

“三项安全设备”未安装或状态不良、数据不全,禁止使用。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安全设备”的管理、使用按照《技规》、《行规》、《轨道车管理规则》等规定办理。

6.自轮运转设备保养工区应加强设备维修保养,要按规定的使用时间进行检查、保养维修、鉴定,确保机械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安全控制机构工作正常。

7.自轮运转设备安全检查7.1 严格修程修制,做好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动态检修保养。

认真执行各项设备检修作业技术标准和修理规范,严禁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修。

7.2 使用单位对进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动态养护和检查,建立“设备履历簿”和“设备台帐”,并做到帐(设备台帐)、物(设备实物)相符。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本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本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转,保障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是指能够自行移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叉车、牵引车、搬运机器人等。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自轮运转设备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二)负责设备的购置、验收和报废;(三)负责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四)定期检查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五)协调处理设备事故和故障;(六)制定设备维保计划,并组织实施;(七)负责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八)管理设备使用记录和档案;(九)其他与设备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设备使用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岗位要求,合理使用设备;(二)遵守设备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三)正确操作设备,并参加培训考核;(四)发现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五)配合设备日常巡查、维护和维护计划的实施;(六)保护设备完好,禁止私自改装或拆卸设备;(七)提供设备的使用记录和档案;(八)其他与设备使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购置和验收第七条购置自轮运转设备应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并满足工作需求。

第八条设备购置前,设备管理部门应编制购置计划,并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配置数量和规格。

第九条设备购置前,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核通过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设备到货后,设备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与购置计划一致;(二)设备的外观无明显损坏;(三)设备的附属设备配齐,如工具、备件等;(四)设备的使用说明和相关证件完备。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领;(二)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三)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知识;(四)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方法。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工务大型养路机械等)。

按配属单位不同可分为本局、外局和铁路局以外单位(简称路外单位,下同)。

第二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均按列车办理,其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简称“三项设备”,下同)必须作用良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

第三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乘务员要树立安全第一,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操纵及故障处理水平,确保行车和作业安全。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组织机构(一)路局成立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室。

(二)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职责1.协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间相关事宜。

2.监督、检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供电、工务处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和专业负责制。

2.掌握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掌握“三项设备”的数量、状态,监督、检查“三项设备”的运用、考核情况。

3.指导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年检、安全运用考核、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5.根据本系统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数量;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工作。

6.提出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大修预算建议;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7.根据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报废、更新和改造工作。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工务大型养路机械等)。

按配属单位不同可分为本局、外局和铁路局以外单位(简称路外单位,下同)。

第二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均按列车办理,其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简称“三项设备”,下同)必须作用良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

第三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乘务员要树立安全第一,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操纵及故障处理水平,确保行车和作业安全。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组织机构(一)路局成立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室。

(二)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职责1.协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间相关事宜。

2.监督、检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供电、工务处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和专业负责制。

2.掌握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掌握“三项设备”的数量、状态,监督、检查“三项设备”的运用、考核情况。

3.指导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年检、安全运用考核、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5.根据本系统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数量;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工作。

6.提出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大修预算建议;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7.根据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报废、更新和改造工作。

自轮运设备管理细则

自轮运设备管理细则

自轮运设备管理细则神朔铁路分公司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及神华集团本安体系关于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神朔铁路分公司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神朔铁路分公司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是神朔铁路分公司有关单位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救援抢险、施工等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轮运转设备的质量和安全,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自轮运转设备的作用,为神朔运输安全提供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神朔铁路分公司管内自轮运转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自轮运转设备上线运行均按列车办理。

第四条河西、河东运输段要按照神朔铁路分公司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段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组织机构:公司运输管理部负责神朔铁路分公司管内自轮运转设备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安全监察部负责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督检查,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河西、河东运输段负责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运用、维修、管理等,解决自轮运转设备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职责:1、公司运输管理部负责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办法,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掌握本系统和外单位自轮运转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以及“三项设备”的数量、状态,运用情况。

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出乘、呼唤应答作业标准及防止冒进、追尾、坡停、溜逸、火灾和雾天行车安全措施等。

“三项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及设备管理、检查、维护、保养负责制、使用安全制度。

2、安全监察部组织或参与自轮运转设备重大机械故障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组织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2023年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2023年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2023年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是指能够自行行驶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等。

第二章设备登记与审批第四条所有自轮运转设备需要在使用前进行登记并获得行驶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设备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设备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 设备的购买发票或者其他合法购买证明;3. 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制造商信息;4. 设备的车辆识别号码和号牌信息;5. 设备的保险证明。

第六条设备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登记。

第七条设备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向设备所有人发放行驶许可证,行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设备登记机关有权对设备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九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人应当在使用前自行检查设备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确保设备符合行驶条件。

第十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人应当购买强制性保险,确保设备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十二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段行驶,并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指示。

第十三条自轮运转设备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设备所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同时,设备所有人应当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违法和处罚第十四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被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行驶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人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将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管与执法,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行业资料:________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9 页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3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第4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2第6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第 2 页共 9 页须进行年检。

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

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xx〕333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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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工务大型养路机械等)。

按配属单位不同可分为本局、外局和铁路局以外单位(简称路外单位,下同)。

第二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均按列车办理,其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简称“三项设备”,下同)必须作用良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

第三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乘务员要树立安全第一,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操纵及故障处理水平,确保行车和作业安全。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组织机构(一)路局成立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室。

(二)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职责1.协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间相关事宜。

2.监督、检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供电、工务处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和专业负责制。

2.掌握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掌握“三项设备”的数量、状态,监督、检查“三项设备”的运用、考核情况。

3.指导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年检、安全运用考核、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5.根据本系统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数量;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工作。

6.提出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大修预算建议;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7.根据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报废、更新和改造工作。

负责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调拨工作。

8.组织或参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重大机械故障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监督检查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

10.组织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11.按照分工组织审查外局和路外单位在局管内运行前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相关证件,明确审查意见。

12.负责对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以及按照分工对外局及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3.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出乘作业标准、呼唤应答作业标准及防止冒进、追尾、坡停、溜逸、火灾和雾天行车安全措施等。

14.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

15.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编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6.供电处负责制订全局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乘务员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工务处负责制订大型养路机械乘务员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会同职教处共同落实。

供电处负责按属地原则,签订协议对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乘务员年度培训、考核和年鉴。

(四)局电务处是“三项设备”的技术主管部门,其职责1.贯彻落实铁道部“三项设备”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

2.负责“三项设备”的技术、维修管理,制订全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维护管理细则,掌握技术状态和数量,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组织实施“三项设备”更新、改造、大修计划。

4.参加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年检工作,负责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情况通报设备主管处。

5.指定相关电务段、通信段对外局、路外单位在局管内施工、运行前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的检测,提供GYK本局运行数据,并安排更新数据。

6.协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相关事宜。

(五)车辆处负责组织车辆段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行过轨技术检查。

(六)有外局及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参加的局管内施工,施工项目主管部门职责1.组织审查参加本系统施工的外局和路外单位在局管内运行前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相关证件,明确审查意见。

2.对参加本系统施工的外局及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3.提前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与对口电务段签订“三项设备”代维修与数据换装协议,施工单位须确保“三项设备”型号符合部颁规定。

(七)计统、财务处负责,根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相关规定,保证设备更新、改造、大修计划和资金到位,确保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正常使用。

(八)供电、工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九)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配备专管人员,负责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安全、运用、维修、管理等项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对管理、运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定。

第五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会同电务处每年对本系统运用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一次检查、评定工作:(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负责组织对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技术状态进行鉴定,电务处负责对“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鉴定。

全部鉴定合格后,供电处负责接触网作业车、工务处负责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年检合格证。

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上线运行。

(二)供电处负责对接触网作业车和轨道车乘务员进行年鉴,工务处负责对大型养路机械乘务员进行年鉴。

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审验栏内加盖铁道部审验合格章,报部备案。

不合格者禁止上岗。

(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负责对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评定,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检查考核本系统“三项设备”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应定期添乘、检查,掌握运行管理、维修保养和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行资产管理。

第三章运行第八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必须持有铁道部统一颁发的驾驶证,方可驾驶。

路局供电处、工务处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对具备申请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参加铁道部组织的理论考试,并进行实作考试,申请领取驾驶证。

第九条我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局管内运行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除特别指定外,只准在本段管内执行生产任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日常上线运行计划,由各段生产调度每日10时前将次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计划通过施工管理网络系统传局主管处调度(值班人员),主管处汇总后通过施工管理网络系统传调度所施工调度,调度所根据运输组织情况安排次日运行计划。

遇特殊情况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立即出动时,由调度所直接发布行车调度命令。

工务机械段要将配属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电务段管界分类,将车号分别书面告知各对口电务段调度;遇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电务段管界运行时,须与对口电务段联系确认数据版本与作业区段相符后方可上线运行;各电务段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书面告知工务机械段调度。

(二)局管内各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跨区段运行时1.由使用单位提前三日发电报通知路局主管处、电务处和调度所。

2.电务处通知相关电务段、通信段对“三项设备”进行检测及数据换装。

3.由电务处根据检测结果向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主管处出具“三项设备”作用良好,能够满足运行区段要求的书面证明。

4.设备主管处依据电务处的书面证明,指定带道司机单位,一并书面通知调度所。

5.调度所依据主管处的书面通知,安排运行和下达带道计划。

第十条路外单位新造、大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试运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1.试运转单位提前三天电报通知局有关处和调度所,并向供电处报送铁道部驻厂验收室出具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走行部、制动机技术状态良好证明。

2.供电处通知电务处指派相关电务段、通信段对试运转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三项设备”进行检测。

3.电务处依据检测结果向供电处出具“三项设备”作用良好,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的书面证明。

4. 供电处依据审查结果和电务处的书面证明,指定带道司机单位,一并书面通知调度所。

5.调度所依据供电处的书面通知,安排运行和下达带道计划。

第十一条外局和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参加我局管内的施工作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分界口接入1.参加施工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进入局界前,局施工项目管理单位要委托施工主要配合单位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行管理,签订委托协议。

2.参加施工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入局界前,调度所要通知主管处室,主管处室通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主要配合单位审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有关证件合格,同时通知相关电务段、通信段,安装运行区段GYK数据、并对“三项设备”进行检测。

3.主管处室依据审查结果和电务处出具的“三项设备”作用良好,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的书面证明,指定带道司机单位,一并书面通知调度所。

4.调度所依据铁道部调度命令和主管处室的书面通知, 安排运行和下达带道计划。

5.施工前,施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主要配合单位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查,通知铁路局通信段选择适当地点对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进行检测;按列车办理的需检查GYK合格证有效期并与相关电务段核对监控数版本,不符合要求时应通知相关电务段对GYK检测并安装施工期间运行区段GYK数据;指定或委托单位对路外单位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将结果报主管处室。

主管处室要将符合承担施工任务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行分类,一类是设备技术状态良好,“三项设备”齐全、作用良好,可以按列车办理;另一类是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良好,可以被牵引运行至施工区间作业,书面通知调度所。

(二)施工期间1.主要配合单位生产调度每日10时前将次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计划通过施工管理网络系统传局主管处调度(值班人员),主管处汇总后通过施工管理网络系统传调度所施工调度,调度所根据运输组织情况安排次日运行计划。

2.按列车办理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同一区段长期运行,由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协调指定带道司机给其带道不少于一个月,运行期限少于一个月的每次带道。

(三)在局管内施工驻地转移运行1.配合单位提前三天向局调度所提出电报申请,调度所通知主管处室。

2.施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主要配合单位复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相关证明,通知相关电务段、铁路局通信段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进行检测,安装运行及施工区段GYK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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