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与诽谤罪
发表不当言论的法律后果
发表不当言论的法律后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是随着社交媒体和网络的普及,个人的言论也越来越容易传播和扩散。
然而,有些人滥用了这种自由,发表了不当的言论,给他人带来了伤害和困扰。
在法律的保护下,这些不当言论的发表者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首先,发表不当言论可能会触犯诽谤罪。
诽谤是指以文字、口头或其他方式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在公开场合或者网络上发表了虚假的言论,诋毁了他人的名誉,那么被诋毁的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诽谤诉讼。
一旦被判定为诽谤罪,发表者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罚款和监禁。
其次,发表不当言论可能会触犯侮辱罪。
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贬低、羞辱或嘲笑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在公开场合或者网络上发表了侮辱性的言论,羞辱了他人的尊严,那么被侮辱的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侮辱诉讼。
一旦被判定为侮辱罪,发表者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罚款和监禁。
此外,发表不当言论可能会触犯隐私侵犯罪。
隐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信息、家庭生活和个人感情等。
如果一个人在公开场合或者网络上公布了他人的隐私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被侵犯的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隐私侵犯诉讼。
一旦被判定为隐私侵犯罪,发表者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罚款和监禁。
此外,发表不当言论还可能会引发社会不安定,煽动仇恨或者暴力。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涉及种族、宗教或者政治敏感问题时,不当言论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和冲突。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法律对于这种言论也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发表者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包括煽动仇恨罪、煽动暴力罪等,一旦被判定有罪,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刑罚。
总之,发表不当言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个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伤害他人。
在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
在发表言论时,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避免发表不当言论,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言论案例: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认定和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
网络言论案例: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认定和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认定和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案例一:微博中的网络诽谤事件(2009年)时间:2009年6月10日细节:某微博用户“小明”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了一条言辞激烈的帖子,指责一名知名企业家“张华”涉嫌贪污腐败。
该帖子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后,一些媒体纷纷报道该事件,并对“张华”进行公开谴责。
然而,在该帖子发布之后的两天,“小明”撤回了此前的指控并公开致歉。
事实证明,“小明”发布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而“张华”也并未参与任何贪污腐败活动。
法律认定:根据现行的诽谤罪刑法规定,如果某人故意中伤他人并且有损对方名誉,那么他的行为将会被视为诽谤。
在本案中,“小明”发布的指控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且后续撤回并道歉,因此,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其行使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护他人的名誉权和社会公共秩序。
在网络时代,言论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提升,因此,网络言论的责任和限制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平衡自由言论权与他人名誉权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律师点评:网络诽谤行为在社交媒体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方面有很大的特点,其对受害者的名誉造成的伤害可能超过传统媒体。
法律应结合网络时代的特点,依法制定相关立法,明确网络诽谤行为的标准以及责任追究的手段。
同时,也应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倡文明网络言论,维护公共秩序。
然而,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恶意散布虚假信息并导致短时间内的舆论狂潮,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需要法律及相关机构更加及时有效地介入,遏制不实言论的传播。
案例二:论坛中的网络诽谤事件(2010年)时间:2010年4月15日细节:某个网络论坛上的用户“小红”发表了一篇帖子,指责一名地方政府官员“李东”涉嫌参与一起严重的贪污案件。
该帖子中附有一份据称是调查报告的文件,显示李东与贪污案件有牵连。
什么叫诽谤罪
什么叫诽谤罪引言:在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与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
在这个过程中,言语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可以通过言辞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但是有时候也有人故意使用虚假的言辞来损害他人的声誉。
这种行为就被法律界定义为诽谤罪。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什么是诽谤罪,以及它与其他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
一、什么是诽谤罪诽谤罪是指个人在言辞上故意制造、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诽谤罪是通过口头言辞或书面文字来实施的。
这些言辞或文字可能包含虚假的陈述、恶意的评论或其他贬低他人形象的内容。
诽谤不同于正常的批评或不同意见的表达,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事实不真实:诽谤罪的核心要素是言辞所传达的事实不真实。
即使用虚假信息诬蔑他人,损害其声誉。
事实真相是评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2.恶意散布:诽谤罪要求散布虚假信息的人具有明显的恶意。
这意味着被告故意使用不真实的信息来损害他人的名誉,并且有意识地将信息传播给他人。
3.造成损害:诽谤罪需要证明虚假信息的散布对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是被害人的名誉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地位遭到破坏,或者造成经济、心理上的损失等。
二、与诽谤罪相关的概念在了解诽谤罪的定义之前,有必要理清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含义和应用。
1.诽谤与侮辱:诽谤罪与侮辱不同,侮辱是指以言辞或行为贬低或侮辱他人的尊严和尊重。
与诽谤罪不同,侮辱通常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
然而,如果侮辱的言辞涉及不真实的事实并满足其他要素,则可能构成诽谤罪。
2.诽谤与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人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然而,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散布虚假信息来损害他人的声誉。
诽谤罪的存在是为了平衡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名誉之间的冲突。
因此,滥用言论自由可能会导致对他人的不当伤害和法律责任。
三、诽谤罪的法律后果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诽谤罪都被视为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违反诽谤罪的人可能面临以下一些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如果诽谤行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被害人有权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言论自由了解网络言论自由和言论侵权的法律规定
网络言论自由了解网络言论自由和言论侵权的法律规定网络言论自由是指网络空间中的个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发表、传播言论的权利。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了现代社会一个热门的话题。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言论侵权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网络言论自由的涵义以及言论侵权的法律规定。
一、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是指个体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言论表达自由。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在于信息的快速传播和传播渠道的广泛性。
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与他人进行交流和讨论。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在于它有助于扩大公众的知识面,促进信息流通和思想碰撞,推动社会进步。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发表和传播言论。
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
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网络言论可能会构成言论侵权:1.人身攻击和诽谤:网络言论涉及他人的人身攻击、诽谤、侮辱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人身权。
2.侵犯隐私:网络言论泄露他人的个人隐私,如私人照片、聊天记录等。
3.侵犯商业信誉:网络言论中传播虚假信息,影响他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
4.恶意散布谣言:网络言论恶意散布谣言,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
言论侵权行为可能导致被侵权者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因此,在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有必要进行法律管控和制约。
二、言论侵权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法律对言论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对一些严重言论侵权行为进行了指明。
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还对其他的言论侵权行为如诬陷、恐吓等进行了规定。
2.民法规定:我国民法中,侵害名誉权和人格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第10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名誉恢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此外,网络言论侵权行为还受到网络监管部门的制约。
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
在对网络言论进行法律限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同 时,还需要考虑言论自由的价值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限制不会过分侵犯公民的言论自 由权利。
当前网络言论法律限制存在不足
尽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限制网络言论,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法律界限模糊、执法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合法言论被误判为非法言论, 或者一些非法言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网络言论的法律限 制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现状 • 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原则 • 网络言论的法律责任 • 网络言论的监管与自律 • 网络言论法律限制的争议与挑战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01
02
03
互联网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 展,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 表达观点、交流思想的重 要平台。
国际法律规制现状
国际公约与条约
各国通过签署国际公约和条约,共同 承诺保护言论自由,同时限制网络言 论的滥用,如《世界人权宣言》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跨国司法协助
针对跨国网络犯罪和网络言论的滥用 ,各国之间加强司法协助,共同打击 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 序。
国内法律规制现状
,需承担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签订 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一 方违反合同约定,则需承担违约
责任。
行政责任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网络言论若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 序,如发布虚假广告、传播淫秽 物品等,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如罚款、拘留等。
拒不履行行政决定
对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若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 提供者拒不履行,则可能面临强 制执行等后果。
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不得诽谤他人
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不得诽谤他人观点09-13 07:22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国内信息网络上各种不实言论——甚至公然诽谤他人的信息甚嚣尘上,严重侵犯了相关公民的权利,损害了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
因此,为了严密刑事法网,有效打击与防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一《解释》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有关诽谤罪的认定标准与本罪在何种情况下将由亲告罪化为公诉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本罪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南。
一、言论自由要坚守法律底线,恶意诽谤他人必须承担责任法治国家毫无疑问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
但即便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
西方国家奉行的一条著名法律原则——“相邻原则”(neighbour principle)即要求:人们有义务必须保持必要的注意或谨慎,以免以可预见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伤及四邻。
其基本含义可以解读为:公民虽然依法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但是人们在行使意思自治权的同时必须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或谨慎义务,不得以自己能够预见的行为(包括发表言论的行为)损害他人的权利。
就言论自由而言,我们在充分享有发表个人意见高度自由的同时,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为言论自由设定的底线——这就是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使言论自由权为由而侵害他人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均规定有“诽谤罪”。
例如,英国《诽谤罪法》第4条规定:明知诽谤内容虚假而恶意发布诽谤信息的,构成诽谤罪,处在普通监狱或者矫正所服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刑,并处罚金。
又如《丹麦刑法典》第268条规定:恶意指责他人或者扩散指责内容,若行为人没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具有真实内容,则构成诽谤罪,应当处以不超过两年之监禁。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刑法》第246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诽谤罪。
该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5 286 287条
编造事实的法律责任。
这几条法律规定对于言论自由和个人尊严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几条法律的内容以及它们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和影响。
我们来看285条。
该条规定了对他人进行侮辱行为的法律责任。
侮辱是指以言辞、态度或者行为贬低他人的尊严和名誉。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人在言论中对他人进行侮辱,这种行为不仅会伤害被侮辱者的感情,也会对社会风气和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侮辱行为被法律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惩罚。
接下来,我们来看286条。
该条规定了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法律责任。
诽谤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或者虚构的事实来贬低他人的名誉和信誉。
在当今信息发达的社会,虚假信息的传播成为了一个严重问题,而诽谤行为就是其中的一种典型表现。
对于诽谤行为,法律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来看287条。
该条规定了对他人进行恶意编造事实的法律责任。
恶意编造事实是指故意捏造虚假的事实来侵害他人的权益。
这种行为在很多领域都能够看到,例如谣言的传播、不实报道等。
恶意编造事实不仅会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也被法律所禁止。
意编造事实的规定,对于维护言论自由、保护个人尊严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在个人观点上,我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也需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
277、286、287条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法律底线,既保护了每个人的言论自由,也对恶意行为进行了限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自觉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以免触犯法律,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审理相关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5、286、287条的深入探讨,我对言论自由和个人尊严的法律保护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些法律条款的出台,凸显了法治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网络言论法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法律界限
网络言论法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法律界限网络言论法: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法律界限网络言论的兴起给人们的交流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思想的碰撞。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谣言的泛滥。
如何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有效控制网络谣言的传播,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网络言论法,探讨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之间的法律界限。
一、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主要体现在宪法和国际人权法中。
言论自由的保障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其核心价值在于促进民众的自由思想、独立判断和多元表达。
网络的出现使得言论自由的实现方式变得更加便利,个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看法和理念。
二、网络谣言的危害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上散布的虚假、错误或者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容易引发公众的恐慌和社会的动荡,损害社会和谐稳定。
网络谣言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对个人和企业形象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
三、网络言论法的出台面对网络谣言的泛滥,各国纷纷出台网络言论法,以控制谣言的传播。
这些法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1. 网络谣言的定义与识别:法律对网络谣言进行明确的定义,确保执法机关能够准确识别并处置谣言。
同时,通过引入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等,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排查和监控。
2. 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网络言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虚假谣言发布者进行惩处。
同时,互联网平台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虚假信息的传播平台严厉打击。
3. 信息披露要求:法律要求互联网平台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消息的传播。
4. 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法律鼓励公众正确使用网络,培养辨别谣言的能力,提高网络素养,共同维护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
四、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的平衡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限制网络谣言的传播,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言论自由并非绝对,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行使。
论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 ──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
法学院学术论文大赛学院: 法学院班级: 11级 2班学号:**********姓名:***论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班级法学11(2)学号 1117111028作者王毛毛摘要: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绝对的,没有限制的权利。
恶意地以虚假的或捏造的事实去攻击他人,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并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相反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诽谤罪。
随着网络通讯的迅猛发展,一行为是属于权利行使之必要还是受刑法之规制变得更加复杂,而只有分清二者的界限,才能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
关键字:言论自由诽谤罪界限网络通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房屋的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到自己的房间里来发表言论,同样,立法机关也有权完全或者有条件地禁止公民在公路或其他公共场所发表公开言论。
这二者是类似的。
”[1]正如言论自由与诽谤罪两者之间的关系,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政府在保障这种权利实现的同时,也必定会对公民的某些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刑法中诽谤罪的设立就是对这类言论自由的规制。
言论自由,亦称“表达自由”,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
[2]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蔡定剑教授在《宪法精解》一书中对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进行解释时指出:“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公民实现言论自由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1)在公共场合发表言论,进行演讲、讲学等,这是言论自由最基本、最普遍的一种方式;(2)通过新闻传媒表达思想、发表见解;(3)通过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项权利的行使,发表对国家事务的意见,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4)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对话;(5)通过参与各种听证对国家的决策和管理事务进行讨论;(6)通过民意表达渠道,如各种形式的民意发表意见。
辩论辩题中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何种限制?
辩论辩题中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何种限制?正方观点: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因为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伤害他人,并且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滥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加以限制和监管。
首先,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包括恶意攻击、造谣诽谤等,那么社会秩序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
例如,在社交媒体上,一些人经常发表恶意言论,导致社会舆论的极端化,甚至引发了一些暴力事件。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言论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次,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伤害他人。
在言论自由的名义下,一些人可能会随意攻击他人,造成他人的伤害和痛苦。
例如,一些媒体和公众人物经常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导致他人的名誉受损,甚至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因此,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言论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滥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加以限制和监管。
例如,一些人在言论自由的名义下传播虚假信息,导致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言论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只有在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言论自由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正面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反方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言论自由的核心是保障个人的自由表达权利,任何限制都可能成为对人权的侵犯。
言论自由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因此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受到国际法和宪法的保护。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且不受干涉。
任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都可能成为对人权的侵犯,违反国际法和宪法的规定。
其次,言论自由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辩论辩题:言论自由的界限在哪里?
辩论辩题:言论自由的界限在哪里?正方辩手: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在于不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范围内。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言论。
首先,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言论无责任。
如果言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比如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或者引发了社会不稳定,那么这种言论就应当受到限制。
其次,言论自由也不等同于恶意诋毁、造谣传谣的自由。
这种言论不仅伤害了他人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因此,对于这种言论也应当进行限制。
名人名句方面,约翰·斯图尔特曾说过,“言论自由的原则不仅适用于那些我们赞同的观点,而且也适用于那些我们憎恶的观点。
”这句话表明了言论自由的原则是普适的,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言论。
另外,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韦德尔·霍姆斯曾在一次判决中说过,“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在剧院大声呼喊火灾。
”这句话说明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在于不引发社会危机和不侵犯他人权利的范围内。
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报有权刊登关于民权运动领袖沙利文的文章,因为这些文章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但是,如果这些文章属于恶意诋毁、造谣传谣的范畴,那么就应当受到限制。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在于不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范围内。
总之,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在于不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范围内。
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言论无责任,也不等同于恶意诋毁、造谣传谣的自由。
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言论自由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反方辩手: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在于尊重个人的意见和表达的多样性。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如果对言论进行过多的限制,就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和民主的缺失。
其次,言论自由也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只有在充分的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人们才能够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例子
言论自由和名誉权是现代社会中两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往往会发生冲突,需要法律制度来协调和平衡。
以下是一些关于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例子,以及它们在实际案例中的体现。
言论自由的例子:1. 公民批评政府政策: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有权利对政府的工作进行批评,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是言论自由的重要体现。
例如,如果某项政府政策引起了公众不满,公民可以通过媒体、社交平台或公开信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
2. 媒体报道:媒体作为公共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享有报道和评论的自由。
例如,媒体可以对某一社会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并发表报道,这是言论自由在新闻领域的体现。
3. 学术研究:在学术领域,学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研究和理解发表观点,即使这些观点可能会引起争议或反对。
学术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名誉权的例子:1. 个人名誉: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名誉权,他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个人的名誉。
例如,如果有人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某个人的不实信息,导致该人社会评价降低,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2. 公众人物的名誉:公众人物,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公共形象,其名誉权的保护受到法律的特殊关注。
例如,如果媒体对某位公众人物进行不公正的报道,造成其名誉受损,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3. 企业商誉:企业也享有商誉权,这是企业品牌和声誉的一部分。
如果有人故意传播关于某企业的虚假信息,导致其商誉受损,这可能构成商誉权侵权。
在实际案例中,往往需要具体分析言论的内容、发表的方式、影响范围以及是否有损害名誉的故意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同时,也要考虑到言论自由的社会价值,确保在不侵犯个人名誉的前提下,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保护个人的名誉权,又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网络言论:言论自由与责任
网络言论:言论自由与责任网络言论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在网络上表达观点、发表言论的方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便捷化。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言论自由和言论责任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中的言论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在网络空间中做到言论自由与责任相结合。
首先,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包括在网络空间中。
言论自由是指个人在不受干涉的情况下,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想法。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通过博客、微博、论坛、社交媒体等平台自由发表言论,这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舆论空间,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言论自由的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之一,也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然而,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言论无责任。
在网络言论中,言论自由与言论责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言论自由的前提是言论应当合法、合理,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传播虚假信息,不散布谣言,不煽动暴力等。
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言论自由必须与言论责任相结合,才能实现良性的言论环境。
在网络言论中,言论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言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论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言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言论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言论应当尊重他人。
网络空间是一个公共空间,言论者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恶意造谣、侮辱诽谤他人。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他人的感受,言论者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保持良好的网络礼仪和道德底线。
再次,言论应当客观真实。
网络言论应当以客观、真实的态度对待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捏造谎言。
言论者应当对自己发布的言论负责,确保言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滥用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在网络上,一些人利用言论自由的名义发布不实信息、恶意攻击他人,甚至煽动暴力行为,这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例如,2018年美国社交媒体上流传的假新闻和谣言,导致了社会恐慌和混乱,这就是网络言论自由过度滥用的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滥用也会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上,一些人发布恶意言论、侵犯他人隐私,给他人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
根据美国法律,诽谤罪和侵犯隐私罪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就是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合法依据。
最后,名人名句中有一句经典的话语,“自由是有限度的”,这句话充分说明了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的合理性。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造谣、恶意攻击他人,而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是符合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
只有在合法的框架下行使言论自由,才能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反方,网络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权利,任何形式的限制都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益。
尤其是在网络时代,言论自由更应该得到保障,因为网络是公民表达意见、交流信息的重要平台。
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等于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这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
其次,言论自由的限制往往会滋生更多的问题。
一旦政府或其他机构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就容易出现信息封锁、审查和打压异见的现象。
这不仅会导致公民的信息获取受阻,还会造成社会的思想僵化和民主退步。
例如,中国大陆的网络审查制度就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导致了社会的信息闭塞和民主倒退。
最后,名人名句中有一句经典的话语,“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充分体现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言论自由不仅是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更是保障他人表达观点的权利,只有通过言论自由的辩论和交流,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和进步。
法律知识大全诽谤罪案例
法律知识大全-诽谤罪案例诽谤罪是指利用文字、口头或其他方式故意陷害他人,损害他人名誉、信誉的行为。
在法律领域中,对于诽谤罪的界定和审理都有一系列的案例经验可以作为参考。
以下是几个有代表性的诽谤罪案例,以供参考和学习。
案例一:甲某诽谤乙某的微博案件在这个案件中,甲某在微博中发布了一篇不实言论,指控乙某参与了一起违法犯罪活动。
这一言论迅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传播,给乙某的声誉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诽谤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发布者要有明知或应知的虚假事实,二是要有故意陷害他人的目的,三是对他人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在这个案例中,甲某明显发布了不实的言论,并且其目的是诋毁乙某的名誉,从而满足了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庭的判决,甲某因犯有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对乙某进行了公开道歉,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某报纸报道中的诽谤行为这个案件涉及到某报纸刊登了一篇关于甲某的报道,报道中指控甲某参与了一起严重的犯罪活动。
在事实查清之后,甲某发现这则报道完全是捏造的事实,对其名誉和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在这个案例中,诽谤行为来自于某报纸的报道,且报道中包含虚构的事实,损害了甲某的名誉。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媒体作为公共机构享有一定的言论自由权,但是在发布涉及他人名誉的言论时必须严格审核,且需有事实为依据。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某报纸因为捏造事实并对甲某的名誉造成损害而被判处支付巨额赔偿。
案例三:网络上的诽谤言论案件这个案例中,甲某在一个网络社区中发布了一篇存在明显不实内容的帖子,指控乙某参与了一起犯罪活动。
帖子很快引起了广泛关注,乙某的名誉也因此受到了损害。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网络上的诽谤言论,识别发布者的身份是一项困难的挑战。
但是,通过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可以确定甲某发布了这篇诽谤言论。
根据法庭的判决,甲某因为发布不实的言论,诽谤了乙某的名誉,被判处支付赔偿并进行公开道歉。
总结这些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关于诽谤罪的案例经验。
论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
论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但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如何界定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边界,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英烈、英雄纪念碑保护、烈士陵园保护、抗震救灾纪念、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诽谤罪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该司法解释为视角,探讨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与保障言论自由是指个人或群体表达个人意见、批评和建议等的自由权利。
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也是民主社会及其宪法制度的基石之一。
言论自由的保障需要立法,并通过司法实践进行具体实现。
一些国家将保障言论自由作为其宪法的基本原则,如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言论自由的保障需要平衡多种利益关系,既要保障公民表达意见的权利,也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在言论自由中,有许多限制,例如保护以上限制的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健康、道德标准等。
二、诽谤罪及其界定诽谤罪是指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或歪曲事实等方式打击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是限制言论自由的重要措施之一。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几种涉及妨害英烈、英雄纪念碑保护、烈士陵园保护、抗震救灾纪念、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犯罪中,对诽谤罪的相关规定如下:涉及英烈、英雄纪念碑保护、烈士陵园保护的犯罪,如涉及虚假信息导致违反《保护英烈纪念设施条例》、《保护烈士陵园条例》规定的,应以诽谤罪定罪。
涉及抗震救灾纪念的犯罪,如发布虚假信息,在灾难救援期间引起了社会恐慌、影响了抗震救灾工作等后果的,应以诽谤罪定罪。
涉及恶势力犯罪的犯罪,如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散布淫秽音视频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和敲诈勒索的,应以诽谤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多个罪名定罪。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诽谤罪的审判标准应与案件涉及的具体社会利益有关。
网络诽谤与言论自由
网络诽谤与言论自由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达,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便利的网络。
传统犯罪在遭遇互联网科技后也发生了不少的变化,网络诽谤就是传统的诽谤罪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而诞生的新形式犯罪,其影响力大,影响面广,急需刑法规制。
但对互联网用户言论的限制必将与公民的言论自由产生矛盾。
言论自由作为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我国宪法、法律保护,公民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亦首其保护。
而言论自由与诽谤之间该如何区别、界定却是一个难题。
界定好网络诽谤的刑法边界,让其与正常的网络言论相区分,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关键词:网络诽谤;诽谤罪;言论自由Network defamation and freedom of speechAbstractWith the increasingly developed Internet technology, people's lives are more and more away from the convenience of the network. Traditional crime in the encounter Internet technology has also undergone many changes, the network slander is the traditional libel and Internet technology combined with the birth of a new form of crime, its influence is wide impact, urgent need for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But the restrictions on Internet users will inevitably contradict the freedom of speech with citizens. Freedom of speech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personal rights by our constitution, legal protection, citizens published on the network of speech is the first protection. And how freedom and defamation betwee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definition is a problem. Define the network slander of the criminal law boundary, let it with the normal network of speech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crime at the same time to ensure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freedom of speech.Key Words: network defamation; defamation; freedom of speech目录摘要-----------------------------------------------------------------------------------------------1 Abstract-----------------------------------------------------------------------------------------Ⅱ目录----------------------------------------------------------------------------------------------Ⅲ一、网络诽谤行为认定----------------------------------------------------------------------1 (一)我国网络诽谤行为的现状------------------------------------------------------------1 (二)我国法律对网络诽谤的界定---------------------------------------------------------2 (三)13年两高《解释》对网络诽谤的规定--------------------------------------------3(四)外国法律对网络诽谤的相关规定---------------------------------------------------4二、言论自由与诽谤之间的界定------------------------------------------------------------5(一)言论自由的界定------------------------------------------------------------------------5(二)网络环境下言论的特点、价值------------------------------------------------------6(三)网络诽谤产生的原因--------------------------------------------7(四)网络诽谤与言论自由的边界--------------------------------------8三、解决问题的建议(一)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对网络言论积极引导---------------------------------9(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真正落实网络实名制---------------------------------------10(三)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行业自律-----------------------------------10四、结语------------------------------------------------------------------------------------------12 参考文献----------------------------------------------------------------------------------------13一网络诽谤行为认定(一)我国网络诽谤行为的现状我国自1998年加入万维网至今短短19年时间,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网络用户激增,网络环境愈加复杂多样。
网络言论自由何时需要限制
网络言论自由何时需要限制自从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互联网给人们提供了无限的交流和表达自由的空间,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辱骂、谩骂、造谣等恶意言论的泛滥。
因此,针对网络言论自由何时需要限制的讨论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时机,旨在明确何时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是有必要的。
一、诽谤和侮辱他人尽管网络言论自由是一个维护人民表达自由的原则,但当某些言论涉及到诽谤和侮辱他人时,需要加以限制。
诽谤和侮辱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会给受害人带来心理和社会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限制网络言论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恶意造谣和传播虚假信息恶意造谣和传播虚假信息是网络言论自由的一个主要问题。
这种行为会误导公众,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如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虚假信息会导致恐慌和混乱。
因此,限制网络言论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三、恶意攻击、仇恨言论和暴力威胁网络言论的限制也应避免恶意攻击、仇恨言论和暴力威胁。
这些言论有可能引发仇恨犯罪和社会动乱,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因此,遏制这些言论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各界人民的安全感。
四、侵犯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人们在网络上享有一定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
当他人在网络上公开或故意泄露他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时,这涉及到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人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限制这种行为是合理且必要的。
五、煽动恐怖主义和其他违法活动网络言论的限制还应扩展到煽动恐怖主义和其他违法活动的言论。
网络已经成为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传播极端思想、策划犯罪活动的渠道。
为了打击恐怖主义和其他违法活动,限制网络言论是必要的一部分。
六、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在网络空间中容易受到欺凌、性骚扰、网络暴力等的伤害。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限制网络言论是必要的措施之一。
七、保护版权和知识产权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还涉及到保护版权和知识产权。
诽谤罪辩护词
诽谤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____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诽谤罪一案的辩护人。
在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后,我对案件有了充分的了解。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检方指控被告人通过____途径对原告进行诽谤,具体表现为____(如社交媒体发帖、邮件、口头言论等)。
被告人对于这一指控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诽谤罪。
二、关于事实认定的辩护1. 证据不足: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言论具有诽谤性质。
具体证据如____(社交媒体截图、录音等)未能显示被告人有明确的恶意和诽谤意图。
2. 言论真实性:被告人所发表的言论大部分基于事实依据,并无捏造、虚构之意。
对于部分有争议的内容,被告人也只是表达了个人观点和意见,且有一定的事实基础。
3. 言论自由权利:被告人行使了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
言论自由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只要不构成恶意诽谤和攻击,他人无权限制和干涉。
三、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1. 主观故意:诽谤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诽谤故意,即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
被告人在发表言论时并无诽谤故意,而是基于对事实的理解和认知,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
2. 社会危害性:诽谤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
原告的名誉、社会评价等未因被告人的言论受到实质性影响。
3.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诽谤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的言论尚未达到诽谤罪的构成标准,尤其是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慎重适用刑事手段。
四、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 初犯、偶犯:被告人无任何犯罪前科,本次行为属于初犯、偶犯。
日常生活中,被告人遵纪守法,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2. 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良好,愿意对言论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道歉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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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所当然遭到冯·达姆的拒绝。科斯比不甘心, 便 将冯·达姆告上了法院, 并撤换了支持冯·达姆的 首席法官莫里斯, 代之以自己的亲信德兰西。
面对科斯比的独断专行, 冯·达姆等反对派决 定利用舆论来动员民众, 向科斯比施压。他们原本 指望布雷德福的 《纽约公报》能够助自己一臂之 力。毕竟, 四十年前布雷德福在费城创业之初, 曾 经因为出版批评政府的小册子而名噪一时, 险些 遭受牢狱之灾。后来, 他接受纽约殖民地政府之 邀, 移师纽约, 出任政府出版物的承印商, 由此, 成 为政府既得利益集团的一员, 失去了年轻时批评 政府的锐气。此时, 对他来说, 从政府印刷业务中 赚钱的现实, 远远超过了为民请命的诉求。正如美 国的新闻史家所云: “布雷德福, 如同其后的许多 编辑一样, 在受到迫害时便起来反抗, 然而, 当自 己被本来很可能要与之斗争的那帮人赐予特权和 好处时, 他就乖乖地听话了。”〔1〕
科 斯 比 1731 年 被 英 皇 任 命 为 纽 约 殖 民 地 总 督, 但他一年后才从伦敦来殖民地就职。科斯比不 是一个好鸟, 贪得无厌, 不仅要殖民地议会付给他 高额薪水, 而且还闹出了索要“代理费”的丑闻。原 来, 在其任命到履新期间, 科斯比的总督职位由本 地 出 生 的 政 治 精 英 冯·达 姆 代 理 。 科 斯 比 到 任 后 , 非但不感谢冯·达姆的襄助之举, 反而索要后者代 理 总 督 期 间 的 一 半 工 资 作 为 对 他 的 “酬 谢 ”, 此 举
听到这里, 德兰西极为尴尬。他有些气急败 坏, 警告汉密尔顿注意自己的态度, “不允许你与 本庭争辩”。话又说回来, 德兰西也不算过分, 如果 出于党派偏见, 他完全可以以藐视法庭罪, 将汉密 尔顿拿下, 也就不会有了下面这段法治史上的著 名篇章。既然无法传唤证人, 也不允许与法官争 辩, 汉密尔顿只能求助于陪审团。他先是大度地对 德兰西说了声“谢谢”, 然后转身面对陪审团, 在用
虽 然 “曾 格 案 ”判 决 并 没 有 立 即 改 变 古 老 的 习 惯法, 也没有为言论自由提供哲学基础, 但却鼓励 了报纸编辑的批评勇气。曾格次年发表的 《受审 记 》, 成 为 十 八 世 纪 英 美 自 由 主 义 思 想 最 早 的 名 著。而汉密尔顿的精彩表现, 不仅留下了一句广为 使 用 的 美 国 谚 语 “遇 到 麻 烦 , 就 去 找 费 城 律 师 ” ( When in the trouble, get a Philadelphia lawyer) , 而且, 也大大提升了律师的社会地位, 促进了律师 阶层的兴起。因为在十七世纪, 律师名声欠佳, 常 常被视为传统的“诉师( 棍) ”。除了纽约和马里兰 以外, 当时各殖民地都没有律师这种正式职业。律 师阶层形成后, 有名望在议会中, 他们非常精明地利用法律条文 来约束皇家总督, 并以汉密尔顿为榜样, 动不动就 把 每 一 件 地 方 性 的 争 议 变 成 “英 国 人 自 由 ”这 样 的 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曾格和汉密尔顿, 报人和律 师, 代表了未来美国革命的两种重要力量。一位美 国著名历史学家感慨到: “就这样, 当许多重大问 题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出现时, 律师和报纸这两 方 面 便 都 做 好 了 准 备 。”美 国 革 命 时 期 的 政 治 家 莫 里 斯 甚 至 认 为 , “曾 格 案 ”是 “自 由 的 晨 星 , 正 是 它 引 发 了 随 后 的 美 国 革 命 ”〔3〕。
这段法律史上的不朽辩词, 深深地打动了包 括陪审团在内的在场的每一个人。陪审团最终作 出了无罪的裁定, 对此, 法庭里的民众抱以三次喝 彩声! 第二天, 曾格走出了看守所, 重获自由。利用 自己的报纸, 曾格如实地报道了整个案件的过程, 并迅速传布到大西洋两岸。此后, 北美殖民地再没 有出现一起以诽谤罪起诉出版商的案件。尽管如 此, 在法律上, 这个判决在将近半个世纪内都没有 对诽谤法产生过实质性影响, 也没有在普通法中 成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先例。直到 1792 年, 英国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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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英 镑 。这 个 数 字 相 当 于 《新 闻 周 报 》三 年 的 总 收 入 。 正是这个历史的记忆, 让后来的美国制宪者写下 了 宪 法 第 八 修 正 案 : “不 得 要 求 过 多 的 保 释 金 , 不 得处以过重的罚款, 不得施加残酷和异常的惩 罚。”此外, 政府还停止了曾格的两位辩护人的律 师资格, 因为他们反对如此高的保释金, 质疑首席 法官德兰西任命的合法性。由政府指定的辩护律 师是钱伯斯, 虽说他属于科斯比一派, 但却是一位 忠于操守的正派律师。
法制经纬
言论自由与诽谤罪
⊙ 任东来
在人类追求言论自由的道路上, 法律所起的 作用功不可没。言论自由这一当今习以为常的权 利, 源自近代英国, 本来是议员的一种特权, 最初 指的是议员拥有的一种不能因为其在议会辩论中 的言论而受到迫害的豁免权, 旨在保护议员在议 会中的畅所欲言。只是随着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 和民主化的深入, 这一议员的特权才逐渐演化为 普通公民批评政府的合法权利。在这一过程中, 既 有智者的呐喊, 比如英国学者密尔顿在 1643 年出 版 了 《论 出 版 自 由 》, 力 主 废 除 英 国 的 书 报 检 查 制 度; 也有小民百姓的抗争, 比如本文将要讲述的 “曾 格 案 ”的 故 事 。
“东方不亮西方亮”, 反对派遂找到了曾格, 表 示愿意出资帮助他出版一份报纸, 因为曾格不仅 做过布雷德福印刷厂的学徒, 而且在另立门户之 前 , 一 度 还 是 布 雷 德 福 《纽 约 公 报 》的 合 伙 人 。 此 时, 曾格正在为自己印刷厂业务量不足而发愁。双 方 一 拍 即 合 , 就 这 样 , 1733 年 11 月 5 日 , 纽 约 的 第 二 份 报 纸 《新 闻 周 报 》新 鲜 出 炉 , 曾 格 是 它 的 主 编和出版人。很快, 它就成为了这些反对派人士表 达自己观点的工具, 成为他们批评总督的喉舌。随 着批评的言辞越来越激烈和刻薄, 科斯比如坐针 毡。一年后, 科斯比决定反击, 他不仅下令当众焚 烧《新闻周刊》, 而且, 以“煽动闹事”罪将曾格逮捕 法 办 。 政 府 指 控 曾 格 “出 版 发 行 煽 动 性 诽 谤 言 辞 , 蛊惑民众, 蔑视皇家政府”。为了杀一儆百, 政府将 曾格的保释金提高到根本无法企及的程度: 四百
陪审团的诸位先生, 你们今天所要裁定 的案件, 绝非一个可怜的出版商的私事, 也不 仅仅是纽约的事情。不是的! 其后果可能会波 及北美大陆上英国政府治下的每个自由人。 这是最了不起的事业, 这是自由的事业。我毫 不怀疑, 今天你们正直的举措将不仅赢得你 们同胞的热爱和尊重, 而且也会被每一个选 择自由而非奴役的人所赞美和祝福, 因为是 你们挫败了暴政的图谋。你们公正无私的裁 决, 将会奠定一个崇高的基础, 保证我们自 己 、我 们 的 后 代 、还 有 我 们 的 朋 友 应 该 享 有 的 那样东西, 也就是自然和我们国家的法律赋 予我们的应有权利— ——自由, 也就是说出并 记载真相, 以揭露和反抗专断权力的自由。〔2〕
对曾格的审讯拖了半年多, 直到 1735 年 8 月 4 日才开庭。在此期间, 看守所里的曾格隔着窗 户, 向妻子安娜口授编务和社评, 保证《新闻周报》 继续出版。开庭时, 政府检察官布雷德利自认为胜 券在握。因为在当时, 英国的普通法中的“诽谤罪” 相当宽松, 只要是损害性言辞( defamatory word ) , 就 可 以 认 定 是 诽 谤 罪 ( libel) , 而 无 须 证 明 这 些 言 辞所陈述的内容真实与否。
有众多的理由表明, 我真的难以再胜任 这类辩护重责。你们也看到, 我劳作经年, 已 经老态龙钟。是的, 我已老朽, 但我依旧认定, 只要有必要, 哪怕是到天涯海角, 我也在所不 辞, 只要我的奉献多少能够有助于熄灭政府 基于猜忌信息点燃的迫害之火, 这种迫害旨 在剥夺民众抗议当权者独断专行的权利。正 是这些当权者伤害和压榨其治下的民众, 才 激起了民众的呐喊和控诉, 但他们却把这些 控诉看作是进一步压榨和迫害的理由。……
眼神和肢体语言表示敬意后, 开始了自己的陈词: “先 生 们 , 现 在 我 只 能 吁 请 你 们 来 做 证 人 , 来 证 实 那些被剥夺了证明机会的事实的真实性。……压 制 证 据 的 做 法 总 是 应 该 被 看 作 是 最 有 利 的 证 据 。” 随后, 他谴责了“贪官恶吏”的不仁不义, 历数了星 法庭的罪孽及其禁止陪审团审判的恶行。他声称 , 自由是我们 “抵制权力无法无天的唯一武器”, 呼 吁陪审团根据自己的良知来行动。最后, 他声情并 茂地指出:
曾格本来是一个无名小卒 。1710 年 , 他 从 尚 处在四分五裂的德国, 移民到了北美, 年仅十三 岁。次年, 他进入纽约威廉·布雷德福的印刷厂做 学徒。这个布雷德福可不是一般人物, 他是纽约当 时唯一的一份报纸《纽约公报》的老板, 更重要的, 他还是皇家殖民地政府指定的政府出版物的唯一 承印商, 垄断了政府的印刷业务。由于这个背景, 他的报纸就有了“官报”色彩。1725 年, 曾 格 学 徒 满师, 另立门户, 建立了自己的印刷厂。创业之初, 他的业务平平, 为此, 他不得不找了一份在教堂里 弹风琴的兼职。不过, 他的命运随着新皇家总督威 廉·科 斯 比 的 到 来 而 改 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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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会才通过《福克斯诽谤法》, 接受了曾格案原则, 即 在煽动性诽谤案件中, 陪审团有权根据事实真相 而不仅仅是中伤性言词来裁定诽谤成立与否。六 年后, 美国国会也接受了这一原则, 具有讽刺意味 的是, 接受这一原则的恰恰是美国历史上名声狼 藉 的 《煽 动 法 》。 该 法 的 目 的 是 限 制 反 对 派 利 用 媒 体来批评政府, 而且, 该法在通过数年后就被新的 国会废除。
法庭上, 布雷德利径直走向法官德兰西, 声称 涉嫌煽动和中伤的文字, 白底黑字, 一目了然, 连 曾格自己也不否认。陪审团的作用就是判定曾格 发表这些文字是否有罪。就在这时, 从听众席中走 出了一位白发披肩的老者, 他就是曾格的支持者 从费城搬来了救兵, 北美殖民地最有名气的辩护 律 师 安 德 鲁·汉 密 尔 顿 。此 时 他 已 经 年 近 花 甲 。只 见他缓步走到律师席, 接替钱伯斯, 承担起了辩护 的责任。他平静地对布雷德利说: “你错了! 你还必 须证明那些言论内容本身是诽谤性的, 也就是它 们 是 虚 假 的 和 恶 毒 的 …… ”“只 有 谎 言 才 构 成 中 伤, 才属于诽谤。”他要求法官允许他请出他的证 人, 来证明涉嫌诽谤的文章所讲述的都是“事实”。 德兰西拒绝了他的请求, 而且, 引用英国先前的判 决, 说明“在恶意攻击中, 真实的成分越多, 其挑衅 性 就 越 强 ”。 针 对 英 国 普 通 法 中 这 一 “愈 讲 真 话 诽 谤 愈 重 ”的 原 则 , 博 学 的 汉 密 尔 顿 讽 刺 地 一 笑 , 指 出这些案例及其原则均来自英国历史上臭名昭著 的 “星 法 庭 ”, “我 原 来 以 为 , 这 种 做 法 早 已 随 着 那 个 法 庭 消 亡 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