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修改(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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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建筑业工作环境和生产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在建筑业中发生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受医疗、工伤津贴和其他相关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所有从事建筑业的用人单位和建筑业职工,包括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

第四条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具体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协助职工申报工伤赔偿。

第七条对于故意造成工伤、虚报工伤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八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在职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并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可以采取预缴、月缴或季度缴纳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应当向新员工详细介绍工伤保险制度,并要求其参保缴费。

第三章保险事故认定和赔偿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事故:(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导致职工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二)职工因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亡抚恤金;(二)医疗费用;(三)工伤津贴;(四)伤残津贴;(五)康复费用;(六)其他相关待遇。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企业⼯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作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湖北省劳动保障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企业⼯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02号各区县(⾃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了进⼀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参加⼯伤保险⼯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关于做好农民⼯参加⼯伤保险⼯作的精神,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伤保险司《关于转发湖北省劳动保障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企业⼯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作的通知〉的通知》(劳社⼯伤司函〔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并贯彻执⾏。

⼀、我市建筑施⼯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伤保险条例》、《建筑⼯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和《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依法优先为本单位职⼯(含农民⼯、雇⼯)办理参加⼯伤保险⼿续和缴纳⼯伤保险费。

⼆、我市建筑施⼯企业在其注册地参加⼯伤保险,外省来渝从事建筑施⼯的企业在其⽣产经营地参加⼯伤保险。

有关⼯伤认定、劳动能⼒鉴定⼯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和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结合建筑施⼯企业⽣产经营特点,为⽅便建筑施⼯企业参加⼯伤保险,确保建筑施⼯期间所有职⼯尤其是农民⼯参加⼯伤保险,建筑施⼯企业可按施⼯项⽬⼯程总造价的0.3%⼀次性缴纳⼯伤保险费。

四、按施⼯项⽬参加⼯伤保险的建筑施⼯企业,应于开⼯前1个⽉内到参保地⼯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参保⼿续,并提交下列材料:(⼀)⼯程项⽬中标书;(⼆)项⽬承建合同;(三)企业登记证书;(四)职⼯花名册。

五、建筑施⼯企业按施⼯项⽬参加⼯伤保险实⾏有效保期制。

有效保期与⼯程项⽬中标书规定的⼯程项⽬时间相同。

有效保期到期后⼯程项⽬尚未结束需延期的,建筑施⼯企业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15个⼯作⽇内向参保地⼯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按所申请延期时间乘以有效保期⽇均保费额,缴纳⼯伤保险费,延长有效保期。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报销、鉴定、评估、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由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参加,用于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和意外伤害,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和赔偿等待遇的保险制度。

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主要原则如下:1. 公平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免费原则:参保人员不得额外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费。

3. 赔付优先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伤残、死亡和重大损失的参保人员,应优先支付相关待遇。

4. 预防优先原则:重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如下:1. 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履行其他劳动关系,并实际从事建筑工作。

2. 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3. 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参保人员施工期间发生的疾病和意外伤害,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与工作有关:1. 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外出期间;2. 与工作任务有关。

第七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登记的程序如下:1. 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至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2. 参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格。

第八条对于不具备参保条件的人员,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将其纳入非参保范围,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其工伤保险的参保。

第三章医疗和康复待遇第九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应及时就医,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和康复待遇。

第十条医疗待遇包括:1. 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 异地就医的费用,按照规定报销;3. 康复费用和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建筑类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建筑类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管理经办流程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管理模式的顺利实施。

现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流程规定如下:一、总则(一)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按上述标准缴费。

自2015年7月15日前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7‰缴纳;自2015年7月15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题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器、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筑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经办流程(一)单位新参保。

1、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类企业,依照属地原则到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立户手续。

2、单位填写《西安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附件一)、《企业参保人员花名册》(附件二)。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

3、另外还需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营业执照(针对外地企业)。

以上资料需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已经开工的提供还需提供开工通知书。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成为了必要之举。

本文将介绍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程及其实施情况。

一、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规程1.参保范围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建筑工地内所有的建筑工人,包括建筑工人、技术员、安全员、机械操作工、砌筑工、钢筋工、木工、电工、管道工、油漆工、清洁工等。

2.参保方式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为“项目制”,即每个建筑项目独立参保,每个项目都需要向当地社保局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3.参保标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标准为建筑工人的工资总额。

参保标准由当地社保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为建筑工人工资的2%~3%。

4.理赔标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理赔标准为建筑工人的工资总额。

如果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将按照参保标准的比例进行赔偿,一般为建筑工人工资总额的60%~80%。

5.保险责任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意外身故等。

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因地区而异。

在一些发达的城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已经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

例如,在上海,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了一项政策性措施,所有建筑工地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推广和应用还存在一些困难。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规避工伤保险的缴纳。

其次,一些建筑工人并不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条款,一旦发生工伤,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建筑工伤保险方案模板

建筑工伤保险方案模板

建筑工伤保险方案模板建筑工伤保险方案模板一、背景和目的建筑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并且工伤事故频发。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本公司决定引入建筑工伤保险方案。

本方案的目的是为建筑工人提供全面的保护,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伤时能够获得及时、公正的赔偿。

二、保险范围本方案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伤导致的伤害、残疾和死亡。

具体保险事故范围和赔偿标准将在合同中详细规定。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1. 医疗费用:对于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赔付。

建筑工人可以选择合作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也可以自行选择医院。

2. 伤残赔偿: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残疾程度进行赔偿。

残疾程度将根据医学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3. 死亡赔偿:对于因工伤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额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

四、保险费用建筑工伤保险的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费用根据建筑工人的工资、年龄、工作岗位和工作风险等因素确定。

具体费用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说明。

五、索赔流程1. 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及时就医治疗。

2. 用人单位应将工伤事故报告给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3. 保险公司将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审核,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

4.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赔偿金支付给建筑工人或其受益人。

六、保险合同建筑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条款和责任将通过保险合同予以明确。

建筑工人在加入保险计划之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七、方案评估和调整本方案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保险公司将定期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对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和费用进行调整。

以上是建筑工伤保险方案的基本模板,具体的方案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筑企业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理指南(1)

建筑企业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理指南(1)

建筑企业按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
办理指南
一、提交资料
(一)单位已经在我区参加了五险的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建筑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4、《重庆市建筑企业按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单位未在我区参加五险的
1、首先按照单位新参保的流程提交资料;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5、《重庆市建筑企业按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
以上纸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二、办理流程
每月1-20日到区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是总包单位按工程总造价参保,分包单位不能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建筑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一律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进行申报填写。

3、若单位未在我区参加五险的,在单位完成参保登记后,必须于当月20日之前携带《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到地税所办理社保登记,否则次月将无法缴费。

4、参保后参保单位必须每个工作日向区社保局上报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名单及人员入职离职名单。

否则,受伤职工在没有申报的名单位之列,将不予报销工伤待遇。

本指南若有未尽事宜,以实际办理时工作人员交代的为准!。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覆盖范围:新规将建筑业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无论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都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明确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建立预防机制:新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加强监督处罚:新规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

同时,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并依法及时处理。

提高保障水平:新规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加强了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力度。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帮助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康复和职业培训,提高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

总的来说,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旨在保障建筑业职工的权益,提高其工伤保障水平,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管理和实施,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针对市内建筑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以便在工伤发生时提供医疗、工伤补助等待遇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机构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缴费第五条市内建筑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市建筑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第七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待遇第九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的资金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基金的补助。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发放,不得拖欠或中途停发。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发放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市建筑业单位应做好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于本细则中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第一条为了保障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一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适用于在市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佣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并由市人社局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可以参与保险业务的承保和理赔。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市人社局。

第二章缴费和登记第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用,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由市人社局发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逾期未缴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三章理赔和救助第十一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理赔和救助制度,对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丧事补助、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等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报案并接受医疗救治,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金的定额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金的申领和支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理赔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由市人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理赔义务的,由市人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工伤保险申领和支付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由市人社局追究其法律责任。

巴南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修改(最终定稿)

巴南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修改(最终定稿)

巴南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修改(最终定稿)第一篇:巴南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修改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将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项目)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对象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来我区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其职工(含在建项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下同)。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以实名制的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三、实施时间从2011 年10月1 日起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此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2011 年10月1 日以前的在建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决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四、参保缴费基数和标准1.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以实名制的形式参加工伤保险,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按月计缴工伤保险费。

2.对不能按月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价或项目合同为准,标准按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价的3‰执行;增加工程造价或工程量的,按增加造价的3‰补缴工伤保险费。

五、参保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前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施工招投标确认书、施工合同、用工计划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下同)办理参保手续。

六、保险费的征收建筑施工企业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缴费金额后,一次性将工伤保险费缴入工伤保险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缴纳,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成本。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业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建筑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

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由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和理赔。

第二章参保条件第五条建筑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一)企事业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建筑业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的建筑业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能提供相关经营活动证明材料;(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建筑业务范围应当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

第六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一)具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二)在建筑业从事实际工作,与建筑业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七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提供医疗费用补偿;(二)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提供伤残津贴和抚恤金;(三)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失业津贴或补偿金。

第八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政府根据风险评估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报案与理赔第九条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工伤或职业病事故的报案信息上报给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应当向医疗机构就医,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或职业病经鉴定确认后,应当及时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工人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合理化、科学化、人性化为原则。

第三条本市工伤保险实施机构负责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建筑工人的工伤认定、医疗费用报销和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支付。

第四条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工伤保险实施机构,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以便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补偿。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六条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劳动能力丧失或劳动能力减损,可申请工伤认定。

第七条工伤保险实施机构对建筑工人的工伤认定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建筑工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地的医疗证明、伤残鉴定证明等。

第九条工伤认定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建筑工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的,有权提起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疗费用报销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在工伤认定后,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实施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建筑工人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出具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工伤保险实施机构的要求填写相关报销申请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实施机构应及时处理建筑工人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进行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建筑工人对医疗费用报销结果不满的,可以向工伤保险实施机构提出申诉,要求重新核定。

第四章工伤待遇支付第十五条建筑工人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工伤康复补助等。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实施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条:为保障市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人的工作保障水平,依法推行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

本实施细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市建筑业工人的工伤保险事项。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市建筑业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建筑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其中,建筑工人为重点保障对象。

第三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由建筑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具体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人由建筑公司代缴保险费,个人不需要另行缴纳。

第四条:工人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建筑公司,并向所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工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工伤认定。

第五条: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为工伤的,工人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亡抚恤金等。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由各建筑公司自行选择保险机构办理,也可以自行建立工伤保险专户进行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工人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由建筑公司负责组织和协调。

建筑公司应当定期向工人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和制度,并及时办理保险事宜。

第八条:建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档案,定期报送相关报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发现涉及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九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筑行业协会共同商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提出修订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附件:建筑业工伤保险申请认定表建筑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工资标准: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事故地点:伤残程度:工亡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和结论:备注:本表格由工人本人填写,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一份,提交所在建筑公司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二)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二)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二)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编制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二)计缴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工程项目的工期为周期,单独核算,工伤保险费统一先按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总造价的0.1确定;追加工程造价及核定费率浮动的,须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由建设单位追加工伤保险费预算。

本方案实施前已组织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本方案正式实施后30天内,为项目招用的从业人员补办工伤保险。

(三)浮动费率调整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已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费率浮动。

具体计算办法为100支缴率12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补缴工伤保险费;120支缴率150的,按工程总造价0.150补缴工伤保险费;150支缴率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0补缴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发生了工亡事故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费率浮动的,按浮动后的最高费率补缴保费。

(四)申请退费已经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失去承包资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建筑施工企业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退还。

四.参保期限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办理参保缴费的次日起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止。

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终止;延期竣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工伤保险期限。

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关系按前款规定的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自然终止。

企业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企业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及时整改问题
06
CHAPTER
企业工伤保险实施案例分析
背景介绍:该制造企业是一家从事机械制造、加工和维修的大型企业,拥有员工上千人。
2. 实施过程
保险购买:企业按照当地法规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覆盖全体员工。
风险评估与监控: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评估,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对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控,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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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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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防护:员工配备了全面的安全防护设备,有效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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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与监控:通过定期的安全评估和实时监控,有效预防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制定实施方案细则
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责任分工,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建立责任分工制度
定期对工伤保险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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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专门的工伤保险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工伤保险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效果和质量。
设立监督检查小组
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包括现场检查、资料检查和员工访谈等,全面了解工伤保险实施情况。
02
实施方案的有效性
通过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企业能够有效地推进工伤保险的实施工作。
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未来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未来研究方向
对提出的政策建议进行更加深入的论证和实践检验,以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提高政策建议的可操作性
采用更加科学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以减少样本选择偏差和信息不完整等问题。

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保障范围。

工伤保险适用于下列情况: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务活动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紧急救援、维修设备等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保险责任。

雇主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保险责任包括:1. 对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2. 对因工作原因致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或死亡补助金。

三、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应当根据企业的行业、职业危险程度、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由雇主承担。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充足和稳定。

四、保险金发放。

对于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劳动者,工伤保险金应当及时发放,保证其合法权益。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金发放监督机制,确保保险金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五、监督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工伤保险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教育。

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其保护意识,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保险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保证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八、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和标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

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单位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为劳动者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实施方案

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实施方案

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伤保险经办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1.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经办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健全工伤认定制度1.严格执行工伤认定标准,确保工伤认定公正、合理。

2.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的申报和复核机制,加强对工伤认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1.推进工伤保险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

2.加强对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1.加强对职工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提高职工的保险意识和权益意识。

2.开展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工伤保险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五、加强风险防范1.建立健全工伤保险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伤保险风险隐患。

2.加强对工伤保险赔偿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假骗取和滥用工伤保险资金。

六、加强协作配合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合力。

2.加强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协调机制。

七、加强政策研究1.及时跟踪工伤保险政策的变化,做好政策解读和落实工作。

2.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政策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本实施方案旨在全面加强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提高工伤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共同推动工伤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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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将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项目)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对象
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来我区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其职工(含在建项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下同)。

二、参保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以实名制的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三、实施时间
从2011 年10月1 日起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此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2011 年10月1 日以前的在建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决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四、参保缴费基数和标准
1.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以实名制的形式参加工伤保险,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按月计缴工伤保险费。

2.对不能按月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
工中标价或项目合同为准,标准按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价的3‰执行;增加工程造价或工程量的,按增加造价的3‰补缴工伤保险费。

五、参保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前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施工招投标确认书、施工合同、用工计划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下同)办理参保手续。

六、保险费的征收
建筑施工企业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缴费金额后,一次性将工伤保险费缴入工伤保险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缴纳,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成本。

缴纳工伤保险费24小时后参保生效。

七、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
(一)工伤认定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企业应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发现场,并在3天(重大事故在24小时)内同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报送《事故伤害报告表》,并于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逾期不报的,相关责任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负责。

(二)待遇标准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配套政策执行。

(三)缴费工资的确定
有效保期内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含农民工、雇工)发生事故伤害(含职业病),按照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赔付。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均以参保时上年
度全市职工月平工资为标准。

户口不在本市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

八、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有效保险期限以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工程时间为准。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中止;延期竣工的,企业应在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工程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保险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验收时间。

并按所申请延期时间乘以有效保期日均保费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延长有效保期。

已开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施工企业所剩余施工时间作为有效保期,按中标书规定的工程项目时间计算的日均保费额乘以剩余施工时间,缴纳工伤保险费。

保险责任覆盖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

凡是在工程保险期内,参保项目的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后,按程序进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 2003 〕 82 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九、有关要求
1.区建委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开户银行出据的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施工企业对企业职工应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个人信息档案
应包含参加工作时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并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份。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风险高、人员流动大的特点,增减人员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施工企业应及时建立职工事故伤害档案。

职工事故伤害档案应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受伤害时间、地点、原因,受伤害部位等内容。

3.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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