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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农村(农、林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乐办发[2008]20号
【发布部门】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9
【实施日期】2008.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农村(农、林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办发[2008]20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农村(农、林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具体方案,并于2008年月日前报县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纪委执法室)。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9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承包租赁农村(农、林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农村(农、林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解决好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农村(农、林场)土地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五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农村(农、林场)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与民争利、挤占农民生产资源、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促进发展、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办事、确保稳定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类处理的方法,以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
点,妥善解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农村(农、林场)土地问题。

二、政策依据和工作范围
(一)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公务员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乐府[200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工作范围
清理范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

农业院校科研用地、教学基地和南繁基地,以及不享受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各农场及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农村(农、林场)的土地等不属于清理范围。

三、工作措施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无偿全部退还发包方
具体办法如下: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农村(农、林场)承包、租赁的土地,地面上已没有附着物的,单位无偿地将土地退还给农村(农、林场),由农村(农、林场)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对外发包。

2.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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