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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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宁政办[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4〕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西宁市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2日西宁市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稳定性差、融入城市难和维权难等突出问题。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4〕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以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抓手,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扩大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建立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逐步推进同工同酬,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到99%以上,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

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持续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基本实现市民化。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11.25•【文号】财综〔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秉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在教育科技、健康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主体。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有利于推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

突出表现为,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等方面相对滞后,专业素质不够高,内部治理不健全,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独立运作能力较弱,社会公信力偏低,筹集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强,这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因素。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青政办[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

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宁政办〔2016〕90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西宁市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4日西宁市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海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加强最薄弱环节作为优先任务,把调整资源配置作为根本措施,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重要保障,以质量和公平作为改革的发力点,着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改变教育供给结构,构建普及、优质均衡、多元可选择的教育供给侧结构,统筹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供需匹配。

加强统筹,系统谋划城乡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教育供需失衡问题,减少教育无效供给,扩大教育有效供给,确保各项政策相互配套、相互支撑、形成合力,提高教育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使教育供给能力更好满足群众教育需要。

——问题导向。

抓住质量与公平的关键问题,着眼于矫正教育供需结构错配和要素配置扭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变单一教育供给结构,不断完善教育服务体系。

——改革创新。

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宁政〔2020〕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宁政〔2020〕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宁政〔202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20〕2号)精神,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的工作要求,围绕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把稳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结合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保持持续稳定,为加快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就业优先扩充就业增量(一)加大投资力度创造就业。

围绕“绿色发展”“四种经济形态”建设,提档升级绿色发展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加大投资力度,围绕“两个千亿元”产业,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围绕五大产业集群,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创新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持续实施重点项目提速攻坚行动,精准扩大有效投资,落实国家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政策,加大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补短板重点项目专项债券资金投入力度,以投资促进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西宁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西宁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西宁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5•【字号】宁政[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西宁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2014〕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2014年西宁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5日2014年西宁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和民生福利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和青海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改变“政府统揽、部门分管、事业单位承办”为主的传统社会管理体系,解决公共服务领域中存在的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工作目标自2014年开始,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通过改革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设,完善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方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改变政府养人办事的模式,逐步实现财政资金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购买公共
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03
•【字号】宁政办[2014]114号
•【施行日期】2014.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
导目录的通知
(宁政办〔2014〕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西宁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措施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措施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宁政办〔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西宁市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西宁市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和《青海省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青政〔2016〕31号)精神,充分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以消费升级促进产业升级,培育新供给新动力推动经济提质增效。

现结合西宁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措施。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二次、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全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落实省委“131”总体要求,坚持“四个转变”的新思路,以实现市委“12315”、建设幸福西宁为总目标,着力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消费环境改善和市场秩序规范释放新空间,以扩大有效供给和品质提升满足新需求,加快构建消费升级、有效投资、创新驱动、经济转型有机结合的发展新路径,为推动全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实现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宁政办〔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6〕1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5日西宁市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新格局,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结合西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改善民生为目标,强化基础、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激发活力、提高质量,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统筹发展。

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落实各级政府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统筹各行业、各部门发展职业教育,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统筹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二)市场导向、产教融合。

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深化产教融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办学活力。

(三)服务发展、促进就业。

推动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全面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宁政办〔2016〕139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8日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发〔2016〕16号),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准确定位投资方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科学选定投入方式,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的导向性,为真正实现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016年健全完善制度体系,搭建改革相关平台,启动各项改革措施;2017年全面推进各项措施落实,推动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到2018年完成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工作措施,财政资金供给更加优化,供给能力和质量显著提升。

二、坚持创新引领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一)设立政府引导基金。

通过预算安排和整合相关领域既有专项资金,统筹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PPP支持基金,支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高新技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循环经济、中小企业等投资领域,促进发展动力转换。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实施方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实施方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6]154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25【实施日期】2016.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教育局制定的《西宁市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5日西宁市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增进残疾人家庭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基本建立以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

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满足具有学习能力的不同学段适龄残疾学生教育需求,特殊教育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到2018年,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8%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一)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1.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和医教结合等多种形式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多重残疾及中重度残疾等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实行“零拒绝” ,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普通适龄儿童少年水平。

在义务教育阶段,根据学生兴趣特长,设立选修课程,引导学生根据未来职业发展选择学习内容。

2.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8〕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8〕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做好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或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向基金管理公司派驻出资人代表,监督基金的募集、投向,以及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况。

二、凡是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市财政局或市级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代行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资质并在西宁市内注册的国有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有关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参与政府投资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人权益。

三、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投资运作。

主要采取股权方式和阶段性持股方式进行投资。

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

不得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事后补助或者间接补助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四、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方向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符合绿色循环发展要求,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项目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方式向绿色、柔性、智能、精细转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助推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幸福西宁建设。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3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3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近日,省财政厅、省编办印发《青海省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青财社字〔2017〕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做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二、各级财政、机构编制、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督导,建立健全与编办、人社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人社、财政、编制部门加快研究制定与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相匹配的人事和编制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相关配套政策,充分调动事业单位积极承接公共服务,激发内在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8.14
•【字号】青财综字〔2017〕1356号
•【施行日期】2017.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省民政厅: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1157号)及《关于申请拨付2016年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留资金的函》(青民函〔2017〕124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17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补助资金975.78万元,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使用时,支出功能科目填列“2296002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经济分类科目填列“302商品和服务支出”。

项目执行完毕后,请你单位按照《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民发〔2017〕39号)相关规定,切实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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