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5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旭良张燕燕王小青【审理法官】张旭良张燕燕王小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某;陈某【当事人】吕某陈某【当事人-个人】吕某陈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倩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倩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倩颖【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就涉案房产要求吕某协助过户是否合法正当。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本案双方就涉案房产权益的约定应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主张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就涉案房产要求吕某协助过户是否合法正当。
涉案《离婚补充协议》系吕某、陈某协商后共同签订的,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了涉案房产归女方陈某所有。
现吕某主张该约定实质是其单方赠与行为,其有权撤销赠与,对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本案双方就涉案房产权益的约定应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主张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韩某与刘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与刘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8【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94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春乾范红萍何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某;刘某1;刘某2【当事人】韩某刘某1刘某2【当事人-个人】韩某刘某1刘某2【代理律师/律所】董德庭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郝永芳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卢成红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德庭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郝永芳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卢成红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德庭郝永芳卢成红【代理律所】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除一审法院判决理由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列举了四种情形,本案中刘某2以何种诉讼地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韩某的诉讼权利,且刘某2在一审中明确表示1304号房屋及30万元为其所有,不同意分割,刘某2的诉讼权利亦未受到影响,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意情形之一,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5 01:00:37韩某与刘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945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庭,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芳,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2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涛于大海张丽萍【审理法官】蒋涛于大海张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当事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当事人-个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代理律师/律所】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胡安潮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刘晓丽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胡安潮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刘晓丽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传生李海铭赵三平胡安潮刘晓丽【代理律所】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离婚协议中未体现的部分房产、车辆、股权、存款应否予以分割;2.如需继续分割,股权和存款的分割方式及比例如何确定;3.登记在杨某3、杨某2名下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拍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7 01:09:18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0民终2658号上诉人:黄某,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1,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1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祝颖哲【审理法官】祝颖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李某【当事人】刘某李某【当事人-个人】刘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李至平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至平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至平【代理律所】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刘某与李某在离婚诉讼调解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刘某与李某一致确认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刘某上诉要求分割的9笔定期存款均是李某在离婚前取出,根据上述调解书内容,应当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处理完毕,刘某要求再行分割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某与李某在离婚诉讼调解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刘某与李某一致确认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刘某上诉要求分割的9笔定期存款均是李某在离婚前取出,根据上述调解书内容,应当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处理完毕,刘某要求再行分割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1:04:3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年)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婚姻登记被撤销的财产、子女问题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间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五、【受欺诈抚养的赔偿】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离婚后的房产纠纷与产权确认
离婚后的房产纠纷与产权确认离婚是人们生活中一个非常敏感和复杂的问题。
除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离婚后还涉及财产分割等各种问题。
其中,房产纠纷和产权确认是离婚过程中最常见和重要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围绕离婚后的房产纠纷和产权确认进行探讨,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法律依据及前提条件在谈论离婚后的房产纠纷和产权确认时,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前提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凡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由夫妻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该条款,离婚后的夫妻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通过法院来判决。
因此,在处理离婚房产纠纷时,双方应当首先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的支持和帮助。
二、房产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
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可以自行商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对于房产纠纷,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商定房屋归属,如一方选择放弃房屋所有权,将其归属给另一方。
这种方式相对简便,可以减少时间和精力的消耗,但需要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成一致。
2. 调解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
调解委员会会安排专业人员对离婚财产进行评估,并帮助双方在公平和合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调解的好处是可以减少法律程序的复杂性,使双方更加友好地解决争议。
3. 诉讼如果协议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会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相关证据判决离婚房产的归属。
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虽然诉讼程序相对复杂,但在某些情况下,它是解决离婚房产纠纷的最后途径。
三、产权确认的相关问题在离婚房产纠纷中,除了房产归属的问题外,还需要确认产权的具体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共有产权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房产通常属于共有财产。
黄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湘02民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羊敏卢飞虎曹阳【审理法官】羊敏卢飞虎曹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1;王某;黄某2【当事人】黄某1王某黄某2【当事人-个人】黄某1王某黄某2【代理律师/律所】汪林清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林清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林清【代理律所】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回避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2:03:07黄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2民终256号上诉人:黄某1,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清,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哔,醴陵市山林纠纷调解委托会调解员。
原审第三人:黄某2,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上诉人黄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第三人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1月28日,上诉人黄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清、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哔、原审第三人黄某2到本院接受询问。
毛某、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45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鑫荣方红陈继红【审理法官】刘鑫荣方红陈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某;范某【当事人】毛某范某【当事人-个人】毛某范某【代理律师/律所】洪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程华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杨凌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刘婉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程华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杨凌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刘婉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艳程华玉杨凌刘婉【代理律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判断,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按份共有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当事人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依据前述条文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当事人如欲推翻,应当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王某、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3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忠星王洋吴永梅【审理法官】张忠星王洋吴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李某1【当事人】王某李某1【当事人-个人】王某李某1【代理律师/律所】刘旸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兵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旸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兵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旸刘兵【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综合双方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双方婚后取得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建筑面积94.79平方米)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和李某1名下,为共同所有。
该房产购买时总价款为357897元,首付款为157897元,剩余20万元系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的贷款,至2018年9月14日,尚有74359.10元贷款未还,现该房产由王某居住。
本案审理中,因双方对上述房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李某1申请,依法委托辽宁慧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值评估。
该评估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辽慧通房估字(2019)SF第03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定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建筑面积94.79平方米)房产价值为601537元。
上述房产的首付款,王某的母亲吴某秀通过其交通银行于2010年4月17日转款102897元至开发商名下,又于2010年5月29日转款50000元至开发商名下。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个人】李某马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德军【代理律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实际履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马某在2016年7月13日协议离婚时约定:金地家园楼房全款购买,归男方所有;香涛家园楼房分期付款,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
该离婚协议已在南皮县民政局备案。
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情况,一审中马某称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提交证据证实,且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马某并未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故对马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李某与马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李某基于该约定主张马某协助其办理关于南皮县香涛家园小区7-5-803号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保证书",在该“保证书"中,李某明确称“我李某名下的房子香涛家园7号楼5单元703室…",故该保证书是李某在房子登记至其名下后,对房产将来如何处分所作出的承诺,究其本质是李某对其个人房产的处分,并不构成对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内容的变更,一审法院认定为该保证书系双方重新协议对该楼房作出的处分,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
林某、洪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洪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35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兰【审理法官】王小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某;洪某1【当事人】林某洪某1【当事人-个人】林某洪某1【代理律师/律所】陈良山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颜惠玲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良山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颜惠玲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良山颜惠玲【代理律所】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为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洪某1主张一审法院查明其同意支付每月抚养费3000元系笔误,应是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此外双方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洪某1在一审诉前调查笔录中自认其从2018年11月份就没有支付过婚生女的生活费;在二审庭审时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每个月有给林某1500元,直至林某离开。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
关于双方所争议的婚生女洪某2抚养费的问题。
从一审民事起诉状、诉前调查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看,洪某1并未作出同意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的陈述,而是仅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并且一审最终判决洪某1应支付的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因此本院认定,一审在事实查明部分称“洪某1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应为笔误。
结合洪某1的收入情况以及厦门地区的生活水平,一审判决洪某1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是适当的,可予以维持。
但是,洪某1自认其与林某并无共同财产,且自2018年11月份林某离开后洪某1就没有支付过婚生女的抚养费,因此一审法院推定林某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2018年11月25日起17个月的抚养费没有依据。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牵扯到很多方面的东西,例如:小孩,房产等。
那么,夫妻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呢?让小编来告诉各位答案吧!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具体如何解决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具体如何解决1、离婚后房产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若双方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根据仲裁约定申请仲裁。
若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买房付清全部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
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属于登记人的,对另一方由产权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婚前父母买房赠与子女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二、夫妻俩办离婚出现房产纠纷怎么解决一、夫妻俩办离婚出现房产纠纷怎么解决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办离婚手续时,拆迁房要根据房屋的性质,房屋的购买时间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内共同财产,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较好的分割方式是一人一半。
刘某、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97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楠楠洪淳孙硕【审理法官】赵楠楠洪淳孙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董某【当事人】刘某董某【当事人-个人】刘某董某【代理律师/律所】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王丽娜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王丽娜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雪王丽娜【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离婚案件是否应当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取决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18:55:48刘某、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1民终9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沈阳市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女,汉族,住沈阳市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上诉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兴华南街房产归其所有。
2.改判双方婚后公积金归其所有。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兴华南街房产为刘某婚前支付首付。
2.该房产经鉴定并未增值。
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翁俊熊燕王江峰【审理法官】翁俊熊燕王江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某某;张某某【当事人】毛某某张某某【当事人-个人】毛某某张某某【代理律师/律所】付永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陆丽铭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永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陆丽铭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永生邱平陆丽铭【代理律所】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一审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合同过错新证据维持原判查封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一审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2006年5月26日、5月28日书写的约定承诺系双方对财产各自独立的约定。
但根据两份材料的内容,均无法证明双方对财产归属进行过明确约定,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无法采纳。
关于水清路房屋和黎安二村房屋的产权变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系双方基于约定或基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作的赠与而进行,故一审法院认定虽然上述两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上诉人一人名下,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据此作出处理,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机场新村房屋为被上诉人婚前取得产权,婚后变为双方共同所有,一审法院考虑上述情况确定分割,无不当。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对各自的公积金数额进行确认,一审据此确定的公积金折价款亦无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维持。
张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6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广辉宋光张鹏【审理法官】陈广辉宋光张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徐某【当事人】张某徐某【当事人-个人】张某徐某【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北京德怀律师事务所;郭海华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车金峰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北京德怀律师事务所郭海华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车金峰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晓郭海华车金峰【代理律所】北京德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诉争房屋所做分割是否恰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拍卖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诉争房屋所做分割是否恰当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为张某、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虽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但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具备相应价值,徐某现要求予以分割,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诉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张某享有,张某给付徐某折价补偿款并无不妥。
关于房屋折价补偿款问题,房屋价格在不同时间存在一定价格波动符合市场规律,张某虽提出一审中对诉争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诉争房屋现价值存在差异,但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同时,评估公司在出具评估结果时,已考虑房屋性质并扣除土地出让金,故一审法院以评估报告中诉争房屋价值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对诉争房屋的贡献,所确定的补偿款数额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No one's life is smooth sailing, and no one knows how to grow from birth. It is through constant tempering thatwe learn to gr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夫妻双方均承担、承担原则、是否给予及如何给予经济补偿,是否能分别使用居住或离婚后暂时居住等相关原则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公房适用是我国一个特殊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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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使用权房如何处理?199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作了较全面的回答,全文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2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艳屠育曹雪【审理法官】刘艳屠育曹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张某2【当事人】徐某张某2【当事人-个人】徐某张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明灯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灯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灯廖曜中李永慧【代理律所】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从文本解释以及后续履行情况综合来看,一审法院采信张某2的主张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书证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徐某提交其与育龙社区工作人员周晓广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案涉房屋一直由徐某占有使用。
张某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张某2提交照片三张,用于证明徐某于2003年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徐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称仅从照片上无法反映婚内出轨的情况,且二人离婚是因为两地分居、感情不和,并非婚内出轨。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张某2与徐某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为:“公房一套12街48门8号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一切权利,房主归女方,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对“其余财产”的理解。
对此,张某2认为应当包含本案诉争房屋以及存款等其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曹某、毛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毛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3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胜利徐卫岭赵自伟【审理法官】耿胜利徐卫岭赵自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毛某1;毛某2【当事人】曹某毛某1毛某2【当事人-个人】曹某毛某1毛某2【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李明路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李明路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新李明路【代理律所】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涉案房屋为毛某2的婚房,曹某于2015年曾以毛某2家长的身份参加毛某2的婚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毛某1、曹某于××××年结婚,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中原区秦岭路与建设路六合幸福门5号楼23层2306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男方于离婚后一个月内支付女方二十五万元,婚后其余共同财产分割完毕",现曹某主张毛某1存在恶意隐瞒、转移、霸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涉案房屋缴纳房款时间为2007年至2008年,该期间正处于二人婚姻初期,夫妻关系尚好。
张某3、张某2、陈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3、张某2、陈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79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文超俞建明韩圣超【审理法官】孔文超俞建明韩圣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鸿瑞;张德美;陈影群;高奕蕾;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德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叶仙【当事人】张鸿瑞张德美陈影群高奕蕾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德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叶仙【当事人-个人】张鸿瑞张德美陈影群高奕蕾叶仙【当事人-公司】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德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钱志震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夏顺惠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余闻涛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志震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夏顺惠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余闻涛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志震夏顺惠余闻涛【代理律所】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鸿瑞;张德美;陈影群【被告】高奕蕾;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德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叶【本院观点】被告提交各组证据符合证据要件,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系由被告张鸿瑞的父亲张德美认购,首付款、按揭款均由张德美支付,予以认定”。
该证据从证据形式而言属于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达到张德美、陈影群所主张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张鸿瑞、张德美、陈影群上诉均针对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主张案涉房屋为张德美、陈影群借用张鸿瑞的名义贷款购买,属于张德美、陈影群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德美、陈影群如主张本案存在借名买房情形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并提供购房款均由二人支出的相应证据。
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形式及其法律特征
有限产权房屋的⼏种形式及其法律特征有限产权房屋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职⼯住房制度改⾰中,职⼯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过渡中形成的产物。
由于其所有权、使⽤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对此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性,致使⼈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时夫妻⼀⽅或双⽅共同取得的有限产权房屋难以处理。
笔者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些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有限产权房屋的⼏种形式及其法律特征有限产权房屋,⼜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公有房屋。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新建或购买房屋时由单位和个⼈各按⼀定⽐例投⼊资⾦,或将原出租给本单位职⼯的旧房,实⾏⼀系列优惠政策,以低于房屋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单位与职⼯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
其法律特征是:单位和职⼯两个不平等的主体共同成为房屋权利的主体,在房屋产权形态上⼆者是按份共有关系,各⾃占有的份额依合同约定。
在权利具体分配上,由单位和个⼈两个主体共同⾏使⼀个完整的物权,房屋对外是⼀个产权,对内由单位掌握房屋产籍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购房职⼯拥有所购房屋的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
当前,有限产权房屋主要有以下⼏种形式:1、单位提供⼟地,职⼯提供资⾦共同建房,房屋产籍落在单位名下,即准商品房。
职⼯有占有、使⽤权和有限处分权,占有、使⽤权可以继承,可以对内、对外出售,在对外出售时,单位收回与其投⼊的⼟地等价的资⾦;2、单位以⼤⽐例、职⼯以⼩⽐例投⼊资⾦建房,即公建民助。
产权执照登记在单位名下,单位通过在本单位内部使⽤房屋使⽤证的形式对职⼯住房进⾏统⼀管理,房屋可以在本单位内部职⼯间进⾏买卖、出租,出卖、出租所得的利益归职⼯个⼈,单位通过控制产权不外流,解决本单位职⼯住房的形式,间接⾏使其部分所有权。
有的也可以对外出售,在出售时单位收回其照顾的资⾦。
3、单位以⼩⽐例、职⼯以⼤⽐例投资建房,即民建公助。
房屋产籍落在职⼯名下,单位统⼀管理职⼯的房屋执照,并规定职⼯在⼀定年限内不得出售(⼀般为五年),限制期满后房屋执照发给职⼯,职⼯在出售或出租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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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王德满有限产权房屋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过渡中形成的产物。
由于其所有权、使用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对此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性,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有限产权房屋难以处理。
笔者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形式及其法律特征有限产权房屋,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公有房屋。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新建或购买房屋时由单位和个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资金,或将原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旧房,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低于房屋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单位与职工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
其法律特征是:单位和职工两个不平等的主体共同成为房屋权利的主体,在房屋产权形态上二者是按份共有关系,各自占有的份额依合同约定。
在权利具体分配上,由单位和个人两个主体共同行使一个完整的物权,房屋对外是一个产权,对内由单位掌握房屋产籍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购房职工拥有所购房屋的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
当前,有限产权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单位提供土地,职工提供资金共同建房,房屋产籍落在单位名下,即准商品房。
职工有占有、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占有、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对内、对外出售,在对外出售时,单位收回与其投入的土地等价的资金;2 单位以大比例、职工以小比例投入资金建房,即公建民助。
产权执照登记在单位名下,单位通过在本单位内部使用房屋使用证的形式对职工住房进行统一管理,房屋可以在本单位内部职工间进行买卖、出租,出卖、出租所得的利益归职工个人,单位通过控制产权不外流,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的形式,间接行使其部分所有权。
有的也可以对外出售,在出售时单位收回其照顾的资金。
3 单位以小比例、职工以大比例投资建房,即民建公助。
房屋产籍落在职工名下,单位统一管理职工的房屋执照,并规定职工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一般为五年),限制期满后房屋执照发给职工,职工在出售或出租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
以上是当前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主要形式,此外,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有偿使用房屋、全额集资房屋、联建集资房屋等,虽然具有有限产权房屋的某些特征,但由于所有权的独占性或不确定性,不属于有限产权房屋的范围,这里不再列举和讨论。
从有限产权房屋的形成过程和管理方式上看,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主体特定性。
根据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房屋部分产权,并享有价格优惠资格的购买人仅限于售房单位的职工,非本单位职工无权购买。
二是权利的分散性。
从民法的物权理论来讲,一个完整的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利的统一。
但有限产权房屋基于单位与职工对所有权的按份共有关系,完整物权包含的四个权利出现了分离,分属于两个不同主体享有,或者某一种权利由两个主体共有。
三是福利性。
所有的有限产权房屋,均体现了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待遇,就职工或单位一方来说,义务与权利并不是严格对等的,房屋出售的价格并未完全体现房屋本身的商品价值,尤其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职工仅付较少的价金,即可取得相当大的权利。
四是主体的平等性和管理的不平等性。
有限产权房屋是基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就单位与职工因有限产权房屋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单位与个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事实上,由于单位在行政管理上的主动性和分配住房的福利性,常常会出现平等的合同关系与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相融合的局面,职工的权利不能充分得以行使,对自己享有的部分产权的处分受到制约。
[!--empirenews.page--]二、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存在的问题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单位与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制度,是在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初期,人们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观念还不能立即改变,在职工的实际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实现建房资金的快速周转,增加新建房屋的投资,解决城市职工住房困难,推进住房私有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但这种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也为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的纠纷带来很大的困难,尤其在离婚案件中,就存在房屋权属难确定、房屋价值难认定、分割财产难落实等诸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难以确定夫妻对有限产权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如前文所述,一个完整的物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而有限产权房屋并非是将这四项权利机械地分属于单位与职工两个权利主体,职工享有的是完整的占有、使用权和不完整的收益、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