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袁军晶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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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继亮、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继亮、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继亮、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62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浩左菁吴红兵【审理法官】胡浩左菁吴红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继亮;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当事人】胡继亮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继亮【当事人-公司】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余盛超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翁晓芸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周鸾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盛超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翁晓芸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周鸾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盛超翁晓芸周鸾【代理律所】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继亮【被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解除与胡继亮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申报表》中载明,对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胡继亮的劳动合同,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的工会意见是同意,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解除与胡继亮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院认定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解除与胡继亮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理由如下:首先,从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申报表》中载明的内容可知,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工会于2019年8月15日对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解除与胡继亮的劳动合同作出了同意的决定,故胡继亮主张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王乐军、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乐军、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乐军、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鄂05民终1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士勇唐兆勇王瑞菊【审理法官】张士勇唐兆勇王瑞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乐军;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乐军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乐军【当事人-公司】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季亚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王少坤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季亚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王少坤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季亚王少坤【代理律所】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乐军【被告】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新天地电脑城公司在其所在混合小区兴建了停车场,为小区业主提供了停车管理和服务,小区大部分业主通过实际行为接受了新天地电脑城公司的服务,同意新天地电脑城公司经营停车场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停车服务合同关系,新天地电脑城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停车场服务,其在小区兴建停车场虽未经城市规划等部门审核,但其与小区业主之间的事实停车服务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小区业主自治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得到法律尊重。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新天地电脑城公司在其所在混合小区兴建了停车场,为小区业主提供了停车管理和服务,小区大部分业主通过实际行为接受了新天地电脑城公司的服务,同意新天地电脑城公司经营停车场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停车服务合同关系,新天地电脑城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停车场服务,其在小区兴建停车场虽未经城市规划等部门审核,但其与小区业主之间的事实停车服务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小区业主自治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得到法律尊重。

陈军、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军、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军、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35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海波陶歆陈祥【审理法官】马海波陶歆陈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军;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军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军【当事人-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宋晓春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杨坤荣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晓春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杨坤荣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晓春杨坤荣【代理律所】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军【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军二审中申请撤回“武商股份公司、国际管理公司支付陈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95550元(2275元/×21个月×2)"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陈军二审中申请撤回“武商股份公司、国际管理公司支付陈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95550元(2275元/×21个月×2)"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军二审中申请撤回“武商股份公司、国际管理公司支付陈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95550元(2275元/×21个月×2)"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武广公司已与陈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军主张武商股份公司、国际管理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

王朋辉、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朋辉、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朋辉、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6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梅飚陶歆陈祥【审理法官】梅飚陶歆陈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朋辉;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当事人】王朋辉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当事人-个人】王朋辉【当事人-公司】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朋辉【被告】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王朋辉二审增加了诉讼请求,武汉烟草公司、武汉卷烟厂不同意本院一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本院对王朋辉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关于王朋辉诉请确认其与武汉烟草公司于2001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武汉烟草公司赔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及王朋辉在个人窗口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用。

严义章、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义章、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义章、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鄂10民终12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海涛方兆新范昌文【审理法官】黄海涛方兆新范昌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严义章;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严义章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严义章【当事人-公司】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松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松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松【代理律所】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严义章【被告】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上诉人严义章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2010)荆劳仲备字243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是否为事后补办,是否需要鉴定;2.2011年1月3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中的内容是否系其被迫作出的承诺行为;3.上诉人是否未收到被上诉人1993年8月14日要求上诉人限期回厂,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在先,办理失业登记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后,二者的时间不一致属实,但不影响2010年8月12日被上诉人和劳动人事部门要求1995年12月31日已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上诉人依据鄂。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重新鉴定客观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严义章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2010)荆劳仲备字243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是否为事后补办,是否需要鉴定;2.2011年1月3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中的内容是否系其被迫作出的承诺行为;3.上诉人是否未收到被上诉人1993年8月14日要求上诉人限期回厂,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

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是针对“职务”还是“请求”

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是针对“职务”还是“请求”

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是针对“职务”还是“请求”作者:来源:《人大研究》2011年第09期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辞职请求后,在形成决定时,其标题和内容的表述,有的是对辞职请求,有的是对辞职本身。

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是针对“职务”还是“请求”?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撰文认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的应是“辞职请求”。

他说,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时,一般要形成决定对外发布。

决定的标题和内容的表述,有的是针对“辞职”的决定,如2011年6月27日四川省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全海辞职的决定》;有的是针对“辞职请求”的决定,如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南朝等4位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他认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是对“辞职请求”的决定,而不是对“某项职务”的决定,规范的表述是“人大常委会接受XXX辞去XX职务请求的决定”。

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于法有据。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该规定赋予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权力,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一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有权威范例可循。

虽然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但是具体怎样操作,却没有详细的规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倪岳峰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接受辞职的决定”的权威范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作者:
来源:《党员生活》2020年第01期
决定免去张盛仁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职务;
决定任命王炜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决定接受刘传铁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决定接受胡水华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決定接受彭丽敏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任命李述永为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其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张爱国为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张红军为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邓务贵为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卜江戎为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2020年1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作者:来源:《党员生活》2019年第12期任命吴艳萍为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文利红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刘建新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任命王金萍、向伟、胡锦明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顾赟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陈国梁、杨艳荣为湖北省漢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向琴为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任命徐斌为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任命冯蕾为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梁辉为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金红为襄阳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任命何静、蒋海洋、刘莹、葛晓燕、魏首锋、刘琪、赵凯、袁园、汪佳妮、何三发、任清平、高畅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栗洪涛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钟文芳、李晓斌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检察员。

免去余厚君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任命陈晔、朱莉、胡玲男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

任命熊亚玲、戚艳红、刘健为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黄晓敏、胡琪为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刘家烨、曾迁、何伟为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安玉婷、朱容辰为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张荣海的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作者:
来源:《党员生活》2017年第01期
决定任命童道驰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决定免去卢焱群的湖北省商务厅厅长职务;决定任命邱丽新为湖北省商务厅厅长。

决定任命吕小武为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免去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任命张奎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刘刚、王纳新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任命邵震宇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任辉献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童海超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任命鲁杨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任命王争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夏远亮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袁正英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副庭长。

任命梁成刚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

免去冷汉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弓应谦、张龙才、黄木舟、杜兴华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朱源洁的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黄达亮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周清华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梁莉、熊昭辉、劉克强、张绍伟、卢圣勇、王国平、叶章桥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鲁清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鲁清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鲁清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鄂09民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仁礼汪书力胡红【审理法官】石仁礼汪书力胡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鲁清鸣【当事人】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鲁清鸣【当事人-个人】鲁清鸣【当事人-公司】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公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公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公强【代理律所】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被告】鲁清鸣【本院观点】案涉孝劳人仲裁字[2019]59号仲裁裁决书告知当事人如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法【2004】81号)文件规定: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中华人民。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本证罚款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一、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劳动争议作出孝劳人仲裁字[2019]59号仲裁裁决书,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朗弘热力技术有限公司、周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朗弘热力技术有限公司、周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朗弘热力技术有限公司、周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6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伟胡浩左菁【审理法官】王伟胡浩左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朗弘热力技术有限公司;周宏【当事人】武汉朗弘热力技术有限公司周宏【当事人-个人】周宏【当事人-公司】武汉朗弘热力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乔正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谭正煜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熊俊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正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谭正煜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熊俊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正林谭正煜熊俊【代理律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汉朗弘热力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周宏【本院观点】考勤表将所谓年休假记载为旷工,对照工资单来看,未发放周宏本身一倍的工资,即不存在带薪休假,故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朗弘公司的证明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一、朗弘公司是否应向周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朗弘公司从武汉搬迁至湖北省,未能就工作地点变更与周宏达成一致,后将周宏调至静音箱车间,对此周宏持有异议。

在双方就工作场所变更未达成一致情况下,朗弘公司即连续四天禁止周宏进入工作场所,本院认为朗弘公司单方解除与周宏劳动关系的意思明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故原审判决朗弘公司向周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

黄石市林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木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石市林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木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石市林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木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鄂02民终7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志刚乐莉南又春【审理法官】胡志刚乐莉南又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石市林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木兰【当事人】黄石市林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木兰【当事人-个人】胡木兰【当事人-公司】黄石市林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慧因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孙重阳、金丽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慧因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孙重阳、金丽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慧因孙重阳、金丽莎【代理律所】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石市林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胡木兰【本院观点】关于胡木兰要求林红物业赔偿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胡木兰要求林红物业赔偿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因胡木兰作为劳动者一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胡木兰不清楚用人单位是否会弥补损失,亦不清楚损失的具体数额,故从公平原则来讲,仲裁时效应当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胡木兰要求林红物业赔偿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社会保险损失数额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但是该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况,而胡木兰主张的社保损失依据的是其个人以灵活就业缴费发生的损失,两种社保缴费方式的概念、缴费比例、社保福利均不相同,林红物业要求在胡木兰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办理社保而发生的费用中按照另一种社保缴费方式扣减相关费用于法无据,故林红物业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武汉耀鸿商贸有限公司、蔡红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耀鸿商贸有限公司、蔡红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耀鸿商贸有限公司、蔡红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22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海波陶歆陈祥【审理法官】马海波陶歆陈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耀鸿商贸有限公司;蔡红莉【当事人】武汉耀鸿商贸有限公司蔡红莉【当事人-个人】蔡红莉【当事人-公司】武汉耀鸿商贸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耀鸿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蔡红莉【本院观点】耀鸿商贸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在蔡红莉提交了用以证明其与耀鸿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高度盖然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罚款【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耀鸿商贸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在蔡红莉提交了用以证明其与耀鸿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2月2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16日、2019年5月16日耀鸿商贸公司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的账户分别向蔡红莉转账5000元、5343.2元、5393.2元、5393.2元、5393.2元、5143.2元的事实客观存在。

耀鸿商贸公司否认上述款项并非向蔡红莉支付的劳动报酬,理应积极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理由如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邓国栋、武汉迈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国栋、武汉迈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国栋、武汉迈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44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建铭陈蔚红赵鹏【审理法官】吴建铭陈蔚红赵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国栋;武汉迈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邓国栋武汉迈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邓国栋【当事人-公司】武汉迈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翼宁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樊玉琴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翼宁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樊玉琴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翼宁樊玉琴【代理律所】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邓国栋;武汉迈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邓国栋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达到其的证明目的,且与本案无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评判如下:一、迈信公司认为邓国栋存在员工守则“隐瞒工作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至开除的处罚"规定的情形,合法解除与邓国栋的劳动关系。

但在一、二审审理中,迈信公司提交的系单方作出佛山兴宏发公司差欠其货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迈信公司与佛山兴宏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解除与邓国栋符合员工守则的规定,事实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迈信公司违法解除与邓国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细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细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细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27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丹红【审理法官】王丹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细跃;侯爱华【当事人】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细跃侯爱华【当事人-个人】李细跃侯爱华【当事人-公司】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炜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王吉琦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陈飞湖北宽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炜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王吉琦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陈飞湖北宽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炜王吉琦陈飞【代理律所】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湖北宽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细跃;侯爱华【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虽然李细跃、侯爱华房屋卫生间溢水原因是共用排污管道堵塞,但是晶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管道堵塞是李细跃、侯爱华楼上住户不当乱扔垃圾造成的,且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放弃对涉案房屋溢水原因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晶体公司关于本案遗漏主体、李细跃、侯爱华楼上住户均应追加为本案被告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贵忠、潜江市昌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贵忠、潜江市昌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贵忠、潜江市昌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7【案件字号】(2021)鄂96民终15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哲汪丽琴胡煜婷【审理法官】苏哲汪丽琴胡煜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贵忠;潜江市昌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王来媛【当事人】张贵忠潜江市昌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王来媛【当事人-个人】张贵忠杨某某王来媛【当事人-公司】潜江市昌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晓霞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晓霞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晓霞【代理律所】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贵忠;王来媛【被告】潜江市昌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张贵忠所举湖北立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片、湖北立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及该公司经营场所外墙图片、车辆图片均不能证明昌驰汽车公司经营管理困难,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是指出现公司僵局无法破解,强调的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困难,进而导致经营困难,并非单纯指公司经营面临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作者:暂无来源:《湖北政协》 2018年第1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至28日在武汉举行。

中共湖北省委书记蒋超良,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等省领导出席会议。

蒋超良同志代表湖北省委在开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做好新时代全省政协工作提出新要求。

省委、省政府领导听取大会发言、参加联组讨论,与委员共商湖北改革发展大计。

委员们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商议政、务实建言献策,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建议。

会议审议批准徐立全同志代表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许克振同志代表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委员们列席了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协商讨论了政府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并赞同上述报告。

会议选举产生了政协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会议高举旗帜、团结奋进、风清气正,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会议认为,过去五年,是湖北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

中共湖北省委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攻坚克难、砥砺前行,湖北综合实力稳步提升,改革开放取得重要进展,民主法治不断进步,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政治生态持续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委员们对此高度评价、倍感自豪,对湖北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会议认为,过去五年,是省政协围绕中心、履职尽责硕果累累的五年。

十一届省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中共湖北省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务实重行、奋发作为,服务改革发展成效显著,协商民主建设成果丰硕,民主监督实效不断增强,统一战线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履职能力明显提升,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员开除党籍决定

党员开除党籍决定

党员开除党籍决定党组织会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员开除党籍决定,仅供参考!关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蔡晓萍,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

主要错误事实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董元金劳务队2008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11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

蔡晓萍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1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太阳城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

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

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

2012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 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11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1050元/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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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袁军晶同
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29
【实施日期】2017.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袁军晶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袁军晶同志因到龄退休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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