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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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应用中注意问题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应用中注意问题

地质可靠程度
③勘探、详查、普查各阶段圈定估算的 (333);勘探、详查圈定估算的(332) 的地质可靠程度,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 技术加工选冶性能方面具有质的不同。 ④表2中列出的误差或精度尽管依据不同,但 衡量地质可靠程度的标准基本一致。探明 的资源储量误差<20%;控制的资源储量 误差<40~50%。
86煤炭地质勘探规范
A
B
C
D
92分类
金属非金属
A
B
C
D
E
UNFC 、JORC 43-101、CRISCO 美国分类 99分类 加拿大金矿 评价指南 (1992)
Measured
Indicated
Inferred
探明的 Measured Class Ⅰ ClassⅡ
控制的 Indicated推断的Inferred ClassⅠ ClassⅡ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应用中 注意的问题
徐金芳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现行标准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总则》(GB/T13908-2002) 及17个分矿种规范 国土资发[2006]166号: 国土资发[2007]26号 国土资发[2007]40号 国土资发[2007]68号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1号
UNFC(1997)
Detailed exploration Proved mineral reserve (111) Feasibility mineral resource (211) Probable mineral reserve (121) (122) General exploration
UNFC(2009)G轴的定义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规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5.2条、5.3条、5.4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5.3.3条、5.4.3条)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5.5.1条)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

金沙县长坝乡河边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金沙县长坝乡河边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贵州省金沙县长坝乡河边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贵州省金沙县长坝乡河边煤矿二OO七年十一月·贵阳目录1.前言 (1)1.1概况 (1)1.2以往地质工作概况 (4)1.3矿山开采和资源利用概况 (4)1.4本次工作情况 (5)2. 地质 (6)2.1区域地质概况 (6)2.2矿区地质特征 (8)2.3煤层 (9)2.4煤质 (9)2.5煤质及工业用途评述 (12)2.6其它有益矿产 (12)3.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12)3.1水文地质条件 (12)3.2工程地质条件 (21)3.3环境地质条件 (22)3.4其它开采技术条件 (24)3.5小结 (24)4.核实地质工作及质量评述 (26)4.1勘查方法、工程布置原则 (26)4.2勘查工程及质量评述 (26)4.3工程测量及质量评述 (27)4.4采样及测试 (27)4.5补充勘查 (28)5.资源/储量估算 (29)5.1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 (29)5.2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对象 (29)5.3资源/储量估算方法选择依据 (30)5.4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确定 (30)5.5采空区边界圈定 (30)5.6块段划分 (30)5.7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 (30)5.8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31)5.9资源储量对比 (32)6、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研究 (34)6.1煤炭市场需求预测 (34)6.2资源条件综合评价 (34)6.3外部开发条件 (35)6.4地质灾害与环境影响的分析 (36)6.5矿井开拓方式及采煤方法 (36)6.6煤矿建设效益概述 (37)6.7煤矿建设综合评价 (39)7. 结语 (39)7.1工作成果 (39)7.2建议 (40)附图目录附件1(单独装订):1. 申请书(1页)2. 委托书(1页)3.地质勘查资质证复印件(1页)4.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授权书(1页)5.采矿许可证(副本)(1页)6.承诺书(1页)附件2(单独装订):物探测井报告(6页)1.前言1.1 概况1.1.1目的和任务根据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环境保护局文件(黔煤呈[2007]3号)“关于批复毕节地区毕节市等八县(市)煤矿整合、调整布局方案的请示”、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征求毕节地区黔西县、大方县、金沙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织金县、毕节市八县(市)煤矿整合和合理调整布局方案(补充和修改)意见》的函”(黔国土资函[2007]109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15号)及《关于加强推进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61号)文件精神,金沙县长坝乡河边煤矿为独立保留扩能矿井,原规模为9万t/a,国土资源厅109号文件建议的扩能规模为15万t/a。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新标准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发[007]68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新标准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发[007]68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号:国土资发[2007]68号发布日期: 2007-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和各矿类(种)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新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现就实施新标准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须依据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矿业权审批管理、资源储量管理、资源规划与评价及矿山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二、矿产资源勘查执行单矿类(种)规范。

尚无对应单矿种规范的矿产地质勘查,可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并参考产出特征、加工选冶性能相近的矿种规范要求,编写勘查工作设计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无法类比或单矿类(种)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遵循《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的原则规定。

三、探矿权人应在新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和要求,并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中加以明确。

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已有地质勘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第一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送审PowerPointPre.pptx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送审PowerPointPre.pptx
(⑨、⑩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标)
二、地质勘查报告的种类和名称
1、报告的种类:
①以探矿证为依据编制的各类普查、详查、勘探报 告。
②以采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之类文件为依据编制的 各类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③供矿业矿评估转让之需要,单纯的以原资料为依 据对储量进分割估算的资源储量核实分割报告。
④已有采矿证的矿山,因资源储量有重大变化或提 升勘查程度以满足矿山开发设计之需的各类生产 勘查报告。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 编制和送审
2009年3月
一、依据的标准和规定
主要是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各类标准和技 术要求。主要有: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17766—1999), 实施时间:1999年6月8日;
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 2002),实施时间:2003年1月1日;
3、19个各矿种(金、银、铜、铁、锡、铅、锌、 稀土金属、建筑材料、磷、硫、盐类、煤等等) 勘查规范(DZ/T****—2002),实施时间:2003 年3月1日;
4、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0033—2002),实施时间:2003年3月1 日;
以上文件属GB(国标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属DZ(行标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5、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 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26 号),实施时间:2007年2月6日;
6、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 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40号), 实施时间: 2007年2月14日;
7、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 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68号),实施时间:2007年3月28日;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 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10m~20m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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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7)40号]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7)40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40号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现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印发实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1 规范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 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前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国土资源部2009年11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一、目标任务 (1)二、工作流程 (1)三、成果构成 (3)四、基本规定 (4)五、编制依据 (6)六、执行标准和文件 (6)七、有关术语 (8)八、适用范围 (9)九、保密 (9)十、解释 (9)第二部分技术要求 (10)一、核查准备 (11)二、矿区现状调查 (13)三、现场核查 (20)四、矿区核查成果编制 (23)五、成果审查 (29)六、成果入库 (30)第三部分附录 (31)附录一:矿区储量核查报告编写提纲 (31)附录二:附表示例 (36)附录三:图件属性表示例 (40)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8】27号)的要求,为规范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目标任务1. 通过矿区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资源储量增减量、资源储量消耗量核查,查明各矿区保有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品质和空间分布,摸清各矿区保有资源储量家底。

2. 通过矿区保有资源储量占用情况和压覆情况的核查,理清保有资源储量与矿业权人的时空关系,查明未占用保有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品质和空间分布,了解各矿区产能建设的资源储量潜力。

3. 通过已探明未上表资源储量、未上表低(超低)品位资源储量、未上表分散小矿资源储量,查明我国事实上已经增加的各类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品质和空间分布情况。

4. 通过各矿山采选能力、矿产品产量、“三率”、采选技术、入选品位变化、成本构成和产品流向等要素调查,查明资源储量利用状况,为资源储量变化与矿产品产量变化自恰机制的建立夯实基础。

5. 通过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属性数据库和图形数据库的建设,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由一维属性数据管理,向二维半空间数据管理过渡,为资源储量二维半动态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流程矿区储量核查工作流程分为6个步骤:(1)核查准备;(2)矿区现状调查;(3)现场核查;(4)成果编制;(5)成果审查;(6)成果入库。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前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与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与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与《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与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与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就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就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与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与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T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3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就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地质报告)关于煤炭资源储量类型划分和块段划分原则

(地质报告)关于煤炭资源储量类型划分和块段划分原则

关于煤炭资源/储量类型划分和资源/储量块段划分原则的规定说明针对公司各矿井生产地质报告修编中资源/储量块段类型划分和块段圈定遇到的问题,公司地质测量部依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对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和块段圈定做出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总原则依据矿井地质条件和勘查程度确定)(一)矿井地质条件以构造为主的各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如下:一类矿井:1.勘探网度750m×75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1500m×1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钻孔间距符合本网度规定的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3.勘探网度3000m×3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1500m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二类矿井:1.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1000m×1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3.勘探网度2000m×2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1000米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三类矿井:1.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内资源/储量(结合必要的煤巷加以查明)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钻孔间距符合本网度规定的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3.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250米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四类矿井:1.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巷探与钻探结合进行圈定)内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3.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333类;五类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定为333类;(二)矿井地质条件以煤层稳定性为主的各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如下:一类矿井:1.勘探网度1000m×1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2000m×2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3.勘探网度4000m×4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2000m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二类矿井:1.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1000m×1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钻孔间距符合本网度规定的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3.勘探网度2000m×2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1000米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三类矿井:1.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内资源/储量(以巷探为主,钻探为辅加以查明)或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实见煤巷与外围钻孔间距符合本网度规定的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3.勘探网度1000m×1000m范围内资源/储量或122b类型外推500米范围内煤量类型确定为333类;四类矿井:1.井工巷道圈定范围内的煤量类型确定为111b类;2.勘探网度250m×250m范围(巷探与钻探结合进行圈定)内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122b类;3.勘探网度500m×500m范围内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333类;五类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定为333类;(三)其它情况断层两侧煤柱、小构造发育的地段、在设计和生产中实际意义不大的小而孤立的块段、以老窑采空区边界留设的煤柱、风化带或插入划定的煤层可采边界30m~50m范围内等资源/储量类型确定为333类。

储量报告备案流程

储量报告备案流程

储量报告备案流程存储报告备案流程是什么,办理备案有哪些具体的方法。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储量报告备案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储量报告备案流程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申报→受理→评审→修改→报备→备案→登记二、评审申报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2份);2. 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3. 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内容符合要求,有矿业权人(报告编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矿业权人(报告编写单位)公章}4.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等)复印件(2份);{证件清晰、合法有效。

以勘查许可证为依据的,同时应附发证机关出具的勘查许可范围拐点坐标证明}5. 勘查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或矿区设置范围、整合范围、协议出让范围等)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2份);6. 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7. 负责坐标转换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印件(2份);8. 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9.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对工业指标进行论证的提供)(2份);10.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先期开采地段说明(煤炭勘探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供)(2份);11. 最近一次报告的备案证明(审批、认定文件)(2份);12. 非正在生产矿山提交基础储量的,应提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若经审查、核准,还应提供审查、核准文件(1份);13. 上市融资证明材料(以上市融资为评审目的的报告提供),包括董事会决议、证券公司证明、上市主体向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认可×××报告评审结果的函”、“关于同意上市主体将我公司×××矿业权纳入上市融资资产的函”(上市主体非矿业权人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上市的证明(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占有股份的提供)(各2份);14. 根据具体报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送审-PowerPointPre参照模板可编辑

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送审-PowerPointPre参照模板可编辑
文字报告的矿区位置、交通中要准确表述矿权 区及重点工作区的地理坐标(或极值),在本次工 作情况中,要交待本次重点工作区和资源量估算范 围在矿权区中的相对位置,并列表将矿权区、重要 工作区和资源量估算范围拐点坐标(含地理和三度 带直角坐标)用不同的拐点编号在文字报告中表示 出来。同时用插图的形式将上述三类坐标位置(图 上只用三度带直角坐标即可)用A3或A4单页图幅,分
总之,特别是对一些大中型的核实报告来讲, 这项工作较复杂,要在充分查清原有资料基础上, 针对各自不同的情况,结合前面讲的矿界关系中的 有关内容,设计出一个能反映资源全貌的汇总表,

这对理清工作思路,充分展现资源储量估算成果十 分有益。 3、关于报告中区内地震烈度的表示改为用地震动峰值 加速度表达矿区稳定性的问题。

以上两类报告中,除闭坑报告的“报告”两字 之前加“地质”二字之外,其余不要“地质”二字。
报告名称不能随意的冠以企业的名字,或以探 矿证、采矿证上的名字。
对于近几年来部分“地”改“市”的地区,属 县级区的地方,报告名称中在其县级区名称之前, 再加上市的名称,如昆明市西山区、保山市隆阳区 等。
如遇一些特殊情况,应在不违反上述各条原则 的基础上,认真斟酌确定报告名称,以避免一些报 告名称的重复。

4、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0033—2002),实施时间:2003年3月1 日;
以上文件属GB(国标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属DZ(行标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5、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 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26 号),实施时间:2007年2月6日;

国家测绘局2008年6月18日发布公告。公告 中提供了新坐标系的技术参数。公告同时对新旧 坐标系的转换和使用作出说明:2000国家大地坐 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 为8至10年。现有各类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 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 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现有 地理信息系统,在过渡期内应逐步转换到2000国 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建设的地理信 息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和送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和送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 编制和送审
一、依据的标准和规定
主要是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各类标 准和技术要求。主要有: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实施时间: 年月日;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实施 时间:年月日;
、个各矿种(金、银、铜、铁、锡、铅、锌、 稀土金属、建筑材料、磷、硫、盐类、煤 等等)勘查规范(****—),实施时间:年 月日;
①以探矿证为依据编制的各类普查、详查、 勘探报告。
②以采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之类文件为依据 编制的各类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③供矿业矿评估转让之需要,单纯的以原资 料为依据对储量进分割估算的资源储量核 实分割报告。
④已有采矿证的矿山,因资源储量有重大变 化或提升勘查程度以满足矿山开发设计之 需的各类生产勘查报告。
对于各类核实报告来讲就更复杂些,要算清累 计查明资源量、开采注销量、核实保有量三笔大帐。 如属原国家出资查明资源地,则还有占用原查明资 源量,如属有新工程点参与估算,则还要反映出新 的增减量。
总之,特别是对一些大中型的核实报告来讲, 这项工作较复杂,要在充分查清原有资料基础上, 针对各自不同的情况,结合前面讲的矿界关系中的 有关内容,设计出一个能反映资源全貌的汇总表,
、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 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 号),实施时间:年月日;
、关于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 则—指导意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 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年第号),实 施时间:年月日;
、云南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暂行规定 (云国土资储〔〕号),实施时间:年 月 日;
对核实报告中有占用原国家出资查明资 源量分割核实的,首先要列述原报告圈矿 工业指标值,并与现行规范指标对比。如 与现行指标一致,说明即可。如与现行指 标不一致的,除非有重大差异,一般不宜 变更,以原估算的核实即可,否则会带来 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如煤矿可采厚度指 标的变更等),只须业主出具说明承诺不 变指标即可。如有重大差异(如原磷矿有 未分品级估算的)的,则应按现行规范一 般指标重圈、重算,并将现估算资源量与 原提交量作对比。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部分扣除。
十、有关确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具体技术处理, 2.4 预测资源量(334)是未查明的潜在矿产资源,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
(2)开采矿区,采空区消耗资源储量,应以实测的开采范围、矿层厚度、品位资料为依据进行估算。
申请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或 其组织的专家审查。
九、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的正文开头加附不 超过400字的文字摘要,主要内容应包括勘查区(矿区) 对新增探、采地矿的理坑道区、钻位孔等、工程面,均积应进、行编勘录,查研究单矿层位厚度、等特工征及作其变时化。间、主要工作量、勘
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 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
预可行性研究应在评审通过的详查报告或勘探报告基
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评审通过的勘探报告基础 上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完成。
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床、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矿,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国±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 可以不做可行性研究。
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煤炭资 六、矿山停采、闲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
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
源勘查开发遵循《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一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
(5)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原报告计算或统计(或分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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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1.规范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 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 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范5.5.1条)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

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4.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规范5.5.2.3条)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扩大井田范围时,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明确地质任务,合理布置勘查工程。

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关系来考虑。

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扩大(延深)勘查必须充分利用矿井生产地质资料,在最终评价扩大区实际达到的工作程度时,也应把矿井生产地质资料综合考虑在内。

5.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规范条文中)5.1可采煤层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即包括勘查区内的主要可采煤层和次要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应估算资源储量。

5.2 煤层的可采程度全区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局部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大部分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5.3 不可采煤层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勘查对象、资源储量估算的关系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与勘查区面积直接相关。

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其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既有联系,性质又不完全相同。

一般来说,全区可采煤层和大部分可采煤层是勘查的主要对象,但在资源条件比较差的地区,局部可采煤层也可能成为主要勘查对象,甚至不可采煤层的某些区段也可能被开采利用。

对煤层的可采程度进行划分是为了便于评价和比较,而该煤层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应根据对该煤层的合理利用和开采的经济意义,不致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等具体条件确定。

6.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规范5.4.2条)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地表水体及最高洪水位情况、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水位、水质、富水性、导水性及其变化情况,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

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直接充水含水层与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有水文地质意义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富水性、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

7.对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的控制(规范5.5条)规范要求将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个范围指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上可能摆动的总的允许范围,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理解为工程控制的间距。

对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的控制,规范并不限定使用何种勘查手段,只要能按规范要求将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可。

8.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规范5.5.2.1条)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包括: 地表水体及最高洪水位情况、直接充水含水层和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水位、水质、富水性或导水性。

直接充水含水层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以及强径流带的分布范围。

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直接充水含水层、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以及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

间接充水含水层对直接充水含水层的补给途径、部位与可能的最大补给量等。

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直接充水含水层向矿井充水的途径。

9.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规范6.1条)“合理选择和使用地质填图、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等勘查手段”,指为了完成某一项地质任务,通过比较后,选择使用找矿评价效果、技术经济效益最好的勘查技术手段,并且不重复使用已经过证实为有效的其它勘查手段去完成同一项地质任务;同时每一项勘查工程应力求获得尽可能多的资料和数据,即“一项工程、多种用途”。

10.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1.3条)地质可靠程度是资源储量类别的划分条件之一。

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中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如瓦斯、工程地质条件、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原因是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进行评价。

10.1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1条)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A 级储量条件。

10.2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3条)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B 级储量条件。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在详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10.3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5条)“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在普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11.采样点和样品的代表性(规范附录B.1.4条)采样点的代表性是指采样点的分布位置应与煤层情况和煤质研究的目的相吻合。

用于评价煤的一般质量特征的采样点,应处于煤质的正常地段。

受风、氧化,断裂、自燃烘烤,与岩浆接触等影响的采样点不能参与正常煤的质量评价。

研究煤的可选性和工艺性能所选择的采样点,还应考虑煤层结构、煤类、煤的灰分、硫分等主要指标能否反映煤的基本情况。

样品的代表性是指采样方法和采样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对于煤心煤样,主要指煤心采取率符合要求,煤的原始结构清楚,煤心顺序不颠倒、不磨烧,未受污染等。

12.煤样采样的种类和数量及测试工作量(规范附录F1、F2、F3)12.1采样及测试工作量规范将采样及测试工作量均明确为实际数量,不按勘查面积决定采样及测试的数量。

表F1中煤样数量指采样点数量,指每一独立煤层的累计数。

采样点指采取煤样的地点,包括钻孔、坑道、煤矿井、探槽及自然露头等。

一个采样点可能有一个至数个样品。

统计时不能把采样点数和样品数相混。

样品质量不合格的采样点不得统计在内。

12.2可选性试验井田内或邻近生产矿井已有筛分、浮沉试验资料可供利用时,可少采或不采此类煤样,钻孔简选样亦可少采。

炼焦用煤的可选性试验应包括煤粉的小筛分、小浮沉和浮选试验。

作筛分、浮沉试验的煤样应同时测定原煤样和各粒级的散煤容重、安息角(静止角)和摩擦角。

泥化试验应包括对比、泥质夹矸、伪顶和伪底等的试验。

动力用煤、民用煤只需确定风化带的下界;炼焦用煤、气化用煤和液化用煤还需确定氧化带的下界。

12.3 试验项目及数量(1)全测:所有采样点的全部样品都必须测该项目;(2)百分数:需测点数占煤样应测点数的百分比;(3)已确定只能用作民用燃料的煤层及低热值燃料、天然焦等一般只作原煤工业分析、全硫、发热量、有害元素等主要项目,并选少数点作浮煤工业分析、粘结指数、胶质层等,以便确定煤类;(4)对容易泥化,用浮煤确有困难的年轻褐煤,可用灰分接近10%的原煤样的试验结果确定煤类;(5)夹矸、伪顶和伪底样,一般只作M ad、A d、真(相对)密度(真比重),必要时增测全硫、微量元素和有害元素,含碳高的炭质泥岩增测发热量。

12.4 煤的工艺性能煤的工艺性能主要指燃烧性能(发热量、可磨性指数、结渣指数、结污指数),热解和粘结成焦性质(罗加指数、粘结指数、胶质层厚度、奥亚膨胀度、坩埚膨胀序数、葛金焦型、基氏流动度),气化性能(抗碎强度、热稳定性、煤对二氧化碳反应性、着火点或燃点、结渣性),可选性,液化性能(焦油产率)。

13.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规范附录B3、H4)工程地质采样钻孔的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应根据研究目的的实际需要结合岩石性质和勘查区的具体条件确定。

13.1根据不同岩性选择的试验项目松软类岩石:砂性土一般作颗粒分析、真(相对)密度(真比重)、给水度、渗透性、持水性、天然安息角和水下安息角、粘土矿物成分、化学成分、可溶盐、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塑性、膨胀及湿化性、抗剪强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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