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细则
2024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2024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计量器具是指用于测量、计量物体或现象的工具、仪器或设备。
在现代社会中,计量器具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商业交易、科学研究等领域。
准确可靠的计量结果对于保障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计量器具的制造、使用和维护等环节存在差异,导致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有效管理计量器具,2024年,我们将推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下文将从立法基础、管理范围、检定流程和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法基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基于以下立法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对计量器具实行管理。
2.《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推进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完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制定本办法。
以上两部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计量器具检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管理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计量器具:1. 执行固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2. 与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关系重大的计量器具;3. 具有法定计量检定项目的计量器具。
四、检定流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检定流程如下:1. 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向当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费用。
2. 检定准备:计量检定机构确认申请,并安排检定时间和地点。
3. 检定过程: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方法和程序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定结果:计量检定机构以检定证书或合格标志方式出具检定结果,并将结果存档备案。
5. 后续管理: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并不允许使用已过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管理操作细则
计量器具管理操作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的计量器具2. 计量器具配置和申购程序2.1计量管理员参与公司全年计量器具配置计划。
2.2各部门根据需要,可提出新购或更换计量器具的申请。
申请时填写《计量器具配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计量室。
计量室针对其符合性予以确认,然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2.2 将批准后的《计量器具配置申请单》送交采购部门要求采购。
3. 入库程序3.1购回的计量器具必须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不得接收无此标志的产品。
3.2计量器具到货后,先由计量管理员凭报买单核对量具名称,规格,型号,附件是否齐全,外包装是否破损等,然后送交计量检定员进行检定。
凭计量检定员开具的《检验单》,合格的话开具《入库单》入库,不合格的话,凭单退回采购部。
采购部按公司规定程序退货或换货。
3.3 计量管理员对新入库的计量器具分类编号,在公司激光刻印处刻上编号,然后登记入计量器具台帐。
3.4 计量管理员对新入库量具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文件资料分类整理,编号,管理。
4. 领用程序4.1 领取计量器具,由领用人填写《计量器具领用申请单》,由领用人部门主管或指定的审批人签字批准,计量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发放。
4.2 领用人员应当场检查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和附件,领出后均有领用人负责。
4.3 计量管理员对被领用的计量器具按规定登记入帐,并记入领用人个人台帐。
5. 借用程序5.1 借取计量器具,由借用人填写《计量器具借用单》,计量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办理借用手续发放。
5.2 借用人员应当场检查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和附件,出借后由借用人负责。
5.3 借用的计量器具应按时归还或续借,超过规定的期限,计量管理员有权收回,并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4 本厂的计量器具原则上不对厂外单位或个人出借,如遇特殊情况,应经公司计量部门同意,并由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出借。
借出后,管理员应在台帐上作相应备注。
6. 回收程序6.1 领用人归还计量器具时,需先将计量器具送到计量检定员处,填写《计量器具送检/送修单》,经检定员检定合格,或不合格但属正常使用磨损的,由检定员签字,领用人凭回执联到计量管理员处办理归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4.15•【文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计量器具及测试仪器管理细则
广东XX企业集团XXX文件XXX字(200X)X号签发人:XXX计量器具及测试仪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用于电机事业本部顺德工厂内检测用计量器具和测试试验仪器(以下统称计量器具)等的申购、审核、使用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机事业本部顺德工厂内各子公司及职能部门。
第二章年度添置计划申报第三条购置申报原则上各部门根据生产扩能、工艺技改、质量监控等方面的需要,全面规划所需要添置的计量器具。
按计划每年有三期申购,分别在2、6、10月最后一天前根据规划实施申报。
非计划内的计量器具申购原则上不予受理,但确实需办理计划外的计量器具申购时,申请部门必须认真并理由充分地填写后附表4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购置申请表》,而且计划外的计量器具申购同一单位(部门)一年内不能超出3次(含)。
否则,由测试验证中心报营运部后纳入该单位(部门)的软指标考核。
第四条购置申报审批流程如下:计划内的申请由各部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2、6、Array 10月底前申报。
㈠空调电机公司申购流程: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兼职计量员进行统计核实汇总成一份申请表(附表1)和调查表(附表6)并交部门领导审核—质量部门会审—本部工厂厂长审批(与本部工厂同级的其他部门由部门的最高领导审批即可)—空调电机综合管理统计汇总成一份申请表(附表2)和调查表(附表6)并交空调电机总经理审批—提交研发测试验证中心。
㈡洗涤公司和电子电器公司申购流程:洗涤公司和电子电器公司可直接按ISO体系程序文件中规定的流程,使用规定的表格和附表6申报。
㈢研发中心等事业本部各职能部门的申购流程: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表格用附表3和附表6)—单位领导审批—提交研发测试验证中心。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不按规定流程申报提交的将退回重新办理。
要求各单位根据需要汇总申报,单位领导对所申购计量器具的数量及用途作严格控制。
计划外的申请按附表4规定的流程申报: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进行审核—单位领导审批—研发中心—营运部—事业本部总裁批准(必要时)。
常用计量器具管理实施细则
计量器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计量器具科学管理,确保量值的准确可靠和公司生产建设的有效运行,依据《计量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的计量器具是广义的,包括测量仪器、测量标准及辅助设备等。
(一)测量仪器是指单独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二)测量标准(计量标准)是指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三)参考物质(标准物质)是指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第三条公司对计量器具实行A、B、C分类管理。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计量器具的统一归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统一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二章计量器具分类原则第六条根据计量器具在生产建设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将计量器具分为A、B、C三类。
第七条A类计量器具范围:(一)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1.经政府计量部门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2.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有关单位建立的公司公司次级计量标准器。
(三)公司对外交接的工作计量器具。
(四)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经营管理中对测量数据要求高的关键计量器具。
(五)计量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八条B类计量器具范围:(一)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经营管理中有测量数据要求的计量器具。
(二)安装在生产线或装置上,对测量数据准确度要求较高、但平时不能拆卸,实际检定周期必须与设备检修同步的计量器具。
(三)计量用能单元、用能设备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C类计量器具范围:(一)性能稳定、可靠性高而使用又不频繁、量值不易改变的计量器具。
(二)在生产线或装置上固定的不易拆卸而又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性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91年4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执行强制检定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均属强制检定的对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强制检定能力和社会需要,分期分批公布《山东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目录》,由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强制检定所需要设置的计量标准、检定设施和工作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解决。
第二章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登记与检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新增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及时办理备案、检定手续。
第七条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
第八条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于接到检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定安排,并通知申请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主题机构执行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身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审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规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工作。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细则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本企业(单位)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中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2条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是针对本企业(单位)所有强制检测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的计量器具。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3条管理机构企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计量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实施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2. 组织编制年度强制检测计划;3. 监督和检查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情况;4. 建立并维护计量器具管理档案;5. 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联系,确保及时完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
第4条使用部门责任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内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按照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校准。
主要职责包括:1. 正确使用和维护计量器具;2. 记录并报告计量器具的异常情况;3. 按照计划及时送检计量器具;4. 保管好计量器具的附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三章检定与校准第5条周期检定/校准所有强制检测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周期性的检定或校准。
检定/校准周期由企业(单位)根据设备特性和使用频率确定,并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时间限制。
第6条检定/校准机构的选择企业(单位)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记录与管理第7条管理档案要求每台强制检测的计量器具都应建立独立的管理档案,记录其购置、使用、维护、检定/校准等信息。
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8条数据管理与分析企业(单位)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定期分析设备运行状况和检定/校准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细则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公司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管理、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管理机构主要包括:1. 计量器具管理部:负责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校准、维修、报废等工作;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 财务部门:负责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财务管理;4. 使用部门:负责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和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六条计量器具管理部应根据公司需求和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采购。
第七条计量器具管理部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对供应商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估,以确保采购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
第八条采购的强制检测计量器具到货后,计量器具管理部应组织验收,确认计量器具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确保计量器具的质量。
第四章校准与维护第九条计量器具管理部应制定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校准计划,确保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
第十条计量器具管理部应选择具有资质的校准机构进行校准,并对校准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管理部应制定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维护计划,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管理部应定期对强制检测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清洁、润滑等工作,确保计量器具的可靠性。
第五章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使用部门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使用部门应做好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环境、使用频率、检定情况等,以便于监督和检查。
计量器具及测试设备管理细则
文件制修订记录一计量器具的购置、入库、发放、流转及台帐管理1.1计量器具的采购1.1.1.计量室根据各部门量具的使用需求并结合公司量具的使用情况统筹规划后,编制年度采购采供计划。
1.1.2.对于精密贵重的计量仪器、测试设备的采购由计量管理员与相应工程师共同确认后报部门经理审批。
1.1.3.计量器具的采购由计量室提PR并经部门经理审批后交由物料部采购。
1.2 计量器具的验收入库1.2.1新购计量器具入库前应由采购部与计量室人员共同确认是否是所需计量器具并作外观和配件检查,确认符合后由计量室人员送相应具有检定/校准资质的部门检定/校准。
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方可办理入库。
1.2.2 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采供部负责处理。
1.2.3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箱安装前,应通知质量部计量室一同开箱验收,发现损坏和缺项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其使用说明书、原理图等有关资料由计量室收回建档保存,使用单位可借阅或发给复印件。
1.3 计量器具的发放1.3.1 计量室根据采购的计量器具,按各使用部门上报的计划发放计量器具。
1.3.2 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求需长期使用器具由计量室确认后发放到相应部门。
1.3.3 零时借用的计量器具由操作者按工艺要求向计量管理员/检验员借用并在计量器具借用登记表上登记。
1.4 计量器具的流转1.4.1 员工在公司内调动时,属个人使用、保管的计量器具应留在原部门,确需带到新部门时,应向计量管理员提出申请并经计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转出。
1.4.2 计量器具由一部门转到另一部门前必须先归还计量室并由计量管理员登记确认后方可转入。
1.4.3 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应归还计量室。
1.5计量器具的台帐管理1.5.1计量室应建立公司各类计量器具总台帐。
1.5.2计量器具台帐内容应按要求填写完整,帐物相符。
1.6 计量器具的封存1.6.1 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原使用部门或计量管理员提出计量器具封存申请,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实施并贴上封存标签。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细则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细则一、引言强制检测计量器具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科技进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计量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人身健康、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类别:与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如电表、水表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计量器具,如压力表、燃气表等;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如电子秤、定量包装机等。
三、管理要求购置: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购置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确保计量器具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使用:使用单位应按照计量器具的操作手册进行规范操作,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保养: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强制检测计量器具进行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校准: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将计量器具送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校准。
四、监督与检查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要求的落实。
使用单位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工作。
对于违反管理要求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公开处罚情况。
五、处罚制度违反本管理细则的相关行为,将根据《计量法》、《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对于初次违规的使用单位,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罚款:对于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使用单位,处以相应的罚款。
没收:对于严重违规或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使用单位,没收计量器具,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参考文献《计量法》《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七、结语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关系到公共安全、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必须高度重视。
本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计量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 xx 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xx厂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明确管制职责。
保证用于各生产过程仪器、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完好有效,做好公司内产品各项能耗准确核算,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过程中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018 年 3 月 19 日修正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 年第 48 号 )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 (JJF1001-2011)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7167-2006) 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计量器具检定的全过程管理与执行要求。
第四条: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第五条:检定:由法制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等方式,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第六条:未阐明术语可参照《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JJF 1001-2011 )第七条:车间负责制定《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制度》,监督分厂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及检定执行情况,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分厂根据公司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制度。
同时,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日常管理,并做好本单位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工作。
第九条:分厂在起草制定制度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计量器具管理过程中强制检定类与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根据分级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强制检定类做好定期检定,保证在用计量器具完好,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要达到 100%。
1、A 级计量器具管理(1) 分厂必须明确计量器具的管理人员,具体实施现场管理、维护、校验、升级等工作,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和抽样考核。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和校准区别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后,计量检定机构不再收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费。
这就需要使用单位,尤其是计量检定机构正确判断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属于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校准。
但是关于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和校准,当前确实有许多人员包括检定机构在内的一些专业人员,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概念。
下面笔者比较三者之间的异同,希望能帮助大家正确判断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
一、首先明确检定和校准的异同“检定”定义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而“校准”定义是:“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装置所指示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检定和校准都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都是测量仪器的评定形式,但是二者又是确保仪器示值正确的两种不同方式。
检定和校准的不同在于:1.法律约束力不同。
检定具有法制性,属于计量管理的执法行为,对象是《计量法》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
而校准尚无法制性要求,可视为用户的自觉自愿行为,服务范围、服务收费通过双方协议的形式确定。
2.溯源方式不同。
检定的溯源由法律法规规定,是自上而下地将国家计量基准所复现的量值逐级传递给各级计量标准直至普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不可以自行选择检定机构;而校准是自下而上地将量值溯源到国家基准,可以越级,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提供溯源服务的实验室、溯源时间。
3.依据与结果报告的形式不同。
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一般只提供最大允许误差或误差极限,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而校准依据校准规范、校准方法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技术文件,校准结果通常出具校准证书,提供具体测量数据及测量不确定度,由计量器具使用方根据校准结果对被校准的器具进行评价,必要时也可确定其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
4.内容不同。
计量检定是对测量器具计量特性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全面评定;校准一般只评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和可信度,校准的内容可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计量器具的分类管理规定
计量器具的分类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着科学、经济和准确的原则,对计量器具进行分类检定和使用管理,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各车间、部门计量工作。
3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文: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4 内容
4.1 计量管理的分类
4.1.1 A类计量器具: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公司内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关键计量器具。
如:锅炉主体压力表、消毒用压力表;化验室用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红外分光光度计、酸度计等;公司级水表、电能表等。
4.1.2 B类计量器具:用于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测;企业内部核算的能源、物质管理;计量性能稳定、使用不频繁的计量器具,如各部门用台秤、架盘天平,一般工艺过程的温度表、压力表、氧气压力表、氮气压力表、乙炔压力表等。
4.1.3 C类计量器具: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明令允许一次性使用或实行有效期限管理的计量器具;低值易耗的计量器具;国家没有检定和校验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校验方法的计量器具,如:普通玻璃温度计、玻璃仪器、玻璃转子流量计、玻璃液柱式压力计;标志用电压、电流表、功率因素表等。
4.1.4 对纳入A 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按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B 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技术质量部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制定;对纳入C类的计量器具,要经常巡视,发现失效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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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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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引言
(一)为了保证量值准确一致,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二)强制检测是指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和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技术机构用强制办法所进行的计量检测。
(三)本公司从事的检测,使用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的职工或部门必须遵守本细则。
(四)用于量值传递的标准计量器具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均为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
第二条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精度等级和计量值传递系数及生产需要,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并配备适用的配套设备。
(二)在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必须按需要和有关部门规定,配备相适应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三)使用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不准破坏其准确度。
(四)强制检测工作计量器具处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准使用。
1、无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或被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
2、超过检定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