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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内的秩序,促进居民和谐相处,提高小区管理水平,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章程》和《业主大会决议》,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大会代表,居民等。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居民自治的组织,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运行。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确保业主大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纪律,维护业主委员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成立和组成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主大会经过投票产生,成立时应当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两年,每届任期届满后,应当重新选举。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人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超过9人,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社区居民代表、业主代表等。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居民活动,处理小区内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运作和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小区内的问题。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经费: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接受业主大会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纪律: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纪律,不得违法违纪,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尊重业主委员会决议,认真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违反。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权利: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有权组织开展居民活动,有权向社区居民传达政府政策。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运作方式等内容的一份文件。

它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组织结构1.1 主席团组成: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主席团,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

1.2 委员选拔方式: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具备一定的社区管理经验和相关知识。

1.3 委员会成员职责:委员应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代表业主利益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权限2.1 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2.2 管理公共设施: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3 筹集和管理资金: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小区的收费标准,并负责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2.4 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决定重大事项。

三、业主委员会运作方式3.1 定期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小区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事宜,并记录会议纪要。

3.2 信息沟通: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将小区管理的相关信息传达给业主。

3.3 建立工作小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不同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小区安全、环境卫生、社区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与解散4.1 修订程序: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应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表决,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生效。

4.2 解散程序: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大会上提出解散的提案,经过表决通过后,正式解散。

总结:业主委员会章程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组织和运作的重要文件。

通过明确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和运作方式,可以有效提升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水平,维护业主权益,促进小区的良好发展。

同时,章程的修订和解散程序也为业主委员会的灵活运作提供了保障。

业主委员会章程 (2)

业主委员会章程 (2)

业主委员会章程一、目的与宗旨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促进小区内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组织机构1.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为业主的最高决策机构,全体业主享有与会、发言和表决权。

2.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业委会。

业委会成员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3. 业委会业委会是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小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并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益。

三、业委会成员的选举与任期1. 业委会的组成业委会由7-9名成员组成,包括1名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2. 业委会成员的产生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结果以绝对多数原则确定。

3. 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

四、业委会的职权与责任1. 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有权召集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制定议程、组织会议,确保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

2. 监督小区管理和服务业委会有权监督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3. 管理财务和资产业委会负责小区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做好收入的筹集和支出的管理,确保小区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4. 维护业主权益业委会有责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

5. 撤换业委会成员如业委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严重违反章程,或违背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对其进行撤换。

五、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策1. 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大会由业委会召集,并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业主,说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信息。

2. 业主大会的决策业主大会的决策以出席会议业主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重大事项和涉及业主权益的决策应由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业委会的运行与管理1. 业委会例会业委会应定期召开例会,就小区管理和服务等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2. 业委会工作报告业委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进行工作报告,向业主公开业委会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员规章制度范本

业主委员规章制度范本

业主委员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业主自治,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事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护小区环境,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设立不同的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主要包括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名委员,主席由选举产生,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小区内业主推荐,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对小区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如环境卫生委员会、安全保卫委员会等。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保障小区业主利益;(二)制定业主大会议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及时向业主通报小区事务;(三)负责处理小区内业主间的纠纷和投诉,维护小区和谐稳定;(四)组织开展小区文化活动,促进业主交流和融合;(五)关注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机制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各项业务的分工和协调。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业主、物业、政府之间的联系渠道。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小区业主发布工作报告,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要求其依法履行管理合同;(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小区事务,并向业主大会负责;(三)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小区内纠纷和投诉,促进小区和谐发展;(四)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维护小区环境和安全。

小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一、总则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而设立的自我管理组织。

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权责和运作方式,推动小区自治和民主决策。

二、组织结构1. 任期及选拔小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后由全体业主进行重新选举,并委派电工根据产权比例进行评审确认当选委员。

2. 主席团主席团由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及副主席组成。

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副主席负责协助主席履行职责。

3. 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5人。

委员会成员应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三、权力与责任1. 决策权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与小区管理有关的决策并提交全体业主讨论,其中涉及重要事项应经全体业主通过后方可执行。

2. 日常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公共设施、收取物业费用、处理业主纠纷等。

3. 财务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经费的合理使用,并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收支状况。

4. 代表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有权向物业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会议制度1. 周期性会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应提前通知全体业主。

2. 特殊会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特殊会议,如遇重大事务需要及时解决,应及时通知全体业主参与讨论决策。

五、业主参与1. 信息公开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工作进展、决策结果和相关事务信息,保持透明度。

2. 业主建议全体业主有权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意见或诉求,并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讨论。

六、违规处理1. 纪律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 违规处理如发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侵害业主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后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委员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小区业主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维护小区的共同利益,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1.2 本章程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包括住宅、商业及其他用途的业主。

1.3 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的组织。

二、组织架构2.1 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行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2.2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

2.3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协助处理小区事务。

2.4 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利益。

三、职责与权力3.1 委员会的职责是代表小区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小区的改善和发展。

3.2 委员会有权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制定小区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3.3 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谈判,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和纠纷。

3.4 委员会有权审核小区内的装修、改造、拆迁等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5 委员会有权组织小区内的文化、体育、环保等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业主大会4.1 业主大会是小区内业主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委员会召集。

4.2 业主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重要事项需要召开特别业主大会。

4.3 业主大会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委员会成员、审议小区管理规定、物业费用的使用等。

4.4 业主大会的决议需以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有效。

五、业主代表会议5.1 业主代表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代表会议成员由业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

5.2 业主代表会议是业主与委员会之间的沟通桥梁,定期召开,讨论小区内的问题和建议。

5.3 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需以出席会议的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有效。

六、选举程序6.1 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选举由业主大会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得票最多者当选。

2021年业委会规章制度

2021年业委会规章制度

2021年业委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业主和住户,必须切实遵守,不得违反规定。

第三条业委会是业主依法自愿组织成立的自治管理组织,是小区自治管理的基础组织,具有法定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业委会成员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业主和小区共同利益,不得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五条业委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经商、插手经济业务,不得干预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业委会应当加强与物业公司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小区环境。

第七条业委会对业主和住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八条业委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参与业委会选举,监督和参与小区管理的权利。

第十条业主有权利要求业委会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内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与环境。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配合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工作,共同参与小区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利参与业主大会,对小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和损害社区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业委会组织和管理第十六条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经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业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与业主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业委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和运行程序,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职责。

第十九条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对业主大会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第二十条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小区重要事务,及时向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报告工作进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根据党中央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委员会的名称1.本业主委员会章程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升小区管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2.本业主委员会名称为“XX小区业主委员会”。

3.本委员会是一个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由业主共同组成。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功能1.本业主委员会的功能是协助物业管理方对小区进行管理、维护、监督,并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本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管理方保持密切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小区管理工作的开展。

3.本业主委员会应研究并提出建议,向物业管理方提供改善小区环境与设施的方案。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1.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业主自愿组成。

每个业主可以推选一名代表作为本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2.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数目应根据小区业主总数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1.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2.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提案权和表决权,对小区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2.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义务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保护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委员会成员要保守业主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机制第六条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2.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召开时间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3.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主持,并根据议程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1.业主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依法讨论和决策相关事务。

3.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保留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任务1.业主委员会应制定小区管理规则和制度,保障小区的居民生活秩序。

2.业主委员会应积极组织业主参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淮政发[2010]209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0〕2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淮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淮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及其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已使用1年以上。

业主认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提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标题:业主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业主委员会章程是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的重要文件,它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程序,为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提供了指导。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1.1 制定章程的目的和意义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明确各方的权责,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区和谐。

1.2 制定章程的程序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且在法律框架下合法合规。

1.3 修改章程的程序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改也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1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社区业主自行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任期普通为一年。

2.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向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保障业主权益,推动社区建设和管理。

2.3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有权参预决策、监督物业管理、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机制3.1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事务,形成决议,监督执行情况。

3.2 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制度,明确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

3.3 业主委员会的信息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接受业主监督。

四、业主委员会的纠纷处理机制4.1 纠纷处理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处理纠纷,保障业主利益。

4.2 纠纷处理的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纠纷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

4.3 纠纷处理的结果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稳定。

五、业主委员会章程的执行和监督5.1 章程的执行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得到全体业主的认可和遵守,各项规定应当得到有效执行。

5.2 章程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章程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利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沪府办〔2015〕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为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我局修改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7月3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武社建〔2015〕3号

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武社建〔2015〕3号

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武社建〔2015〕3号各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将《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2015年4月7日武汉市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自治行为,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5至11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之外可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按不超过委员人数的50%设置。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在候补阶段,可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民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四)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珠府〔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珠府〔2015〕7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4日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成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认定为业主:(一)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二)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的机构。

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

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为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业主自治机构管理行为,我局对1999年印发的《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重庆市业主自治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业主自治机构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主自治机构是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决定共同事务的表决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为一票,但业主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人数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新建物业建筑面积售出达50%以上的;(二)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两年的。

第六条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在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做好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一)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沪松府规〔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府规〔2019〕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经2019年7月2日第7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松江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江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5日松江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作为住宅小区内部新兴发展的自治力量,在小区事务管理和日常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松江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委会建设,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着力提升住宅小区社区治理能力和业主自我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管理业委会委员的选举罢免工作的实施主体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

住宅小区业委会选举时,要严格把好业委会选举的资格准入关,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严格排除在准入门槛之外;在业委会委员履职过程中,着力把好业委会委员的管理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业委会委员资格及时终止或罢免;在发现业委会委员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后,先由街镇对其委员资格进行终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终止或罢免其委员资格。

(一)担任业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的管理和指导;2.业委会主任原则上由共产党员担任;3.原则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业委会筹备、换届选举时,坚持共产党员优先担任业委会委员,并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在有3人及以上为党员的业委会中成立党的工作小组;4.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5.原则上年龄为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履职条件,热心小区公益事业;6.无违法犯罪或被记入本市个人征信系统等情形;7.所在地居委会工作人员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担任业委会委员,实行交叉任职;8.参加过所在街镇组织的业委会候选人任前培训并通过考核的;9.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等房屋使用违法违规情形;10.无欠交物业服务费、拒不缴纳或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等情形。

业委会章程2019

业委会章程2019

业委会章程
一、总则
1.本章程旨在规范业委会的运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
区的和谐发展。

2.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
大会负责。

3.业委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
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
1.业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2.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业主大会届期相同。

3.业委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财务部等内部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
务。

三、职责与权限
1.制定业委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3.制定业委会预算和财务计划,并监督执行。

4.审议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审议。

5.审议业委会内部管理规定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审议。

6.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7.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议事规则
1.业委会会议应当定期召开,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会议应当有
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并作出决议。

2.会议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决议应当通过民主表决方式作出,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4.决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5.紧急情况下,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并通知全
体委员。

6.会议应当通知业主代表参加,听取业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7.业委会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
权益。

社区成立业委会的规章制度

社区成立业委会的规章制度

社区成立业委会的规章制度《社区业委会规章制度》第一条业委会的设立1.1 经过社区居民大会表决通过,社区业委会正式成立。

1.2 业委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1.3 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热心公益事业,能够代表社区居民的利益。

第二条业委会的职责2.1 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协调社区内部矛盾。

2.2 督促物业公司履行其管理职责,维护居民共同利益。

2.3 组织社区内的公共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4 根据社区居民的意愿,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为改善社区环境做出贡献。

2.5 定期报告业务工作进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三条业委会的运作3.1 业委会主任由业委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协调业委会工作,代表业委会向社区居民大会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

3.2 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议题包括社区管理、财务审查、社区文化建设等。

3.3 业委会成员应当遵守社区居民大会制定的法规和决议,履行好代表居民的职责。

第四条业委会的经费4.1 业委会经费主要来源为社区业主的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能够用于社区公共事务的运作和管理。

4.2 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条业委会的监督5.1 业委会的工作应当接受社区居民大会的监督,必须定期向社区居民大会汇报工作进展,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5.2 如业委会成员有不当行为或违反规定的情况,社区居民可以向社区居民大会提出监督和投诉。

以上规章制度经社区居民大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业委会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定,依法行使职责,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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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62 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协助、指导和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的制定规范及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上述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物〔2009〕44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3.《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规范》4.《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5.《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制定规范》6.《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示范文本)7.《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撰写规范》8.《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示范文本)附件1: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公示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

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重新公示。

4.[法律效力]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基本内容]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分。

5.2 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5.4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可以分为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和属于相关业主的经营及收益。

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约定进行分配,但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约定的分配方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5.5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包括物业使用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物业的装饰装修、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和监督、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

5.6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管理规约中应当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授权相关主体采取紧急措施的应急预案:(一)物业服务企业突然停止提供物业服务;(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三)其他紧急情形。

5.7 违约责任: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限期未改正的,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管理规约中可以对业主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或者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约定不得行使以下共同管理权: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不得参与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限制共同管理权的时限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5.8 争议解决方式: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5.9 附则:对管理规约的生效时间等事项作出约定。

6.[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项目及相关活动,非住宅区参照执行。

7.[行政管辖和行政指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8.[格式及填写说明]管理规约正文应当用A4纸打印,空格部分应当用钢笔(黑色墨水、蓝黑墨水)、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X”划掉。

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三、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物业管理方式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4.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编号DB11/T 751-2010)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第三部分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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