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演进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佚名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
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
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
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
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
1、刺配刑。
2、凌迟刑。
3、折杖法。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
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其因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主要内容和特征,故又被称为生命刑或极刑。
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历来倍受我国统治阶层的推崇和青睐。
几千年来,“以牙还牙、杀人偿命” 的观念在早人们的内心深处根深蒂固,死刑作为人们传统理念中昭彰天理、惩恶扬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说在以“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为主导的社会里,死刑的存在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
但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死刑的存废问题曾一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引起争议。
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目的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制度。
我国作为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受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为适应经济文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逐步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探析死刑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要完全废止死刑同样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而且艰辛的过程。
根据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形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死刑限制论”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
1、我国死刑应该保留的原因分析死刑的“存”与“废”实际上是当代“保障人权”、“人道主义”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矛盾的结果,它既是一个关于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制度。
正如我国学者瞿同祖说的:“法律是社会产物。
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我国死刑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存在着人们的关切与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在程序正义、量刑公正等方面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刑罚执行要求严格,并且增加了死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等制度。
然而,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见和司法误判的影响,导致量刑不准确。
其次,死刑执行封闭严密,缺乏透明度,无法对外界进行监督。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即使有死刑复核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复核也难以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以确保死刑的公正与合法性。
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死刑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要确保死刑的适用条件准确、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增加证据规范化、推进司法等措施,提高量刑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应增加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到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避免死刑的滥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检察,在死刑执行中实施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
最后,推动逐步缓和死刑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可以逐步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增加其他刑罚形式,例如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替代手段,以适应社会更高的法治要求。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摘要:从古至今,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治阶级的统治,每个历史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中,刑罚一直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就是死刑。
中国古代死刑的雏形产生于全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无到有的尧舜时期。
虽然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中国古代王朝的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文化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但是死刑却一直不断变化着残酷的形式跟随着整个封建王朝时期的更替,服务于统治阶级。
死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字:死刑产生演变影响个人观点中国古代把刑罚作为一种威吓诱导的社会控制手段。
在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耻辱刑这六大刑罚中,最为严酷的就是直接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即死刑,其作用在于永远消灭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从死刑出现开始,它就被历朝历代统治者作为最严厉的控制手段,它的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其中包含着众多残忍至极的方式。
就死刑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这个问题,值得我们纵观历史、联系世界的去深入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死刑的产生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死刑的产生的重要因素。
尧舜时代,新的工具用于生产,原始人类的生产力进步,除了满足生存需要,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使化公为私、占有他人劳动成为可能,即“民有所利,则有争心”、“尚贤则民争利,贵货则贼起。
”人们开始了围绕剩余产品的争夺,出现“大刑用甲兵”的对外征伐,“其次用斧钺”的对内屠杀,产生死刑。
保护劳动力是死刑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原始社会末期,简单的生产劳动已经无法维持生存的需要,生产力的提高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产生,而原始的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的原始习惯造成劳动力的毁灭,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包括死刑在内的作为统一的公共报复的手段的刑罚便应运而生。
因此,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开始取代复仇习惯。
对私有制的保护也是死刑兴起的原因。
原始社会的后期,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进而导致根据财产多寡而出现的地位差异。
将氏族剩余产品归为己有而成为富人的氏族首领,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逐渐将长期形成的原始规范改造成法律,同时将习惯性制裁手段改造成为刑罚,而死刑制度便随之作为保护私有财产与等级制度的统治手段。
中国死刑的未来发展方向
中国死刑的未来发展方向摘要:当今社会越来越看重人道主义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国际上仍然有很多国家对我国的死刑制度持有质疑与偏见,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发展现状中了解死刑的发展,推断出中国死刑的未来发展方向,从而为应对国际舆论压力做好积极准备。
关键词:中国死刑;死刑现状;发展方向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126-02死刑历来是一种最古老最严酷的刑罚,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是其根本规则。
之后随着私有制的产生,氏族社会的消亡,国家随之出现,原有的氏族血亲复仇便被国家限制和取代,对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实行惩罚,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作为血亲复仇的替代物——刑罚便应运而生了,死刑制度也随之产生。
死刑从产生之日起就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被广泛应用,直至西汉中国的死刑制度一直是最为残酷、泯灭人性的刑罚。
西周灭商之后,虽然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罚思想,但在死刑的规定上仍然条文繁多,非常残酷。
从西汉开始了轻刑化过程,特别是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恤刑慎杀,先教而后刑”的思想日益受统治者的重视,成为了统治阶级的刑罚思想。
到了隋唐时期,随着封建社会走向繁荣,提出了“德主刑辅”的刑罚思想,因此,对于死刑的执行有了更加严苛的限制并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在宋元明清时期,随着我国封建制度逐渐走向衰弱,死刑制度保持了基本的稳定,但总体而言具有刑罚残酷化的趋势。
1928年民国政府颁布的刑法规定以枪决执行死刑,标志着死刑向一元化过渡的完成。
我国在法定刑上于1979年《刑法》对死刑设立了15个条文共22个罪名;其次,在80年代时期,基于犯罪率不断上升,治安形势恶化,很多单行刑法中补充了40个条文共60种罪名适用死刑,奉行“崇尚死刑,扩大死刑”的指导思想;到了1997年,开始对死刑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但其中还是有45个条文共68种罪名涉及死刑,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了第九章渎职罪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接着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18种死刑适用罪名。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内容摘要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
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本文将从罪名的等价性、死刑复核制度的科学性以及死刑执行方式的文明程度来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同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制度将来走势的个人见解。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
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我国虽然历来对于死刑政策都是表面的软化处理,提出“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等口号。
其中“尽量少杀”又可具体化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但是真正到了体现刑事政策的时候,却往往是360度的大转弯。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历次严打活动中看,在乱世必用重典的刑事指导思想下,原来“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口号却演变为“可杀可不杀的,杀”、“为了不放纵犯罪,要多杀”等重刑思想口号。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篇1论我国死刑的改革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的。
[1]还认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等许多观点建议撤销死刑。
他的这一主张可以说为死刑的改革拉开了一个巨大的帷幕。
一、当代死刑改革我国关于死刑的改革是从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开始的。
在97年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要远多于72种。
在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死刑的态度是限制的,限制了死缓适用的对象,并且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此时死刑罪名余68种。
[2]直到2022年为止,虽然我国一共颁行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但从全局上来看,我国死刑的数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2022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它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2022年3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犯罪的死刑,使得死刑罪名减至55种。
相关立法人员解释说:自从《刑修(八)》除去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总体的社会环境依然稳定,一些严重高发的犯罪甚至有减无增。
[3]2022年10月27日,《刑修(九)(草案)》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
在死刑的变动上有了两个重大的改革:一是继续减少裁处死刑的罪名,又废除了9种相关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研讨中,强调了对死缓犯步入执行程序的严格要求,还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4]这都昭示着我国死刑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而且取消的这些罪名中诸如集资诈骗罪走私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与否在实务中都引起过强烈的讨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死刑改革的必要性(一)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在此之际被提上议程,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响应和预落实,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在奴隶社会,死刑被奴隶主认为是最有效的统治手段,其执行方法也极其野蛮,如砍头、车裂、活埋等。
封建社会,虽然死刑的种类只有绞、斩两种,但其适用的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而20世纪更是全球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的一百年。
1899年,20世纪到来的前夜,世界上只有3个国家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它们是哥斯达黎加、圣马力诺和委内瑞拉。
到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1948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数目已增加到8个;1978年,这个数字变为19个;而截止到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76个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10个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仅20世纪最后10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就超过30个,目前只有71个国家仍然保留死刑。
据统计,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每年平均有一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或者部分废除死刑。
从发展趋势上看,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
可以说,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
一. 死刑存废之争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
死刑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一、死刑观在死刑演进演变过程中,对死刑的价值取向经过了由报复主义(也称为报应主义,其主要功能是威慑和惩罚)、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并存和完全的人道主义三个阶段。
在近代资本主义前的社会,报复主义作为死刑的目的性价值是法律报应的一条基本原则,因为如果没有了死刑,社会将感觉到它对犯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
(一)中国古代死刑观念1、报复刑是中国古代死刑的立论根据。
“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死刑源自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的报复刑,即一个人故意伤害别人,就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
再例如杀人者死也是最好的例证。
荀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李离:“失刑则刑,失死则死。
”报复刑是在表达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
在中国古人看来在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和谐的秩序。
人类的任何犯罪行为——尤其是杀人行为——都是对宇宙间和谐秩序的破坏。
而要恢复宇宙和谐秩序,只能通过对等性偿还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命偿命,以牙还牙。
抵即“以命抵命”。
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中国人的一种基本价值。
这一传统观念认为,若一个人的生命被他人剥夺,那么,人类社会及整个宇宙的和谐秩序就会被破坏;而要恢复原先和谐的秩序,就必须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在法律上说就是犯罪的生命也剥夺。
犯罪行为是对整个宇宙和谐的破坏。
要恢复这种和谐,就必须通过惩罚来谋求一种新的平衡。
由此形成中国特有的冤报观念:中国人以为不应有冤,这涉及到中国人对天人关系的理解。
报应是公平的,冤报反映了鬼厉与刑官是平等的(有能力还报即平等),中国人看中司法上的枉杀伤。
在一定意义上,公平与平等也是报应说的特征。
刑官报应构成了一种正义观念——正义与否取决于对法律的依违。
报应要有冤方可。
在历史发展的那一阶段,报复被理解为是刑罚的本质特征,刑罚之报复就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了的公正关系,惩罚就是使不均等均等,或者剥夺其利得。
(二)西方不同的死刑观念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行罚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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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学生姓名:学号:10FL01B016系部:专业: 法律事务班级: 201级1班指导教师: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摘要: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
从两百年前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死刑废除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
而在我国,死刑制度源远流长,沿袭了数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惩戒、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
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在的价值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缺乏现实的可能性。
关键词:死刑存废国情死刑(death penalty)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
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得近乎残酷的惩处方式,使得几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我国的死刑制度(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制度中国是世界范围内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在1997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中还规定着68种可以适用的死刑.但是在全球范围内,近年来,呼吁废除死刑的声音越来越大.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10个国家在近几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
仅在1976至1996年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便多达37个。
面对这些,中国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到底应该如何?本文就将这一问题作浅要的讨论.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西方历史中被广泛的使用着.“《汉穆拉比法典》里规定可以直接处死的条文就有36种;古代雅典的法条中,不但对一些严重犯罪处于死刑,而且对盗窃蔬菜、水果等也与杀人等同罪。
”在中国古代,帝王既是最高权威的象征,又是法律的代名词。
他掌握着对全国人民的生杀大权。
违反了他的意志,就是违反了法律。
当时虽然有法律,但是他也只是维护帝王的一种工具,对普通的人民一种实际意义都没有。
帝王的死刑主要出发点在于预防犯罪,使用死刑的威吓作用,来起到稳定战局的作用.死刑的恐惧性,对那些准备犯罪的分子是一种很好的防范。
论死刑的废除
论死刑的废除[摘要] 死刑是当今世界上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故又称为极刑。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对其存在产生怀疑。
时至今天,废除死刑已成为文明世界的共同愿望。
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废除死刑这一项存在数千年的重要制度,不能只基于一种单纯的理性愿望,还需要考虑本国国情等多方面因素。
本文从这种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揭示我国在废除死刑方面存在的阻碍,并提出相应意见。
[关键词] 死刑废除;人道主义;和谐社会死刑的存废这个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一直争执不下,各方都坚持自身的意见。
然而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与很多其他问题不一样,不能采用中庸模糊态度,因为死刑的废除已经驶进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单行道,毫无退路,剩下的,只是用什么方式走下去。
一、死刑废除的演进史相对于死刑制度的创建,死刑废除的概念出现的比较晚,一般认为,死刑废除运动分三个阶段。
首先是18世纪的萌芽阶段。
死刑的废除这一概念始于意大利,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在这本专著中,他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和不必要性。
其对死刑的反对意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死刑作为一个具有威慑性作用的刑罚方式,执行的时间却如此短,而永久性的奴役作为刑罚方式,却可以持续相当长时间。
第二,死刑是野蛮的一种表现。
[ 1]从此,一场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之序幕拉开,贝卡利亚的观点不仅在当时的社会激起轩然大波,而且还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第二个是19世纪的逐渐发展阶段。
同样是意大利,其在1899 年的刑法典中废除了死刑。
在德国,死刑在普鲁士和巴伐利亚州基本上已被废除,萨克逊州的死刑于1868年被废除。
在法国,死刑鲜有被执行,一年中,126个被定死罪的案例中只有4 个被实际执行。
在英国、印度、及其殖民地,1824-1829 年中,绝大多数的案例中都废除了死刑;1861 年的《刑法联合法令》中,除了故意杀人罪和叛国罪外,死刑被废除,以终身监禁代替之;1865 年,死刑委员会建议过失杀人罪适用徒刑。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引言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在社会上一直备受争议。
在中国,死刑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更是备受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死刑制度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现的几个方面,谈谈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一、限制死刑范围《刑法修正案(九)》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正的《刑法》,我国将逐步开展死刑应用的缩小和调整,通过削减适用死刑罪名和减轻特定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来缓解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死刑制度的重要改革。
在过去,我国存在一种惩罚重于教育的思想,因此死刑罪名数量庞大,除了常见的谋杀、故意伤害等罪名外,也包括一些看起来并不严重的罪名,如虚假诉讼、走私等等。
为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新修正的《刑法》将涉及较少人命损失的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进行降低。
这是对死刑判决方面的一种严格限制。
这一限制的出现,对于减轻适用死刑的比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减轻死刑适用情况除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死刑的级别做出了调整。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买卖毒品,情节严重的,以死刑判处。
”现在沿海地区被查获有机会被判死刑的新疆、甘肃、陕西、安徽等地人,在新《刑法》的原则下,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虽然该规定并未完全拟定,但我国不应只注重法律因素,而应将整个社会因素均衡考虑。
若界定不当,或者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罪犯在警察压力下,可能被判刑入狱。
我国的死刑适用比例也在近年来得到大幅度下降。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所提及的情况,2007年的死刑判罚比例比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
这样一种调整的出现,虽然不会导致死刑罪名完全的消失,但却有望减轻死刑的适用情况。
三、行使死刑权的条件对于死刑制度的恰当运用,也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条件。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相对于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言,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项法律制裁手段。
纵观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总体轻缓化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刑罚制度仍表现出了一定的重刑化色彩。
深入分析我国刑罚发展历史,借鉴国外刑罚制度的先进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没有司法的需要,更无所谓刑罚。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
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奴隶制刑罚体系我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最初主要以“刑”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征服战争,胜利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着。
奴隶主贵族正是依靠“刑”来实现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其中,《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正是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奴隶社会的刑罚体系十分残暴,这一时期的主要刑名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刑,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墨刑在五刑中属于最轻的刑罚,主要是对异族俘虏或罪人黥其额并使之为奴;劓刑是一种用刀割鼻子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又称为刖刑或膑刑,主要适用于“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宫刑主要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适用于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罪犯;大辟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主要适用于降叛、贼寇、劫掠、夺攘、群饮、惯犯和杀亲、弑君、杀王之亲等严重犯罪,在执行时表现为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陈尸示众三日,但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中国刑法发展史
中国刑法发展史
刑法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律,对于惩治犯罪和保障罪犯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刑法的发展史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奴隶制刑罚阶段:刑罚最初出现于舜禹统治期间,至夏朝逐步确立出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到商朝时死刑除了传统的斩刑之外,还多出了焚、剖心、剔等刑杀手段。
- 封建制刑罚阶段:西周时期,徒刑和拘役等刑罚开始产生,同时赎刑、流刑也被作为五刑的附加刑补充入法律。
春秋战国时期,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以及株连成为社会刑罚主流。
汉朝时期,刑罚形制得到改革,废除了肉刑,增加了刑罚的严苛程度。
隋朝的死刑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并对流刑和鞭刑进行修改,确立了封建五刑制。
唐朝则减少了笞刑与杖刑的力度,死刑也仅有绞刑和斩刑二种。
- 近代刑法阶段:清朝复用了大量肉刑,并创立充军刑、发遣刑、枷号等刑罚。
1979年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刑法,共192条。
1981年以后,基于社会情况和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先后又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100余部行政法律中规定有罪刑条款。
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共452条。
我国未来的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我国未来的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死刑存废论的分歧,实质是传统刑罚报应论和预防论与⼈道主义、⼈⽂关怀冲突的结果。
死刑在我国的国情中当属⽚⾯之刑罚,取之有理⽽弃之有道,但在未来我国的刑法发展过程中,死刑终究会被“⼈性”所取代,中国应该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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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的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依法适⽤死刑,坚持少杀,实⾏对可杀可不杀者,坚决不杀的“两可”政策,是我国的原则⽴场和⼀贯⽅针。
我国⽬前以⾄将来⼀段时间都不可能废除刑法中的死刑,这很⼤⼀⽅⾯是由我国的国情来决定的,但是死刑的存废,取决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于我国司法制度⽽⾔,中国死刑制度的改⾰⾮常必要。
它不但是我国顺应国际潮流,履⾏我国国际义务的要求,更重要的也是为了我国⾃⼰的刑事法治以及⼈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需要。
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的普及、发达、进步的程度,可以说是社会⽂明、发达、进步的⼀个重要指标。
死刑在我国的国情中当属⽚⾯之刑罚,取之有理⽽弃之有道,但在未来我国的刑法发展过程中,死刑终究会被“⼈性”所取代,中国应该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
中国于1998年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充分表明我国政府逐渐以开放性姿态顺应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世界性潮流与趋势,并努⼒融⼊国际社会之鲜明⽴场。
我国的死刑制度终将会被取,但跟社会主义的发展是⼀样的,是⼀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未来的5年,10年,20年就能废除的,这将是⼀个长期⽽曲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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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
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一是因为城市偏向,削弱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
据统计,1959—1978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项就“掠夺性”地转移农业积累40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1.3%。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继续为工业输血……电视剧《末代皇帝》里的小皇帝溥仪经常念叨的“祖训”估计大家都还记得,“黎明即起,万机待理,勤政爱民,事必躬亲,子子孙孙,不可忘乎!”可见,古时皇帝要亲自处理的事情很多。
而死刑复核就是其中之一,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包括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
死刑复核是指对那些拟判定为死刑的案件,先由国家有关部门复查,然后,在最终定判之前报请皇帝裁定。
而死刑复奏则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须再次奏请皇帝进行核准。
这样,皇帝可以通过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直接干涉死刑案件。
当然,这一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汉代年薪二千石以上官吏被处死前皇帝要复核隋唐初行科举,曾产生过抑制门阀、奖拔寒庶的进步作用,同时也导致举子趋附奔竞的风气。
这种风气随着全国吏制的普遍趋向败坏而日益严重。
甚至发生过漏泄考题、冒名顶替的科场舞弊现象。
虽历朝历代为克服此弊绞尽脑汁,但仍不绝于世。
汉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复核制度。
自汉代始,皇帝对官吏犯死罪的案件开始予以重视。
当时,曾经对一些年薪二千石(音同“但”)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需经皇帝复核就可执行。
依汉制,郡守俸禄为二千石,所以有时也直接称郡守为“二千石”。
可见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只是在小范围内适用,官员的品级决定了其死刑案件有没有可能得到皇帝的复核。
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必须适用的固定制度,当时的死刑复核主要是皇帝为了慎重决定高官的生死而出现的。
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逐步确立地方死刑案要报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割据,国家分裂,但仍有一些皇帝强调杀人须奏闻,对死刑案件进行干预。
近代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
死刑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并非中国独创,然而中国古人尤其重死刑,致使中国古代的死刑颇具特色。
比如,中国古代的死刑非常讲究执行方式,可谓形式多样,并且异常残忍,往往延长行刑时间以增加犯人的痛苦。
在现代人的观念中,从消灭犯人生命的角度来说,采取何种方式处死,其结果都是一样的。
但在中国古人看来,选择哪种方式处死却干系重大;他们认为,同是处死,如方式不同,至少表明罪行轻重有别。
在这种死刑观念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执行死刑的方式五花八门,常常由于犯罪主体以及被侵害客体的不同或罪行轻重的不同,行刑方式也大相径庭。
中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死刑种类主要有:斩、绞、腰斩、枭首、弃市、车裂、磔、凌迟、焚等十余种。
周代以后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也还有三种:斩、绞、凌迟。
斩即斩首,令犯人身首异处;绞即用吊、绳等勒死或用绞刑架绞死犯人。
从罪犯的痛苦程度而言,斩刑最轻,"喀嚓"一刀,立即毙命。
而绞在中国并非象西方那样以悬吊方式致死,是名副其实地慢慢地将犯人绞勒致死:把犯人跪绑在行刑柱上,脖子上套上绳圈,由两个行刑者各在一边绳套上插入木棍,逐渐绞紧绳子勒死犯人。
当然,用这种方法犯人未必马上断气,所以法律规定,如果实行三次还不能勒死犯人,可以改用其他方式处死。
可想而知,被绞死的犯人会受到什么样的痛苦。
但在死刑等级中,斩却重于绞。
因为传统观念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
"被斩者身首异处,而被绞死者可以保留全尸,所以身首异处的斩刑,比得以全尸的绞刑,更令人恐惧和感到屈辱。
行刑者也往往利用人们这种心理,在处斩前向犯人家属索贿,一旦满足要求,则行刑时可使被斩者颈虽断而犹有一些皮肉与身体相连,算是身首没有彻底分离。
凌迟,即"千刀万剐",属于最残酷的死刑之一。
执行时要零刀碎切,令受刑者饱受痛苦慢慢死去。
辽代始定凌迟为法定刑罚,沿用至清末。
施刑方法无明文规定,据说有8刀、24刀、72刀、120刀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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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演进及其发展趋势
作者:宫鹏字
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19期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古代社会类型的不同,浅析从奴隶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最后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古代死刑制度的演变,总结该阶段的死刑发展趋势,进而结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分析我国当下死刑发展趋势。
现如今,逐步取消死刑的罪名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国立法机关一直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废除一些罪名的死刑,并且限制死刑的适用。
尽管如此,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全面消灭我国的死刑设置并不符合我国当下的国情,要明确将死刑趋于最小化并不等同于将死刑消灭为零,“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
关键词:死刑制度;刑法修正案(九);演进;趋势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演进概述
我国古代死刑制度按照社会的类型,可以分为奴隶制社会的死刑制度、封建社会的死刑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死刑制度。
奴隶制社会的典型代表为夏朝、商朝和西周。
夏朝时期其禹刑已经初步形成了固定的五刑,其中“大辟”即死刑,最多适用的行刑方式是诛、杀、戮。
周朝的汤刑的主要内容也是五种,其中“杀”就是死刑,执行方式较夏朝更加残酷,如炮、醢、脯、焚炙。
虽然当时的死刑执行方式很残酷但是必须遵守“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意为与其错杀无辜或者罪轻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这一原则体现了慎刑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
西周的五刑之中最重刑就是“大辟”死刑,但是死罪证据不确者,可缴纳一千缓铜以免死罪。
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巩固自己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之后,为了严惩没落奴里贵族的复辟反攻,防止奴隶起义,其死刑制度适用更为广泛,当时的行刑政策是“不赦不宥”。
该阶段的死刑执行方式种类繁多,死刑适用的数量由个别适用演变为广泛适用,死适用刑的原则由宽恤演化成严惩。
封建社会的典型代表为秦朝、汉朝、隋唐及隋唐以后的朝代。
秦朝主张“以法治国”,在继承“大辟”的基础上又发展了多种惨无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如弃市、腰斩、车裂等。
秦朝最大的一项创新之处就是根据身高来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死刑的适用上又多了一项限制,这为死刑制度之后的科学化道路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汉朝死刑以“斩”为主,但是死刑执行方式比起秦朝减少了很多,这体现出了汉朝德主刑辅的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类死刑制度政策络绎不绝,但是就在这纷繁的乱世之中,诞生了“留养制度”,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
隋朝的《开皇律》减少了死刑81条,体现了当下的减少死刑的总趋势。
唐朝可谓是我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顶峰时期,当时的执政者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顾名思义是将礼与刑相结合,在死刑制度上更加完善,趋于人性化。
唐代开创了复奏制度,明清斩监候制度都对后世死刑制度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借鉴意
义。
隋唐之后,我国的刑罚走上了倒退之路,越加残酷。
凌迟、锉首扬灰、就地正法等新刑逐渐问世,实际被判处死刑的人数远超过想象。
整个封建社会阶段刑罚的种类呈现简单化发展趋势,罪名的数量相对减少,总体归纳为死刑制度由严变宽又变严,呈现一个V型趋势。
鸦片战争开启了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道路,清朝统治者在西方列强的影响下,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被改革”。
光绪年间《大清新刑律》将过去的死刑制度变通为“酌减死刑”和“死刑唯一”,但由于该律公布后还未付诸于实践,清王朝就灭亡了。
民国初年。
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暂行刑律》,随后不久国民党政府在其基础上制定了《中华民国刑法》,该法规定了未经司法部履准不得执行死刑,并取消了死刑的等级之别,即“死刑唯一”的观念。
总体而言该阶段的死刑制度体现出了革命的历史进程正在推进我国的死刑制度向着更加文明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发展,并且逐渐与国际社会相靠拢。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建国以来,1979年的刑法一共规定了28中死刑罪名,而在1981年到1991年的实践中,共增加了约42条死刑罪名。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对死刑问题秉持着严谨的态度,以“大体保持平衡”为当时的指导思想,届时死刑罪名确定为68项。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1》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这标志着理论界呼吁许久的限制死刑的主张正式获得了立法机关的认可。
2015年8月29日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共52条,可以用18个字予以概括:执行中央要求、回应社会反馈、跟上世界潮流。
分则部分最抢眼的一项就是取消了9项罪名的死刑,我国的死刑罪名还剩下46项,但取消死刑的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暴力型经济犯罪或者是那些备而不用和备而少用的罪名,这并不能有效地减少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死刑适用。
我国判处死刑的罪名往往集中于暴力型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强奸、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
姚建龙教授认为减少死刑并不等于限制死刑,备而不用或者备而少用的罪名也可能有其用武之地,而真正地能够从实质角度去减少死刑的适用必须从那些常用死刑和滥用死刑的罪名开始动刀,笔者赞同姚建龙教授的观点,该观点一旦被采纳,那么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就会登上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