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沧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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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1. 概述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任务,执法检查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旨在明确执法检查的目标、范围、方法和措施,进一步提升环保执法的效力和监管的严密性。

2. 目标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目标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通过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企业合规运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3. 范围3.1 重点行业领域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重点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3.1.1 工业企业:重点检查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排放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是否符合规定;3.1.2 矿山开采:重点检查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治理措施;3.1.3 农业生产:重点检查农药、化肥使用情况以及农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3.2 地域范围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对污染治理压力大、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4. 方法和措施4.1 新闻媒体曝光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动社会监督力量的参与和舆论的引导。

4.2 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以确保执法行动的公正、客观。

4.3 现场取证执法人员将深入现场,收集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4 多部门协同在执法检查中,环保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建立密切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综合治理和协同执法,形成合力。

4.5 知识普及和培训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5. 执法结果5.1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将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依法进行处罚。

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5.2 效果评估定期对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进行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推动环保执法工作的不断完善。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报承办机构主管领导审批 报法制机构主管领导审批材料及意见:见说明3说明:1、《规定》是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

2、法制审核范围。

行政处罚: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相当于听证规定的数额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

行政强制: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查封、扣押(不含该办法第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

挂牌督办:指依据厅规定实施的挂牌督办。

3、材料及意见。

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征求意见材料、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决定书草拟稿、相关证据资料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和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等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超出厅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4、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建议。

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规定》第六条,审核以下方面:主体和资格、事实定性、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合法性和合理性)、文书、移送;审核意见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事实定性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决定建议,适用法律不准、执法文书不规范提出改正建议,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符合移送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

环境保护局工作计划

环境保护局工作计划

2016年环境保护局工作计划2016年是“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十二五”污染减排的开局年,抓好2016年的各项工作,对推动环境保护事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6年工作目标:根据市政府下达的COD、 SO2、NH3-N、Nox四项指标较2016年消减%,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861项目环评执行率均达100%;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个、省级态村1个、省级生态村1家,市级生态村2个,省级绿色学校1家,市级绿色学校2个,主要河流及城区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域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环境监管、环境监测监测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污染减排工作(责任人:吴军尹锋)(一)减排控制因子在“十一五”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的基础上,2016年将氨氮和氮氧化物(NOx)纳入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统一要求、统一考核。

(二)减排目标依据环保护部召开的“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2016年减排任务是,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2016年相比,均下降%。

(具体减排任务以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为准)。

(三)减排工作计划为如期完成减排任务,结合我县实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两项指标的减排将以乡镇轮窑厂的关闭为重点,积极协调土地、经委,工商、供电等部门收集轮窑厂产业结构调整有关资料,为减排提供有力支撑。

COD和氨氮的减排将污水处理厂和2016、2016年申报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畜禽养殖场为重点,督促尽快完成治理任务,申请验收,为明年的减排做出贡献。

减排计划见附表1、附表2。

(四)时间安排1、动员部署阶段(2月—3月)。

召开**县污染减排工作会议,对2016年污染减排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资料收集阶段(4月至5月)。

4月初召开经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供电局等有关单位会议,安排轮窑企业减排工作会议,收集轮窑厂产业结构调整有关资料,为减排提供有力支撑。

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已经越来越依赖资源的利用。

能源、水资源、土地等等各种资源都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利用这些资源的过程中,也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方式,导致了不可补充的损失,进而对生态造成了短期或长期的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行,一旦发现违法情况,会立即进行执法检查并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是实现环境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背景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是指专门针对环保违法行为开展的执法活动。

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以前的执法活动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需要一种更为专业化、更为高效的检查方式,这就是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实施原因。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深入到基层部门,开展深度的调查,促进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尤其是建筑、工艺、冶金等行业的环保管理,使违法行为得到根治。

二、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范围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范围主要包括整个环保管理的全过程,其中涉及到环境污染排放、噪声污染、废物管理、水、大气和土壤环境等方面。

2.检查的重点专项执法检查的重点主要是针对各种违法行为和环境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包括污染物排放、废物管理、噪声污染、违法占地等多个方面的违法情况。

3.检查的方式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方式主要是以“抽样检查”为主,并且开展现场检查、资料审核、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技术评估、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检查。

4.检查的责任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责任主要是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活动的有序开展。

同时,环保部门应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环保措施。

三、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实施环保专项执法检查针对的是环保领域的违法行为,这类违法行为一般都是在一些基层单位或企业中发生的。

因此,在实施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检查方案,并且制定合理的检查时间表,明确责任,确保检查的顺利开展。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沧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沧州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整治六项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一)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本级政府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对职责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各县(市、区)相应部门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相关法 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 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现场检查与执法措施
现场检查
按照实施计划,对被检查单位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
执法措施
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督促被检查单 位或企业整改落实。
全过程监督
执法检查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包括事前、事中 、事后监督,确保检查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执 行。
科学公正
执法检查必须科学公正,遵循科学规律和公正原 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 和公正性。
社会参与
执法检查必须广泛发动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和相 关方面参与执法检查工作,加强信息公示和公众 监督,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02
检查依据与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
《环境保护条例》
检查范围与内容
范围
涉及重污染行业、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
内容
重点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安全管理情况等
生态环境恶化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日 益明显,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 减少。
公众关注度提高
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对环境问题 的关注度和要求越来越高。
执法检查的意义与目的
督促企业守法
01
通过执法检查,可以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保责
任,促进企业自律。
提高环境质量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一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通报-沧政办发〔2016〕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一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通报-沧政办发〔2016〕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一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通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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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一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通报
沧政办发〔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沧政字〔2016〕2号)要求,近日,市政府督查室对80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督促检查。

一季度,大部分重点工作运行良好,基本达到时间进度要求。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利用外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几项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均居全省前三位。

现将一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见附件),请各级各部门认真对照通报内容,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下一步工作目标,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上半年各项目标任务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为圆满完成全年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附件:市政府2016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表(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结束——。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78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78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1日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参照省环保厅《2013年度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中环境保护指标的目标设定及计分办法》(冀环法〔2014〕48号),依据市政府《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沧政字〔2013〕6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管委会。

(二)担负环保工作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环保专项行动与责任目标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对各县(市、区)的考核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20分)(1)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10分);(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在全省月排名情况(5分);(3)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行情况(3分);(4)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应对措施落实情况(2分)。

环保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环保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环保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人类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

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的本工作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规范化管理,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同时,提高环保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和管理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和检查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力度。

三、工作范围本工作方案的实施范围涉及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全过程,包括检查对象的选择、检查的组织与实施、检查结果的处理和反馈、研究和总结等环节。

四、工作流程1. 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前期准备(1) 检查计划的制定: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计划。

(2) 检查对象的确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对象和重点领域,重点关注重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和涉及生态环境的企业。

(3) 检查方案的制定:根据检查对象和重点领域,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范围、方法、程序、责任等。

2. 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实施(1) 检查组的组建:根据检查方案,组建专业的检查组,并确定主检查员和副检查员。

(2) 检查的组织和实施:检查组根据检查方案,对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收集资料和证据,进行取样分析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逐一核查纳入计划的项目,确保检查达到高效、全面、规范和公正的目的。

(3) 检查记录的做好:对检查结果和资料进行清晰记录和归档,确保检查材料准确、齐全、可查。

3. 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后续工作(1) 检查结果的处理和反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和整改,并及时向环保部门上报检查结果和处置情况。

(2) 研究和总结: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检查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环保执法检查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工作保障为确保环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做好以下保障工作:1. 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完善管理制度。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通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通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沧政办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通报沧政办发〔201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在《沧州市审计局关于上报〈沧州市2016年三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报告〉的请示》上的批示意见,市政府督查室制定了整改责任清单,下发了督办通知进行重点跟踪督办。

目前,三季度跟踪审计发现主要问题中,已整改落实到位2项,正在积极整改中5项,泊头市1项需整改问题未上报相关情况;前阶段跟踪审计尚未整改到位问题中,已整改落实到位1项,正在积极整改中16项,肃宁县1项需整改问题未上报相关情况。

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三季度跟踪审计发现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沧州中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国际机器人研发生产项目开展缓慢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积极整改中。

项目占地547亩,其中市政道路和规划绿地占地面积122.8亩,项目实际用地424.2亩,现已完成征转出让的土地面积144.2亩,其余280亩的项目用地因全市占补平衡指标短缺,未办理征转审批。

此问题高新区管委会已上报市政府专题研究,待占补平衡指标落实后马上组卷征转报批。

(二)沧州四星光热玻璃有限公司槽式太阳能光热发电关键部件及成套设备产业化项目开展缓慢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积极整改中。

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此行业发展,企业在市场发展环境不明朗的前提下,不敢贸然加速项目建设,致使建设进度缓慢。

目前,已完成千瓦级太阳能冷热电联供成套设备示范电站实验并发电成功,完成光热制管联合厂房、光热装备联合厂房的建设,购置电熔炉、玻璃管传输线、退火炉等设备,窑炉、中性硼硅玻璃管生产线正在建设中。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0]91号【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24【实施日期】2010.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

协调和监督海洋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

组织制定主要污染。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08
•【字号】冀环办字函〔2017〕432号
•【施行日期】2017.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
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环办字函〔2017〕4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冀环办发〔2017〕76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787号)要求,稳步推进我省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确保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顺利推进,我厅研究制订了《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积极部署,抓紧落实。

同时,要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
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联系人及电话:焦雅吉*************
谷瑞欣*************
附件: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沧政办发〔2016〕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沧政办发〔2016〕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沧政办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冀政办字〔2015〕144号)精神,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有效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各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县、乡政府及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联系渠道,保障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传递到生产经营单位并得到落实。

(二)依法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新常态下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制,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要明确本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科)室,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并向本级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

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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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 《河北省主体功能区 区规划》实施相关工作 规划》
1.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各级各类区域规 划及专项规划的衔接 未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开 2.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做好相 展工作的行为 关工作 1. 在发展循环经济管理工作中对资 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北省发展循 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不 环经济条例》,对资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 依法监督检查的。 环利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 对浪费资源的行为不依法调查处 理的。 1.组织编制风电、光伏、地热能、生物质 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实施计 划 )。 2.落实省下达的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年度 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备案项目 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程序和权限组织上报生物质发电项 目及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申请省级备案。 1.贯彻落实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有关政策。 1.不落实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政策、擅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 《循环经济促进》 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 《河北省发展循环经 环经济工作。 济条例》。 《可再生能源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核准实施办 2 县发改 局 发展可再生能源 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备案管理办 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 三五规划》 《价格法》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 《关于印发〈河北省 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 定价目录〉的通知》 环境保护 (冀价政调〔2015〕 143 号)
2.落实省制定的差别电价、城市生活垃圾 自出台违反国家政策的价格政策和 处理费有关政策。 措施并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3.做好差别水价、农业水价、城镇污水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滥用职 理费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4.对居民用水、用气实施阶梯价格。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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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42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42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9日沧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我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机制,依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5]30号)文件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沧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考核一次,具体考核标准如下:(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土地的面积与质量。

环保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环保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环保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环保法规的执行力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原则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全面深入、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三、工作内容1、制定环保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对象、时间和任务分配。

2、对涉及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要求企业按照环保法规要求进行整改。

3、对环保执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枉法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坚决予以处理。

4、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刑事追究责任。

5、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加强公民环保意识的引导,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工作安排1、根据各地环保部门的建议,确定环保执法检查重点领域和区域,统筹制定检查计划。

2、根据检查计划分配人员,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3、采取现场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4、加强队伍学习,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行业形象。

五、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依据法定机关职责和权限,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2、加强与各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协作,将执法检查工作与应急处理工作有机结合,形成联动机制。

3、加强与企业沟通和协商,积极引导企业绿色生产,推进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相关问题和建议。

六、总结通过环保执法检查工作,我们将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了环保法规的执行力度,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

我们将继续加强这项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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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要求,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部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以钢铁行业、水泥制造行业、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为重点,逐一检查、完善信息、依法查处、及时公开。

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推进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开展重点涉气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1.钢铁行业此次检查主要针对钢铁行业中的烧结(球团)工序、高炉炼铁工序和炼钢(转炉、电炉)工序,重点检查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环评制度执行。

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

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烧结(球团)工序。

检查烧结机机尾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烧结机是否实现全烟气收集,烧结(球团)是否配备除尘脱硫(脱硝)等烟气治理装置,是否取消烟气旁路;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炼铁工序。

检查高炉煤气是否采取净化回收措施,热风炉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等其他生产设施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炼钢工序。

检查转炉(一次烟气),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等生产工序或设施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检查厂区铁精矿、煤、焦炭等物料和原辅材料的贮存、运输、筛分、破碎扬尘防控措施是否到位,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

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来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2.水泥制造行业本次检查仅针对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包含独立粉磨站。

重点检查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环评制度执行。

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

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检查企业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是否配套建设除尘脱硝装置,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矿石破碎系统、生料粉磨系统、水泥粉磨系统、水泥包装等各产尘环节的除尘装置是否配套齐全,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检查企业物料堆存是否采取封闭措施,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

企业应加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理防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

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来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3.平板玻璃制造行业重点检查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环评制度执行。

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

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玻璃窑炉是否配备烟气除尘脱硝装置,以重油、石油焦等为燃料的是否配套脱硫装置,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原料系统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配料系统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

企业应加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理防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

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来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检查中发现钢铁、水泥熟料生产、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法及时查处。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

对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违法企业,按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对相关运营商加大公开曝光力度。

(二)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本次检查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包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情况,落实环境监管责任,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能确保各项污染物指标持续稳定达标。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2.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查清各项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过校对,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真实反映排污状况。

对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并加大相关运营商公开曝光力度。

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3.污泥处置情况。

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对污泥产生量、去向等进行全面检查,严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联合公安机关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置事件多发态势。

(具体方案另行通知)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应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紧扣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考核,切实有效提升相关重点行业环境保护防治管理水平。

各地应加强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宣传、检查和督办,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工作,确保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扎实推进。

环境保护部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情况严重的地区,列入下一年度重点环境监察稽查范围。

(二)突出问题导向。

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既要对行业的排污单位实现全覆盖,也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一批、解决一批、曝光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各地要认真梳理、逐一分析,建立环境问题销号制度,弄清问题性质、找到症结所在、落实责任主体、切实加以解决。

(三)加大处罚力度。

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严肃查处。

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

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16年5月底前,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的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至10月)各地根据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完成对钢铁行业、水泥制造行业、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全面排查,梳理环境问题,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2016年10月底前,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重点地区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环境保护部将结合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抽调各地执法骨干,集中培训部署,混编组成检查组适时对环境质量差、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的重点区域进行抽查。

(三)信息公开和总结报告阶段(11月)2016年11月15日前,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将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我部。

五、信息报送要求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报表通过“12369”环保热线()网站的环境监察《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各地应指定具体部门、人员负责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报送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级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信息统计和分析,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一)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信息调度负责人和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以及电子邮箱,报送我部。

(二)在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期间(6月至10月),各省(区、市)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作简报,简报内容要围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措施、成效。

工作简报在《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动态栏目中发布。

(三)按照“谁检查谁填报”的原则,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期间(6月至10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及时在系统中完成《钢铁企业检查情况表》《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检查情况表》《平板玻璃企业检查情况表》《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情况表》的填报。

(四)请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和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开(系统自动生成);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我部。

(五)各地要加强填报数据的审核,严把信息公开质量关。

信息公开内容要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使用的数据要与《2016年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一致。

(六)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简报、总结报告、信息填报、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将作为2016年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邓军电话:(010)66556445传真:(010)66556444电子邮箱:jc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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