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继承法重点分析(隋彭生)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重点知识点一下
代位继承1.本质继承权的转移,一次继承且代位继承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适用情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权利主体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无辈数限制)4.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即“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继承人(若活着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5.地位相当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即“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以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继承人(若活着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遗产管理人」1.确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4.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1.继承的通知(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司法考试老师总结
民诉
(1)郑其斌(新东方北斗星系统精讲阶段):万国历史上最为优秀的民诉老师,07年加盟新东方。善于归纳民诉学科的知识点和考点,是备战司考,加强复习效率的最佳人选。
(2)杨秀清(律政提高阶段):从事司考(律考)培训十几年时间,善于将理论与法条相结合。属于学院派司考培训师权威。
刑诉
(1)汪海燕(新东方北斗星系统精讲阶段):与郑其斌相似,曾是万国历史上最为优秀的刑诉老师,08年离开万国,游走于江湖。估计今年在海天、新东方、东方法泽等学校都会有课。他的名言是“听了我的课,七八不离十”,即他的课中包括了大约80%的刑诉考点。汪海燕,他自己所谓的“七八不离十”是有点吹牛了,去年我报的海天学校,强化、法条、冲刺,都是他讲的,我得出结论,他的所有阶段的讲课,都是一字不差,讲义都没变化,讲的内容也没变化,三个阶段,连他的笑话都听了三遍。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我感觉他只做到了“四五不离六”
刑法
(1)韩友谊(万国系统强化阶段或法条串讲阶段):韩友谊的牛逼,在于他对张明楷新刑法理论的钻研和他一流的口才。一个三十多岁的年轻博士,没有多少社会关系,却最近4年每年都捕捉到了命题的影子,这就是他了不起的地方。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全部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有权猎取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继承的法律特征(一)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是发生继承的前提。
只有财产全部人死亡,才能发生继承问题。
(二)死者有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财产继承的基本条件。
继承是对死者遗产的继承,假如死者没有遗留财产,继承不会发生。
(三)依法或依遗嘱,死者应有合法继承人。
合法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的合法有效遗嘱,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财产全部人死亡,假如没有合法继承人,就不会发生继承问题,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依法处理。
(四)继承的结果是死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全部。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做出接受继承或者法律推定接受继承时,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遗产的继承权。
假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实际上他已取得了对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假如有两个以上继承人,每个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部分遗产的继承权,继承人对遗产享有财产共有权。
在遗产分割后,每个继承人对他所分到的遗产享有全部权,他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对该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此可见,发生财产保管问题,失踪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问题等。
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取得了遗产的全部权。
三、我国继承法对自然人遗产的处理方式(一)继承,即依遗嘱或法律规定,由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适用何种方式,依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来确定。
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有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挨次、继承份额及遗产安排原则等来确定遗产继承的继承方式,是我国自然人继承遗产的主要方式;遗嘱继承是指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二)遗赠,即依遗嘱由非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论述题参考文本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论述题参考文本(2)—隋彭生〖案情〗白丽(女,30周岁)自2006年6月10日起,在网上向已经分手的情人王力(男,18周岁)公开追债。
在她发的数份帖子中,公布了王力的2000元欠条、一起吃喝亲昵的照片等资料。
欠条为真,其余信息有真有假。
白丽一是为了讨债,二是为在网上揭露王力对女性不负责的真面目。
公开追债的事件发生后,王力的一些朋友以其不道德为由与其绝交。
王力被迫辞职,几次轻生。
王力因在电脑方面有奇才,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公众人物,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应有所限制。
请结合本案,论述对某一或某几个具体人格权的保护。
答题要求: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答题〗简论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
隐私权,是自然人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
隐私的范围包括隐私信息、隐私活动和隐私空间。
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的具体范围,要受社会一般意识、民族意识和个人意识的影响。
本案王力欠债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欠债虽然不能认为是不名誉的事实,但依照社会一般意识,是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
至于谈情说爱,更是私人秘密。
公开他人私生活,是侵犯隐私权的一种表现。
为公众所关心、瞩目的政治家、演员、歌星、体育明星等,在学理上认为他们已经抛弃了一定范围的隐私权。
也就是说,个人私生活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冲突部分,公众人物不享有隐私权。
虽然王力是某个领域的知名人物,但白丽公布的情况与王力从事的工作无关,不属于公众享有知情权的范畴。
有关学者的观点并不正确。
《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此条虽然明确了要保护公民的隐私,但未将隐私权独立为一种具体人格权。
立法上有明显不足。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
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我国继承制度中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两者具有类似性但又存在明显差别,而公职类考试的常识判定中常常显现这个知识点,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省考行测考试继承法知识点代位继承的含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转继承的含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由此我们可知,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产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是两者的差别也很明显。
第一,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长辈先死,而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其次,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能够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包含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
最后,继承适用的范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能够适用于遗言继承。
例如,遗言中指定的遗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舍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言继承人依照遗言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产生转继承。
拓展:公考行测复习词语辨析题技能角度一:含义侧重含义侧重是指:词语和词语的含义非常相近,但词义侧重的方面不同。
题目选项中显现意思相近或形近的词就需要我们找到词的含义侧重点。
【例】层出不穷屡见不鲜随着公益事业的发展,各种公益组织和项目________,在运行中却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词语差别】“层出不穷”指接连不断地显现,尚未穷尽。
形容事物非常多。
“屡见不鲜”:屡:屡次;鲜:新鲜,新奇。
指常常见到,并不新奇。
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一章 总则
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一章总则「司法考试重点法条」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36、39~40条。
「司法考试意思分解」1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36条),以及后来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财产问题(《民通》第25条、《民通意见》第39、40条)。
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2 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3 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宜,也可以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意思分解」关于遗产的范围,向为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一定要搞清下面几个问题: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1)首先应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第26条);(2)其次应分清楚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3)再次应分清楚个人承包所得收益与个人承包权之区别,前者列入遗产范围,后者能否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要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办理。
隋澎生司法考试知识点准格言过万
隋澎生司法考试知识点准格言第一部分一、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了算。
形成权分为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形成诉权是指当事人以诉的方式来行使,扩大解释是以诉的方式和仲裁的方式。
离婚权就是形成诉权,只能经过法院。
撤销权可通过法院,也可通过仲裁。
简单形成权又称为单纯形成权,只要把形成权的意思表示通知和告诉对方就发生效力了。
二、抗辩权是争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抗辩权与请求权是一对。
三、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如试用买卖合同中的认可权。
默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积极行为,一种的消极行为。
四、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侵权一般是对绝对权的的侵犯。
但有一例外,以背离善良风俗的方法危害他人的债权,这是构成对债权的侵权。
对绝对权的侵犯有一种责任方式:叫停止侵害。
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侵权之后,即使没有过错和销售专门产品有合法的来源,但也要承担一种侵权责任停止侵害。
五、鱼和熊掌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的对应概念是简单之债。
六、鱼和熊掌选择权。
根据合同法116条规定,或选定金,或选违约金,选择权是债权人。
七、法律规定+事实=(形成)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事实。
形成包括发生、变更、消灭。
第二部分一、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二、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比如无因管理并不以本人(被管理人)为意思表示。
三、法律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四、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都是有效的),事实行为区分合法和违法行为。
民通54条。
五、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
合同法340条技术合作开法,是共同法律行为,产生之债是共同之债。
事实行为了,侵犯绝对权产生侵权之债,无因管理这个合法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这个法定之债。
六、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
物权法30条规定,就是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
发明行为,完成作品的行为,条一头牛的行为等,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
09真题班隋彭生民法讲解提纲
司考帝国汇集13校名师,为您全力通过司法考试助力!赢在起点,司考帝国! 一、单项选择题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
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
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5.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继承的概念1、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2、分类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2、养老育幼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在:(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07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考点精析:继承权的保护
一、考点说明继承权的保护二、理论分析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例题解析[例题]某村一对老夫妇,膝下无子,只有一个女儿王某,后将本村的刘某招赘人婿,与王某一同伺候老人,小两口婚后生有一个女儿。
可好景不长,女婿过了2年就不愿和岳父母一家生活下去,起初他和妻子小吵小闹,进而拳打脚踢,而且还辱骂、诽谤岳父母,经当地政府多次调解无效离婚。
女儿随母亲生活。
婚前,刘某曾继承其父母的房屋七间半,存款4300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刘某变卦了,他一分钱、一间房屋都不愿给妻子,妻子无奈只好作罢。
离婚不久,刘某外出期间因车祸身亡,王某便和家人一起料理了后事。
刘某生前有一个姐姐嫁在外村,其弟死后,她认为姐弟间有相互继承权,而且王某与弟媳已离婚,其弟的遗产应由她继承。
二人为此发生争执。
那么,刘某的遗产如何继承?()A.刘某的姐姐有继承权B.刘某的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的女儿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C.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刘某和王某的女儿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D.王某与刘某已经离婚,女儿随父母一起生活,所以,丧失了继承权[答案]BC[解析]《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例中,刘某的姐姐要求继承其弟刘某的遗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隋彭生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doc
隋彭生: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二) - 第六章代理人的能力和精力有限,不能事必躬亲,于是产生了代理制度。
代理人所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如能代理签订合同,不能代理送信。
当事人必须亲为的行为,不能代理。
代理人有时需要转委托他人(复代理人)完成事务。
甲委托乙到丙处买房子,乙必须获得授权,否则丙不认账。
这里面有两个法律行为:甲和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甲对乙的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
委托是委托授权的基础关系。
代理中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涉及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广义的无权代理中有一朵带刺的花----表见代理。
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制度是表见代表。
表见家族中,还有动产善意取得(表见所有权)。
表见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个价值追求:交易安全。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可中断、中止、延长(展期),因而称为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不能中断、终止和延长,因而称为不变期间;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有一个例外,保证期间限制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超过除斥期间;一切化为云烟;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签字,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黑签);超过除斥期间,义务人签字,签了也白签(白签)。
第八章物权概述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法定包括种类强制和内容强制。
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成为考察理论基础知识的试铁石。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共有三个儿子: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三子之中,简易交付是宠儿。
第九章所有权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惟一的自物权、是最完全物权,有弹力性。
“此恨绵绵无绝期”,说的是所有权的永久性。
相邻权不同于地役权。
相邻权是自物权的扩张;地役权则属于他物权;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由当事人约定,但登记才产生物权效力。
区分所有,是对“一物一权”的挑战。
隋彭生谈司考论述题的解题之道
隋彭生谈司考论述题的解题之道
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很多同学反映第四卷的分数比较低。
也有人认为第四卷成了录取比例的调节器。
第四卷中最难的,应当是论述题。
民法部分的单选题、多选题有一些毛病,这绝对不是出题人的水平问题,而是由于选择题型不能承担理论考察的重任,将来(特别是改成一年两考以后),对理论的考察,将主要落在论述题上。
目前司法考试的论述题,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论述题,但我相信它会越来越规范。
论述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原理题;一类是比较题。
观点是原理题的灵魂。
就应用法学的论述题来说,观点是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是法条,特别是重点法条。
因此在加重基本理论考察的背景下,对重点法条的掌握仍然是不可忽视的。
在进行论述的时候,一般要把现有规定陈述一下,然后提炼观点。
讲观点,不是创新,而是陈述基本原理。
陈述基本原理,要陈述制度价值,比如论述表见制度,要说明其制度价值是保护交易安全,论述要式行为的突破,要说明民法追求的效率。
考生要把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烂熟于胸。
比如,要精确了解民法对自由、安全、效率的追求。
在目前考试的模型下,比较题侧重于对两项制度区别的精确掌握。
但比较题也需要法学原理的支撑。
在掌握重点法条的基础上,理解基本原理,已经成了考生的重要任务,也是做好论述题的一个前提。
老师应该适当讲一些理论上的东西,个别同学认为不太通俗、易懂,其实这是想在不知不觉中提高同学们做论述题的能力。
准备论述题,要做重要基础理论的掌握工作,靠猜题是没有出路的。
况且,也不容易猜准。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重点知识点
继承基本原理1.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遗产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5.保险合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继承权「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前者称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
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
(3)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1)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
(2)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属于遗嘱继承,属于遗赠。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2.继承权放弃的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3.继承权放弃的方式,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1)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或法院表示;(2)口头方式,本人承认或其他证据能证明;(3)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并制作笔录,签名;(4)未明确表示放弃,视为接受。
民商法主讲--隋彭生教授
民商法主讲--隋彭生教授
隋彭生
教授。
民商法辅导三大辅导名师之首。
和学员亲切留影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济法教授,民法研究生导师、新起点学校签约名师、兼职律师
主要著作:《合同法要义》(专著)、《合同法论》(专著)、《市场竞争法》(教材,主编)、《经济法概论》(教材,主编)、《公司法》(教材,主编)、《中法网司法考试名师辅导课堂笔记-
民法》等。
发表的理论文章有:"先履行抗辩权刍议"、"论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要件"、"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等
简介:隋彭生,男,50岁,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济法教授,民法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
讲授合同法、担保法、债权法、公司法、经济法等课程。
授课受到广泛欢迎,讲课的特点是简明、流畅、准确、重点突出,善于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是名至实归的名师。
主要研究领域:目前,主要研究合同法基础理论。
主要研究领域:目前,主要研究合同法基础理论。
中法网学校名师隋彭生对民法题的解答
中法学校名师隋彭⽣对民法题的解答 你选择对了吗?——隋彭⽣物权法夜话(255)来源:中法学校司考论坛 (07卷三单12)甲公司与⼄公司约定:为满⾜甲公司开发住宅⼩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公司⽀付100万元,⼄公司在20年内不在⾃⼰⼚区建造6⽶以上的建筑。
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公司在⾃⼰的⼚区建造了⼀栋8⽶⾼的⼚房。
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区业主有权请求⼄公司拆除超过6⽶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公司拆除超过6⽶的建筑 C.甲公司和⼩区业主均有权请求⼄公司拆除超过6⽶的建筑 D.甲公司和⼩区业主均⽆权请求⼄公司拆除超过6⽶的建筑 1.甲公司的“地”,是住宅建设⽤地使⽤权,甲公司是地役权⼈,甲公司将房屋及使⽤权转让给了业主,业主对住宅建设⽤地使⽤权是共有(依据《物权法》第105条)。
即是说,业主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是地役权⼈,甲公司因转让⾏为已经退出了地役权法律关系。
故排除B和C。
2.我在《物权法夜话》中说:地役权⾃地役权合同⽣效时设⽴。
当事⼈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158条)。
据此,地役权设⽴,采登记对抗主义。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可以分三层解释:(1)“第三⼈”,是指受让供役地的⼟地使⽤权及属于供役地建筑物所有权的⼈。
(2)“善意”,指第三⼈不知受让的⼟地使⽤权、建筑物上负担有地役权。
(3)“不得对抗”,是指不得使其负担义务。
我在讲课时也强调,地役权是否登记,对受让需役地的⼈⽆所谓,并不影响受让⼈的权利。
⽽是否要让地役权义务⼈那块“地”(供役地)的受让⼈负担义务,则要看是否登记,在没有登记的时候,要看受让⼈是否为善意。
从以上分析来看,应当选择A,排除D。
得分了吗?—隋彭⽣物权法夜话(256) (07卷三单13)甲公司向⼄银⾏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2⽇⼀次性还本付息。
丙公司以⾃⼰的⼀栋房屋作抵押。
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银⾏每个⽉都向其催收,均⽆效果,最后⼀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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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分数虽然在考卷中所占比例不是很高,但绝对不可以放弃。
其考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继承权的放弃、丧失
2.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4. 遗嘱的生效要件
5.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6. 遗赠与相关概念
7. 同一事件先死亡的判断
8. 遗产的共有性质和范围
9. 限定继承
一、继承权的放弃、丧失
(一)继承权的放弃
主要出题角度:辨析继承权放弃与受遗赠权放弃。
1.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起算点为客观标准)、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接受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不存在默示放弃的情形。
2. 存在默示放弃受遗赠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两个月内,起算点为主观标准)。
两种权利放弃的表示方式不同(明示、默示),放弃的时间不同。
《继承法》第 2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据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保持沉默的,解释为不放弃继承权;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保持沉默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主要出题角度:判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是否要求既遂,对其杀害动机是否有要求;遗弃是否要求具备 " 情节严重 " 的条件;认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时,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继承法》第 7 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 上述 4 种行为,继承人的主观状态都是故意。
2.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要求既遂,也不要求动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 11 条)。
3. 遗弃本身就是很恶劣的行为,并不再单独要求“情节严重”。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而导致继承权的丧失,需要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14 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了其生活困难的,应认为其行为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的
范围和顺序
主要出题角度:判断法定继承的顺位及具体认定何人为继承人。
1. 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直接由法律规定。
2. 法定继承的效力排在最后。
即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继承法》 5 条)。
3.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分别为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反之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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