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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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黑建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08]9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2、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价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书,是指一个单位或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点交后,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第四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装修公司建材报备制度范本

装修公司建材报备制度范本

装修公司建材报备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修公司建材报备工作,确保装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装修公司进行建材报备的全过程。

第三条装修公司应建立健全建材报备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建材报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建材报备范围与内容第四条装修公司进行建材报备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材品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二)建材检测报告、合格证书等相关文件;(三)建材进货凭证、发票等财务资料;(四)其他需要报备的材料。

第五条装修公司应确保报备的建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虚报或漏报。

第三章建材报备程序与时间第六条装修公司应在建材采购前,对拟采购的建材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装修公司应在建材到货后,及时进行报备。

报备程序如下:(一)由采购部门对建材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建材符合合同要求;(二)由技术部门对建材进行检测,确保建材质量合格;(三)由财务部门对建材进货凭证、发票等进行审核,确保财务资料合法、合规;(四)将审查合格的建材信息及相关文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八条装修公司应在每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前,将报备的建材信息提交给业主及相关政府部门,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第四章建材报备管理与监督第九条装修公司应建立健全建材报备档案,保存相关资料,便于查询、追溯。

第十条装修公司应定期对建材报备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装修公司应加强对建材报备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建材报备重要性的认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二条装修公司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装修公司员工在建材报备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装修公司所有。

以上就是一份装修公司建材报备制度范本,希望能对您的装修工程有所帮助。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持有“黑龙江省室内装饰施工资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持有“黑龙江省室内装饰施工资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持有“黑龙江省室内装饰施工资质”企业质量检查员进行岗位证书转换和继续教育培
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黑建监[2010]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3.12
【实施日期】2010.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持有“黑龙江省室内装饰施工资质”企业质量检查员
进行岗位证书转换和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黑建监[2010]9号)
各市(地)、县(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省农垦、森工总局、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原省室内装饰施工企业: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职能调整的通知》(黑编[2007]31号)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黑编[2009]185号)文件精神,我省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归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按照职能转变
后的工作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建发[2008]1号)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将于近期开展对持有原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颁发的“黑龙江省室内装饰施工资质”企业的质检员进行岗位证书转换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现将有关报名工作要求如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整理版)文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整理版)文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资料共享总说明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及施工工艺,科学的管理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四、本定额是按规定的计量单位以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数量及价格表现的,适用于工料单价法(施工图预结算)和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方式。

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的依据,为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价、约定合同造价、进行工程结算服务。

五、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

六、本定额材料单价是结合哈尔滨市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材料预算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取定的。

机械台班单价是依据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取定的。

七、本定额中的消耗量已计入了相应材料损耗(包括施工现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和人工、机械幅度差(幅度差见下表)。

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招投标时,材料损耗及人工、机械幅度差应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调整。

-总1-人工幅度差序号工程名称幅度差序号工程名称幅度差1 楼地面工程15% 5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15%2 墙柱面工程15% 6 其他工程15%3 天棚工程15% 7 垂直运输及超高—4 门窗工程15%机械幅度差序号使用机械类型幅度差序号使用机械类型幅度差1 载重汽车、自卸汽车25% 3 其他各种机械10%2 施工电梯25%资料共享八、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价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书,是指一个单位或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点交后,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第四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工程竣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五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七条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黑建科[2002]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2.07.01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黑建科[2002]6号)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整顿和防止因室内装饰装修引发的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根据建设部110号部长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现状,制定《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一日
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和销售列入备案管理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工程中应用。

第三条列入备案管理的装饰装修。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7.01•【字号】黑建科[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厅黑建科[2002]6号)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整顿和防止因室内装饰装修引发的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根据建设部110号部长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现状,制定《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一日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和销售列入备案管理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工程中应用。

第三条列入备案管理的装饰装修材料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胶粘剂、溶剂型木器涂料、内墙涂料、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地毯、地毯衬垫、地毯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装饰装修备案管理工作,备案实行省一级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各市、地建设局负责管理本地装饰装修材料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对获得备案的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装饰装修材料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装饰装修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四)产品执行标准(有害物质限量满足国家标准要求)(五)产品检验报告(六)产品使用说明书(七)其它相关的必备文件第六条产品登记备案的程序:一、申报单位到所在地、市建设局提交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各市、地建设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审查;省外产品或进口产品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业经二○○七年八月七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2007年8月7日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按照使用用途分为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建筑幕墙等特殊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负责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的机构分别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劳动、工商、环保、卫生、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装修备案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装修备案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装修备案流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装修备案管理工作,保障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装修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装修备案管理部门和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装修备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装修备案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二)负责全市装修工程备案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三)负责对区县装修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四)负责装修备案管理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修备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辖区内装修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二)负责本辖区内装修工程备案信息的统计和上报;(三)负责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负责指导和监督装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第六条装修备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装修备案程序第七条装修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备案:(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装修备案申请;(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装修工程进行备案登记,并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放备案证明;(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装修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装修工程合同;(二)装修设计文件;(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四)施工人员身份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修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装修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装修中的装修备案与登记规定

装修中的装修备案与登记规定

装修中的装修备案与登记规定装修是指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进行改造、装饰和修缮的一项工程活动。

在进行装修工程之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和装修公司需要进行装修备案与登记。

本文将详细介绍装修备案与登记的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装修备案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装修施工不属于建设工程,因此并不需要提前备案,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装修仍然需要备案。

比如,如果装修项目存在较大的工程量、工期延长、影响周边环境等情况,就需要进行装修备案。

装修备案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业主或者装修公司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装修备案申请;其次,提交装修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装修合同等;最后,等待相关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批,并颁发装修备案证明。

装修备案的目的在于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监管,确保装修项目的合法合规,减少装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装修登记的规定与装修备案不同,装修登记是指在装修进入施工阶段之前,由业主或者装修公司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装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装修工程实施方案,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顺利进行,同时也方便后续的监督和管理。

装修登记一般包括以下程序:首先,业主或者装修公司需要准备一份详细的装修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时间计划等;其次,将装修施工方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最后,经过审核通过后,颁发装修登记证明。

装修登记的内容通常包括装修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工程质量控制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等信息。

通过装修登记,可以提前发现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隐患,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业主和装修公司的权益。

三、装修备案与登记的注意事项1. 提前了解相关法规: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进行装修备案与登记前,应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合法合规进行装修工程。

2. 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在备案与登记的过程中,业主和装修公司需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装修合同等,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对装修项目进行准确评估和监督。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对小区装修的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对小区装修的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对小区装修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小区装修行为,保障小区环境和居民利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小区的装修管理,包括小区内的住宅、商铺等各类房产。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小区指由一幢或多幢建筑物组成,共享公共空间、具有独立管理的居住区域。

2. 物业指小区内的管理机构或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小区日常管理和维护。

3. 业主指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房地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装修指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装饰和设施的活动,包括室内装修和外立面装修。

5. 装修施工单位指从事装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

6. 物业管理办法指小区为了保护小区环境和居民利益而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章装修申请与审批第四条装修申请1. 业主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提出书面装修申请,附上装修图纸和施工方案。

2. 装修图纸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装修审批1. 物业应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业主。

2. 物业进行审批时,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装修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第六条审批结果1. 物业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综合考虑小区整体规划和居民权益。

2. 物业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向业主提出装修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施工与监督管理第七条施工要求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审批的装修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 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避免对小区公共设施和其他业主造成损害。

第八条施工期限1. 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装修工程,并按时彻底清理施工现场。

2. 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尘土对其他业主的影响。

第九条施工监督1. 物业应加强对装修施工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2. 物业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0修正)(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铁路、航运、民航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装修报备的实施方案

装修报备的实施方案

装修报备的实施方案为了保证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在装修前进行装修报备工作。

装修报备是指业主或者租户在进行装修工程前,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装修资料,经物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装修工程。

下面,我们将针对装修报备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准备好以下装修报备资料:1. 业主或者租户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2. 装修公司的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3. 装修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纸、装修材料清单、施工工艺等相关资料;4. 施工人员的相关证明,包括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施工资质证明等相关文件。

其次,我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装修报备工作:1. 将准备好的装修报备资料整理齐全,并按照物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2. 将装修报备资料提交至物业管理部门,并按照物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核;3.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直至审核通过;4. 在审核通过后,按照物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装修工程的施工。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装修报备过程中,需要与物业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审核进度,并配合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2. 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装修报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3. 在装修工程结束后,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在进行装修工程前,装修报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严格的装修报备工作,才能保证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保障业主或者租户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在进行装修工程前,能够认真对待装修报备工作,确保一切工作的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进行信用评价的通知-黑室协[2011]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进行信用评价的通知-黑室协[2011]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进行信用评价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进行信用评价的通知(黑室协[2011]1号)各地市室内装饰协会、室内装饰公司:根据黑室协[2010]4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室内装饰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室内装饰企业的管理,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室内装饰协会将对全省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进行2011年的信用评价。

具体办法如下:一、凡在2010年接受我会“信用评价”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参加本次信用评价。

二、室内装饰企业合格标准仍参照2010年信用评价标准。

三、室内装饰企业提供如下材料:(一)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一正二副)原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三)企业安全生产认可证原件;(四)2010年度经营和完成室内装饰工程业绩(甲乙双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五)按照2010年“信用评价”标准,提供各级别资质企业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证书原件;四、信用评价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由省室内装饰协会更换新的资质证书。

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资质证书。

五、室内装饰企业所持各类执业人员证书和安全生产认可证书至2010年12月31日止,均为有效证书。

六、甲级室内装饰企业可直接申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进行信用评价。

七、室内装饰企业信用评价自2011年3月25日开始至2011年4月25日止。

信用评价地点:哈尔滨东大直街30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17室。

联系人:孙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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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管理职能划分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管理职能划分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管理职能划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9.22
•【字号】黑编[2001]179号
•【施行日期】2001.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管理职能划分的通知(黑编[2001]179号2001年9月22日)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承担全国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颁发证书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297号)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94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将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能分工如下: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室内装饰行业的资质审查、颁发证书等具体工作;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指导职能仍由省建设厅负责,具体是凡住户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涉及建筑主体安全的拆改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或查处。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筑业黑龙…文章来源:转发点击数:1001 更新时间:2009-2—25黑建造价[2008]16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8月1日颁布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5]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五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

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哈建发〔2010〕168号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场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有关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建材生产、供应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范建筑材料使用行为,从源头上把好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进入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是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管控的有效措施,也是杜绝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迫切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落实责任,加强自律,确保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墙体材料、建筑门窗、防水材料、塑料管材及管件、建筑涂料、建筑节能材料等影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建筑物环境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不予备案登记。

三、建材生产、供应单位进行建筑材料备案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一)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标识、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四)有效期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五)建材代理商申请备案登记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代理相关文件和代理单位营业执照。

四、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管理程序(一)申请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的单位填报备案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筑材料备案登记;(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申请后,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退回;(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经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名称、单位等向社会公布,作为准许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重要依据。

装修备案管理制度

装修备案管理制度

装修备案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内部装修备案管理工作,保障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人员,旨在规范装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装修工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

二、责任部门公司装修备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装修部门负责,装修部门设有专门的备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三、备案申报流程1. 装修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发展规划确定的装修项目进行备案。

2. 装修项目立项后,需填写《装修备案申请表》,申请表格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工程概况、设计图纸、预算等基本信息。

3. 装修备案申请表需由申请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装修部门接收后进行初步审核。

4. 审核通过后,装修部门将备案信息录入装修备案管理系统,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四、备案管理1. 装修备案管理系统应包含项目备案信息、工程变更、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化管理。

2. 装修备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查看备案系统信息,对装修工程进度进行监控。

3. 如发现工程存在变更情况,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4. 装修备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五、备案验收1. 装修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需填写《装修备案验收表》,并提供竣工图纸和相关验收文件。

2. 装修部门应进行现场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 装修备案管理人员应记录验收情况并及时完成备案验收手续。

4. 装修备案管理人员对验收结果进行归档管理,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备案擅自进行装修的申请单位,装修部门应责令停工,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导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装修备案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制度执行和监督1. 公司装修备案管理制度由公司装修部门负责执行,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

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

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一、前言装修工程作为房屋建设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安全。

因此,建立和完善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保障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希望能为相关部门和业主提供参考。

二、制度建设1.备案范围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主要适用于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装修工程。

涉及到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各个阶段。

2.备案要求(1)备案主体:责任主体包括装修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

(2)备案内容:备案内容包括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清单、施工过程监督记录等。

(3)备案程序:备案程序由监理单位牵头组织,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核、备案登记等环节。

(4)备案监督:备案监督由业主委员会、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共同参与,对装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

三、运行机制1.建立备案机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专门的备案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执行备案工作。

备案机构应当具有资质认定和相关经验,并设立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

2.合理分工备案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责任主体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实施、班组管理;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方案编制和技术指导;监理单位负责全程监理、验收报告编制等。

3.信息共享备案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数据库,包括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清单、施工过程监督记录等相关信息。

并实现信息共享,促进责任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四、问题及对策1.备案审核失实部分责任主体可能出现备案审核时失实情况,导致备案信息不真实。

建议加强备案审核力度,落实备案内容要求,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备案监督不力部分责任主体在备案工作中可能监督不力,导致装修工程质量风险。

建议加强备案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方式,提高备案监督效率。

3.备案信息保密性备案信息包含一定数量的敏感信息,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等。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装饰保温材料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装饰保温材料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装饰保
温材料和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黑建质[2017]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8.14
【实施日期】201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装饰保温材料和施工质量管理的通

(黑建质[2017]5号)
各市(地)、省直管市、省农垦总局住建局(建委),省森工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建筑装饰、保温材料和施工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层建筑火灾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务必保持清醒认识,针对当前工程建设处于装饰、保温分部施工的高峰期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在建
高层建筑装饰、保温材料和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及验收工作的管理力度,不断增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及业务能力,切实保障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装饰、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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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整顿和防止因室内装饰装修引发的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根据建设部110号部长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现状,制定《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一日抄报:建设部科技司、建筑业管理司
抄送:各市、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检测中心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和销售列入备案管理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工程中应用。

第三条列入备案管理的装饰装修材料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胶粘剂、溶剂型木器涂料、内墙涂料、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地毯、地毯衬垫、地毯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装饰装修备案管理工作,备案实行省一级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各市、地建设局负责管理本地装饰装修材料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对获得备案的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装饰装修材料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装饰装修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四)产品执行标准(有害物质限量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五)产品检验报告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其它相关的必备文件
第六条产品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报单位到所在地、市建设局提交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各市、地建设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审查;省外产品或进口产品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二、省建设厅接到申报材料后委托指定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抽样并对材料中有害物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省建设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颁发《黑龙江省装饰装修材料登记备案证书》。

第七条省建设厅将定期公布或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获证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八条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备案失效期2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原初审单位提出换证申请,产品重新检测合格后由省建设厅换证。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审查不合格的,备案证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内的装饰装修材料,各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无《黑龙江省装饰装修材料登记备案证书》的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十条凡获得备案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在有效期内由于产品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及人体健康伤害事故,视其情节依法暂停或吊销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在备案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企业名称变更或发生其他较大变动时,应当书面通知省建设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备案证书不得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违者不予更换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冒用备案证书的生产和经销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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