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判决书说理的充分化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 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 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 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 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
因此必须依照法律,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 认真负责地制作。
力求叙事清楚, 说理透彻, 结论明确, 格式规范, 文字简洁, 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 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书写, 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第二行写文书种类, 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 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如系经济纠纷案件, 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 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 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提起反诉的, 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 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 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 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 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传统的纠问式民事审判方式已被辩论式审判方式所取代,这一深刻的变革决定了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结论和依据的裁判文书也必然随之变革。
裁判文书的改革与整个审判方式改革一样,势在必行。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民事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是个普遍问题,已成为当事人上诉、申诉甚至缠诉的重要原因。
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关键是对传统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同时纳入审判方式改革的轨道,真正实现审判方式的完整改革。
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一)首部内容过于简单当前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过于简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等大都未作表述,没有体现出法院审理案件的完整过程,使当事人不能清晰地了解审判全过程;二是超审限严重却不作任何解释。
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从一审到二审,历经二年多,而裁判文书中没有任何有关法定延长时限的说明;三是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却不交待法定事由。
民事裁判文书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仅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使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公开审判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能充分体现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
(二)事实部分不完整以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事实部分包括:一、原告起诉、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书样式的说明要求是“文字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因此充其量只能概括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讼争焦点,对双方的言辞论辩要点、各自主张、举证质证等实质性问题无法反映。
接下去的“经审理查明”部分应该表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认证的全过程,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未做到,即使做到了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相去甚远。
这一不定性的要求造成了在目前民事裁判文书事实部分中以下问题的产生:第一,不能完整准确表述当事人诉辩意见。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
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
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
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
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
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谈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及判断
谈民事裁判⽂书中对证据的分析及判断2019-07-03[内容提要]:在启动审前程序机构之后,证据要想发挥其证明作⽤,除了需要由当事⼈、诉讼⼈在审前程序中依证据穷尽原则实现举证、相互质证的“证据关门”外,在程序法官通过认证采信证据和对证据的证明⼒作出合理的判断之后,还需要实体法官在裁判⽂书中对待证事实的认定以书⾯形式固定下来,以成为案件法律效⼒的最终判断。
因此,法院在裁判⽂书中是否客观地反映证据,对证据作出认真的分析,对采信证据与否给予令⼈信服的说明,不仅关系到裁判⽂书本⾝的质量,⽽且也反映了审前程序机构对举证、质证的完善程度。
⼀、⽬前民事裁判⽂书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存在的问题第⼀,未列出双⽅当事⼈所提供的证据。
裁判⽂书⼀般只列出原告诉称的内容和被告辩称的内容,⾄于双⽅当事⼈分别提出哪些证据来⽀持他们所主张的事实,则在裁判⽂书中被遗漏了(个别具有重⼤影响的案件有所反映),即使偶尔有提及证据的,也是⼀带⽽过。
第⼆,未写明质证的情况。
质证是证明过程的⼀个基础性环节。
裁判⽂书中不写明质证的情况,就⽆从得知双⽅当事⼈经过质证,对哪些证据是认可的,哪些证据是予以否认的,看不出双⽅当事⼈在证据问题上争执的焦点是什么。
第三,未说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与判断。
裁判⽂书中往往写得过于武断,在列出了双⽅当事⼈的诉辩主张后,接下来就⽤“经审理查明”写出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以上事实,有双⽅当事⼈陈述、证⼈证⾔、书证、物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来表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有所根据的。
然⽽,从法院的裁判⽂书中既看不出法院是运⽤哪些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也看不出对存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如何评价、如何采信的。
⼆、裁判⽂书中对证据的忽略产⽣的消极影响第⼀,影响了公开审判原则的实施。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三⼤诉讼法确认的⼀项基本原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项重要措施。
然⽽,长期以来,有的同志对这⼀重要的诉讼原则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认为它仅是指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和公开宣告判决,允许公民旁听法院的审判活动,⽽未认识到在裁判⽂书中对证据的分析说明,表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判断、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的理由也是公开审判原则的⼀项重要内容,未认识到通过在裁判中说明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是保证法官⼼证公开的⼀项重要措施,是更具有实质意义的公开审判。
最新整理中外民事判决书的要素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docx
最新整理中外民事判决书的要素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外民事判决书的要素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民事判决书是民事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它一方面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规范了法院制作判决书应当载明的案件要素,约束了法官的裁判行为。
中外各国对于判决书的详细规定包含了“最低限度的内容要素”,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最低限度内容要素是直接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其中与判决结果的正当性直接相关的事项主要有对案件所经程序的叙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所持论点的概述,案件事实的陈述,法院适用的法律规则,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法院的最后裁判等。
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最低限度内容要素则通常是由普遍接受的惯例决定的,而这些惯例绝大部分是在最高法院的实践中产生的。
下文将对各国判决书基本内容素作一番考察,进行分析比较从而探寻对我国判决书改革有益的借鉴。
一、各国民事判决书基本要素的考察(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判决书的基本要素1.法国判决书的要素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以及基于法国学理的通说,法国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大体可分为四类:终局判决、临时判决、中间判决和混合判决。
判决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作出判决的法院名称,判决日期以及法律关系主体的简况,包括评议法官的姓名、检察官的姓名(参加辩论之情形)、书记员的姓名、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律师姓名、代理人或助理的姓名,以及应通知判决的人的姓名(非讼案件);(2)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3)判决理由;(4)判决主文(判决结果);(5)庭长与书记员签字。
2.德国判决书的要素德国判决书是按照规定格式作出的书面裁判,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判决书的首部。
此部分指出案件的编号、标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情况说明、案由、法院及法院的名称、判决的类型;(2)判决主文。
此部分要求简洁、明确和全面,具有可执行性且不能超过当事人请求的范围;(3)事实说明。
简单叙述当事人双方同意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以及法院调查得到的证据提要;(4)判决的理由。
解析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的几点思考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的几点思考张晓伟【摘要】本文主要从审判实务的视角对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阐述,提出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要点及提高制作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对策,并对与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相关的问题作了探索性思考。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统称,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公文,民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
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往往都是通过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读出“官司纠纷”的内容及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
民事裁判文书是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所出的产品,质量的优劣事关重大,从一定意义上讲,其代表着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公正程度。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过了多年的实务性操作,经过各级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努力,不断深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一审判方式的改革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制定。
但就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的规范性、文书质量等方面,仍有许多有待改进和加强之处,在各类民事裁判文书中,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是对一个案件实体问题进行最终裁决且也是占民事案件各类法律文书数量最多的裁判文书,本文中,笔者仅就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制作改革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浅见,以期能对今后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改革有所参考。
一、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现状的认识经过几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已从建国以来长期采用的纠问式职权主义模式逐步向诉辩式当事人主义模式变革,但基于我国目前法官司法能力和对应用法学掌握的现状加之受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思维的影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仍然存在不规范性和质量不高等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不够。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性规定得十分简单,在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规范性要求方面,仅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对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的内容作了简要的规定,在民事调解书制作规范性要求方面,仅民事诉讼法第89条对民事调解书应当写明的内容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说理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
说理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一、法律文书中说理的作用说理,即所谓议事论理,是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对事物进行综合分析的语言表达方式。
说理的深刻性表现在它能够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去揭示其内在的本质,直接而鲜明地表达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反对的思想观点,从而起到批驳谬误、宣传真理的作用。
法律文书中的说理,又叫理由,它是把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及对案件作出处理的理由反映出来的表达方式。
说理在法律文书中上承事实,下启结论,需要把对事实认定的确凿性和对案件处理的合法性表现出来,是法律文书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表达方式。
法律文书中的说理包括:(一)认定事实的理由对任何案件的处理,有赖于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民事案件中哪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侵权,都要有一个明确的认定。
而无论认定的结果如何,都要把得出结论的理由讲清楚,以让人信服。
法律文书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依靠对证据的分析说明。
所以,要反映认定事实的理由,就需在叙述完事实后,列举确凿、充分、真实而又和案件相关联的证据,通过分析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间所存在的内部联系,来认定案件的性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
这样,有确实的证据对事实予以证明,认定事实的理由就会充足,就有说服力。
(二)适用法律的理由适用法律的理由,是要求讲清应当适用怎样的法律规定去处理案件,这是对案件作出最后处理的理论根据。
法律文书要反映这一部分内容,就需注重对案件中行为主体所实施行为的分析,指出其行为违反或是触犯了怎样的法律规定,该怎样处理、处罚,进而再指明根据哪种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处理。
有关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如果对被告人定罪,就要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出发,分析其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同时指出所触犯的刑法条款和构成的罪名,最后再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这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对其适用有关刑法条款的理由,而其所构成的罪名,又是最终引用法律规定作具体处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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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纲要》内容涉及“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强化审级监督”“健全主审法官、合议 庭办案机制”中有关裁判文书改革的内容外,又专列“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条目,提出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 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 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一系列改革部署。本书由负责起草该指导意见的 司改办组织编写,采取[条文说明][经验推介][域外比较][规范链接]的特色体例,结合对意见精神和内容的学习, 按照逐条解析的方式,就新时代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功能定位及实现路径进行了理解和适用讲解。同时收录 了十篇左右专家解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裁判文书范本和示范典型案例。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加强”与“规范”两手抓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与提升司法公信力 释法析理写出来看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中国意蕴 以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循规律规范释法说理 建立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前行 裁判和说理背后的理论与制度问题 通过说理提高司法公信力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成就“说得出的正义”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的精
四、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 实证据等情况,
五、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 否对证据收集的
六、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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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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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公开
论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公开内容提要: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推进,判决理由的公开已经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判决理由的定义、判决理由在不同法系中的地位、我国判决理由需要着重加强的方面以及在制度上的支持四个方面,探讨我国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公开在中国的未来正如谷口安平说的,“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的程序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1]。
确定性判决的文字载体,就是判决文书。
因此,近年来,裁判文书的司法改革称为实务界与学者们关注的热点与重点,其中尤以判决理由备受关注。
一、关于判决理由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不写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2]。
判决理由是判决结果正当化、司法合理化和法的妥当性的重要指标,是架设在判决事实与判决结论之间的桥梁。
判决理由这一术语应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判决所根据的理由;二是指作出判决的心理动机。
其中,后者是主管的,是指什么东西说服了法官;前者是客观的,是指怎样说服其他的人[3]。
也就是说,判决理由,是法官对其所作出判决的正当性进行解释的一种诉讼活动。
从动态上考察,判决理由是指法官根据当事人各方的主张和抗辩的取舍,认定事实和适用相应的法条,从而得出判决结论的推理过程:从静态上考察,判决理由则是指判决结论成立的依据,是判决结论据以形成的理论基础或前提[4]。
判决理由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法性。
在判决书中写明判决理由,既是法律本身的要求,又必须反映法律的精神,即必须具有通常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判决理由须是正义和理性的体现,这是判决理由的最重要的特征。
第二,逻辑性。
判决理由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须具有逻辑性。
判决理由的展开,建立在给予所认定的事实,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重论理、说理,才能达到其用来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目标第三,实在性。
判决理由必须是遵循事实,依据法律,并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而得出,必须实实在在,不能遮遮掩掩,更不可以是空洞的说教[5]。
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问题分析
民 事裁 判 文 书 , 是人 民法 院 在 民事 诉 讼 中, 照 《 依 民事诉 讼 法 *和
《 事 诉讼 特 别程 序 法 》规 定的 程 序 , 海 为解 决具 体 民事 权 利义 务争 议, 就 案件 实体 问题 或 者诉 讼程 序 问题依 法制 作具 有 法律 效 力的书面处 理 决
书改革 , 尤其是 民事 裁判 文书改 革 已经迫在 眉睫 民事 裁判 文书的 改革 ,
尤其 在增 强文 书叙 述 事 实部 分和 说 理性 方面 若 能得 到实 质的 改进 , 么 那
和 以德 育人 以情服 人 结合 起 来 , 现了情与法 的 融合, 当事人不仅 受到 实 使 法 律 教育, 同时 感 受到 判决 合 情 合理 , 更容 易接 受 ; 否定说 认为 “ 官 而 法
后 语 在英 美法 国家存 在 的现 象 , 国并无此 类传 统 , 且若 在判 决文 书 我 而 正文 中说 理透 彻 , 并无再 写法官后 语 的必要 。 笔者对 肯 定说 持赞成 态度 。
将 很有 益于让 纠 纷 当事人服 判 息讼 . 如此 既 符 合我 国 当前 建 设 社会 主 义
一
律 依据 , 故此 , 文书 中引用法 律 条文要 准确 ; 在 同时 注 意引用 法律 的顺 序
问题 。 四、 民事裁 判文 书改 革应 当注意 的问题 在 我 国法院 的 改革 裁判 文 书过 程 中, 各地法 院 进行 了许 多有益 的 尝 试 , 中, 得注 意 的是 两个 问题 , 其 值 其一为 是 否应 该 一律 公开 合议庭 的 不 同意 见 , 二为法 官后 语。 其 而法 官后 语是 我 国审判 方式 改 革的 产物 ,自19 年 在 上海 市第二 中 96
法治 的理 念 , 又起 到教 育公民 了解 法律 , 遵守 法律 的 作用 ; 若 对裁 判文 而
盘点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10大问题(下)
盘点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10大问题(下)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盘点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10大问题(上)》一文总结了我国裁判文书说理常常出现的6个共性问题,它们分别是:1、千篇一律,空话、套话较多;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缺乏统一;3、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逻辑推理不当;4、缺乏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解释;5、事实推定不当;6、事实表述不充分。
本文将在上文的基础上,继续为您盘点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
七、事实认定缺乏证据分析。
当前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在“经审理查明”中写清事实以及证据的认证采信情况。
然而这种裁判文书结构有着显而易见的缺陷,经过审理后确定的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自证以及不证自明、推定技术等建构起来的事实,所以应当先审核证据,后依据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而先写事实,再罗列证据,即先结论后原因,不符合正常的逻辑顺序。
以民事判决书为例,当前普遍的做法是,在写明事实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XXX,被告提交的XXX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有些还加上“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能相互印证、给予采信,足以认定”等公式化语言,此种对事实和证据的说理,存在两点不足:1.当事人对于证据的质证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被法官忽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得不到尊重;2.对于证据论证过于简单,没有从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充分论述证据的证明力,忽视对于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说明。
证据是建构案件事实的基础,无证据即无案件事实,缺乏对于证据的论证分析的裁判文书有时很难让人心悦诚服。
八、争议焦点表述不当。
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审理案件的主线,是案件的核心问题。
这就要求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能够迅速准确找到每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明晰审判思路。
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作为审判法官必须具备的能力。
目前在庭审实践中,归纳争议焦点还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是争议焦点归纳得过于宽泛、笼统、过于琐碎、重复和交叉,如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二:1.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借款;2.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否作为人才引进的一次性奖励,这两个焦点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证实其中一个焦点比如牵涉另一个焦点。
民事裁判文书理由阐述之探究
20 0 6年 3 月
福 建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Ma . o 6 r2 o
第 1期 ( 总第 2 7期 )
T eJunl f  ̄inIstt o o ta Sine& Lw h ora o a ntue f li l cec F i P ic a
维普资讯
20 06年 3月
彭丹云 : 民事裁判文 书理 由阐述之探 究
第1 ( 期 总第 2 7期 )
开性和透 明度 ( ) 二 部分 民事 裁 判文 书 为 了 回避 分 歧 , 盖矛盾 , 是 为了避免 当事人 找麻烦 , 掩 或 在交 待控 辩双方所主张的 事实 理 由和法 律依 据时 , 的 内容该 有 叙述的没有叙述 , 证据该 引用的 没有引用 , 或是 对当事
N . Sm N 2 ) o 1( u O.7
民事裁 判文书理 由阐述之探 究
彭丹云
( 建师 范大 学法 学 院 , 建 福州 3 00 ) 福 福 507
【 摘
要】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 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g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 如何加大裁判文书的阐
述力度 , 强其透 明性 与说服力 , 增 以实现裁判 的公正 与正义 , 已经 成为裁 判文 书改革 的重 点。 目前 , 民事 裁判文书 不注重说理 、 说理 不够 , 无说服 力的现象仍 比较突 出, 既损害 了人 民法 院裁 判 文书的权威 性和公 信 力, 影响 了公 也 正 司法。本文就 民事 裁判文书的透 明性和理 由论述 的充分性进行探讨并提 出一些意见和建 议 , 以期 有助 于提高 民 事裁判文书 的质 量与水平。
分 民事裁判文 书的分析 , 者认为 , 笔 民事 裁判 文书的 问
论民事判决书的改革
判断 。对 当事人提供 的证 据缺乏必 要的 阐述 , 法 官为何 对 采纳或者不采纳某一证据 的分析过程 没有 予 以反 映 , 官 法
基于证据认定 的事 实的客观真实性 就值得 怀疑 , 并且 使 民
事判决书实 际上成 了法 官的一 言 堂。三 是不 重 视对 法律 条文 的解释 。有 的仅引用条文 , 但对条 文的含 义 以及对案 件的可适用性不 作解 释 , 的只 引用条 文的名 称 和条 款 , 有 不写具体 内容 , 因而反映不 出法 官认定 的事实 与其 援引的 法律条文之 间的联 系。 四是缺 乏 逻辑 分 析与 推理 。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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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第5 8卷 期 2O O 2年 1 0月 RNAL OF HUNA P OU N OU.IAL—LE L ADRE COL E rC GA C L GE
Vo . 8 NO. 】1 5
一
表述 当事人对对方 当事人所 举证 据的质证 意见 , 知道其 不
对 对 方 的证 据 采 取 何 种 态 度 。这 实 质 上 是 忽 视 了 当 事 人
的诉讼 主体地位 , 且与 重视 举证 、 证 价值 的 审判 方式 并 质
改革 不 相适 应 。
民事案件判决书研究报告范文模板
民事案件判决书研究报告范文模板一、引言。
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民事案件判决书这事儿。
判决书就像是一场官司的“大结局”,它可是包含了好多重要的信息呢。
通过研究这些判决书,我们能了解到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是咋解决的,就像在看一部充满人间百态的大剧。
二、研究样本的选取。
我呢,费了好大劲儿,从各种渠道找了一些民事案件的判决书。
这些判决书就像是我的“宝藏”,涵盖了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有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
我就像一个寻宝猎人,在这些判决书的“宝藏堆”里开始挖掘其中的奥秘。
三、判决书的结构分析。
# (一)首部。
1. 标题和案号。
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标题和案号啦。
这就像是判决书的“身份证”,让人一眼就能知道这是哪个法院、关于哪个案子的判决。
比如说,“[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案号:[具体案号]”,简单明了。
不过有时候这些案号看起来就像一串神秘的密码,得仔细研究才能明白它的编码规则呢。
2. 当事人基本信息。
接着就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啦,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等。
这部分就像是在介绍故事里的主角,让我们知道是谁在打官司。
有时候还会看到一些特别的身份信息,比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类的,感觉像是在给这个“角色”添加更多的标签。
# (二)正文。
1. 案件事实陈述。
这部分可有意思了,就像是在听一个故事。
法官会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从纠纷是怎么发生的,到双方当事人都做了些什么。
比如说在合同纠纷里,会提到合同是啥时候签的、内容是啥、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等等。
不过有时候这个故事可复杂了,得像侦探一样把各种线索拼凑起来才能明白到底发生了啥。
2. 证据列举与认定。
证据就像是打官司的“武器”。
在判决书中,法官会把双方提交的证据都列出来,然后再说明哪些证据被采纳了,哪些没被采纳。
这就像是一场证据的“大筛选”。
有些证据看起来很靠谱,有些却漏洞百出。
我看到有的案子里,一方拿出的证据简直就像是在“瞎编乱造”,法官当然不会认可啦。
《2024年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是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当庭宣判制度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
当庭宣判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官在庭审现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的内涵、意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一)内涵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庭审现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及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并在庭审现场向当事人宣布判决结果的制度。
(二)意义1. 提高审判效率:当庭宣判制度减少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使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提高了审判效率。
2. 保障当事人权益:当庭宣判制度使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公正:当庭宣判制度有利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庭审质量不高当前,一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导致庭审质量不高。
这主要体现在对证据的审查不严格、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等方面。
(二)判决书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法官的业务水平、审判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判决书的质参差不齐,有的判决书内容简略、缺乏说服力,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当庭宣判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当庭宣判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由于庭审过程复杂、证据繁多,当庭宣判的适用范围有限。
四、完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的对策(一)提高庭审质量1. 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审判经验,使其能够准确认定事实、严格审查证据。
2. 强化庭审规范:建立完善的庭审规范,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二)提升判决书质量1. 强化判决书说理: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及理由,提高判决书的说服力。
民事诉讼法判决书评析【范本模板】
关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评析诉辩请求在本案当中,原告王利权一方的诉求为要求判令吉燕义、吉忠义、韬晦致远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被告方的辩称是:被告吉忠义辩称其只是将承租的韬晦致远公司的房屋转租给吉燕义,其转租行为与王龙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吉燕义辩称,王龙触电并非一触即死,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缺陷并不必然导致王龙的死亡,导致其死亡的最根本、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韬晦致远公司安装的房屋总闸开关的L线、N线错位,不能够发挥正常的漏电保护作用.并且对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一进行了反驳。
被告韬晦致远公司辩称,鉴定意见书表明事发房屋的线路布局没有问题,也指出了房屋总闸开关未见异常,表明两线安装线路正常;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表述必须同时符合三点原因,但王龙死因可能是因为自己的原因。
证据材料本案当中法庭认定的材料为:1、王龙与吉燕义的《房屋租赁合同》.2、司法鉴定中心经尸体检验出具鉴定书.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韬晦致远公司与吉忠义签订《北京市房屋使用合同》(大房庞字第2-418号)。
5、吉燕义购买的阿里斯顿热水器(型号DSZF-40)。
6、北京宏跃华峰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及营业执照。
7、高碑店市辛立庄镇久宁村村民委员会和高碑店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8、原告方的有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9、鉴定费发票。
案件事实与争议的焦点从判决书中我们可以发现并归纳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
焦点一原告与被告吉忠义之间,根据本案可知,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但是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却是运用了租赁合同违约的相关条款确定了被告对原告的责任,所以这样的推理显然欠妥.焦点二在原告与吉燕义之间,被告吉燕仪辩称原告吴美超在王龙发生事故后进行抢救,王龙非当即死亡,这一被告辩称法院并未进行说明,以明确这一事实.并且对于原告方提出的按何种标准进行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劳动能力的鉴定等问题未进行相关说理论证,这样就无法使被告方信服。
最新整理民事判决书中论理不足的相关问题x
最新整理民事判决书中论理不足的相关问题司法公正是通过办理每一件具体案件来实现的。
当事人打官司,从立案、受理到开庭,直到最终拿到一份判决书,在在整个过程中,他们除了接触法官的言行举止、审判作风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讨个说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判决书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能够反映出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
判决书是审判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法官业务素质强弱的重要评判依据,是向当事人和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宣讲法律的主要司法产品。
试想,如果当事人拿到一张条理不清、论理不明的判决书时,他对法官、法院的印象会是什么呢 ?如果判决书中仅有法律结论,而未充分论理,往往会使当事人产生误解,输得很难心服口服,赢得很难理直气壮。
可见,一份判决书在当事人手中有着千钧重量。
那么,一份好的判决书有什么特点呢 ?首先,好的判决书应该展示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审判的公开化,将全部程序记录在案,以程序的公正来保证实现实体的公正。
其次,好的判决书应该展示诉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性质、证据和理由的叙述,反映出双方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体现出法官居中裁判及诉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第三、好的判决书应该展示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法庭对证据的分析、论理以及适用法律的情况,完全体现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作出判决。
目前,有些民事法律文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判决书论理不足,论理部分尤其是法理分析部分不足一直是裁判文书的薄弱环节,说理部分尤其是法理分析部分力度不够,裁判理由说得不深不透。
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为什么采纳,为什么不采纳,为什么适用该发条,特别是审判人员对该法条是如何理解的,均不能说清说透。
具体说来,判决书理论部分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一、证据取舍不做详细说明。
证据是判决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往往直接影响者案件的结果。
但有的判决书只是集中罗列证据名称,然后以“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等语笼统概括,没有说明各证据的具体内容,不予采信的证据也没有说明理由,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更是缺少分析。
判决书说理中的民事裁判逻辑——围绕《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展开
判决书说理中的民事裁判逻辑——围绕《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展开傅郁林【期刊名称】《中国应用法学》【年(卷),期】2022()1【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判决书说理应包括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但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之间的关系所蕴含的裁判逻辑,不是"事实+法律=判决",而是"事实→法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示范的判决书说理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但在诉讼请求(A)与证据(D)之间是通过请求权基础(B)和法律要件(b)/要件事实(C)而形成逻辑链条的。
这一逻辑关系的断裂,在判决书中表现为"本院认为"的法律适用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关,在庭审调查中表现为以质证替代证明、以证据替代事实。
前者导致法律适用的恣意,后者导致了庭审功能虚化,并共同导致审判效率低下而错误风险增加。
【总页数】14页(P62-75)【作者】傅郁林【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从"无理"的判决到判决书"说理"--判决书说理制度的正当性分析2.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实证调查——基于900篇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3.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实证调查——基于900篇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4.基于反腐新形势的受贿罪量刑再探——围绕内蒙古自治区235份判决书展开5.围绕证据充分说理——加拿大民事裁判书中证据分析对我们的启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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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判决书说理的充分化作者简介:张润(1989-),男,湖北利川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长期以来,民事判决书说理不足一直饱受理论界诟病。
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规定。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也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司法实践中也积极探索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纷纷制定落实裁判文书说理的实施意见。
然而,与上述种种努力相左的是我国民事判决书说理效果并不佳,法官不敢说理、不愿说理、模糊说理、选择说理、随意说理现象比较普遍。
目前,制约民事判决书说理的宏观制度性因素很多,以往研究说理的文献也主要集中在此层面。
本文拟以民事判决书的结构以及说理构造为研究的基点,试图厘清民事判决书说理不足的具体司法样态,分析制约民事判决说理的因素,从而提出民事判决书说理的充分化路径。
一、民事判决书说理不足的司法样态 推进裁判文书说理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可在人民法院改革的纲要中得到印证。
本文以法规范型的判决理由为分析的立足点,总结出了我国民事判决书说理不足的具体司法样态。
所谓法规范型判决理由是与我国传统的情理型判决理由相对的概念。
法规范型判决理由具有五大内在要求:第一,依法对事实的认定作充分、有力的分析;第二,对推导出判决结论的每一步都具体阐明所适用的法规范;第三,以法规范作为大前提进行案件的裁判;第四,仅对双方当事人与法有关的争执焦点加以评判;第五,判决理由制度性公开。
[1]以此为据,我国民事判决书说理不足表现如下。
1对证据甄别和采信缺乏充足的说理。
对证据的甄别与采信,是法官认定事实裁判案件的关键。
对证据的甄别和采信实际上是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它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案件的前提,是法官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自己的审判经验以及法律的规定,对于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的分析、研究和思考,是法官的一种主观思维活动。
[2]对证据采信的过程理应说明理由。
实践中,对证据甄别和采信缺乏充足的说理主要体现为判决书缺乏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
对证据的罗列和分析流于形式,分析表面化、不够彻底的现象突出。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什么被采信或不采信、依据是什么、各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为什么不调查取证等等内容均未说明。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论其正当性就难以让人信服。
2对事实认定的说理论证薄弱。
对事实的认定,第一步就是要归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在对证据甄别和采信的基础上,根据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的分配等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通过对当下民事判决书的考察,笔者发现还有很多民事判决书在事实认定层面说理论证薄弱,具体表现为:第一,存在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笼统概括不加分析或直接遗漏某项不合理诉求的现象;第二,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在事实认定上的争点或与法院相左的观点,缺乏有针对性的回应与分析,而这成为当事人对裁判结论质疑与不满的根源;第三,民事判决书一般采用形式推理,即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这种三段论的方式进行事实论证说理,但很多的民事判决书说理中,推理缺乏连接点,法律事实推导过程不透明、不清晰;第四,法官在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时,没有很好地进行说理;第五,法官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未展开详细的论证。
民事判决书在事实认定的表述上采用难以让人信服的说理论证格式,即经本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法院查明的证据罗列的格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这种事实论证说理没有将证据与事实有机衔接,说理效果自然不佳。
3对法律适用的说理论证匮乏。
在法律推理的三段论结构中,认定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确定法律规范是大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裁判结论。
民事判决书应当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什么、为什么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该规范的理由进行阐释。
但通过对民事判决书进行考证,其对法律适用的说理论证相对匮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引用法律规范模糊、不规范。
具体而言,法官在引用法律条文进行裁判时,以简单地罗列法律规定代替论证说理,有的法官只将法律条文内容写在判决书中,未说明条文属于哪个法律规定,法官裁判论证说理与法律适用混为一谈,如姚鹏程诉姚昆云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3]有的判决书在引用法律规定时,仅仅使用依照相关规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词语代替规范的条文引用。
有的判决书笼统以整个司法解释为裁判依据,不交代具体适用的条文,如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07)浦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民事判决书缺乏对引用法律法规的解释与释明。
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梁彗星教授提出:民事裁判文书的讲理,除了抽象的法律条文的解释,更主要的是指对于案件事实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这种解释不是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根据个案事实将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活化。
[4]民事判决书缺乏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与释明主要体现为简单罗列条文、应当对法律适用进行说理而过于笼统简单或不说理,没有对受理受众主体的疑惑进行有效回应与解答。
4缺乏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的说理。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享有的一种司法权力,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
具体而言,第一,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中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二,在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中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相对性和限制性,不得任意滥用。
因此,民事判决书应当展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即心证公开。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联恭教授的主张,心证公开的范围为:一是法官对于案件系争事实所形成的印象、认识、判断或评价的公开;二是法官对于案件有关法律上的认识、见解的公开。
[5]实践中,法官基于言多必失的心理,不愿在民事判决书中展示自己心证形成的过程,加之法官审判责任机制的不完善,其更不敢在判决书中展示自己利益衡量的因素以及得出裁判结论所考量的因素。
正是基于此,法官作出的裁判结论必然会受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质疑。
没有阐释清楚裁判结论的疑点,影响民事判决书说理效果就成为必然。
如南京彭宇案、天津的许云鹤案等等都是明证。
5判决说理未理顺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间的有机联系。
当前,我国民事判决书说理不足的样态还体现为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事实主张与事实认定、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说理层面的失联,各自相互独立,没有形成有机的联系。
[6]民事判决书是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阐明纠纷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判决的理由应当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论证,哪些请求和主张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哪些请求合理,哪些请求不合理,以及各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都要进行阐释。
判决书说理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以法论理,充分论证。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判决书采用经审理查明+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案件事实的方式,法官在裁判案件进行说理时,固守判决书的现有样式,必然对事实认定缺乏充分有力的分析;现有判决书的样式要求法官在判决主文部分概括性地列举法律规范条文,致使法官忽视在事实认定以及论证裁判结论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充分细致分析。
判决书各个部分的独立性使法官误认为只需要在各自部分罗列主张与请求、证据与事实以及法律条文即可。
这是我国民事判决书说理不足的重要体现。
二、制约我国民事判决书说理的关键因素 制约法官决策的因素包括法官的主观因素、法院内部和外部的体制障碍以及潜规则等非正当性等因素,前者如个人道德价值观、法官认知、法官个性、职业素养及法官个人的非理性因素等;中者如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法院审判和管理的行政化、法院定位不当、媒体舆论的不当干涉等;后者如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谁给钱多谁就赢官司未进门,双方都托人等潜规则的影响。
[7]结合当前司法改革、法治进程等分析,除审判不独立、审判责任不健全以及法官职业保障不完善因素外,当前真正阻碍、制约法官民事判决书说理的关键性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裁判说理功能的错位;二是民事判决书结构的内在缺陷;三是民事判决书说理结构及方法的缺失。
1裁判说理功能与目标的错位。
当下我国裁判文书改革的初衷与逻辑起点是实践探索中被忽略的问题。
作为与司法权依附运作的裁判说理,其改革必须从认识司法权功能和司法价值目标切入。
为什么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或者说裁判文书说理的功能与目标是什么,事关裁判文书说理的效果。
当前实践中解纷论和维稳论的裁判文书说理司法价值观,采取判后答疑事前沟通法官后语以及针对当事人文化程度使用个性化语言等方式,说服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的做法,忽视了裁判正当性的论证,没有在民事判决书中很好地展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裁判文书说理方向困惑,目标与要求飘忽不定,是制约裁判说理的重要因素。
我国裁判文书说理目标大致经历了如下历程:1999年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提出以展示公正为目标的加强分析,增强说理;2005年《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倡导以胜败皆服为目标的充分说理;2006年最高院就民事裁判文书说理首提辨法析理、胜败皆明;2010年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倡导适用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要说理透彻、逻辑严密以及准确、客观、简练的说理;当前则提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裁判说理的目标指导裁判说理行为的实施。
实践中诸多法官并不知悉说理目标的变迁历程,制作裁判文书依然我行我素,这严重影响了裁判说理的效果。
2民事判决书结构的内在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我国民事判决书的结构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以及判决如下五个部分。
具体而言,首先是列明当事人的信息,简单介绍本案案由、案件适用的程序以及案件审理的经过;其次是原告的诉称及被告的辩称;再次是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证据的罗列;最后是法院作出的裁判结论。
这样的判决书样式在阐释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理由方面存在内在的缺陷,影响了裁判说理的效果。
具体而言,第一,这种文书样式忽视了个案的差异性,无法全面反映案件的举证、质证以及认证过程,容易割裂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有机联系;第二,这种结构下的判决书采用的经审理查明+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案件事实的方式,虽具有清楚展现整个案情的优点,但对事实认定缺乏充分有力的论证分析,制约了判决书的事实论证说理;第三,这种判决书结构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推导出判决结论的每一步没有具体阐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只是在最后概括性地列举法条,严重制约了判决书的裁判论证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