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宁政文[2015]168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文〔2015〕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5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发展、因地制宜、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配套、自然生态保护和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拓展美丽乡村建设内涵,加快推进美丽乡村一日游示范村和美丽乡村特色景观带建设,形成串点连线成片的规模效应,建成一批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全面提升农村宜居水平,推动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宁德。
二、工作目标--2015年,实施新一轮“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整治改善134个村庄人居环境,创建13个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示范村),结合美丽乡村一日游示范村建设打造4条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景观带。
完成合福铁路沿线景观整治,实施造福工程危房改造5000户、2万人,解决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力争全面完成三沙镇、溪南镇和敖江、闽江、交溪流域1公里范围内的39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上半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任务,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完成36家存栏25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全过程综合治理任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2018〕18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福建省物(闽价检〔2018〕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7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发布的34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及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3件规范性文件涉及公平竞争相关内容但不违反相关规定予以保留,其余337件规范性文件不涉及公平竞争相关内容,但其中12件规范性文件因文件有效期到期、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等原因予以失效或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涉及公平竞争相关内容规范性文件3件予以保留。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冶金新材料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宁政〔2017〕16号);(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宁政〔2017〕25号);(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宁政〔2017〕33号)。
二、未涉及公平竞争内容规范性文件12件予以失效或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宁德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加快闽东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宁署办〔1999〕87号);(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管理的通知》(宁政文〔2006〕369号);(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政〔2012〕6号);(四)《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宁政〔2012〕37号);(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2012〕40号);(六)《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意见》(宁政〔2013〕6号);(七)《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3〕13号);(八)《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3〕238号);(九)《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医药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政〔2014〕16号);(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5〕219号);(十一)《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宁政办〔2017〕132号);(十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17〕196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宁政办[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09〕186号)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中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宁德中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随着中心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基本设施逐步配套,宁德中心城市品位逐步提升,加大城市管理力度,营造良好城市形象的工作已迫在眉睫。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一段时间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城市管理中的重点薄弱环节进行综合整治,以达到整洁、优美、有序、亮丽的城市环境目标要求,迎接第三届海峡两岸茶博会在我市举行。
具体整治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针对城区脏、乱、差问题,加大力度,集中攻坚,狠抓市容市貌,整顿交通秩序,确保城区市容市貌有一个大的改观,交通拥堵混乱的现象得到改善,城区环境基本达到整洁、卫生、有序、美观。
二、整治时间集中整治时间从10月15日至11月15日,整治结束后转入长效管理。
三、整治重点针对目前城区存在“环境脏乱、占道摆摊、交通不畅、内河污染、路灯不亮、公交车不准点、园林绿地管理不善、建筑工地管理不严、户外广告乱设置、市政破路施工随意”等十个方面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具体工作目标及责任单位如下。
(一)环境卫生整治责任单位: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责任人:林兴明、周敏、许文贵工作目标:城区主次干道全面实行“五定三包”(定人员、定路段、定经费、定质量、定奖惩,包清扫、包保洁、包清运)责任制,加强对城区大街小巷环境卫生的巡查、监管,做到垃圾及时清运,不留卫生死角,清扫率达到100%,保洁率达到95%以上,保持城区主次干道整洁无污水和空气清新。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公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宁政办[2012]293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30【实施日期】2012.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2〕293号)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公用设施管考评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30日宁德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考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宁德中心城区城市管理水平,健全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公用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活动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城市管理工作方针,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评议和综合考评“四位一体”的城市管理考评机制,实现城区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考评组成员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考评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评中心)统筹考评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考评事务。
考评组由市考评中心牵头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职能单位派员参加,聘请熟悉环境卫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行业专家为特邀考评专员,分组对各项目进行现场考评。
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热心市民等参加。
三、考评对象蕉城区、东侨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
四、考评方案(一)考评标准标准:《宁德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项目考评标准》(详见附件)(二)考评方法考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明查时发现的问题,两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应及时整改。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宁政[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8日宁德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德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本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包括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健康教育、灭除“四害”等内容。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要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爱国卫生监督员,依法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经贸、卫生、住建、环保、农业、教育、工商、交通、水利、质监、公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各司其职,完成各自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动员全社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宁政[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市区及蕉城区建制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范围划分的通知》(宁政文〔2008〕179号)等27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城建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08〕486号)等2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原起草单位要主动牵头,在本通知发布后,及时按照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完成修改。
在修改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延用<关于简化2010年城建战役项目审批程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1〕34号)等9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宁德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附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扎实做好农村环境保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扎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08]168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7【实施日期】2008.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扎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8〕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扎实做好宁德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扎实做好宁德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环保局、农办、发改委、经贸委、农业局、建设局、卫生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服务海峡西岸东北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2007-202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扎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7月24日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全国、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十五”以来,宁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海峡西岸东北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农村面貌,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为重点,全面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得到加强;农业生态效益型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农村能源结构更加优化,全市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虽然我市农村环境保护成效明显,但面临的压力依然较大。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宁政办〔2016〕278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2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卫计委、医改办、人社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市卫计委市医改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2016年1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精神,根据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15〕163号),为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加强村卫生所建设,全面推进“海云工程”项目,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进一步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水平,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医疗卫生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1.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职能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宁德市区街道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宁德市区街道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宁政办〔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宁德市区街道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了美化城市环境,树立宁德新形象,以崭新的面貌迎接6月16日举办的海峡西岸环三都澳第十届宁德投资洽谈会,根据投洽会活动安排与要求,决定从5月20日开始在宁德市区开展街道环境整治工作。
各级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制,确保在6月5日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6月上旬,投洽会组委会将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
现将整治项目和责任单位通知如下:一、104国道单石碑段----蕉城南北路(一)104国道蕉城南北路段破损路面的修补、养护。
(由市公路局负责)(二)蕉城南北路沿街商业布幅广告清理及两侧破损灯箱广告修复。
(由市城监支队负责)(三)康宁超市、东宁超市、凤凰大酒店、物资饭店、海洋渔业局、市医院大楼、帝源大厦沿街立面清洗。
(由各业主单位负责)(四)蕉城南北路沿路遮阳布整治,建议统一布置。
(由蕉城区城监大队负责)(五)金涵桥头至古田、福安方向三叉口路段环境卫生、除草及清除其他杂物。
(由蕉城区金涵乡政府负责)(六)建工宾馆沿街店面整理。
(由业主单位负责)(七)蕉城区工商大楼沿街立面清洗。
(由蕉城区工商局、地质四队负责)(八)蕉南市场入口、环卫处路口、后岗开发区路口、单石碑市场周边占道经营。
(由蕉城区城监大队负责)(九)南环岛至洋尾公交终点站两侧垃圾清理、杂草清理。
(由蕉城区城南镇政府负责)(十)单石碑路段占道经营的清理。
(由蕉城区城监大队负责)(十一)单石碑路(垃圾场路口)建筑垃圾清理。
(由蕉城区环卫处负责)(十二)单石碑垃圾场消毒、覆盖。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宁政〔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4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改善我市城乡环境,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有效整治影响健康的主要危害因素,使全市城乡卫生基础条件显著提升,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二、工作重点(一)进一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1.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
统筹治理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不断提高城镇和农村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
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全市所有乡镇和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城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40%。
城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2.强化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工作范畴,乡镇、行政村的乡道、村道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改造排水沟道,逐步变明沟为暗沟,做到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
3.加强畜禽养殖等产业污染防治。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宁政办〔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办〔202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宁德市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应对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能力,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总结并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做法,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预防为主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22年,基本建成体系完整、职能明确、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常态化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二、工作目标(一)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现代化建设1.加强市、县疾控机构基础建设。
加快市疾控中心异地迁建暨卫生应急核心能力项目建设,打造地区高标准疾控中心。
落实市、县(区)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业务用地用房、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车辆等配置,结合我市实际适时提高建设标准。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宁政〔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31日宁德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健全完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决策机制,将“公开、透明、参与、互动”的理念贯穿环境保护全过程,增强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努力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取得新突破,为推动宁德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保护“绿水青山”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县(区)环保部门实施重大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等活动。
三、参与对象本辖区范围内的全国、省、市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即“两代表、一委员”的代表、各行业专业协会的代表、离退休干部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环保志愿者代表、其他特邀代表,以及受重大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代表等。
四、主要内容(一)征求意见的方式市、县(区)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保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25•【字号】宁政文〔2007〕199号•【施行日期】200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43号)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59号)精神,《宁德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宁德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本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整,执业规范、居民就医方便快捷、群众信任满意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坚持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08年前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以街道(镇)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为100%;到2009年前古田县、霞浦县以街道(镇)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为100%;到2010年前其余县(包括东侨开发区),以街道(镇)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为100%,全市在2010年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的全部任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宁政办〔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现将《宁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0日宁德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97 号)精神,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全力推进健康宁德建设,为全面实施“一二三”发展战略提供坚实健康基础。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实施步骤1.制度建设阶段(2019年11月底前)。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构建市、县两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察、信用等机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宁德市整治违法排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宁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宁政办[2012]123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10【实施日期】2012.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宁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2〕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等九部(委、局)《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和省环保厅、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司法厅、住建厅、工商局、安监局、福建电监办《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闽环发〔2012〕9号)要求,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司法局、住建局、工商局、安监局、电业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2012年宁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2012年宁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司法局、住建局、工商局、安监局、电业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全省和全市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国家和省《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保安全为主题,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全面落实环保“一岗双责”规定,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我市在更高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争做“两个典范”、打造福建“新的增长极”提供环境执法保障和服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宁政文[2007]9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15【实施日期】2007.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宁政文〔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工作,有效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06〕359号)精神,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并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现就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从我市农村建设实际出发,以农村垃圾治理为突破口,以建立农村垃圾处理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以重要流域、城市周边和主要交通线为重点,以政府主导、农民参与,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为原则,强力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整治,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一)目标任务从2006年起,在全市农村组织开展以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家园清洁行动”,全面清理沿海港湾岸线、公路沿线、溪流河道两侧、村道里弄的垃圾,完善村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健全农村垃圾清运和处理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
“十一五”期间,每年重点抓好10-15个镇(乡)、100-150个行政村垃圾治理工作。
到2010年,全市完成50个以上乡镇、500以上行政村垃圾治理工作,乡(镇)垃圾处理率达50%以上。
同时,积极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通过疏浚河道、沟渠、水塘,消除污泥积水,逐步实现“管网通、沟渠通、道路通”和“集中收集垃圾、集中汇集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第一批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办实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第一批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办实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宁政办传〔2011〕149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第一批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办实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办实事项目工作进度安排,经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将在8月份对各县(市、区)列入2011年度省级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办实事项目的乡镇、村进行验收,并对2006年以来已通过验收的乡镇开展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要求(一)验收对象:列入2011年度省级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办实事项目的县级验收合格乡镇、建制村。
(二)验收标准:按照《福建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验收试行标准(村庄)》和《福建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验收试行标准(乡镇)》要求进行验收。
重点检查验收:一是乡镇设施建设情况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乡镇设施建设包括焚烧、填埋或中转站,垃圾收集池等必须逐个到场检查验收,建制村要有垃圾池);二是保洁员等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情况;三是乡镇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制度建设、经费保障是否落实;四是垃圾收费情况。
二、巡查要求对各县(市、区)2006年以来已验收合格的镇、村进行巡查,巡查镇的数量不少于1个,村的数量不少于3个。
三、验收组织(一)验收时间:8月15日—8月30日。
具体时间及检查组组成成员由市家园办另行通知。
(二)请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根据验收对象合理安排好验收路线。
验收工作以现场检查参加验收的镇、村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只需提交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总结材料,不专门听取汇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宁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宁政办〔201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确保城乡绿化一体化绿色城市、绿色村镇、绿色通道、绿色屏障“四绿”工程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把我市建设成生态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宁德市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廖小军(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副组长:刘嘉水(市政府副市长)江振长(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兰旋飞(市政府副秘书长)郭专(市政府副秘书长)赵鹰(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处级组织员)王胜学(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调研员)金霞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林进福(市农办主任)陈加光(市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许毓权(宁德军分区后勤部部长)姚更青(市发改委主任)游国璋(市经贸委主任)栗建华(市教育局局长)李群豪(市科技局局长)叶明珠(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孝卫(市民政局局长)缪绍炜(市财政局局长)刘信华(市人事局局长)陈宗森(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志坚(市建设局局长)李荣春(市规划局副局长)诸葛骥(市交通局局长、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余根庆(市水利局局长)张锦耀(市农业局局长)程树平(市林业局局长)刘登健(市外经贸局局长)黄少姿(市广电局局长)XXX(市环保局局长)陆长彪(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江振团(市公路局局长)江锦声(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王青(团市委副书记)卓晓銮(市妇联主席)孙德明(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郭专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程树平兼任,副主任由周志坚、诸葛骥同志兼任,联络员倪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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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0]294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
(2010-2012年)的通知
(宁政办〔2010〕2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制订的《宁德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宁德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
(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水利局二○一○年十二
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闽政办〔2010〕226号)的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和人居环境,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城乡开展为期3年的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以下简称整洁行动。
)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群众文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我市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二、行动目标
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宣传健康环境理念,着力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大力加强城乡特别是农村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通过开展3年的整洁行动,到2012年,我市力争达到以下具体指标:
--全市市区、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其中: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
--全市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达77%以上,其中: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2%以上。
--全市市区、县城未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在现有的基础上减少一半。
--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6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10%;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市创建30个省级生态村。
--全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达到53%以上。
--全市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5%以上。
三、进度计划
按照上述具体目标任务的年度计划(见附件),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和监管,规范化管理农贸市场,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大力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四、行动内容
按照整体部署、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总体要求,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一)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活动
1.重点清理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死角,集中清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公路沿线及各市、县(区)出口周边环境,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
在农村,重点清除各类积存垃圾,疏通沟渠,清理坑塘,搞好室内外卫生,有效改善村容村貌。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2.组织开展省级生态村创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农村环境建设,使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设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生态文明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推动以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为重点的“水源清
洁”示范工程、以整治集中连片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重点的“家园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农村畜禽养殖和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田园清洁”示范工程。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1.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工作,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进行,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率,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逐步实现垃圾、污水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实现城市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2.加大乡镇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继续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建立村庄清扫保洁机制,逐步将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向城乡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