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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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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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客户不能在本行同一辖区的不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个人按揭贷款除外)。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办理借新还旧手续。

第六条本行在叙做个人贷款时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控制借款人月供款支出不超过其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是指借款人家庭每月平均总收入扣除各项日常支出后的余额。

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下同)可将其所获的机构经营收入适当计入借款人收入来源测算。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2、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当地有固定居所;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4、借款人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借款人(为多人的,其中至少一方)应满足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个人抵押贷款不超过70);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提供本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分抵押、质押、保证三种。

保证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第七条执行;保证人为法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本行企业保证人执行。

第九条以下人员不得作为本行借款人和保证人:1、在本行系统内有欠款,或因贷款被起诉(含仲裁,下同)未满三年的;2、为本行贷款提供担保,但贷款到期后未履行担保义务的;3、受到起诉或特殊名单通报等制裁的自然人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个人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4、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贷款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5、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人员。

江苏XX农商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XX农商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 XXXX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将其所购房屋的全部法定权益抵押给本行,由本行按房屋交易合同价款(或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其发放贷款,借款人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类(一)按照所购住房交易状况,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二)按照借款人是否由合作机构推介,分为间客式贷款和直客式贷款。

(三)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为浮动利率贷款和固定利率贷款。

(四)按照抵押物是否设定最高额抵押,分为普通抵押担保贷款和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

(五)按照按揭项目性质,分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

第四条名词释义(一)期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已经销(预)售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住房贷款。

(二)现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1-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臵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贷款。

(三)间客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合作机构推介直接向本行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浮动利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五)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是指以商品房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间内,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六)个人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个人购房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在推出《??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

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信用社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信用社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辖内的各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二手住房或二手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类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对外宣称全家乐),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

第三章贷款要求第六条二手房按揭贷款需符合下列要求:(一)所购房产应为地理位置优越、社区环境良好、变现能力强的房产;(二)所购房屋产权必须完整和明晰、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买卖的条件;(三)申请贷款时,转让房产未被列入城镇改造拆迁规划范围,售房人对转让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四)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必须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如未能及时办理登记的应由房产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五)??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下称“我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手住房(商用房)”是指售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完全处置权利、在房地产二级*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商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第四条所购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发放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一)危旧房屋、非法建筑或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二)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三)房屋出租给他人但未依法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权益的;(四)被查封或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所有权转让的;(五)因其他原因上*后会形成新的转让困难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地常驻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二)具备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三)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人已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提供所购买房屋有关所有权资料文件资料,在我行存有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或已交存首付款的证明;(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由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所购买住房(商用房)的抵押率、借款人的还本付息能力和个人信用状况确定。

贷款金额=房价×(1-首付款比例)其中:房价以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与协议交易价格较低者为准。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5%;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我行暂不受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对于个人商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1708100903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1708100903

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乡居民购买房屋,规范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夏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公开出售的房屋的商业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担保,借款人到期确实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清偿贷款本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地产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售房(产权)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宁夏银行授权可以开办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条件规定的利用房屋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七条贷款人开展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年满18周岁,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住址;(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收入合法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不良嗜好;(六)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同意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七)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八)借款人每月房屋按揭贷款本息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0%。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具有完全合法产权,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除一手房以外的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动态的、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禁止办理转按揭、加按揭等业务。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辖区域以外其它地区住房发放贷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总行核准。

第六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本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办理,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报送、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杜绝洗钱风险。

经调查核实存在洗钱风险的,应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向总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并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第七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和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含)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要求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以未婚子女作为借款人,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人年龄根据较大者确定。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止的期间内的商品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的商品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以从房产一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本行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即房产按揭贷款。

总行授权个人业务部具体办理房产按揭贷款(简称按揭贷款),其他支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必须满18周岁.第五条申请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拥有一定比例的购房自筹资金,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及总行相关规定执行;(三)有购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四)借款人在总行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五)同意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或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六)愿意接受本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二)夫妻双方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及其复印件;(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及复印件;(五)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近期纳税凭证);(六)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及复印件;(七)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保证函;以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的,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等;(八)房产管理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家庭拥有房产套数的证明。

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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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xx〕95号附件3,xx年4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开展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分支行(部)机构信贷部门对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各个环节,本行各级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开展业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可以申请我行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对象为: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自营城区商业用房现房的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二)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所购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五)自筹资金不低于总购房款的50%;(六)能够提供我行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七)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与我行合作办理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开发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格与能力,有较为固定和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二)有合法齐全的房产销售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三)在我行开立专门的房产销售结算帐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四)与我行签订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五)有独立的对外担保资格和能力,愿意按有关规定在产权证移交借款人之前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xx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服务水平,打造特色信贷业务品牌,规范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房屋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是指已经取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不动产登记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且未设定抵押权的房屋。

第三条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按照房屋性质划分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和二手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商务公寓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居留证明;(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与售房人签订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四)能够支付贷款行社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贷款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交易房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坐落于贷款行社辖内;(二)房屋产权明晰,能够自由上市流通,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未设定抵押,不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司法冻结、封存或危房范围之类,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须符合当地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三)房屋房龄不超过25年,主体结构为砖混(含)以上标准,商业用房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四)房屋已经出租且购房人非承租人的,承租人需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第七条二手房屋房龄二手房屋房龄是指交易房屋从竣工之日起至贷款申请时的年限,房屋竣工日期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未记载建成年份的,以最初—2 —购买该房屋的发票或房管局记载的年份为准。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适用于我县城镇居民购买住房且所购房屋处县城规划区内的专项贷款。

本行办理的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首付不低于3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用于其购置自用住房,借款人以其所购买的住房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贷款。

具体分为现房楼盘和期房楼盘办理。

申请按揭贷款的楼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开发手续齐全、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已按规定交纳了土地使用价款和有关的配套费用,具有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地理位置好,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本行原则上只受理借款人首次首套商住房的贷款申请,商用房按揭贷款参照门面房抵押贷款办理。

本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根据客户特点具体分为:系统内代发工资类客户、非代发工资类客户和购买门面房及商用房客户分别受理。

第三条开办住房按揭贷款的网点: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由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按要求收集整理资料提出审批意见,上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五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借款人的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申请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特殊情况下外来人口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同时必须具备有足够偿还能力的常住居民进行有效担保)。

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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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商业用房所需资金的贷款,包括一手商业用房贷款和二手商业用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商住两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三条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实行“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xxx村镇银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第六条基本规定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商业用房的合同或协议;(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商业用房全部价款50%的购房首付款,对商住两用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

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国家政策对个人商业用房首付款支付比例有所变化,则从其规定;(五)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六)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商业用房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一般要求位于成熟的商业圈或商务中心(CBD),或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小区或有一定知名度,并且属于永久性建筑的商业用房。

拟叙做贷款的商铺必须为独立产权、有物理分割、易于变现处置。

严禁发放没有独立产权、没有物理分割的、不易变现处置的商铺贷款。

(二)一手商业用房应手续齐全,项目合法,开发商应符合本行准入条件,具体参照《xxx村镇银行个人房产按揭项目准入指引》。

(三)二手商业用房产权应明晰,并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由房屋产权人出售、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出售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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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x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地产交易三级市场流通、交易,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房地产。

第三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卖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能在房地产三级市场上合法交易房产的贷款,并办理以所购房产设定本行为第一顺位人的抵押登记,实行逐月还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包括二手房住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商用房按揭贷款。

第五条二手住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套内面积不小于 65 平方米。

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二手房产以及公积金贷款客户,抵押物房龄、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由总行指定机构经营。

未经总行核准,不得开办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章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分合作机构审查和放贷两部分操作流程。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公司准入:合作机构选择→总行指定机构调查→授信管理部门审查→总行审批→与总行签订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业务合作→日常监测、管理。

第九条放贷:借款人申请→调查、估价→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经办行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购买)、担保抵押过户等手续→贷款发放、支付至约定账户→资料归档→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第三章合作单位准入第十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单位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合伙经纪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纪人。

在他项权证未办妥并交付本行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公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适用于我县城镇居民购买住房且所购房屋处县城规划区内的专项贷款。

本行办理的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首付不低于3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用于其购置自用住房,借款人以其所购买的住房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贷款。

具体分为现房楼盘和期房楼盘办理。

申请按揭贷款的楼盘应具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基本条件:开发手续齐全、具备“五证”即: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已按规定交纳了土地使用价款和有关的配套费用,具有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地理位置好,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本行原则上只受理借款人首次首套商住房的贷款申请,商用房按揭贷款参照门面房抵押贷款办理。

本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根据客户特点具体分为:系统内代发工资类客户、非代发工资类客户和购买门面房及商用房客户分别受理。

第三条开办住房按揭贷款的网点: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由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按要求收集整理资料提出审批意见,上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五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借款人的条件第七条借款人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申请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特殊情况下外来人口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同时必须具备有足够偿还能力的常住居民进行有效担保)。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辖内购买二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第三条二手房屋贷款包含二手住房贷款和二手商业用房贷款:(一)二手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二手住宅、公寓或别墅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二手商业用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二手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二手房屋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二手个人房屋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并符合当地住房限购措施要求的购房人条件。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同意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五)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二手房屋价格依据借款人所购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二手住房贷款:1.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60%.2.对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40%.(二)二手商业用房贷款:二手商业用房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

第八条贷款期限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住房贷款期限最长20年,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1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占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三)抵押房屋的房龄+贷款期限≤20年;(四)如选择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则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如还款周期为按年,则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操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有权经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法人机构。

第四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合同。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证明;(二)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 已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期房的必须是主体结构封顶,并经验收合格);(四) 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五) 在信用社开立有存款帐户;(六)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七) 按下述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1、凡购买第一套普通标准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内的执行最低30%的首付比例;2、购买第二套住房、高档住房、别墅执行不少于40%的首付款比例;3、购买商业用房执行不少于50%的首付款比例。

第三章开发项目的审查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 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含经营财务状况)、项目情况、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拟申请贷款金额等。

(二) 公司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证明书;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4、房地产开发经历(信用社不得对有欺诈经营行为或业绩不佳的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提供住房或商用房贷款);5、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6、董事会(没有成立董事会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出具为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7、法人代表签字样本及公章样本,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8、对所开发楼盘应付各项税、费的缴纳情况;9、《贷款证(卡)》;10、《商品房销售按揭贷款合作申请表》;11、对股份制企业,由股东会出具《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办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决议》;12、项目承建商必须向开发商和贷款人同时书面承诺放弃该按揭房屋的留置权。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xx〕95号附件1,xx年4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我行有关的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行(部)信贷部门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各个环节,本行各级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开展业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可以申请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对象为: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高层为已建三分之二)的商品住房自用的,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等);(二)非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居民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能提供与我行特约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五)在我行开立专用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还结算账户,并在其中存入不少于我行规定金额(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六)愿意根据银行和抵押登记部门关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七)能提供我行认可的贷款担保;(八)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与我行合作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开发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格与能力,有较为固定和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二)有合法齐全的房产销售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三)在我行开立专门的房产销售结算账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四)合作前与我行签订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五)有独立的对外担保资格和能力,愿意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产权证移交借款人之前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五)按下述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1.购买第一套普通标准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内的,执行最低20%的首付比例;2.购买高档商品房、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执行不少于30%的首付款比例;3.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的,执行不少于50%的首付款比例。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一)购买第一套普通标准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内的,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二)购买高档商品房、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三)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

第九条贷款期限(一)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金额较大的,原则上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使用年限;(四)按揭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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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x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地产交易三级市场流通、交易,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房地产。

第三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卖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能在房地产三级市场上合法交易房产的贷款,并办理以所购房产设定本行为第一顺位人的抵押登记,实行逐月还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包括二手房住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商用房按揭贷款。

第五条二手住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套内面积不小于 65 平方米。

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二手房产以及公积金贷款客户,抵押物房龄、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由总行指定机构经营。

未经总行核准,不得开办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章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分合作机构审查和放贷两部分操作流程。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公司准入:合作机构选择→总行指定机构调查→授信管理部门审查→总行审批→与总行签订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业务合作→日常监测、管理。

第九条放贷:借款人申请→调查、估价→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经办行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购买)、担保抵押过户等手续→贷款发放、支付至约定账户→资料归档→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第三章合作单位准入第十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单位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合伙经纪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纪人。

在他项权证未办妥并交付本行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公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

且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等有权部门审查合格,业内声誉良好。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有 1 名(含)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从业人员。

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制度健全。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银行贷款。

(四)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经纪人管理可参照房地产经纪公司相关条件执行,但应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合作单位应向本行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合作机构准入申请表》。

(二)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的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五)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的经营资质证书或资质资格、执业证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授权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七)个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的身份证件。

(八)经纪公司、股东及经纪人的信用信息报告。

(九)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禁止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一)已查知有金融欺诈、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的单位。

(二)有组织或协助他人骗取贷款行为的单位。

(三)内部管理混乱或资金严重短缺的单位。

(四)已经或即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单位。

(五)业内声誉不佳,存在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被吊销记录的。

(六)总行认定的其它不良情形。

第四章贷款条件第十四条申请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 18(含)-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征信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所购房产买卖合同或意向书(拍卖房除外)。

(六)首付款为借款人自有资金,并按要求足额缴纳。

(七)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本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账户支付。

(八)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贷款有效担保。

(九)授权本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本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十)卖房人对所购房屋具有合法处置权利,所购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十一)房屋产权共有的,须经房屋产权共有人出具同意转让出售的证明。

(十二)所购住房、商用房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十三)所购住房为拍卖房的,须提供合法渠道拍卖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四)首付款存在本行开立的帐户,二手房买卖双方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二)财产共有权人(借款人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三)婚姻状况说明。

(四)二手房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已出租的,提供租赁合同。

(五)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买卖合同》一份。

(六)房屋共有人同意以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证明。

(七)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

1.收入主要来源于单位的借款人可提供单位书面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两年以上工资收入银行流水明细。

2.个体、私营业主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及流水。

3.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资料及其他不动产也可用作具备还款的补充证明。

如: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房屋所有权和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八)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金农卡和存折复印件一份。

(九)信用征信报告。

(十)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章信贷调查第十六条贷款行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说明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将通过贷款审核人员的调查确认。

借款人以及抵押人应向贷款行确认其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况属实。

第十七条经贷款审核人员确认后的所有相关信息以风险评估报告的形式记录存档。

上述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确认、银行对申请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的风险审核及对抵押品的评估情况。

第十八条信贷调查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应通过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财务情况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贷款偿付能力;应通过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况及此次购房的首付支出判断其对于所购房产的目的及拥有意愿等因素,并据此对贷款申请做整体分析。

第十九条信贷调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面谈制度,并做好谈话笔录。

第二十条二手房信贷调查时应对每一笔贷款申请做外部的信用征信分析和内部的信息调查,包括了解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记录及存款情况。

应通过对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审核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第六章贷款套数、额度及抵押率第二十一条贷款住房房屋套数:原则上按贷认定。

第二十二条首付款、贷款额度及抵押率:(一)二手房贷款首付成数根据抵押率情况确定,超过抵押率部分作为按揭首付款比例。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信用记录情况不佳的,可以提高首付款成数,降低抵押率,逐笔视风险状况分析确定。

(二)申请购买首套自住房,二手住房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 70%。

二手房评估价值与二手房《房产买卖合同》交易价格,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下同。

(三)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二手住房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 50%。

(四)二手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

第二十三条以其它不动房产抵押的,贷款抵押率执行总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的价值需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抵押物的价值一般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贷款所购二手房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价值一般为房屋的交易价格,如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交易价格偏高的,可由贷款人与抵押人协商或贷款人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二)抵押物价值其他确定方法为:1.抵押房屋房龄在 5 年以上的或本行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由贷款人与抵押人协商或贷款人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抵押房产,可免予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1)最近一次交易时间在 2 年(含)以内,能提供交易合同或交易契税凭证,且贷款人与抵押人同意以该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的。

(2)最近一次评估时间在 2 年(含)以内,能提供正式评估报告,该评估机构为经本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贷款人与抵押人同意以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的。

第七章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二十五条贷款期限:(一)二手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手房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最长年限为 15 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 65 年。

(三)个人二手商业用房按揭最长年限不超过 10 年。

第二十六条贷款利率:二手房按揭贷款利率执行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和消费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如遇央行基准利率调整,已按揭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则按相应利率档次,从次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贷款利率调整后,应按剩余还款年限计算出利息调整后借款人每月需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可采用如下还款方式之一:(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

第二十八条提前还款:借款人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部分提前还款后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还款:(一)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还款期限。

(二)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

第八章贷款发放第二十九条个人二手房按揭不得采用信用方式贷款,一律采用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但在所购住房(商业用房)未办妥产权过户和他项权证的情况下,必须由合作机构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他项权证办妥并交于本行后,阶段性担保责任免除。

第三十条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应在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信贷资金出帐后由本行受托支付,将贷款资金划至《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监管。

第九章交易资金监管第三十一条监管资金分为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两部分。

由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公司委托本行监管首付款及按揭贷款,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公司并与本行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第三十二条监管协议签定后,由本行对交易资金进行阶段性冻结保管。

首付款存放于以买方、卖方或房地产经纪公司任一方名义在本行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中,均须按照《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接受本行监管,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动用。

除非买卖双方、房地产经纪公司和本行协商一致,且无任何异议。

第三十三条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行保管后,贷款资金封闭转入监管协议指定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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