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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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如何对罪犯进行刑罚的具体操作规程和程序;而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在判决前,如何确定罪犯刑罚的量刑标准和裁量权。

首先,刑罚执行制度是确保法律判决落实的关键环节。

它包括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如罪犯收押、刑期执行、假释考核等。

在中国,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系统,监狱负责罪犯的收监和服刑。

监狱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和刑罚执行法规的规定,对罪犯进行限制和管束,保护社会的安全。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罚的作用。

其次,刑罚裁量制度是影响刑罚执行的重要因素。

它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和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量刑标准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结果,准确的量刑可以反映社会公正和法律的严谨性。

刑罚裁量权是指法官对罪犯的刑罚大小进行裁量的权力。

法官根据犯罪事实、罪犯的个人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最终的刑罚结果。

刑罚裁量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的适切性和针对性。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对刑罚的执行过程进行规范,保证了刑罚的有效执行和具体效果。

刑罚裁量制度是在刑罚执行前,为刑罚执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刑罚的执行需要依据判决书和法律规定,在刑罚裁量程序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保证了刑罚执行不被滥用和随意操作。

然而,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罚执行制度中,监狱管理的人员可能因为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刑罚裁量制度中,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和临时决定往往会对刑罚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时,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还需要与社会认知和期望相协调,以使刑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能。

为了加强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我们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首先,加强监狱管理体制建设,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刑罚执行程序,确保罪犯不受到虐待和侵害。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刑罚的⽬的是什么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民法院对犯罪⼈适⽤的、由专门机关执⾏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那么刑罚的概念、功能和⽬的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罚的⽬的是什么刑罚的⽬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适⽤刑罚的⽬的,也就是⼈民法院对犯罪分⼦适⽤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

这⼀⽬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

刑罚⽬的主要通过⼀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的活动予以实现。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适⽤刑罚改造他们,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适⽤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分⼦,并教育⼴⼤⼈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制⽌犯罪。

特殊预防与⼀般预防两者关系⼗分密切,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刑罚是指国家统治者和管理者⽤以惩罚犯罪的⼀种强制⽅法。

我国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适⽤的强制⽅法。

刑罚的特点:刑罚的性质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为;刑罚的适⽤与执⾏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刑罚权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这些特点也构成了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所在。

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和运⽤刑罚同犯罪作⽃争所产⽣的社会作⽤。

它对不同的⼈有着不同的作⽤。

⼀、刑罚对犯罪⼈的功能。

主要包括惩罚的功能和改造的功能。

惩罚功能表明刑罚适⽤于任何构成犯罪的⾏为⼈,都将造成精神或⾁体上的痛苦。

改造功能意味着刑罚的适⽤还应当产⽣将犯罪⼈改造为新⼈的作⽤。

⼆、刑罚对社会的功能。

包括对犯罪被害⼈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与教育功能。

对犯罪被害者的安抚功能表现为刑罚对罪犯加以惩罚,籍以弥补被害⼈的⼼灵创伤、经济损失,平息社会的义愤。

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在于既威慑社会成员中⼀些不稳定分⼦,使其不敢轻易实施犯罪,同时也教育⼴⼤⼈民群众提⾼法律意识,⾃觉与犯罪⽃争,保护⾃⼰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以上就是关于刑罚的概念、功能和⽬的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

后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

③笔者认为,首先将刑罚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不妥的,因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两个词都来源于关于刑罚正当性的讨论,如果简单将其引入刑罚目的领域则会有混淆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的危险。

即使在刑罚目的的意义上使用“预防”一词也是不够准确的。

前文已经论述过,犯罪的发生是必然的,无论是刑罚还是其他的什么手段,都不可能预防犯罪的发生,所以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宜使用预防一词。

其次,刑罚是为全社会而设,它的着眼点在于一般民众,只要大部分人都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者的目的。

即使有一小撮人不顾法律的禁止肆意妄为,凭他们的力量也不足以颠覆整个统治基础,刑罚之所以制裁他们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他们,而是将他们作为“儆猴之鸡”,以此告诫社会民众法律不可被侵犯,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坦白说就是把罪犯当作了防卫社会的手段。

简言之,刑罚适用于罪犯并不等于刑罚的目的在于罪犯,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就像是一部宣传片,是为了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起到警戒的作用。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在刑罚被制定以前,某人犯了罪,但是立法者明确的知道从此以后社会上不会再有犯罪发生,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刑罚,因为这次犯罪是绝无仅有的一次,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一个国家明天就要解散,那么即使今天有人犯了最严重的罪,也不必再对他发动刑罚了,因为国家即将不复存在,刑罚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载体,所要保护的对象也已消失,因此刑罚也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必要了。

有人担心将“预防犯罪”(即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在此处仍采用通说中的称谓,但内容已不相同)作为刑罚的目的就会导致刑罚漫无边际的严厉,甚至为了威慑他人而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换言之,只考虑“预防”的目的刑罚便没有上限。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刑罚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罚的目的和种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惩罚犯罪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等权利,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2.保护社会利益:刑罚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共财产等社会利益。

3.教育和改造罪犯: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

通过刑罚的实施,可以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刑罚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刑罚的种类有很多种。

常见的刑罚种类包括: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人主要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这些刑罚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严重程度进行选择。

2.从刑:从刑是对犯罪人的附加处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这些刑罚通常与主刑同时适用,或者作为主刑的补充。

3.附加刑独立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常见于判决生效后执行之前暂时不用存入国库。

此外还包括并处、数罪并罚等多种执行方式和缓刑等适用情况。

4.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可能无法给予罪犯刑罚处罚,因此可以采取非刑罚处罚方法,例如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法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此外,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罚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也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中,死刑已经被废除或限制使用;而在另一些国家中,拘役和无期徒刑可能被视为较轻的刑罚方式。

总之,刑罚的种类繁多,不同的种类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情节。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刑罚种类,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同时,也应注意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注重教育和改造工作,为罪犯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收稿日期] 2009-02-16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刑罚目的指引着刑罚的制定、分配、发动,影响着刑罚的实际效果。

正确认识刑罚的目的,就能够适当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有效斗争,如果对刑罚目的认识不当,就会导致刑罚的滥用或失效。

因此,刑罚目的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考虑中国刑罚目的的选择方向时,本文在总结西方和大陆刑罚目的演变的过程及内容基础上,通过对公正惩罚犯罪刑罚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目的以及“以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目的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有的刑罚目的,对于反思和发展中国的刑法理论有重要意义。

一、刑罚目的之内涵刑罚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本身并无目的性可言,但是国家在制定、运用刑罚时是有目的的。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刑罚目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刑罚目的,是国家结合自己与犯罪作斗争、保证人民的需要和国家对于刑罚具有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基本人权的属性、功能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理想效果。

每个国家都有同“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的需要;现代社会的刑罚理念也都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进而保护基本人权的功能,刑罚目的集中反映出一个国家关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价值评价和选择。

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 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

刑罚目的一经确立,便会有相应的刑罚体制的确立,以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

因此,刑罚目的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它对于刑罚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2) 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

(3) 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目的不仅体现在刑罚的创制和使用过程中,而且一直贯彻到刑罚的执行的过程中。

为了收到满意的效果,行刑的目的相一致。

因此,刑罚目的也是刑罚执行的指导方针之一,它对于刑罚的执行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

[作者简介] 肖陆平(1964-),男,湖南邵阳人,高级讲师。

研究方向:监狱学。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肖陆平(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摘 要] 刑罚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

惩罚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功利。

本文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要求论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应该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

[关键词] 刑罚 目的公正预防 报应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关于我国刑罚的目的,学者们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教育改造说。

认为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

惩罚只是手段,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通过惩罚和制裁犯罪人采教育和改造他们。

它绝对排斥旧时代的报应、威吓观念。

2 惩罚改造说。

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又具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因力对少数犯罪人适用刑罚不能不部分地以惩罚和报复为目的。

3 双重预防目的说。

这是学术界的通说,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一般人犯罪。

4 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

认为 刑罚的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明确地说,便是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

5 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 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 ,终极目的是 保卫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6 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 惩罚犯罪,伸张社会主义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刑罚理论的量刑意义

刑罚理论的量刑意义

的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使其不致沦为恣意 , 使得法官 可以对具体的案情作出相对确定的宣告刑。 二、 传统的刑罚目的的理论简要综述
刑罚 的 目的是 一个 国家制 定刑 罚 、适用 刑 罚和 执行 刑 罚所追求 的客观效果 ;量刑的任务在于选择最为适当的宣 告刑 , 以达 成刑 罚 的 目的 , 因此 , 厘 清 量刑 问题 时 , 就 应首 先 关 注刑 罚 目的理论 。 基 于 不 同的刑罚 目的理论 , 会产 生不 同 的量刑结果。刑罚 目的理论是不同刑法学说流派争论 的一 个焦点问题 ,围绕着刑罚 目的理论发展出了各种理论和观 点, 形成了丰富而多样的论述 。 学术界在对刑罚 目的的理论 长期 的研 究 中 , 逐渐 形成 了强 调对 已发生 犯罪 的 “ 报 应论 ” 、 强调 对未 发 生犯罪 的“ 预 防论 ” 及在 报应 与预 防之 间 进行 调 和的“ 一体论 ” 三大相对 固定的学说流派 : 绝对支持报应作 为刑 罚 目的 、 反 对 预防作 为刑 罚 目的 的构成 报应 论 流派 ; 绝 对支 持预 防作 为刑 罚 目的 、 反 对报 应 的构成 预 防流 派 ; 而在
个公 民个人刑罚 目的观的简单相加 ,而是借 由国家的所确 立的刑罚制度所反 映出来的刑罚 目的观 。 在量刑的过程中, 刑罚 目的对刑罚法律制度的具体适用 , 有重要作用。 因为法 定刑多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针对某一犯罪规定可以选择 的刑 种 和量 刑 幅度 , 法 官根 据犯 罪情 节和 不 同的状 况 , 具 体 选择 并 确定 宣告 最终 判决 的刑 罚 ,这就 给予 了法官 自由裁 量权 。 法 官在 法定 的量刑 幅度 内确定 刑 罚 时 , 特 定 的刑罚 目
是定罪 , 二是量刑 , 定罪是量刑的基础和前提 。但就一般 人 的生 活 经 验而 言 , 对 于普 通 民众 , 从 某 种 程度 上 而 言 , 相 比较于定罪( 到底是什么罪名?) , 他们更加关心量刑( 到底 要做多少年监牢? 能不能提前放出来? ) , 因为犯罪事实已经 发生 ,犯罪 类 型 的 名称 相 比较 他 们 即将 被 剥 夺 的权 利 、 自 由、 金钱甚至生命而言 , 稍显逊色。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犯

如何理解刑法的目的

如何理解刑法的目的

如何理解刑法的⽬的
刑罚⽬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

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与执⾏,可以说刑罚⽬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的出发点和归宿。

那么如何理解刑法的⽬的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如何理解刑法的⽬的
1、刑罚⽬的是国家预先设⽴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

2、刑罚⽬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和监督的始终,⽽不是其中的⼀个或⼏个阶段。

3、刑罚⽬的具有浓厚的主观⾊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段差距,从⽽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4、刑罚⽬的的后⾯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

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的⽬的”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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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

论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

重应与行为人的责任相适应 , 就此意义而论 , 报应刑亦可谓责任刑。其次 , 就一般预防主义而言 , 刑罚 内 容 亦为 痛苦 与恶 害 , 过 , 罚 目的不 是报 应 , 不 刑 而是在 于威 吓社 会 上一 般 人 , 要是 有 犯 罪倾 向 的人 , 主 使 其有所畏惧而不敢触犯刑律 , 因此刑罚必须力求严苛。最后 , 就特殊预防主义而言, 特殊预防主义由于 所持观点的侧重不同, 进一步可分为强调刑罚痛苦及恶害作用 以期吓阻犯罪人不致再 次重新犯罪的主 张, 以及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以期犯罪人复归社会后成为善 良守法公民的主张。就前者而言 , 如与一般
择适 当的宣告刑 , 以期达到刑罚 目的 。从刑罚 目的 出发 , 刑不 能简单还 原为惩 罚或预 防等 单一 要素 , 量 而必须考虑 多元性要 素。基 于这一认识 , 以概括 出我 国量 刑的 三个具体原 则 , 可 即刑罚 法定原 则 、 罚必
当罪 和 刑 罚 个 别 化 相 结 合 原 则 、 罚 必要 原 则 。 刑 关键词 : 罚 ; 刑 目的 ; 刑 ; 则 量 原
收稿 日期 :0 5—1 0 20 2—1 基金项 目: 中国博 士后科 学基金 项 目(0 53 0 1 2 0 07 9 )
作者简介 : 韩轶 ( 94一) 男, 16 , 安徽 岳西人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研究人 员, 法学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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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目的观 问题 。
关 于刑罚 目的 , 在西 方刑法 学 说 史 上 , 曾有 报 应 主 义与 一 般 预 防 主 义 和特 殊 预 防 主 义 的对 立 。首 先, 就报 应主 义而 言 , 罚 内容在 于痛 苦与 恶害 , 刑 刑罚 目的则 在 于满 足 人类 的报 应情 感 , 因此 , 罚 的轻 刑

论量刑建议.(一)

论量刑建议.(一)

论量刑建议.(一)【摘要】作为法院量刑裁决的参考,量刑建议的推行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量刑程序的对抗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量刑建议本身具有一系列天然的局限性,仅凭这一建议作出裁决并不足以保证法院量刑的公正性。

而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并不发达,辩护律师很少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容易造成检察官在量刑程序中一方独大,量刑建议具有压倒性的优势。

而法院在量刑信息调查、量刑情节遴选以及量刑辩论组织等方面的消极性,也带来对抗化的量刑程序误入歧途的问题,使得这场“量刑程序改革”有可能重新陷入当年“审判方式改革”的困境。

要引导量刑建议走上健康的轨道,就必须加强量刑辩护,确保辩护方提出足以抗衡量刑建议的量刑意见;同时,确保法官在量刑信息调查和量刑情节搜集等方面保持适度的积极性,避免量刑程序的过度对抗化。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辩护;量刑裁决;诉讼构造一、引言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后,就有罪被告人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

如果说起诉书所记载的主要是检察机关的“定罪申请”的话,那么,量刑建议则具有检察机关“求刑建议书”的属性。

早在上个世纪末,我国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基于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的考虑,就开始了量刑建议的改革探索{1}。

2006年前后,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被视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措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一些地方法院开始进行了量刑程序改革试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律师的量刑辩护一起,在这场改革试验中获得了普遍的肯定和积极的评价。

2010年10月,随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量刑程序意见》)在全国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即将被正式确立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之中,1]成为未来中国量刑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尽管量刑建议在法律中的确立已经不存在任何悬念,但围绕着量刑建议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2}。

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

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

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量刑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对被定罪的犯罪者所要施加的刑罚类型和程度。

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改造犯罪者等多重目的。

因此,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很大,本文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刑罚目的是量刑目的之一。

量刑目的是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者的背景等因素,合理确定刑罚类型和刑罚程度。

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安全、惩罚犯罪行为、改造犯罪者和预防犯罪等。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犯罪者的态度和社会认识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考虑,因此,刑罚目的充分体现了量刑的目的和精神,对量刑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刑罚目的是量刑的指导原则。

量刑原则是指导量刑的准则和方向,其中的刑罚目的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指导原则。

量刑时,应遵循公正、合理、公开、适度的原则,体现刑罚的人道和科学性,从而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改造犯罪者等目的。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目的,把握适度与公正的关系,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加强刑罚力度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而对于那些品行良好的犯罪者,应当引导其悔罪改造,从而达到改造犯罪者的目的。

第三,刑罚目的是量刑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实际量刑决策中,刑罚目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刑罚类型和刑罚程度的选择上,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特殊性和犯罪者的状态,秉持着现实主义与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进行量刑决策。

在选择刑罚类型和刑罚程度时,应当注重刑罚目的的要求,在保证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轻犯罪者的刑罚,使他们能够觉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正达到改造犯罪者的目的。

如果我们能够充分考虑刑罚目的,合理制定量刑方案,就能够对犯罪的预防、社会的保护和犯罪者的改造产生积极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繁荣。

综上所述,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十分重要,能够指引量刑的原则和方法,指导量刑的原则和应该考虑的因素,也可以帮助评判是否合理、是否科学的原则,确保刑罚的执行更加合法、合理,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安全、惩罚犯罪、改造犯罪者、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引言: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犯罪的预防和改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刑罚的意义和应用。

一、刑罚的目的1. 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刑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

刑罚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维护公平正义刑罚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

刑罚机制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实现对罪犯的公正惩罚,让罪有应得。

这样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也能平衡和抵消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 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可以产生警示作用,威慑犯罪分子,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同时,罪犯在刑罚过程中也会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刑罚的功能1. 惩罚功能惩罚是刑罚的主要功能之一。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既可以让犯罪分子承担法律责任,也能产生对犯罪行为的强烈警示作用,以起到威慑效果。

刑罚的惩罚功能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也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

2. 预防功能刑罚的预防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使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感到恐惧,阻止他们在考虑犯罪之前。

这种威慑效应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改造功能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引导。

通过改造功能,刑罚能够改变罪犯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降低再犯率,构建和谐社会。

4. 治安维护功能刑罚的治安维护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制裁,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刑罚能够使罪犯失去自由,削弱他们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浅析量刑原则

浅析量刑原则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有不同的提法 。 第一种提法是 : 罪刑相适应 是刑罚存在和适用 的法哲学基础和伦理基础 , 两者属于“ 应然” 的形而 原则; 罚个别化 原则; 刑 刑罚法 定原则 。0 第二种提法是: 依法量刑 原 上 的 东西 。 量 刑 原 则 则 不 然 , 刑 原 则 是 指 刑 罚 明文 规 定 的 贯 穿 于 而 量 实然” 规定, 于对客观 属 则; 责任原则 ; 从刑事政策出发原则。0 第三种提法是罪刑均衡原则 : 全部量刑立法和量刑活动的具有指导意义 的“ 刑罚个别化原则 : 依法量刑原则。 还有提法认为, 0 量刑原则有三项, 即 全面原则、 综合原则 以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0
浅析量刑 原则
王 利 宾
摘 要 在刑法学界 , 对于量刑原则的确切概念和具体 内容一直以来有着不小的争议 . 故准确定义量刑原则和明确其具体
检讨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有 重大 的意 义 . 关键词 量刑原 则 概 念

牢 固的地基 首先, 量刑原则是位 次于基本原则的具体原则 。针 对量 刑 这一司法活动的特 点有其 自身特征 。 其次, 量刑是运用量刑 情节在 法定刑幅度之 内决定刑罚轻重及 处刑与否的活动, 量刑的唯一根据是 量刑情节 。再次, 量刑是法 官的专属司法活动。 从以上论证 基点出发,可以发现量刑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特 征: 第一, 发生领域的特定性。即这些原则必须是专门指 导量 刑活动
刑情节司法裁量始终的 、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具体的法律准 事政策来量刑缺乏合法的成分 。 者说来, 再 即使刑事政策确实发挥了 则。 对量刑 的导 向作用 , 其作用也 必须 依照刑法的明确规定来实现, 在这
二、 量刑原则有哪些
种意义上讲 , 也只能说是依照刑法来量刑 , 不能说是依照刑事政策 而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

论我国的刑罚目的与刑罚人道【关键词】刑罚目的;合理性根据;刑罚人道0 前言在西方国家日益强调刑罚人道的口号下,刑罚正在越来越失去其具有的惩罚主体、剥夺权利与应得报应等功能,这是否意味着刑罚的目的越来越难以实现?中国刑法将走向何方?现代刑法理论一般都同意这样的说法: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国家运用刑罚是为了履行宪法赋予国家的保护社会的任务,因此在刑罚目的意义上所说的目的指的是刑罚对社会的影响效果。

从国家这个行使者的角度看来,这种效果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鼓励性的,是国家通过刑罚的运用在社会中鼓励从而产生某种效果。

另一方面是阻碍性的,是通过刑罚的运用阻挡某种行为的发生。

无论哪种,只要是属于国家通过刑法选择的,就是国家希望达到的目的。

在刑法学理论中,刑罚目的不仅会直接在刑罚论中影响刑罚体系、种类乃至量刑,而且会对犯罪论的结构和内容发生重大影响。

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刑罚目的的理论已经相当广泛地用来作为证明刑事司法制度合理性的基础。

在中国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与社会对特定行为进行惩罚,尤其是采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手段进行惩罚的愿望相联系的。

我们可以说,认为某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认为对这种行为进行刑罚惩罚是正当合理的。

因此,对犯罪适用刑罚的正当合理性,也的确与刑罚目的的选择紧密相关。

1 刑罚目的我赞同的刑罚目的是三层次说: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第二层目的——预防犯罪,第三层目的——保护法益。

1.1 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要论刑罚的内在属性,我认为应当首推惩罚性。

我们说要使刑罚发挥惩治犯罪的作用,一方面是就是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痛苦,使其思悔改。

另一方面,通过内心赎罪感使其主动悔改,赎罪感经常意味着行为人在内心中将刑罚作为正义的标杆而加以接受,从而通过心灵上的反省而改过自新,并且通过赎罪使自己重新获得人格和社会性的纯洁,但是这样一种以人格心灵的自主方式显示出来的赎罪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一种人格的自新。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引言刑罚是一种法律制度,它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达到一定的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社会安全、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以及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

本文将探讨刑罚的目的及其意义。

一、保护社会安全刑罚的第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的安全。

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刑罚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将其从社会中隔离出来,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安全的目标。

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合适的刑罚,社会能够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确保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刑罚的第二个目的是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更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来起到威慑作用。

当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刑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和畏惧,减少犯罪的动机和潜在危险。

因此,刑罚在社会中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教育和纠正。

刑罚不仅仅是剥夺自由,还可以通过各种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犯罪者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悔过自新。

在刑罚的过程中,犯罪者有机会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技能,改变自己的思维和价值观念。

同时,刑罚还可以通过改造犯罪者的行为和思想,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结论刑罚是一种保护社会安全、作为社会威慑力量以及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的手段。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合适的刑罚,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当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和畏惧,减少犯罪的动机和潜在危险。

同时,通过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刑罚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使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重塑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论刑法中的量刑原则

论刑法中的量刑原则

论刑法中的量刑原则一、引言量刑原则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作为判决犯罪案件中阶段性决策的依据,直接影响到罪犯的刑罚结果。

在刑事司法中,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合理性、罪责与刑种相称性、预防效果、社会秩序稳定等角度分析刑法中的量刑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1. 起点合理性:起点合理性是指量刑的初始点,即犯罪的最低法定刑,如法定的最低刑罚数额。

起点合理性的保障,确保了刑罚不会任意降低,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2. 刑种相称性:刑种相称性是指刑罚的种类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

例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轻刑种,如缓刑、罚金等,而重大违法行为则应当采取重刑种,如有期徒刑或死刑。

刑种相称性的确保,使得刑罚不仅仅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更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有力遏制。

三、罪责与刑种相称性罪责与刑种相称性,是刑法中另一个重要的量刑原则。

在进行刑事判决时,应当根据罪责的不同,选择相应的刑种进行量刑。

比如,对于故意犯罪行为应当选择有期徒刑,而对于过失犯罪行为则应当选择缓刑或罚金等刑种。

罪责与刑种相称性的遵循,使得刑罚更加精准地针对罪犯实施,以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惩罚效果。

四、预防效果1. 惩罚预防效果:刑罚的惩罚预防效果是指刑罚对于防止罪犯再次犯罪的影响力。

刑法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量刑来起到威慑作用,让罪犯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2. 社会预防效果:刑罚的社会预防效果是指刑罚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社会安全的保障作用。

量刑时要考虑到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对重大犯罪行为采取较重的刑种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稳定是刑法中量刑原则的重要目标之一。

通过量刑原则的遵循,可以促进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

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需要合理的量刑,既不能过于轻判导致社会公正受到质疑,也不能过于重判导致社会不稳。

同时,量刑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 (1)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 (1)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郭珊梅【论文摘要】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

他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主张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和提出在刑罚适用中的必定性、及时性和公开性的观点,还有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贝卡利亚刑罚原则死刑Beccaria concept of punishmentGuo ShanmeiAbstract:Beccaria is representative of the classical school. He raised the legal principle, offence phase equilibrium and humanitarian principles becom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in modern times, he advocated the dual purpose ofpunishment and prevention of name in the punishment of sexual, timeliness, and must be made more open views, he advocated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on later genera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law theory has had significant and far-reaching consequences.Key words:Beccaria;punishment; principle;death penalty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 1738年3月15日—1794年11月28日),是近代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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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一)摘要:刑罚目的对量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量刑要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

从刑罚目的的两大基本元素——报应和预防出发,可以发现刑罚目的对量刑的要求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

不了解这种多元性和复杂性,量刑的种种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最终解决。

关键词:刑罚目的;量刑;报应;预防一、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量刑是一个很容易引起争议的社会话题。

从王斌余案到许霆案,这些典型案件都体现出媒体、法律界和普通民众对司法量刑结果存在不同的看法。

而之所以对具体量刑有这些不同的意见和评价,根本的原因是不同主体所持有的刑罚目的观存在区别。

刑罚目的观体现的是从根本上人们希望刑罚所能实现的目标,刑罚的具体规定、具体量刑和执行都是实现特定的刑罚目的观的手段。

人们对某种量刑结果是否正当的评价,就依据这种刑罚结果是否满足了其心目中的刑罚目的。

所以从不同的刑罚目的观出发,自然会对作为刑罚目的实现手段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罚执行原则产生不同的看法,最终导致对刑罚裁量和适用的不同评价。

而现代社会的刑罚都是由国家作为主体通过刑事法律制度来规定、适用和执行的,因此国家正式的刑罚制度所反映出来的当然是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所确定的刑罚目的。

国家的刑罚目的贯穿在整个刑事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在法律运行层面上影响到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的各个领域,最终影响到量刑的过程和结果。

刑罚目的对量刑有决定性意义。

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的正当化理由和存在依据;刑法学者基本都承认刑罚目的的重要地位,其决定了整个刑罚制度应该以何种方式存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

正如李斯特所言:“个人和全人类精神发展的所有进步在于,本能行为转化为意志行为,也就是本能行为的目的性得到认识,目的的想法成为行为的动机……我们必须将这个关于刑罚的观点予以适用,并观察其发展是否也由普遍的发展规则来决定。

”量刑作为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也就是通过确定的刑罚实现刑罚之目的,量刑受刑罚目的观之统帅。

当刑罚目的模糊不清时,即便面对同样的案件,量刑也会变得无所适从。

法律规定的量刑区间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的重要依据就是原则性的刑罚目的,量刑要实现其目的性。

不同法官从其自身对刑罚目的的理解出发在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量刑,量刑就变得无法稳定和统一,出现量刑差异和失衡。

可以说刑罚目的有多复杂,量刑就会变得多复杂,量刑过程和结果受到刑罚目的之影响和决定。

所以要使得量刑实现其公平合理性,我们就必须考察不同刑罚目的对量刑有什么样的不同要求,这些不同要求是否在量刑时都已加以充分考虑和满足。

如果不能理清不同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影响,无论对量刑自由权施加多少权力限制和立法限制,无论对法官进行怎样的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量刑基本决定因素的刑罚目的观仍然会导致量刑的种种问题发生。

例如在司法系统完备,具有完整刑事法律、标志性的量刑指南,并且法官素质较高的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刑罚目的观从矫正向混合理论的转变就导致了监禁率的急剧上升,而同期的犯罪率并无急剧变化,这表明量刑随刑罚目的之变化而直接趋严,导致了一系列争议的产生。

二、不同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影响要考察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具体要求,首先,我们就要在复杂的刑罚目的理论中确定出刑罚目的观的基本元素,通过这些基本元素来考察其对量刑的影响。

刑罚目的论被视为近代刑罚理论中的基本问题,无数学者围绕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也成为区分不同刑法学流派的主要标准之一。

但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研究体现出稳定性与多元性相结合的特点。

其中稳定性是指各种理论观点所围绕的基本元素大体一致,即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将“报应目的”和“预防目的”作为刑罚目的的两大基本元素,西方两大法系确认这两种刑罚目的基本元素的理论在内容上基本相同,只不过其所用的名称和术语略有差别。

这点正如储槐植先生的总结:“大陆法系法学把刑罚理论归纳为报应刑和目的刑两大类,美国刑法理论归纳为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大类,除表述方法有差异(大陆法系理论提‘刑罚目的’,美国理论提‘刑罚理由’,如此等等)之外,实质上是相同的。

”而我国刑法学界由于对西方学说界的吸收和借鉴,也基本上坚持了报应和预防两大基本元素的刑罚目的观。

所谓的多元性就是指在刑罚目的这一理论问题上存在着流派纷争,而不同流派的区分主要是由于对这两大稳定元素———“报应”和“预防”所持观点的差别所造成。

刑罚目的理论中,有坚持绝对的报复和因果理念的报应主义论调,也有坚持完整“目的刑”、功利思想的预防主义观点,亦有在“报应”和“预防”两种理念之间进行折中架构的一体论;所以刑罚目的理论可以分为报应论、预防论和折中论三大主要理论,而且每种理论又因内部的细节观点差异而有不同的分支。

虽然新的目的论层出不穷,但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主要理论(不管是报应论、预防论还是一体论)都是围绕着上述“报应”和“预防”两个基本元素展开。

所以说刑罚目的的理论尽管在不断演化和多元化,但是又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结构”,对“报应”和“预防”的看法是所有刑罚目的论绕不开的问题,对“报应”和“预防”的态度成为所有刑罚目的理论的立论基础,正是在“报应”和“预防”观念不同理解的基石上,不同学者建构了不同的刑罚目的理论。

因此在分析刑罚目的对量刑之基础性影响时,从“报应”和“预防”两大元素出发,就可以清晰体现出整个建构在这两大元素之上的刑罚目的是如何对量刑提出各种具体要求的了。

(一)“报应”元素对量刑的影响。

刑罚目的中的“报应”元素简言之是指将刑罚的目的视为对犯罪行为之完全的回报,认为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是刑罚之前提原因,犯罪与刑罚之间存在基本的因果/报应关系。

不管是何种报应,在量刑上始终要求的是刑罚对犯罪的报应关系。

这种报应关系的内在机制被引申为量刑时罪刑之间的均衡关系或者罪刑相当原则,例如布莱德利(Bradley)就认为罪刑之间的必要联接是报应论的基础,报应之中心是罪刑关系;本恩(Bean)则认为报应之罪刑关系为刑罚提供了大体范围,而一般预防的威慑论和特别预防的矫正论都不能保证这一点。

因此,报应要求量刑时刑罚的严厉程度要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在罪刑之间实现对应平衡。

所以量刑均衡(或罪刑相当)就成为报应的运行机制。

而不同的报应种类所决定的罪刑均衡的依据是不同的,可以说正是报应的具体种类划分了量刑时罪刑均衡的不同机制。

神意报应要求罪刑均衡的依据是宗教信条和教义,比如《圣经》上所讲“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害报复教义,就要求刑罚的量定程度同犯罪对被害人伤害程度相适应;在道义报应条件下,罪刑均衡的依据是道德伦理要求,刑罚的严厉程度主要同犯罪的道德恶性相适应。

罪犯在道德意义上越邪恶,量刑时就越严厉。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古代受最残酷处罚的犯罪是最严重违背礼治道德的“十恶”犯罪。

而法律报应则要求刑罚的严厉程度只要同犯罪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即可,即刑罚严厉程度同犯罪对法规范的违反程度相一致。

这一点体现出法律报应条件下的量刑均衡同神意报应和道义报应的很大不同。

作为罪刑相应标准的宗教教义和道德伦理原则同法律在属性上存在很大不同,导致法律报应同以往的神意、道义报应所要求的量刑均衡机制也产生了很大不同。

宗教教义和伦理信条都是对量刑原则提出的具体和实质的判断标准,直接体现出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和感情好恶,这种实质判断标准具有绝对性,不能脱离依据变更。

比如康德基于道德善恶判断所提出的“以牙还牙”的等害报复标准。

他认为任何人对其他人所做的恶行的程度,可以同等看做是对自己作恶,而刑罚的严厉程度就同这种对自己作恶程度相适应。

因此可以从道德属性上来判断行为的恶的程度和施加的刑罚严厉程度:“如果你诽谤了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你自己”,所以要对犯罪人施以诽谤自己的名誉伤害同等程度的公开赔礼、偷自己的财产伤害同等程度的财产剥夺、直到杀死自己程度的死刑。

这是一种相当具体但具有绝对性的原则。

而法律的规定是一种量刑均衡的形式判断标准,尽管法律内容反映了一定的实体价值判断和道德原则,但其形式本身是独立于这种内容而存在的,因而以法律为标准,并不能直接体现主观价值判断和感情好恶,而只能直接体现法律形式本身。

只要刑法已经对犯罪及其对应的刑罚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道义评价都不能伤及法律报应所确定的这种罪刑均衡本身。

因为法律规定的这种罪刑均衡关系是抽象性的和形式化的,它已经为法律形式所固定,同具体的道德评价拉开了距离,尽管你可以批评甚至否定其所体现的道义原则,但是你不能否定这种法定的罪刑均衡关系的强制效力。

所以从康德到黑格尔,从道义报应到法律报应,量刑均衡的内容也从具体的道义等害发展到法律的抽象等价。

黑格尔认为犯罪与刑罚具有同一性,但是,这种同一性是价值等同,而非一般性状等同。

而价值的等同在黑格尔看来是抽象性和形式化的,它随着不同社会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这个质或严重性因市民社会情况不同而有异,于是有时对偷窃几分钱或一颗甜菜的人处以死刑,而有时对偷窃百倍此数甚或价值更贵的东西处以轻刑,都是正当的”。

这种抽象一般的等价关系的实质标准内容并非固定的,而是随着不同社会和时代道德价值观变动不定,这一点恰恰符合法律的形式性要求,法律所要求的罪刑均衡也是形式性的,可能随着不同社会和时代而不同。

比如在死刑存在的国家,如我国,最严重的侵犯生命权的故意犯罪可能和死刑相对应;而在取消死刑的国家比如某些欧洲国家,最严重的侵犯生命权的故意犯罪可能就只能和终身监禁相适应。

这两种情况下,量刑均衡都可以实现,都是黑格尔意义上的等价报应,也是法律形式意义上的罪刑相当。

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的等价罪行相当原则同法律报应的观点是相适应的。

在法律报应的条件下,量刑均衡因为基于法律,所以具有法律的抽象性和形式化的特点,犯罪与刑罚之间不一定是等害的,但应该是黑格尔意义上形式等价的。

这种等价的含义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只要犯罪在整个犯罪体系中的危害程度同刑罚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严厉程度是相当的,就是实现了罪刑均衡。

这种犯罪与刑罚之等价对应关系实际上实践了贝卡利亚所首倡的罪刑阶梯理论。

即犯罪的伤害并非与刑罚的伤害相对等,但是犯罪受到的刑罚的严厉程度必须按他们的严重程度而有所区分,实现罪刑对称。

综上可见,法律报应和道德报应对量刑均衡的内容有不同的要求,前者要求的是罪刑之间形式上的均衡,后者往往要求实质上的标准。

而现行刑事法律的刑罚目的中首先体现出的是法律报应,但是在法律的背后,其也隐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判,通过法律报应体现出一定的道德报应的要求。

因此量刑既要首先尊重法律报应体现出的罪刑形式均衡标准,又不能违背法律价值标准所体现出的罪刑实质均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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