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爆破作业单位证件许可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操作细则及注意事项(3篇)
爆破作业操作细则及注意事项爆破作业是一项非常危险且需要高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操作,以下是爆破作业的操作细则和注意事项: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任何爆破作业之前,必须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当地的安全和环境规定,以及相关的许可证和申请程序。
2. 建立安全区域: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必须建立一个安全区域,确保没有人员或设备进入该区域。
安全区域的范围应根据爆破物的威力和影响范围进行合理划定。
3. 使用合适的爆破物:选择合适的爆破物很重要。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种类和威力的爆破物,确保符合操作需求,并在操作前进行充分测试和评估。
4. 严格控制爆破物的储存和运输:爆破物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将其储存在安全的场所。
避免将爆破物过度储存或长时间运输,以减少潜在的危险。
5. 搭建稳定的爆破设备:搭建爆破设备时必须保证其稳定性,防止爆破物发生意外爆炸或失控。
使用合适的材料和方法进行设备的设计和搭建,并注意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6.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程序。
确保操作人员接受过专业培训,并熟悉相关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措施。
7. 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
检查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连接情况,确保没有明显的故障或问题。
8. 采取安全措施: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鞋、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9. 建立警示标志和临时隔离措施: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建立警示标志和临时隔离措施,以确保周围人员可以远离危险区域,并警示他人注意爆破作业。
10. 定期维护和检修爆破设备:定期对爆破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防止潜在的故障和问题。
总之,爆破作业是一项危险的操作,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有丰富经验的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程序,以保证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爆破作业操作细则及注意事项(2)爆破作业是一项危险且敏感的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九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赵乐际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省政府办公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7项1、全省性会议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7条2、新闻发布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8条3、省级表彰奖励活动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减少领导同志应酬活动的规定》(青办发〔1994〕4号)4、收费公路收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4条5、设置道路检查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6、褒扬革命烈士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发布)第4条7、权限内的耕地、荒地和其他土地使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保留项目(3项)(一)许可1项1、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含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3条、第5条第2款、第6条、第8条第2款第(1)项(二)审核(审查、核准)1项1、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11条第1款(三)备案1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样本、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5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1)项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保留项目(19项)(一)许可2项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5条、第7条第3项省政府《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丙级)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政研〔1997〕506号)(二)审批7项1、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6条3、全省以工代赈计划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1条4、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第4条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03号)5、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依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1条6、权限内限制甲乙类外商投资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7年第7号令)第10条7、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3条(三)审核(审查、核准)9项1、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第9条2、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第5条3、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4、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及海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5、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依据:原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4〕421号)6、全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74号令)第10条7、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8、权限内项目邀请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9、由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贷款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6号)第5条(四)备案1项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二、取消项目(7项)(一)审批6项1、权限内房地产开发,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权限内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5、权限内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6、权限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二)备案1项1、药品价格登记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保留项目(25项)(一)许可6项1、煤炭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4条、第27条2、食盐批发、运输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第18条3、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划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4、甘草、麻黄草药专营收购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保护甘草、麻黄草药用资源,组织实施专营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经贸〔2000〕882号)第4条5、节能检测机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0条、第29条6、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依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验收管理办法》(第3号令)第1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8项1、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第1条、第3条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3、企业生产农药的批准证书初审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216号令)第13条4、新建改建与外商合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经营企业及爆破产品合同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2号令)第16条、第27条、第35条、第37条5、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1999〕637号)第2条6、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依据:国家经贸委《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第5条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依据:《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11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第231号)8、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计划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8条、第13条9、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1999〕886号)第11条原国家计委、经委《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1987〕866号)10、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项目贷款贴息依据:财政部、经贸委《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办法》(财工字〔1997〕316号)第7条11、监控化学品拆除、进出口、失效处理及新、扩、改项目依据:国务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1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依据: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3月16日)第1条1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7条14、医药储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15、设立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16、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含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3条17、重要工业品(除机电产品)进出口配额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2568号文)第1条18、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依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关于做好2001年纺织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三)备案1项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依据: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第19号令)二、取消项目(29项)(一)许可13项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2、青海名牌产品证书3、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项目认定书4、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5、化工防腐蚀资格证书6、机械产品评定等级证书7、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设计、施工证书8、酒类专卖市场许可证9、工商管理培训证书10、一类瓦楞纸箱产品许可证11、检测检验人员操作证12、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使用证13、集体采金许可证(二)审核16项1、轻工企业技改项目审批2、中藏药项目审批3、自筹资金重工、机械企业技改、可行性文件审批4、新、扩、改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5、机械、化工行业、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审查6、高、低压、开关柜进网资格7、汽车、摩托车、改装车、农用车生产目录审查8、职工持股会审批权9、外商投资商贸企业试点初审10、旧货交易市场审批11、各种工程设计及工艺12、企业集团组建审批13、国有企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审核14、科技三项费用审核15、大中小型企业认定1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三、下放(5项)(一)许可2项1、生猪定点屠宰资格2、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证书(二)审核(审查、核准)3项1、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2、民族贸易用品产品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3、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四、划转(5项)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操作证除外)(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5、起重机械、电梯安全检验证书(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职能移交省经贸委)一、保留项目(4项)(一)许可2项1、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原电力工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2、承装(修)供电和受电设施单位资格依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第196号令)第37条(二)审核(审查、核准)2项1、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管理办法》(建〔1995〕第410号)第8条2、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建〔1995〕第504号)第5条二、下放(1项)1、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三、划转(2项)1、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划转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划转至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一、保留(20项)(一)许可1项1、省属中专及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188号令)第9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4项1、高等教育、省外中专学校在青年度招生计划、录取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第3条2、高中阶段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3、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第7条、第13条4、中小学教学用书及相关资料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9号令)5、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规定》(〔1999〕7号)第10条、第15条6、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依据:国务院台办及原国家教委《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使用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7、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认可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9号令)第7条、第13条8、聘用外籍教师文教专家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第18条9、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第8条10、社会办学力量设立的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和省外社会办学机构在本省招生依据:省政府《青海省〈社会办学力量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第10号令)第5条、第8条11、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中小学校学费杂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委19号令)第17条12、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依据: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字〔1998〕1号)第5条1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26号令)14、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的工作统筹权的意见》(〔1997〕7号)第2条(三)备案5项1、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6〕36号)第4条2、高校毕业证发放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第17条3、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4〕4号)第25条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规定》第5条、第30条、第31条、第43条4、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籍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21条5、普通高校成立职业技术学院依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青海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61号)第2条二、取消(9项)1、教育基建项目图纸审查2、幼儿园保育3、高校科技进步奖4、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5、高校科技成果审核备案6、自费出国留学7、省外院校我省生源毕业生毕业前申请在外省分配就业流动手续8、组织全省性中小学竞赛活动9、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三、下放(5项)1、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2、普通话水平测试3、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及校长任取资格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5、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小学校设立四、划转(1项)1、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科学技术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1项1、科学技术奖励依据:科技部《国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1号令)科技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2号令)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3号令)(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自然科学期刊管理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1991年6月发布)2、科技保密项目的保密审查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20号令)第5条3、全省科技计划(包括攻关开发、星火、火炬等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条4、科技三项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科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号)第6条5、出口国家秘密技术依据:原国家科委《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三)备案1项1、科技成果登记依据:原省科委《关于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成字〔1991〕181号)第2条二、取消项目(17项)1、专利广告出证登记2、技术研究中心机构的设立3、农牧业科技示范区的设立4、科技型企业的设立5、科技扶贫示范区的设立6、外事审批权7、外事邀请8、引进技术的有关人员出国备案9、科技成果鉴定10、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11、引进外国先进经济技术专家12、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13、审核科技服务机构14、科技成果评估1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6、技术市场管理资格17、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三、下放(1项)1、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四、划转(3项)1、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2、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3、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一、保留项目(9项)(一)审批3项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依据: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民宗字〔1991〕97号)第2条2、朝觐人员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7条3、与外国宗教组织交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宗发〔1995〕039号)第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国家公务人员因公朝觐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19条2、接收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第3条3、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发布)第8条4、印刷、出版和经销宗教书刊、音像制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宗教印刷品、印刷销售的通知》(青政办〔1992〕)5、省级宗教团体设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社会团体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三)备案1项1、宗教教职人员依据:省政府《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3条二、取消项目(1项)1、清真牛羊肉及食品监制三、下放(3项)1、民族成份确定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等活动3、宗教教职人员定额省公安厅一、保留项目(27项)(一)许可9项1、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生产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10条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依据:公安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4.13、携带、运输麻黄素依据:公安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第52号令)第2条、第4条、第5条4、华侨回国定居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1条5、调运外省爆炸物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的意见通知》(青政办〔1998〕166号)第4条6、跨省枪支弹药的调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7、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8条8、集会、游行、示威(权限内)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5条9、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资质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14条第1款(二)审批6项1、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报废机动车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261号)第2条2、警灯、警报器准用依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3、弩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第2条第1款、第5款4、经营典当业依据: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6条5、多色复印机经营、销售企业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第1条6、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依据: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88)4.3.1(三)审核(审查、核准)8项1、国防交通、金融运钞、邮政车辆通行标志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发布)第56条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战办字〔1996〕第28号)第4条2、公务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3、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质〔2016〕226号)精神,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三类人员”配备(一)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核准:企业负责人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按企业资质类别,每个专业至少1名注册人员进行核准,如不同资质类别具有相同专业的注册人员,人员数量不累加(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如涉及交通、水利等相关资质时,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如企业资质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或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申报延期时,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标准与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标准与要求1根据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1.1爆破作业单位,即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1.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按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1.3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设分支机构。
2.1如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2如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2.4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但必须符合GA990的规定要求。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4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5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5.1 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5.1.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5.1.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1.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5.1.4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3)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6)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XX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设区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相应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六)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
第九条接收申请材料后,本级公安机关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4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在进行爆破作业时,为确保人员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1. 作业前的准备:- 认真组织策划,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 对作业现场进行勘察,确定安全防护措施;- 确保人员持有必要的资质证书;-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2. 安全防护措施:- 保证作业现场周围的安全区域;- 设置安全隔离带和警示标志;- 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3. 爆破作业规范:- 严格控制爆破药品的储存和使用;- 制定详细的爆破作业程序,并确保人员熟悉;- 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确保作业环境整洁有序;- 严格控制爆破作业的时间和频率。
4. 应急救援措施:-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紧急联系方式;- 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培训人员具备急救知识和技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特定的场景和要求进行细化和完善。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破施工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爆破施工单位和爆破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程序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条爆破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章爆破设计及方案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设计单位进行爆破设计,并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第七条爆破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施工安全。
第八条爆破设计方案应包括爆破装置、引爆序列、炸药数量及类型等内容。
第九条爆破设计单位应提供详细的爆破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以供施工单位实施。
爆破作业人员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保障爆破作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持证上岗。
第二章证件管理第四条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分为初级爆破作业人员证、中级爆破作业人员证和高级爆破作业人员证。
第五条爆破作业人员证书的申领、发放、管理和使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申领条件1. 初级爆破作业人员证: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从事爆破作业满1年,通过初级爆破作业人员考试。
2. 中级爆破作业人员证:具备中级爆破作业人员证,从事爆破作业满3年,通过中级爆破作业人员考试。
3. 高级爆破作业人员证:具备高级爆破作业人员证,从事爆破作业满5年,通过高级爆破作业人员考试。
(二)申领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人员证。
(三)证件管理1. 爆破作业人员证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颁发。
2. 爆破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3. 爆破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证件使用与监督第六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得将爆破作业人员证转借他人。
第七条爆破作业人员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证件的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破器材的存储、领用、装卸、运输及使用过程管理,杜绝爆破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爆破器材的存储、使用,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工作。
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必须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涉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章爆破设计与审批第四条采场中深孔爆破由爆破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设计书,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采场二次爆破由当班值班长确认批准。
第六条溜井、溜槽堵矿爆破处理由生产技术科批准。
第七条采用裸露药包进行爆破时,必须经技术人员确认同意。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领用第八条爆破前采矿作业区爆破负责人持爆破设计书到生产技术科办理火工品发放许可证,生产技术科主管人员严格进行审核登记、不得超出设计书药量发放火工品。
第九条领用火工品时,炸药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火工品许可证”标明药量登记发放,不得随意更改或出借火工品。
领用人员与许可证登记人员不一致时,禁止发放。
第十条进入炸药库必须遵守《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接受门卫检查。
领用人员押运炸药时,不得将火工品带入炸药车驾驶室,除押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挤乘炸药车。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公司、工厂、建筑等单位在进行爆破作业时,为保障人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
以下是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常见要点:1. 人员管理:- 明确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必须持有合法的爆破作业证书。
- 确保爆破作业人员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
- 设立专门的爆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爆破作业的安全执行。
2. 设备管理:- 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对所使用的爆破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 使用合格的爆破药剂,严禁使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破药剂。
- 对爆破设备和药剂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使用过程中的追踪和监督。
3. 作业场所管理:- 在爆破作业现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限制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 准备作业场地前,需要进行现场勘察,评估地质情况,确定合理的爆破方案。
- 对作业区域进行临时布防,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围栏、阻挡物等。
4. 爆破作业管理:- 制定详细的爆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过程中的每个步骤和要求。
- 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个作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爆破工艺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准确。
5. 应急管理:- 在爆破作业现场设置应急预案,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应急处置方案等。
- 装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培训。
- 在爆破作业现场设置灭火器材、急救设施等,并保持畅通的应急通道。
总之,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程。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实施细则,具体的内容和要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3.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5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监督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我省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矿山工程设计,矿山建设、生产、闭坑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四条矿山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防止尘毒危害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编写安全卫生专篇,其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符合行业安全规定的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山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保证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三)地面及井下供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提升、运输设备和装置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五)地面有防止地表水泄入露天采场或灌入井下的措施,井(坑)下配置足以排出最大涌水量的设施,有防止地表塌陷、山体和边坡滑落造成危害的措施;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坝有防止发生泥石流的设施;(六)矿山地面和矿井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有可靠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七)矿井必须配置通风检测和环境检测仪器。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已经于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赵乐际2003年9月20日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高等级公路及其用地、建筑控制区和附属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第三条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公路治安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等级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队伍建设,提高高等级公路管理执法水平。
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巡察,保持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和高效运营。
第六条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等级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或依法受让高等级公路收费权的单位(以下统称高等级公路经营者)、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企业,必须依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高等级公路养护标准,加强所经营高等级公路路段的养护、维修。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青安监二[2011]176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安监二〔2011〕176号)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为严格规范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青海省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按规定已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企业除外)。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范围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范围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范围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和安全要求下,可以进行爆破作业的范围和条件。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进行爆破作业需要获得相关的许可证或执照。
这通常涉及到向政府机构或当地执法部门申请,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范围:
1. 建筑拆除:进行建筑物、桥梁、高架道路等的爆破拆除。
2. 矿山工程:在采矿、挖掘和爆破作业中使用爆炸物。
3. 岩石开采:用于石材、矿石等的爆破作业。
4. 隧道和地下工程:用于隧道、地铁、地下管道等的爆破工程。
5. 爆破地质勘探:用于地震、地质、油气勘探等的爆破作业。
在获得许可之前,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如:
1. 具备合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雇佣有经验的爆破操作员。
3. 确保在爆破作业期间的安全措施。
4. 按照规定的时间段和地点进行爆破作业。
5. 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伤害或损害。
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是非常重要的,这能够保证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违反许可范围的行为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爆破作业项目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7•【字号】青政[2001]90号•【施行日期】200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青政〔2001〕9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民用爆炸物品作为重要生产资料,在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中广泛使用,若不加强管理,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从近期的检查情况看,我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如非法买卖、持有、私藏、使用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储存普遍不符合规定要求,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松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事件屡屡发生等,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危害。
为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省公安厅依法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爆破作业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和严格的管理要求,以确保作业安全和有效性。
以下是爆破作业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详细介绍。
一、爆破作业资质条件:1.爆破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工商登记证明,其中包括土木工程爆破许可证、爆破施工企业资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爆破施工员、安全员等证书。
3.爆破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熟练操作爆破设备和仪器,并能独立完成作业任务。
4.爆破设备和仪器应具备相关质量认证和安全检测报告,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二、爆破作业管理要求:1.建立完善的爆破作业管理制度,包括作业组织、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等方面,明确作业流程和责任分工。
2.拥有专门的爆破作业管理团队,负责作业计划、组织、监督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3.定期进行爆破设备和仪器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性。
4.定期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5.确定爆破作业的安全范围和警戒区域,设置合理的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保护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6.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程勘察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爆破设计方案。
7.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8.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及时报备作业计划和进展情况,确保作业的合法性和可控性。
总之,爆破作业的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是为了保证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而制定的。
只有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管理要求进行作业,才能确保爆破作业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控性,减少事故风险和后果。
因此,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遵守相关规定并加以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青安监一[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监一〔2008〕144号)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为深刻吸取“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有效遏制我省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截止目前,我省非煤矿山共707家,其中以采石(砂)场、粘土矿为主的非金属小型矿山约占90%。
矿山规模小、安全投入少、安全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松散、工艺技术落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矿山企业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甚至只求效益,不要安全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矿山企业的频繁倒卖、转让,也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
加之一些地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量薄弱,重视不够,执法不严,使得一些矿山接连发生生产事故,非法生产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各地区一定要深刻吸取我省“7·27”因暴雨造成灌井事故和山西省襄汾县“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的教训,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王君局长在全国处以上干部视频会议及非煤矿山现场会议上的讲话,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9月16日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全面分析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开展隐患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再部署、再安排,并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办理操作说明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办理操作说明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证件申办流程(一)初次申领初次申领流程图1、填写申请表爆破作业单位登录本单位所在地省份的《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选择“人员管理->人员许可证申请”,选中“《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初次申领”选项,如下图所示:图1-1上图中点击“申请”按钮,进入申请表录入页面,如下图所示:图1-2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会验证该人员的从业经历、业绩是否符合要求,且需在上图中输入“学籍在线验证码” 后,点击“验证”按钮,验证学历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要求。
学籍在线验证码的获取方式参见附录一。
验证通过后,跳转到以下界面:图1-3点击上图中的“查看、打印申请材料”,弹出下图所示界面:图1-4点击上图中的“打印预览”按钮,弹出下图所示界面:图1-5点击上图中的“打印”按钮打印申请表,粘贴照片。
2、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将打印出来的纸质申请表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3、县级公安机关背景审查将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纸质申请表提交给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县级公安机关,由县级公安机关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背景审查。
申请信息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后,会自动上传至《爆破作业人员比对核查模块》进行验证,验证该人员是否为在逃、涉恐、涉毒、违法犯罪、不在人口库的人员,并在次日上午9:00前返回比对结果至全国人员库。
县级公安机关登录《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选择“人员管理->人员许可证申请查询”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如下图所示:图1-6点击上图中的“未审查”,进入以下界面:图1-7县级公安机关在上图中填写审查人,选择审查状态,审查意见栏填写审查意见,点击“确定”按钮提交。
审查状态选择“审查通过”时,系统会自动连接全国人员库验证该人员是否为在逃、涉恐、涉毒、违法犯罪、不在人口库的人员,不属于此类人员的,在纸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交还给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备注和使用说明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备注和使用说明
备注
1、本证由签发机关填写,涂改无效。
2、本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3、本证编号用13位数字表示。
1-6位:签发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
7位:许可证类型,用“0”表示;8位:作业类别,爆破员用
“1”表示,,安全员用“2”表示,保管员用“3”表示;9-13
位:顺序号。
使用说明
1、本证有效期三年,每年自签发之日起提前一个月到发证机关申
请进行年检,逾期未检视为无效。
2、爆破作业人员因各种原因变更工作单位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填
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到签发机关办理变更换
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3、本证如有遗失,须向签发机关报失,申请补发。
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
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经2005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 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爆破作业审批制度
爆破作业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爆破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破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标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爆破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爆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第二章爆破作业审批第六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爆破作业。
第七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爆破作业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爆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爆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不得超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第十一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申请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副本;(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副本;(四)爆破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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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爆破作业单位证件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省内爆破作业单位证件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非营业性)的核发工作。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州(市、地)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许可公安机关及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请材料和专业性问题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作为行政许可工作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专家评审、现场评审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州(市、地)公安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2、矿山生产企业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炭生产企业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4、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行政公章)确认的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明。
(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资料:1、仓库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材料;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附有该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四)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表;2、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3、技术负责人的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4、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表;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及简历表;6、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7、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8、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院校和科研、行政、事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离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明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退出现役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需提供退役或退伍证明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9、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为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部门的鉴章)。
(五)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资料: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具体名单)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预案。
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二)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具体类别如下: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新成立单位经工商部门备案、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的证明资料,兼并重组单位需提供兼并重组协议、企业章程等证明资料。
(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资料:1、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附有该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2、自有仓库需提供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租用库房需提供经公证机关鉴章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出租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租人应与仓库所有或使用权人一致),属租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仓库的,还需提供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相关书面材料。
(四)由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提交申请资料时的申请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或海关报关单、海关关税缴款书以及其他合法证明等一致。
(五)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申请四级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不用提供),包括以下资料:1、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项目施工合同书、设计文件、竣工证明等复印件(2013年1月1日后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安全监理报告复印件)。
3、业绩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申报的业绩;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③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④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⑤整合后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六)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表。
2、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3、技术负责人的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4、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表及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证明(以经公安机关批准、已确定项目级别、其本人为第一设计人或审批审核人的有效业绩为准);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及简历表;6、申请相应资质所需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7、申请相应资质所需数量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8、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与申请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院校和科研、行政、事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离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明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退出现役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需提供退役或退伍证明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9、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为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七)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1、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的专用设备清单;2、专用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或海关报关单、海关关税缴款书以及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申请单位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具体名单)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预案。
第八条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4套纸质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3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申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5套纸质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二)需填报的各种表格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三)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在有效区域内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四)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五)纸质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六)纸质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并装订。
每套分四册装订,第一册为申请表、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库房情况等;第二册为作业人员资料;第三册为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第四册为主要工程业绩资料;(七)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序应与纸质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
第三章受理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查,并根据初查结果作出如下决定: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3),送达申请单位;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附件4),送达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真实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送达申请单位,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四章评审第十条省公安厅负责从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公信力的专家中遴选产生青海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提交评审意见。
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将作为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评审工作。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州(市、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省公安厅选派专家完成。
每个评审小组不少于3人,省公安厅指定其中1名专家担任评审组组长。
第十二条评审组成员与被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由评审组决定回避并向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组应先对申报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额指标条件是否达标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资料不全、不规范的,或资产值、单位、人员的业绩和等级、数量等数额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修改、补充并于5日送达。
未及时送达的,以及审查中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凭证或资料与实际不符的,直接评定为不符合条件,终止评审。
第十四条书面审查通过后,公安机关应会同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民爆物品专用仓库、施工检测设备及申报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进行现场审查、核对。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现场审查由省公安厅会同评审专家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