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部承包实为挂靠 对外责任自己挑
挂靠连带责任指导或公报案例
挂靠连带责任指导或公报案例应由法院判决为准,以下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撰写。
以下是一个挂靠连带责任的指导案例:案号:(20XX)X民特XX号案件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某运输公司B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约定运输公司B将其车辆挂靠在建筑公司A名下,以建筑公司A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运输公司B 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人丙的财产损失。
由于运输公司B没有按照约定提供车辆保险,导致第三人丙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A作为挂靠单位,应当对挂靠车辆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A应当与运输公司B共同承担第三人丙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A与运输公司B之间的挂靠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因此,建筑公司A和运输公司B均应当对第三人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虽然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但挂靠单位内部的追责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建筑公司A应当对运输公司B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建筑公司A与运输公司B之间的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然而,由于挂靠协议的存在,建筑公司A仍然需要对挂靠车辆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建筑公司A应当与运输公司B共同承担第三人丙的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还强调了挂靠单位内部的追责机制的重要性。
由于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因此挂靠单位内部的追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挂靠单位不对挂靠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那么这种违法行为将会持续存在,进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该案例中法院明确了挂靠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并强调了挂靠单位内部的追责机制的重要性。
这对于规范挂靠行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例仅为指导案例之一,具体案件情况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
挂靠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挂靠现象日益普遍。
挂靠,即某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在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下,以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
然而,挂靠行为往往伴随着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某建筑公司为例,分析一起典型的挂靠法律纠纷案例。
二、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具有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
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于2010年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
根据协议,乙公司将甲公司的资质证书挂靠在乙公司名下,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挂靠费用。
2015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使用其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项目时,存在违规操作、偷工减料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声誉。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挂靠协议,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规操作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拒绝解除协议,并反诉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协议。
三、争议焦点1. 挂靠协议的效力2. 甲公司要求解除挂靠协议的主张是否成立3. 乙公司反诉甲公司违约的主张是否成立4. 损害赔偿的计算及承担四、案例分析1. 挂靠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挂靠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然而,挂靠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方面,挂靠行为违背了企业资质管理的初衷,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挂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拓展业务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双方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挂靠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 甲公司要求解除挂靠协议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违约行为;(二)损害对方利益;(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挂靠追偿实际施工人案例
挂靠追偿实际施工人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在某个城市的建筑工地上,有个大工程正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着。
这里面就牵扯到了一个挂靠的事儿。
啥叫挂靠呢?简单说就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也就是实际施工人),找了个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挂着人家的名儿来接这个工程。
这个实际施工人叫老王,老王手下有一帮干活特别实在的兄弟。
那个被挂靠的建筑公司呢,叫宏大建筑公司。
老王和宏大建筑公司签了个挂靠协议,协议里的那些条条框框啊,就像一团乱麻,但是有一点很明确,就是这个工程对外看起来是宏大建筑公司负责的。
二、工程中的意外。
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出了个大岔子。
有一批建筑材料出了质量问题,导致已经建好的一部分工程需要返工。
这一返工啊,可就花费了不少钱。
而且呢,因为这个工程延误了,甲方那边按照合同规定,要扣一大笔钱作为违约金。
三、责任划分的纷争。
这时候,宏大建筑公司就坐不住了。
他们觉得这事儿得老王负责啊,毕竟是他实际在施工,材料也是他采购的(虽然对外是宏大公司的名义)。
可是老王也觉得委屈啊,他说:“我是挂靠在你们这儿的,你们对这个工程也有监管的责任啊,怎么能全怪我呢?”于是,双方就开始扯皮。
宏大建筑公司为了不让自己的名誉受损,也为了避免更多的经济损失,就先自己掏腰包把该赔的钱赔了,该返工的工程也返工了。
这一下,宏大建筑公司可就亏了不少钱,他们心里那个气啊,就像气球一样越吹越大。
四、追偿之路。
宏大建筑公司决定要找老王追偿。
他们找了律师,律师就像一个侦探一样,开始梳理这个案子。
律师说:“虽然你们有挂靠协议,但是这个协议在法律上有些地方可能站不住脚,毕竟挂靠这种事儿本身就有点擦边球的意思。
”不过呢,律师还是发现了一些对宏大建筑公司有利的证据。
比如说,老王采购材料的时候,虽然是以宏大公司的名义,但是他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去选择供应商,而且在发现材料有点小问题的时候,也没有及时上报,就这么糊里糊涂地用了。
于是,宏大建筑公司就把老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是各执一词。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连带担责
案情介绍:赵某与浙江某建筑公司存在挂靠关系。
2009年,赵某以浙江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浙江某制冷剂有限公司位于衢州市东港某地的办公楼和厂房建筑工程。
赵某负责工地施工管理工作。
2009年12月1日,赵某、刘某签订《劳务协议书》,将上述工地的泥工、木工、架子工等工作分包给刘某。
刘某按约定,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工人工资由刘某直接发放。
2010年10月,工地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方使用。
2011年1月29日,被告赵某与刘某进行结算,确认尚有240000元工程款未付给刘某,赵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
2011年3月以后,刘某多次要求赵某和浙江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均遭拒绝,并且之后赵某离开原住所,下落不明。
办案思路和过程: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胡文杰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整理办案思路:本案挂靠人赵某财务状况已经恶化,无力承担债务,并且下落不明,判决让其承担责任意义不大,而被挂靠公司经济实力较强,一直运营正常,有履行能力。
原告方目的是为了拿到拖欠的工程款,而非仅是一纸判决,所以需要将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均列为被告,让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实现诉讼的目的。
胡律师分析案情,理清三者法律关系:挂靠人赵某与被挂靠单位建筑公司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应属无效,刘某与赵某间签订的劳务协议亦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要求赵某支付工程款;浙江某建筑公司因与赵某间存在挂靠关系,在赵某下落不明和三者之间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浙江某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有了办案思路后,接下来要完成的是调查取证工作。
本案中刘某仅提供了刘某与赵某签订的劳务协议和赵某出具的欠条,仅凭这些证据不足以让浙江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为达到诉讼目的,原告需要收集以下三方面证据:一、证明浙江某建筑公司承接工程的证据;二、证明赵某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证据;三、证明刘某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
为收集第一项证据,胡律师去柯城区城建档案馆查阅建筑档案,成功调取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案例---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对外责任自己挑
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对外责任自己来挑案例绿地公司系会展中心工程的总包方。
2008年3月1日,绿地公司与史某签订《会展中心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1、史某以包工包料包施工方式向绿地公司承包会展中心工程的全部施工与管理,绿地公司按审计总价的2%收取管理费,余下的工程款归史某所有包干使用;2、绿地公司为史某刻制发放本工程所需项目部相关用章,并交史某使用,史某不得使用未经绿地公司核准备案之用章用于本工程的生产经营活动,史某不得以公司项目部用章对外签订合同;3、绿地公司按建设方每支付一笔工程款,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等费用后支付第三人。
协议签订后,史某将上述工程中的脚手架及其辅助工程交其同乡张某承包。
施工过程中,张某从史某处陆续领取工程款人民币21万元。
后张某完工退场。
2009年1月22日,史某在张某制作的《项目工资清单》上签字并写明“同意支付”,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了绿地公司项目部图章。
后由于史某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张某于2009年1月24日至绿地公司要求付款。
由于春节将至,绿地公司为解决纠纷,要求史某先向绿地公司出具300万元的借条,然后绿地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张某。
此后,张某因继续催促支付剩余款项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绿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9万元。
法院审理中张某又要求将史某作为第三人,并要求绿地公司和史某共同承担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从绿地公司处承接案涉工程项目,虽然是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但是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实质的内部关系,史某不是绿地公司的员工,绿地公司也未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对史某提供支持。
因此,所谓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挂靠关系。
史某承接工程后将其中脚手架及辅助工程交张某施工,虽然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存在分包关系。
本案中,史某对所涉工程款项已经予以确认,故其应向张某支付相应工程款。
绿地公司与张某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工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就张某主张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张某要求绿地公司及史某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挂靠承担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挂靠承担,是指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另一方实际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挂靠承担现象较为普遍,涉及到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挂靠承担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专业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甲公司承诺在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签订一份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承建某建筑工程,并由丙公司支付乙公司1000万元,以抵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
丙公司得知该情况后,认为甲公司利用自己的名义骗取自己,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利用丙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支付借款,构成挂靠承担。
甲公司利用丙公司的名义,逃避债务,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该合同无效。
3. 责任承担(1)甲公司作为挂靠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甲公司利用丙公司的名义,逃避债务,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对甲公司的欺诈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未对甲公司的欺诈行为进行核实,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如下:(1)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挂靠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挂靠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在建筑、工程等领域尤为常见。
然而,挂靠行为往往伴随着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涉及的法律责任可能十分严重。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挂靠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计划承接一个大型工程项目。
由于公司自身资质不足以独立承接该项目,遂寻找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进行合作。
双方经过协商,决定采取挂靠方式,由施工单位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项目。
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建筑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成立了项目组,开始进行项目的筹备工作。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引发了业主的投诉。
业主要求建筑公司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责任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施工单位采取挂靠方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合作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违约责任即使合同有效,建筑公司和施工单位也可能因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施工单位未按约定完成工程质量,导致业主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1.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存在缺陷,业主因此遭受损失,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环境侵权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挂靠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某挂靠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
2013年,乙方为了拓展业务,决定挂靠甲方,利用甲方的资质承揽工程项目。
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甲方负责提供资质和资源,乙方负责具体施工和管理。
在挂靠期间,乙方与部分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这些工人派遣到甲方承揽的工程项目上工作。
二、争议焦点1. 乙方与工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甲方是否应对乙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三、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2020年,乙方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导致部分工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乙方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乙方无力支付工资。
随后,工人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2. 审理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乙方与工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乙方与工人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工资,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甲方是否应对乙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乙方的挂靠单位,虽然未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甲方为乙方提供了资质和资源,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具有控制力。
因此,甲方应对乙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本案中,乙方通过挂靠甲方的方式承揽工程项目,虽然短期内实现了业务拓展,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建筑内部承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人李某2009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的XX项目建筑工程。
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内部承包人李某。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由李某负责,乙方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发现后要求乙方和李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认为,李某作为内部承包人,其行为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应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是否应对李某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连带责任?3. 李某作为内部承包人,其责任如何划分?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因此,乙方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李某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乙方是否应对李某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由李某负责。
虽然李某是乙方的内部承包人,但其行为属于乙方的经营范围。
乙方对李某的经营管理有监督、指导的义务,但乙方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导致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因此,乙方应对李某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乙方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具有二级建筑资质的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乙公司则是一家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民营企业。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某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甲公司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
乙公司整改后,甲公司仍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挂靠施工?2. 挂靠施工的合同是否有效?3.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三、法院审理1. 关于挂靠施工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案中,乙公司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却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属于挂靠施工。
因此,乙公司构成挂靠施工。
2. 关于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甲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无效。
3.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乙公司构成挂靠施工,但其与甲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然而,乙公司实际参与了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
根据公平原则,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挂靠施工的方式承揽工程,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类纠纷中,法院应严格审查合同效力,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挂靠施工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以挂靠形式承接工程。
近年来,挂靠施工在我国建筑市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纠纷和风险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一个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A,通过挂靠方式与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B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施工单位B将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A,施工单位A负责工程的施工。
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A向施工单位B支付了挂靠费用。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因施工单位A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未能通过验收。
随后,建设单位C将施工单位B和施工单位A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1)施工单位A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2)施工单位A是否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3)施工单位B是否承担连带责任?2. 案例分析(1)施工单位A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接工程。
本案中,施工单位A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与施工单位B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因此,施工单位A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施工单位A是否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施工单位A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未能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施工单位A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施工单位B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工程。
本案中,施工单位B明知施工单位A不具备相应资质,却将其分包给施工单位A,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单位B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法律风险(1)合同无效风险:挂靠施工合同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无效,可能导致工程无法验收,建设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2)连带责任风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挂靠单位之间可能产生连带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挂靠法律关系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往往通过挂靠大型建筑企业的资质,以获取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然而,这种挂靠法律关系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挂靠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0年,某市一家具有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中小型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工程款为2000万元。
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一定的挂靠费用,并由甲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也出现问题。
业主方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无力偿还债务。
无奈之下,业主方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构成挂靠行为;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甲公司通过收取挂靠费用,允许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其行为构成挂靠。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公司作为挂靠方,未对乙公司的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因此,乙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方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挂靠乙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挂靠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挂靠行为的认定《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挂靠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10年,被告拟开发一住宅项目,经人介绍,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施工。
双方约定,原告以挂靠形式承包该工程,被告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2011年,原告开始进场施工,但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
2013年,原告完成工程主体结构,但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2. 原告是否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3. 被告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口头协议中约定由原告以挂靠形式承包工程,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2. 关于原告是否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
因此,原告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
3. 关于被告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虽然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经原告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被告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可。
因此,被告无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四、案例分析1. 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但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但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挂靠合同的履行本案中,原告以挂靠形式承包工程,但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
挂靠法律关系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规避资质限制等原因,往往采取挂靠的方式进行项目承揽。
挂靠法律关系是指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实际上双方并未形成真正的经营关系。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挂靠法律关系案例,旨在揭示挂靠行为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资质,无法独立承揽工程项目。
为了承揽业务,A公司与具有相应资质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项目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在协议期间,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多项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达到数千万元。
三、争议焦点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法律关系?2. A公司以B公司名义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是否有效?3. 如果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法律关系,双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审理1. 关于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资质,而B公司具备相应资质。
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实际上双方并未形成真正的经营关系,而是以B公司名义为掩护,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法律关系。
2. 关于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A公司以B公司名义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虽由B公司出具合同,但实际承揽人为A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由于A公司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资质,其承揽工程项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故A公司以B公司名义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无效。
3. 关于法律责任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A公司作为实际承揽人,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B公司作为名义承揽人,未对A公司的资质进行核实,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无效;2. A公司承担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3. B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施工,又称“挂靠经营”,是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施工业务的行为。
挂靠施工在我国建筑行业较为普遍,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挂靠施工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挂靠施工的案例,分析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018年,乙公司欲承揽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但自身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经过一番周折,乙公司找到了甲公司,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该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
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工程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甲公司管理费。
三、案例经过1. 施工过程中,乙公司聘请了丙公司作为分包商,负责该住宅小区的部分工程。
丙公司同样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质量不达标。
业主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表示不满,要求乙公司整改。
3. 业主在整改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施工关系,甲公司作为挂靠方,对乙公司的施工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鉴于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责任,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1)资质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无法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2)合同风险:挂靠施工合同往往存在合同条款不完善、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权。
(3)工程质量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往往缺乏专业的施工技术和经验,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4)安全生产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往往忽视安全生产,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挂靠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增多,挂靠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运输、服务等行业。
然而,挂靠行为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风险,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挂靠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企业,但资质等级较低,无法承接大型工程项目。
为了扩大业务范围,A公司与一家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B公司提供资质,A公司负责具体的施工。
双方约定,项目完成后,由A公司承担施工责任,B公司仅收取管理费。
三、案例经过项目开始后,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配备了相应的施工队伍和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多次停工整改。
B公司为此多次与A公司沟通,要求其提高施工质量,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工程因质量问题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四、法律风险分析1. 质量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虽然A公司是实际施工方,但由于使用了B公司的资质,可能导致B公司也被追究质量责任。
同时,A公司因施工质量不达标,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B公司也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3. 合同履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合同履行受阻,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
在本案中,A公司使用B公司的资质,可能导致A公司逃避税收,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将面临严重的税收风险。
“挂靠”“内部承包”界定及其责任承担
“挂靠”“内部承包”界定及其责任承担“挂靠经营”与“内部承包”如何界定及法律效力认定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之间如何界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
1999年,城乡住房建设部(原建设部,下同)颁布第53号令,2004年,城乡住房建设部颁发124号令,曾发文解释了“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区分在于人、财、物和技术等四方面。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解释》)没有使用“挂靠”术语,而是表述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因该解释仅有28条,无法面面俱到,故各地法院的完善、补充和细化规定对审判实践的指导意义就不言而喻了。
2012年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称《浙江高院解答》),2012年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下称《杭州中院解答》),2007年11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均明确“内部承包”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内部承包”无资质或挂靠向法院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解答》中明确了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职职工,同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
《杭州中院解答》中除明确上述条件之外,特别强调了“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之间的区别在于企业与承包人之间是否有劳动或隶属管理关系。
《浙江高院解答》和《杭州中院解答》吸收了城乡住房建设部第53号令和第124号令中的有关规定,其解释精神一脉相承。
1998年10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山东高院意见》)设定了一个有别于“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的特别规定——合同转让行为。
典型案例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方式对外施工,不应认定挂靠
典型案例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方式对外施工,不应认定挂靠——建筑企业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作为合同主体,即应认定为与施工人系内部承包而非挂靠。
案情简介:2000年,个体建筑商曲某以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名义从事建筑工程业务并签订了经济承包合同,约定自负盈亏并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
2006年,曲某以建筑公司名义承包的工程竣工后,认为分得的工程款被多扣了23万元而起诉建筑公司。
法院认为:①从本案双方所签合同内容及从事的实际建筑业务看,建筑公司能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权利义务,二者之间应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
对此类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②对外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既是法定纳税义务主体,亦为代扣代缴义务主体。
曲某作为内部承包人,不具备相关税费纳税主体资格,故其应得工程款应是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后的余额。
即使建筑公司未完成代缴义务,曲某亦无权代替税务机关向建筑公司追缴。
判决建筑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代扣代缴税后支付曲某7万余元。
实务要点:建筑企业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作为合同主体,即应认定为与施工人为内部承包而非挂靠。
案例索引:山东青岛中院(2006)青民一终字第1161号“曲某诉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见《曲修钊诉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滕建刚、刘尊知),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2/64:212)。
===================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
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工程合同挂靠问题案例
工程合同挂靠问题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A因资质较高,经常能中标大型工程项目。
但由于人力和资源的限制,公司A往往无法亲自执行所有中标的工程项目。
于是,公司A与个人或小型建筑团队达成
口头协议,允许以其名义承接和实施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团队负责实际的建设工作,而
A公司则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这种做法看似双赢,但实际上存在诸多问题。
合同挂靠违反了《建筑法》和《民法典》中
关于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不得出借资质的规定。
由于缺乏正式的合同关系,一旦工程出现问题,责任归属难以界定,容易引发纠纷。
挂靠方可能在技术和管理上不具
备足够的能力,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甚至发生安全事故。
在本案例中,假设团队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调查发现团队并没有合法的建筑施工资质,而是通过挂靠A公司的方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承包方,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不
仅要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影响公司的信誉和未来的业务发展。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工程合同挂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资源不足的问题,但其
潜在的风险和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对于企业而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是长
远发展的根本。
对于个人或小团队,也应通过正规途径提升自身资质,而不是寻求捷径。
工程合同挂靠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最终给各方带来严
重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因此,建议各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合同挂靠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工程挂靠,简而言之,就是一家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将自己的资质“借给”另一家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
在这种模式下,挂靠方负责提供资质,而承包方则负责实际的工程建设和管理。
双方通过签订挂靠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各种原因,如工程质量问题、合同条款不明确、利益分配不均等,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案例。
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具有一级建筑资质的公司,乙方是一家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挂靠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资质,乙方负责某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因此,乙方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甲方是工程的资质提供方,因此,甲方也不能完全摆脱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协商解决质量问题。
对于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应当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解释。
如果解释后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和目的进行补充。
因此,对于本案例中的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问题,双方应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解释和补充。
对于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一方认为利益分配不均,可以请求调整。
因此,对于本案例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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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对外责任自己来挑
案例
绿地公司系会展中心工程的总包方。
2008年3月1日,绿地公司与史某签订《会展中心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1、史某以包工包料包施工方式向绿地公司承包会展中心工程的全部施工与管理,绿地公司按审计总价的2%收取管理费,余下的工程款归史某所有包干使用;2、绿地公司为史某刻制发放本工程所需项目部相关用章,并交史某使用,史某不得使用未经绿地公司核准备案之用章用于本工程的生产经营活动,史某不得以公司项目部用章对外签订合同;3、绿地公司按建设方每支付一笔工程款,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等费用后支付第三人。
协议签订后,史某将上述工程中的脚手架及其辅助工程交其同乡张某承包。
施工过程中,张某从史某处陆续领取工程款人民币21万元。
后张某完工退场。
2009年1月22日,史某在张某制作的《项目工资清单》上签字并写明“同意支付”,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了绿地公司项目部图章。
后由于史某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张某于2009年1月24日至绿地公司要求付款。
由于春节将至,绿地公司为解决纠纷,要求史某先向绿地公司出具300万元的借条,然后绿地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张某。
此后,张某因继续催促支付剩余款项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绿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9万元。
法院审理中张某又要求将史某作为第
三人,并要求绿地公司和史某共同承担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从绿地公司处承接案涉工程项目,虽然是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但是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实质的内部关系,史某不是绿地公司的员工,绿地公司也未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对史某提供支持。
因此,所谓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挂靠关系。
史某承接工程后将其中脚手架及辅助工程交张某施工,虽然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存在分包关系。
本案中,史某对所涉工程款项已经予以确认,故其应向张某支付相应工程款。
绿地公司与张某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工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就张某主张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张某要求绿地公司及史某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