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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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名词解释大全
(二、浙江篇)
【前言】:1.2012年12月4日下午、2012年12月18日上午、2013年1月12日上午,本人在“2012年全省工商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讲授《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实务》,授课之余,认为有必要了解和清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术语定义和渊源,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基础知识。

为此,本人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2.整理是一件很累人的工作。

3.整理无非是为了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以便更加清晰地厘清工作思路,切实作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整理者:衢州市工商局何小英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第二部分内容】: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2.食品摊贩;3.临近保质期、保质期;4.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5.大型商场超市;
6.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
7.酒类特别标注;
8.食品流通许可数据质量提升;
9.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四)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将下列食品列入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相关规定:(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预先核准名称后,向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设立食品生产和销售台账。

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2.食品摊贩: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
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当地人民政府
允许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时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七)食品经营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八)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相关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

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
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12年3月21日浙工商食(2012)4号《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2012年3月21日浙工商食(2012)4号《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2012年3月21日浙工商食(2012)4号《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相关规定:2012年3月21日浙工商食(2012)4号《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第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
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4.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是指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的食品现场制作(加工)、销售的活动。

【2011年11月22日浙工商食(2011)26号《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条】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是指商场超市中现场制作(加工)的食品在出售时要由该商场(超市)统一结算,且经营场地在商场超市之内。

不包括单纯租赁商场超市场地,以自己名义经营,有独立进出口的经营者。

【2011年11月22日浙工商食(2011)26号《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条】
相关规定:(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2011年11月22日浙工商食(2011)26号《关于印发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其从事现场制售活动无需另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流通许可以及餐饮服务许可。

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现场制售活动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范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011年11月22日浙工商食(2011)26号《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第八条】。

(4)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索要食品原料供货商的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

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应如实记录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进货日期等。

原料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2011年11月22日浙工商食(2011)26号《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三条】。

(5)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台账,分批次记录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情况,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及数量、生产加工时间、原料名称及数量、原料供货商名称、食品加工操作人签名、负责人签名等。

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011年11月22日浙工商食(2011)26号《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

5.大型商场超市:指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2012年3月21日浙工商食(2012)5号《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大型商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制度【2012年3月21日浙工商食(2012)5号《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六条】:(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其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档案;(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4)定期检查制度;(5)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按照《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规定执行;(6)销售记录制度;(7)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制度;(8)食品安全承诺制度;(9)食品信息公示制度;(10)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6.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面积200至2000平方米的食品零售经营者。

相关规定:2010年5月25日浙工商食〔2010〕6号《关于下发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规范(暂行)的通知》中《现场核查登记表》中核查内容中有一条基本要求: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食品经营者)应有1名以上具备相应食品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

和4条特殊要求:(1)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面积200至2000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包括批发市场内经营户,含兼营零售)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人员条件。

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数做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7.酒类特别标注:凡申请从事酒类食品经营的(不含普通的酒类零售商),必须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进行特别标注。

对新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在其提交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核准并颁发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注册部门要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核定经营范围,并在营业执照上特别标注“酒类”字样。

对已设立的酒类经营者,要结合年检、变更和巡查等相关工作,加强审查把关,由行政许可、登记注册部门换发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012年3月21日浙工商食(201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
规范对象:全省范围内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

【2012年3月21日浙工商食(201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解读:(1)所谓酒类批发商,即原《食品流通许可证》载、新设立的经营户申请的经营方式为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酒类经营户。

(2)所谓酒类专营店,是指全部或主要从事酒类经营的商家。

一类是酒类品牌经营专营店,主体名称中有“专卖店(或酒庄、或**酒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如茅台专卖店、五粮液专卖店、福地酒业有限公司、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等)。

一类是以商贸有限公司、**酒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主体类型零售酒类,如果是专门做酒类,没有(或少量)其他食品经营的,也是作为专营列入特别标注范畴。

(3)所谓大型商超,是指经营方式为零售,但经营面积达到大型商超面积的(浙江省工商局制定的《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引(试
行)》中明确,所谓流通环节大型商场超市是指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8.食品流通许可数据质量提升:《2012年浙江工商数据质量检查方式、内容和范围》规定,“市场管理、基层管理、非公党建、食品安全监管检查范围为全量数据”。

检查:在市局、各基层县(市、区)局网监办的指导下,应用省局下发的新版《工商数据质量检查系统》(地址:http://10.23.10.3:7003/),切实做好本地数据的自查和纠错补录工作。

检查标准(数据准确性):【发证日期】小于等于当前日期;【经营场所】长度大于10个字符,比如:上街2号,字符长度就不够,须得加上区号,完整为:柯城区上街2号;【邮政编码】长度为6位;【固定电话、联系电话】长度大于等于7位,没有固定电话的,可将申请人相关的移动电话重新输入一遍;没有移动电话的,可将申请人相关的固定电话加区号在移动电话栏重新输入一遍;【移动电话】长度大于等于11位;【有效期限自】小于当前日期;【有效期限至】大于【有效期限自】;【身份证号码】长度为15位或18位;【房屋使用期限】根据房屋实际租赁期限填写,考虑到农村自有房屋没有使用期限,统一规定为3年,与法定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

9.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许可食品经营主体从事食品经营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并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具体包
括行政许可文书、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及对食品经营主体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记录等材料。

【2011年11月30日浙工商食(2011)27号《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相关规定:(1)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由县级以上核发食品流通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按食品经营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

【2011年11月30日浙工商食(2011)27号《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2)食品流通许可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2011年11月30日浙工商食(2011)27号《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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