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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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内容

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内容

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内容在农村,每个村都一个属于自己村社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是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为了更加良好的管理村里的大小事务以及村里的经济情况。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需要通过实名选举的,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关于村委会选举法内容。

在农村,每个村都一个属于自己村社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是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为了更加良好的管理村里的大小事务以及村里的经济情况。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需要通过实名选举的,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关于村委会选举法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的简介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村民为走出当时的乡村治理困境,率先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称为"村委会"。

新成立的村委会使村里的社会治安迅速好转。

群众性自治制度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村委会选举法内容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款场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县、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第九届村民选举委员会(2014年1月22日),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县、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和党组织的领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三、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民委员会职数,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5 人组成。

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 2 人,其中设女委员1人。

本村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日为2014 年3月9日。

四、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五、选民登记(2014年2月7日-2014年2月15日)1、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

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或居民身份证与派出所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派出所户籍登记为准。

2、凡年满十八周岁(即1996年3月8日24时前出生)的本村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而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

4、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在选举日前迁出或死亡的选民自动取消选民资格。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精选五篇)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精选五篇)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2011年3月日选举大会通过)第一条为确保****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选举*******村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委员五名(七名)或(其中妇女一名)。

第四条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委员职位各差额一名。

第五条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

将主任、委员候选人姓名写在同一张颜色的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名笔划排序)。

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六条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简历作公开介绍,主任候选人在大会上发表治村演说。

第七条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必须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

第八条监票、唱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有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选举大会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对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

第九条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职位的符号栏内划“0”,不赞成的划“x”。

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他人栏内填写赞成的选民姓名,并在相应的符号栏内划”0“。

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十条选举大会会场设在村委会*****,设一个投票站,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划票间、代写处和投票箱。

选民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选票(含本人1票)。

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并公告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黔府办函〔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8日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分类指导,进一步扩大城乡基层民主,保障广大村(居)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做好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会生活共同体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倡导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实现交叉任职,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

二、工作安排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6年8月起开始,到2017年5月31日前结束,分三阶段进行:(一)选举准备阶段:2016年8月至9月1.建立机构。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1. 引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地区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处理村民的事务并代表村民利益向上级政府提出建议和需求。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是保证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制定一套合理的换届选举方案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可行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包括选举程序、选举程序和选举监督等内容,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 选举程序2.1 候选人提名2.1.1 提名资格任何具有农村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提名候选人的资格。

2.1.2 提名程序•提名需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由现任村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收取提名表格。

•提名表格需要包括候选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需要候选人签名确认同意参选。

•提名表格需要由10名或以上的村民签名支持,且签名村民需具备提名候选人的资格。

2.2 候选人公示2.2.1 公示期限候选人公示时间应至少为7天,确保村民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情况。

2.2.2 公示内容村民委员会应将候选人的基本信息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村委会公告栏以及村民委员会官方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2.3 选举投票2.3.1 确定选举日期选举日期应合理安排,并提前至少15天向村民公布选举日期。

2.3.2 选举程序•村民选举方式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有记名投票两种方式,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投票地点应选在村民易于到达的地点,并设立投票站,确保投票的顺利进行。

•对于村民多的村庄,可以设置投票时间段,以充分保证村民参与投票的机会。

•村民委员会应邀请相关监督机构或代表出席选举现场,监督选举程序的公正性。

2.4 投票结果统计与公示2.4.1 统计选票选举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选票进行统计,并确保统计结果的准确性。

2.4.2 公示选举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在指定时间内公示选举结果,并将选举结果公示在村委会公告栏、村民委员会官方网站等途径,确保公示范围广泛。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2017年1月5日选举大会通过)第一条为确保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选举村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名(其中妇女一名)。

第四条各项职位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

将各职位候选人姓名写在同一张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名笔划排序)。

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六条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简历作公开介绍。

第七条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应超过本次选民登记总数的一半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

第八条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总监票人员,为验证发票员,为监票员,为唱票人员,为计票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对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

第九条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职位的符号栏内划“0”,不赞成的划“x”。

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他人栏内填写赞成的选民姓名,并在相应的符号栏内划”0“。

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十条选举大会会场设在,设等个投票站,大会设立流动票箱,使用对象为老弱病残的选民。

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划票间、代写处和投票箱。

选民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选票(含本人1票),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选民必须按要求划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一章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分类指导,进一步扩大城乡基层民主,保障广大村(居)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做好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会生活共同体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倡导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实现交叉任职,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

二、工作安排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6年8月起开始,到2017年5月31日前结束,分三阶段进行:(一)选举准备阶段:2016年8月至9月1.建立机构。

成立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民政厅。

各地参照建立相应的指导机构。

2.制定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

3.召开会议。

召开全省第十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各地同步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4.广泛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广泛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增强民主法治意识。

教育干部群众特别是竞选人,自觉遵守选举纪律,引导群众按照真实意愿投票,依法行使自身民主权利。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筑府办函[2013]185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3〕18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6日贵阳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96号)、《关于在全省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做好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意见》(黔民发〔2013〕1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在城乡的执政基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城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全面健康协调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能力强、年纪轻、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省 卫生 和 计划 生 育 委员 会 副 主 任


闵 江涛

周 培芝

省 妇联 副 主 席


指 导小 组下 设办 公 室 室 不刻制 印 章
二、

办 公室 设在 省 民 政厅


张 惠 明 兼 任 办公 室 主 任


指 导 小 组及 指 导小 组 办公

省纪委
监察 厅
检 查 各级 党 组 织

党 的 干 部 和 广 大党 员 在 换届 选 举 工 作 中 贯 彻 执 行党 的 路线


方针
建设


政 策 和 决议 的 情 况
及 时 査处 违反 党 规党 纪 的 行 为

指 导 各 地 在 换届 选 举 中 加 强 基 层 党 风廉 政


省 民 族 宗教 事 务委 员 会 副 主 任 省 公 安 厅党 委委 员




刑 侦总 队 总 队 长

张惠 明

省 民政 厅 副 厅长
省 司 法 厅 副厅 长 省 财政 厅 副厅 长

李京强 李桂春
胡 继承





省 农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团 省 委 副书 记


建 立 健全村 党 组 织领 导
下 的 充满 活 力 的 村 民
治机 制


指导 乡 镇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范本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范本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范本
一、选举制度的总体原则
1. 依法进行:选举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基本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公平:选举过程中必须保证公正公平,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和道德的行为。

所有候选人和选民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

3. 透明公开:选举活动应当公开透明,选举信息及时发布,选举过程公开监督,确保选民和候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 多元竞争:选举应当鼓励多元竞争,充分保障选民的选择权和被选举权。

二、候选人的资格和程序
1. 候选人的资格要求
(1) 爱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

(2) 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在选举所在村(居)中具有常住的户籍。

(4) 具备良好的道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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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89年7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护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依法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对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坡、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制止非法占用土地、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荒以及破坏公共设施、公路、文物等行为,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组织村民修整乡村道路,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整治村容村貌,兴办文教、科技、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落实“五保”户供养;(四)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3]9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3〕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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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黔府发[2001]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6.05【实施日期】2001.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1]2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1998年底至1999年初选举产生的第四届村(居)民委员会,将于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相继届满。

为认真做好全省第五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第一条进一步提高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重要基础。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城乡基层得到贯彻落实,提高基层干部素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第二条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全省第五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这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2001年第四季度开始,到2002年第一季度结束。

全省有万个村委会和2000多个居委会要进行换届选举,约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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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寨状况。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九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投票方法;(四)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处理选民提出的申诉;(六)组织选民对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八)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九)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十)办理选举工作中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条县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一次选民登记以后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因婚姻、家庭关系住进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给予登记。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应给予登记。

外出的村民,应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在选举日的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3日前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候选人的提出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依法汇总后,在选举日十五日以前公布。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

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

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变更。

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十六条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一)核实参选人数,落实选民的委托投票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但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二)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三)召开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七条投票选举前,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

应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

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为便于居住分散的选民投票选举,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因故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的,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并上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选票应用蓝黑墨水笔填写。

第二十条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或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按差额选举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二十一条经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和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不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委员会的,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暂时主持工作,直至组成新一届委员会为止。

依法补选缺额时,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缺额补选的时间应在换届选举后二个月以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五日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工作应在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进行。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受村民监督。

村民对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罢免意见。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以书百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在接到罢免要求1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或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会议书面提出辞职,辞职被接受的,其职务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村范围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应及时补选。

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缺额情况和补选结果,应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阻止依法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职的;(二)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四)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毁坏选票和票箱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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