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服务商免责事由的探究——由博客所载内容引发纠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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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服务提供商等。

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性。

以下将从侵权行为认定、免责条款、违法处理等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想要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三种情况:(一)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范畴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在网站上转载他人的文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照片、音乐等,便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的全部责任。

(三)未尽到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审慎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网站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隐私,或未对网站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等,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免责条款为规避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服务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即对不可抗力、第三方行为等情形进行免责。

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责条款虽然可以约定,但面对侵权行为的情形,仅仅依靠免责条款是不准确的。

也就是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不会对免责条款予以绝对的尊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三、违法处理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发现了他人或用户的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将会面临违法处理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第一时间将侵权内容从其服务平台上删除,以避免继续传播和扩散。

(二)通知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应及时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并在删除侵权内容后将通知结果告知权利人。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责任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相关网络设施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发布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行为对于维护互联网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是不能忽视的。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如《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它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条款,明确用户不得非法传输信息的约定。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中止对其服务。

如果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典案例1.优酷公司在版权侵权方面的案例。

2009年,传媒巨头维亚康姆控股公司因存在大量版权侵权视频而起诉优酷公司,并要求支付了2.5亿美元的赔偿金。

最终,法庭判令优酷公司支付1.5亿美元的赔偿金。

2.百度音乐搜索侵权案例。

2013年,多家唱片公司联合起诉百度公司,指控百度通过提供音乐搜索服务非法传播音乐。

最终,百度被判赔偿数额高达7亿元人民币,并要求撤下非法音乐链接。

3.新浪微博在版权侵权及不实信息传播方面的案例。

2013年,央视对新浪微博进行了整改,要求其加大版权保护力度,防止不实信息的传播。

之后,新浪微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且严格审核内容,防止不实信息的传播。

三、结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实维护互联网秩序和公民权益,为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另一方面,如何有效地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让其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网络服务商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一环,承载着越来越多的版权内容。

然而,网络服务商在处理版权内容过滤问题上,是否具有义务以及如何履行这种义务,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进行探讨。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一定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网络服务商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中介,其平台上出现大量侵权、盗版的内容不仅损害着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破坏整个版权保护体系。

因此,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在提供平台服务的同时,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预先审查,避免侵权信息的传播。

这样做有助于规范网络版权市场,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也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明知用户通过其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未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在明知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嫌侵权时,网络服务商有义务采取措施阻止该内容的传播,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追责。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通过类似的法律法规,强调网络服务商应当在其平台上提供过滤机制,防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然而,网络服务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境。

首先是技术难题。

由于网络上版权内容的海量和多样化,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快速而准确地辨别侵权信息不容易。

此外,由于各种技术手段的不完善和成本问题,网络服务商在实施版权内容过滤时,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误判,对正常合法的内容造成过滤阻碍。

其次是监管的困难。

网络服务商往往无法完全掌控用户上传的内容,因此很难全面过滤侵权信息。

再者是版权管理的矛盾。

部分网络服务商可能存在着与版权方的合作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版权保护机制。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履行。

首先,加强技术研发。

网络服务商可以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更加智能、准确的版权内容过滤技术,提升过滤能力和效率。

网络服务商在博客侵权中的责任认定——兼谈网络服务商的免责事由

网络服务商在博客侵权中的责任认定——兼谈网络服务商的免责事由
维普资讯
湖北社会科学 20 0 8年 第 6期
网络服务商在博客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
兼谈 网络服务商的免责事由
吴 献 举
( 广东商学院 人文与传 播学院 , 广东 广州 502 ) 130
摘要 : 博客侵权 是近 几年 随着博客这种 新兴 的传播 形式 的发 展 而 出现 的一 种新 的侵权 现 象。在 博客侵 权 案件 中, 网络服 务商扮 演 中介 者的角 色, 因此 , 责任 的认 定上 , 在 网络服 务 商应承担 过错 责任 。另外 , 网络服 务
博 客侵权是 近几 年随着博客这种新兴 的传 播形式 的发
展 而出现 的一种新 的侵权现象。 0 6 ,中国博客第一案” 20 年 “ 和“ 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的宣判 , 引发 了人们对博客侵权现 象 的关注 , 民 日报从 20 人 0 6年 6月底至 7 月初 , 关 注博 客 以“ 侵权 ” 为题开辟专栏 , 连续发表七篇有关博客侵权 的报道 , 邀
用, 起决定作用 的是博 客作者 , 在传统媒体 把关人角色缺失
法的义务 。例如 ,98 19 年底欧盟公布 的“ 与电子商务有关 的 法律 问题 的指令”就特别提 出 , 服务提供者不负有监控 , 网络 其发送或存储的信息的任何义务 。 监控义务以及严格 责任之
所 以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 主要是 因为脱离 了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监控能力 。不论 责任多么“ 严格” 都不能超越 网络服务提 , 供者 的实 际监控能力。 如果他人 的侵权行为是 网络服务提供 者所无法控制 的, 么网络 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 那 间就没有 可以归结责任 的因果关系。 2 国对网络服务商责任认定 的规定 。 . 我 我 国目前还没 有制定与 网络服务商 责任认定 相关 的法 律。 但全 国人大常委会 、 国务 院和有关部委制定 的有关条 例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各个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他们通过提供各种网络服务,为用户提供便利和帮助的也面临着侵权责任的挑战。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其界定和适用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旨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探讨,分析其界定、适用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如何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参与侵权行为,如传播、复制或展示他人作品,或者散布、传播侵权信息等。

间接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被他人利用侵权,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空间被他人利用传播侵权信息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其实际行为和承担的职责来界定,同时需要综合考虑侵权主体和侵权对象之间的关系,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和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如何适用?在实际应用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适用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面对网络环境下多元的服务形态和复杂的技术手段,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行为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服务内容、技术手段、管理方式等因素,对其侵权责任进行适当的界定和划分。

需要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侵权对象,综合考虑各自的情况和权利要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差别化的适用。

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判例和规范的适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具体的规范和适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适用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差异化适用,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而合理的处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当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给用户,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并获得利润。

与此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然而,在这个互联网时代,网络环境十分复杂,有时即便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全力遵守相关规定,仍可能面临侵权的诉讼。

本文将分析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须尽合理注意义务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来防止侵权行为,以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自身过失而产生侵权责任。

在《著作权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的除外。

” 依据这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并通过技术手段、员工培训等方式加强版权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是万能的,他们有可能会面临使用其网络服务的用户盗版、侵权等问题,但只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过失,他们并不应该承担任何的侵权责任。

二、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1.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与该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地参与侵权行为,但只是提供了“内容中性”的服务,提供了一个平台,让用户自行发布不受控制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主观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网络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储他人发表的侵权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消除侵权后果;对患有智力障碍、精神问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表的侵权信息,应当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消除侵权后果。

若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及时采取这些措施,他们就可以免除由于存储侵权信息可能产生的造成的任何侵权责任。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2500字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2500字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2500字摘要:网络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给我国立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直接的或间接的侵害权利人利益行为。

本文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信息暂时存储和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侵权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和责任限制。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法律责任;责任限制1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概念在实务中,很多人常常混淆网络服务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络服务商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提供网络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或组织,其基本功能是按用户的选择提供信息储存、传输等中介服务,二它本身并不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

ISP 大致可以分为基础设施运营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AP),网络平台服务提供(IP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其中IAP 和IPP 合起来又称为网络在线服务提供商(ISP)。

2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理依据从法律理论上看,可以从过错推定,控制损害结果,营业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等方面来确定依据。

2.1 过错责任原则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对过错曾作过这样的表述:“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责任。

”在我国,法学界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之一是毫无疑问的。

在版权侵权行为中,ISP的侵权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较大的区别,但其侵权行为的实质却是相同的,即都是在没有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过错侵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版权。

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ISP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版权的义务;而在过失侵权的情况下,ISP 违反的是其所尽的注意的义务。

因此,在网络时代,过错仍然是追究加害人版权侵权责任的根本原因之一。

2.2 控制损害结果理论从损害结果控制理论来说,在网络时代,技术性更新、升级的速度惊人,一般用户根本不会使用,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未必能解决。

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然而,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用户权益和知识产权的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和行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问题的研究进行探讨,并添加三个具体案例。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用户权益问题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交互的媒介,负责为用户提供网络接入、存储数据等服务。

但是,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为了谋求高额利润的情况下,侵犯了用户的权益,违反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

比如,一些ISP未经用户同意,私自读取和存储用户的传输信息,或者擅自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浏览记录等。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用户的权益,而且也违反了网络监管规定和道德规范。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知识产权问题除了侵犯用户权益的问题,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

特别是在网络传媒领域,一些ISP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盗版、抄袭行为,对原创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进行侵犯。

例如,某网络服务提供商私自在其网站上转载一篇知名作家的文章,未经授权,且未注明出处,这是侵犯了该作者的著作权和版权,同时也违反了互联网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阿里巴巴侵犯知识产权案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存在大量盗版、侵权商品,一些商家擅自使用著名品牌商标,造成著名品牌商的权益被侵害。

2015年,法院判决阿里巴巴赔偿某品牌商420万元,同时要求淘宝平台加强版权管理,保护知识产权。

2. 著名作家北京站被侵犯2019年,在某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站上,未经著名作家本人授权,出现了其大量经典文章的盗版,且变相售卖专著、文集等未经授权的作品。

此案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关注,作家本人随后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

3. 网络服务提供商窃取用户信息案2018年,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被曝光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的行为。

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软件和硬件等方式,对用户的通讯行为进行监控和记录,甚至访问用户的电子邮箱、通讯录等信息,严重侵犯了用户隐私。

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效力研究

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效力研究

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效力研究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商品。

在进行网购之前,用户需要同意该平台的用户协议,其中包含了免责条款。

然而,针对这些免责条款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效力进行研究,并列举三个相关案例。

一、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效力的探究网络购物平台的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平台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一种协定,即当消费者在使用该平台时,平台公司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这些免责条款通常会涉及到以下方面:1. 商品质量问题网络购物平台上出售的商品通常是由第三方卖家提供的。

因此,平台公司并不为商品质量问题负责。

举例来说,如果用户在购买了一件衣服后发现质量有问题,他们可能会联系平台客服寻求帮助。

但根据免责条款,平台公司可能会拒绝为用户解决这个问题。

2. 交易风险问题网络购物平台上的交易往往需要先付款再发货,这就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

如果用户在交易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比如收到了与商品描述不符的商品或者没有收到货物,平台公司可能不会为此承担责任。

3. 网络安全问题网络购物平台存在网络安全问题的风险,比如个人信息泄露、账号被盗等。

尽管平台公司会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仍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

在上述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就给平台公司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使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责任和风险。

然而,这些免责条款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有些人认为,这些条款太过宽泛,不考虑用户的利益;有些人则认为,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平台公司及其卖家的利益,同时也有可能让用户对自己的行为更加谨慎。

二、相关案例:1. 亚马逊网上购物平台亚马逊是全球最大的网上零售商之一,其网站上售卖的商品种类丰富,用户群体广泛。

在其网站上购物,用户需要同意其用户协议。

亚马逊的用户协议中规定:用户必须承担由于使用该平台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即,如果用户在使用亚马逊平台时遭遇与商品质量、交易风险等相关的问题,亚马逊不会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这些ISP的数量不断增加,它们的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监管和限制。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侵权问题,即ISP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

侵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的制度和法律不尽相同。

在美国,ISP在侵权事件中经常被起诉,因为他们被认为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关键方之一。

以下是几个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ISP在侵犯知识产权方面所面临的问题。

1. Grokster案件在Grokster案件中,ISP被控在用户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音乐和电影文件分享。

ISP声称他们不应对用户提供的内容负责。

然而,法院认定ISP可以预见用户在使用他们的产品时会侵犯知识产权,因此对ISP的侵犯行为进行了处罚。

2. Viacom v. YouTube案件在这个案件中,Viacom控告YouTube未经授权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

YouTube声称他们没有违反任何知识产权法律,因为他们没有上传这些内容。

然而,Viacom声称YouTube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从其网站上删除内容,这些内容侵犯了Viacom的知识产权。

3. Cox通信案件在Cox通信案件中,ISP被控故意容忍用户在其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

ISP声称他们采取了一些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法院认定他们没有足够的行动以防止侵权问题的发生。

总结起来,ISP在自己的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

如果ISP未能采取措施来防止侵权行为的存在,他们可能会因未经授权地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此,ISP应该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评估其可能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与版权所有者的合作,尽力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另外,为了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专门的监管机构也应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侵权行为发现之后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对侵权者进行处罚。

同时,公众也应该增强知识产权的意识,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不要在网络上盲目传播他人的作品,避免给其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网络服务商的隐私权侵权责任问题

网络服务商的隐私权侵权责任问题

网络服务商的隐私权侵权责任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服务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网络服务商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隐私权侵权责任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服务商的隐私权侵权责任,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网络服务商作为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平台,必须承担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

然而,由于技术的限制和商业利益的考虑,一些服务商可能会滥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例如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广告推送。

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次,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强技术手段,确保用户隐私的安全。

例如,加强数据加密技术,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会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同时,网络服务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目的,以充分保护用户的隐私权。

第三,政府应加强监管,加大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督力度。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的隐私权保护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时,政府可以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网络服务商的隐私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网络服务商合法、规范地运营。

最后,用户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

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应谨慎选择可信赖的服务商,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例如,不随意在网上透露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总之,网络服务商作为信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承担起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责任。

网络服务商应加强技术手段,确保用户隐私的安全;政府应加强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用户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保障网络服务商的隐私权侵权责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我们带来了无限的网络资源,但是在这个无限的空间中,侵犯他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事件中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服务平台,在网络侵权事件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当用户上传侵权内容、链接或发布违法信息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及时删除或屏蔽这类内容。

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比如,如果某个网站被发现存在大规模的盗版现象,其服务提供者就有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

二、网络侵权案例1. 2015年,一名黑客入侵美国联邦政府系统,窃取了2.1亿人的信息,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网络侵权事件之一。

但被窃取的机构并不是直接负责保护数据的,而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承包商,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2. 2009年,德国音乐版权协会承认自己错误地向一名女性发出了要求删除一首网友上传的音乐的警告通知。

这名女性随后提出了对这家版权机构的诉讼,称其对她和她的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

虽然案件最终得到了解决,但这个事件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地追究了侵权责任。

3. 2017年,Facebook因未及时屏蔽发布恐怖主义宣传的内容,被欧盟裁定为违反德国法规,处以500万欧元罚款。

这一案例也突显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必须确保不会通过其平台传播不良信息。

三、结论在网络世界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事件中的责任不容忽视。

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注意及时屏蔽或删除侵权内容,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性。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管理,规范行业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公平和安全的网络环境中自由畅通地分享和传播信息。

不仅是政府,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企业和个人也应该自觉承担起责任,保护互联网安全和用户权益,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人员和设备安全保障,以确保网络空间有序和谐的发展。

初探风险社会中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

初探风险社会中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

初探风险社会中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网络服务商作为信息传递和存储平台,其用户行为非常复杂多样化,而用户发布的内容往往涉及到版权、隐私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者泄露了他人的隐私,那么网络服务商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中,网络服务商通常被视为信息中介,其在用户侵权行为中被认定为间接行为。

根据这种观点,网络服务商不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而应该通过提供投诉机制等方式来监管和处理用户产生的争议。

这种立场的核心理论是“中立中间人”原则,即网络服务商应该遵循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对用户的行为进行主观的价值判断和干预。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内容的快速增长,网络服务商面临的责任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棘手。

一方面,网络服务商在信息传递和存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其提供的搜索引擎和推荐系统等技术工具可能会加剧用户的版权侵犯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互联网巨头通过自主开发和购买版权内容来增加自身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这种行为可能对传统媒体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为了平衡网络服务商的权益和用户的权益,一些国家或地区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行政、民事或刑事手段来规范和惩治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在线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追诉,并对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另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引入视频流媒体许可证等方式来约束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在线音视频内容,以保护版权方的利益。

总之,网络服务商作为风险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面临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在当今社会尚未得到全面解决。

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来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但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仍然具有挑战性。

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以保护网络服务商和用户的权益。

风险社会中,网络服务商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引发争议的议题。

网络服务背后的侵权责任——由“中国博客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网络服务背后的侵权责任——由“中国博客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 王燕;张军亮
作者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版物刊名: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 94-96页
主题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商;“中国博客第一案”
摘要:“中国博客第一案”引发了人们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考。

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的网络内容提供商是网络服务侵权的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内容包括著作权侵权责任和因允许他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信息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为无过错侵权责任。

目前我国立法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应努力完善相应的立法及其他行为规范体系。

最新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精品

最新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精品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结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和广泛应用,网络信息正在以其巨量性、实效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

然而,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高效率和高便利的工作与生活方式的同时,由于网络服务方式所起的侵权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尤其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通过内容搜索、设置内容链接、提供网页快照或利用系统缓存等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的搜索服务,使大量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受到了侵权,大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造成了由于作品共享需求而引发的网络技术服务发展与作品着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网络着作权侵权问题是网络发展与着作权保护制度矛盾最为突出的节点,而在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又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身上。

因此,本文围绕络服务提供商的含义、分类,进而描述网络服务提供商卷入着作权侵权纠纷的原因,归纳间接侵权的类型,通过辨析间接侵权与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的关系,对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进行概念、理论的比较分析,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现状与不足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关于版权“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与实践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缺陷,围绕域外司法借鉴论述了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原则和欧洲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原则,对中美、中欧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进行把握,最后,通过整理分析的有关理论知识,在结合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第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着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的主体;第二,明确网络着作权间接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第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四,明确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第五,明确规定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限制。

参考文献着作类:[1]祝建军。

数字时代着作权裁判逻辑[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杨会。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李响,冯凯。

侵权责任法精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4]张新宝。

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效力研究

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效力研究

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效力研究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各种商品。

但是,在使用网络购物平台时,用户不可避免地需要同意平台的用户协议,其中包括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商品质量等问题,平台享有某些免责权利,这些条款对用户权益产生一定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并引入三个案例作为支撑。

首先,对于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免除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网络购物平台的行为导致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同意平台免责条款的消费者仍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赔偿,因此免责条款并不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平台的免责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平台可以以此为依据提高自己的利益,降低赔偿责任的承担。

其次,还需关注的是免责条款的具体适用条件。

首先,免责条件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对消费者产生不公平、不合理或不对等的损失。

其次,免责条件要以通知方式告知用户,用户应在同意前充分了解该条款的内容并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最后,如果消费者选择同意免责条款,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在实际跨境电商活动中,有一些案例可以进一步阐明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案例一:蒙奇尼集团的“美国G市场”案蒙奇尼集团在其美国G市场平台上发布了一款称为“减肥咖啡”的产品。

当买家使用该产品时,引起了一个叫做2,4-二硝基苯胺致癌物质的超标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大范围不满和抗议。

虽然该平台在商品页面中提示了相关免责条款,但消费者并不知道减肥咖啡背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还是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最终,蒙奇尼也被迫承担了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显示出当免责条款的内容超出合理范围时,消费者仍然有充分的权利追究网络购物平台的责任。

案例二:京东的“ZANJING”案2018年3月,一位草鸡养殖户在京东自营店“ZANJING”购买草鸡,但到货后才发现商品与图片存在差别。

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效力研究

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效力研究

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效力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商品。

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安排,它规定了平台对于商品质量、交易安全等方面的免责责任,以此保障平台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这些免责条款的效力不一定被广泛认可。

本文将探讨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并举例说明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免责条款的有效性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一份合法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它限制了平台方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可承担责任,如果平台方符合相应的规定,信任关系一旦产生,企业将不会对于货物的质量、损失、延迟等情况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且,这些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乎情理。

因此,在商业交易中,它可以被合法地认为是有价值的。

此外,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还有助于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反映了合作意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与现代市场交易方式相协调,有机地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案例分析(一)淘宝网淘宝网是一个国内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之一,其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规定,淘宝网仅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交易的平台等服务,不对买卖双方的商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负责。

如果有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到假货或者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淘宝网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例如,2011年,有用户购买了一款假冒“雅诗兰黛”唇膏,后来发现产品不是来自官方授权的商家,向淘宝网投诉,结果淘宝网向他推荐其它商家,而不为错误的销售活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此,消费者们应该在购物时自行判断,不只是依赖于平台的权威性。

(二)京东商城京东商城是一家综合性的网络购物平台,其用户协议中也规定,如果买家在平台上购买了不良商品,京东只能在买家的要求下,退货和退款。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京东要求其业务伙伴承担连带责任,由京东商城快递公司进行赔偿。

2013年,一名消费者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一只手机,发现手机有问题。

但是京东提出,其只能负责推荐服务,而不承认承担销售商家的责任。

网络服务商侵权

网络服务商侵权

网络服务商侵权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备受关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服务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一些网络服务商也存在侵权行为,给用户和他们的创作权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就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可能途径。

一、网络服务商侵权的具体表现在分析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侵权。

侵权是指在未经被侵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他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了非法使用、复制、传播等损害行为。

而网络服务商侵权,则特指那些在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未经用户或权利人同意而对其作品进行了传播、编辑、修改或删除等操控行为。

网络服务商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首先,他们可能未经授权将用户的原创作品用于商业用途,未经充分告知和赔偿便获取了非法利益。

其次,他们可能对用户的作品进行未经许可的修改或编辑,导致作品内容被脱离原作者的意图,引发版权争议。

此外,一些网络服务商可能会删除用户的作品或限制其可见范围,侵犯了用户的表达权和言论自由。

二、网络服务商侵权的原因分析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的出现,源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首先,一些网络服务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视了用户的权益,将用户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从中获取利润。

其次,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一些网络服务商将自己视为“规则制定者”,自行决定对用户作品的处理方式,忽视了用户的意愿。

此外,一些网络服务商也面临着庞大的内容管理压力,为了节省成本和精力,他们可能会采取快速删除或修改的方式处理用户的作品,这导致了一些错误的决策。

三、解决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的建议解决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府、网络服务商和用户自身。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此外,政府还应推动网络服务商加强自律,提高对用户作品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其次,网络服务商应该建立健全的用户保护机制,明确用户的权益和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服务商的出现和发展已经成为了互联网行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时网络服务商也面临着版权保护和维权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中,用户发表的内容中往往存在着大量涉嫌侵权的内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服务商的业务来进行侵权行为,给版权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因此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当前版权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网络服务商作为信息中介者,提供的服务对于用户所发表的网络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管,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并无义务和能力对用户所发表内容的版权和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监管,这也造成了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之间的矛盾。

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以及如何平衡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之间的关系成为了研究的重点。

本文拟就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展开研究,旨在:1. 研究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此类问题的规定和适用情况;2. 通过案例分析和案例比较,探讨网络服务商作为中介者在不同情况下的间接侵权责任是否存在及如何认定;3. 以此为基础,提出有效的维权措施,解决网络服务商和版权人的矛盾,促进网络服务商的合规运营。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主要研究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两种方法:1. 文献分析:通过查阅国内外大量相关文献,了解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的理论和现状,促进理论构建和探索研究方法;2. 案例分析:通过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案例的深入分析,深入挖掘网络服务商在不同情况下的间接侵权责任是否存在及如何认定,分析案例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总结出判断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方法。

通过上述研究方法得出结合案例和文献的具体研究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网络服务商和版权人矛盾的有效措施。

三、研究的预期结果1. 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论探索,为相关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2. 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总结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判定方法,促进网络服务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运营;3. 提出有效的维权措施,解决网络服务商和版权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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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免责。

、 一
般 免 责条 件及 相 关概 念 的辨 析
情形 。 ( ) 关 概 念 的辨 析 二 相
《 ) 般 免 责 条 件 一 一
般免责条件指 不可抗力 。所 渭不 町抗力 , 是指人力 所不 可抗拒 的力 量 , 它包括 自然现象 , 如地震 、 台风 、 洪水 、 啸等 , 海 也包括社会 现象 , 战争 、 如 罢工 、 骚乱等 。 在网络环境下 , 这些 自 然现 象和社会现象会直接或间接 的导致 网络 服务 的中断。我 国 现行合 同法规定 了以不可抗力 作为违 反合 同的免 责条款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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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网络服务 商免 责事 由的探究
由博客 所载 内容 引发 纠纷 的思考
张春 普 . 宁 吕
( 天津商学院 法学院 , 天津 30 3 ) f 14  ̄
【 摘 要 】 网络服 务商的免责事 由包 括法 定和 约定。前者包括 一般的不可抗 力和特 别 的免责规定 ; 后者 为免责条
款 。网络环境下 的不可抗力 应当严格界 定: 对于 网络病 毒, 网络服 务商尽到“ 意l 务” 注 l 义 时免责 ; 而黑客攻击属于第三入主 观上的恶意行为 , 一般不免责。 网络服 务商作 为 共 等息传 播者和善 良管理人的特殊地位 , 具有基于公法和私法上特殊 的 免责事 由。 网络服 务协议 中的免责具有电子格式 合 特征 , 对其 内容进行必要 限制 。 应
【 键 词 】 免责; 关 网络仂议; 网络服 务商 【 中图分类号 】 f2 【 F6. 】 5 文献标识码0 81— 140 】0— 7820 ) 03—3 5
20 05年 】 月 初,南京 大学新 闻传播 学院副教授陈某 以名 法 第 17条规 定 “ 1 1 因不 可抗 力不能履 行合 同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 誉权受 侵犯为 由 , 中围博 客网站的主办 单位 杭州博客 信息 技 的影 响部分或全 部的免除责任 ”并 将不可抗 力定 义为“ 将 , 不能预 术有限 公 司告上法院 。 该 案 引发 了人 们对 网络 服务商权 、 、 见 、 责 不能避免 , 并不能 克服 的客观情况 ” 。 利 的关 注。 网络暇 务商 在 网络秩 呼中发挥着蘑要 的作 用 , 深 也 “ 不能 预 见” 以一般 人 的预 见能 力 为标 准 , 是 事实 是 但 卜 刻 影 响 着 网 络 规 则 的 建 。 所 溜 『 服 务 商 IP It  ̄ 堋络 S (n r - ert “ 于专家 以及靠一定专 业技能来从事某 一行 当或某种生 意的 R 对 Sri rv e )是指提 供网络服 务的法人或 个人 。大体 _ 以 专业 人士 ,有可 能要求 他们 尽到程 度更高 的专业性 的注意标 e c Poi r , ve d f 分 为乏类 : 网络接 入服 务提 供商 I P |tme A cs rv e ) A (n e t ces oi r 准 ”1 P d .1 2 笔者认为 , 作为专门提供 网络 服务的网络服务 商 , 掌握 着 网络平 台服务提 供商 IP It nt llr r ie ) 网络 内容 专 的 网络 技术 , P (ne ePa om Po dr和 r f v 为促 使其 充分履行合 同义务 , 障网络用 户 保 提 供商 I P /t nt o t t rv e) 目前 我 周大部 分 网站提 权 益 , C (ne e C ne oi r . r nP d 应适 当根据 行业标 准提 高其 注意标准 , 可将 网络环境 如 供后两种服 务.网络服务商需要履行 网络服务 }约定 义务的 下的“ . 义 不能预 见” 解释为专业技术人员 的不能预 见。“ 不能避免” 同时 , 基于网络技 术的 不确定 性 , 还要 履行 公共 信息提 供者及 般是 指 网络服务 商 已经 尽 了最 大的努 力仍不 能阻止 某种事 善 良管理人 的法定 义务。近年来 , 有关 与网络 服务商的纠纷 日 件 的发生。如 网络 服务商对服务器 系统 做了常规 的维护 , 仍 但 渐增多 , 主要表现为 : 著作权 人 V s侵权用 户及网络服务商著 作 困系统漏洞 导致 网络 系统故障 , 则属 于“ 不能避免 ” 的情形。“ 不 权纠纷 ; 利人 V 权 S侵权用 户及 网络 服务商 的 誉权纠纷 ; 户 能 克服” 用 一般是指 网络 服务商 在事件 发生后 . 已经尽 了最大努 V s网络服务商 ( 如刘 晓原诉搜 狐博 客 珀々 务合同纠纷 。为避 力仍不 能克服事件造 成的损害后果 、 服 致使 合同难 以履行 。如 网 免 网络 服务商 陷入“ 背受敌 ” 腹 的阑境 . 应当对 网络服 务商 的 络服务 商尽最大努 力修复发生故障 的网_ 证券交易 系统 , … 卜 但仍 责任进行 合理 限制 , 即在一定条件 下对网络服 务商的违约行 为 因 “ 单” 堵 丽给网络用户造成经 济损失的 , 则属 于“ 不能克服 ” 的


1 . 不可抗 力与计 算机病 毒。 所谓计算机病毒 , 是指编制或者 在计算机 程序 中插入 的破坏 计算机功能或 者破 坏数据 , 影响计 算机使用并 且能够 自我复制 的一组计算机指令 或者程序代码 。 计算机病毒具有较强 的潜伏性和 隐蔽性 。潜伏性 是指一些病毒 可 以预先设 定发作时间或条件 , 在预设 时间到达或 条件 成熟之 后病毒 才会 突然发 作 , 在此 之前并 尤任何 发作迹 象 , 典型 的如
I 收稿 日期 】 07 0—0 20 —42 【 基金项 目 】 天津市 教委技术刨新 产业 发展子课题——“ j 技术创新 产业 发展的法律环境 ”2 ) H 2 ( ̄6 9 ) E ① 中罔博客刚用户“ 0 7 在 其博 客 E, K0” 刊发 了 一 篇涉及侮 辱陈某的 日志 。陈某 发现后 电中周博客 网要 求删帖 , 致 而网站要求陈某 提供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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