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化局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6〕29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精神,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现就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完善旅游市场监管责任体系(一)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
为加强对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济宁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旅游发展委牵头负责统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要进一步落实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大力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加快形成全市一盘棋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格局。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执法、投诉受理工作的有效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行业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三)落实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
各旅游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主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铁塔寺及太白楼历史文化街区、竹竿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批复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铁塔寺及太白楼历史文化街区、竹竿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济政字〔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铁塔寺及太白楼历史文化街区、竹竿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批复济政字〔2021〕7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你局《关于申请〈济宁市任城区铁塔寺及太白楼历史文化街区、竹竿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复的请示》(济建勘字〔2021〕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济宁市任城区铁塔寺及太白楼历史文化街区、竹竿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并由你局负责印发实施。
二、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
(一)铁塔寺及太白楼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北至红星中路,沿古槐路向南转至东门大街;西至云路街,沿西门大街向东转至古槐路;南至太白楼中路;东至共青团路;总面积60.04公顷。
核心保护范围:北至双井街,沿石门口街向南转至曲坊街—回龙街;东至文大街;南至财神阁街—文昌阁街;西至古槐路;面积9.25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以外,北至红星中路,沿古槐路向南转至东门大街;西至云路街,沿西门大街向东转至古槐路;南至太白楼中路;东至共青团路;面积50.79公顷。
(二)竹竿巷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北至太白楼中路,西至任城路,南至竹竿巷南50—100米,东至运河路,总面积22.44公顷。
核心保护范围:北至太白楼中路,东至运河路,南至纸坊街沿街建筑南侧,西至任城路,面积17.46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以外,北至太白楼中路,西至任城路,南至竹竿巷南50—100米,东至运河路,面积4.98公顷。
三、《保护规划》是任城区铁塔寺及太白楼历史文化街区、竹竿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发展的依据。
济宁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济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济宁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30日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和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主要包括:(一)山、河、湖、泉、岛、湿地、滩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四)城镇街(路、巷)、门牌号码、居民地(自然村、城镇居民住宅区)等名称;(五)城乡社区名称;(六)城市新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区、矿区、农区、林区、渔区等专业区名称;(七)台、站、港、场、公路、铁路、隧道、桥梁、水库、渠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八)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公共广场、名胜古迹、纪念地和旅游地等名称;(九)商用楼、商住综合体等大型建筑物名称;(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三条地名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市、县(市、区)地名委员会是本辖区地名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地名主管部门承担。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济政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16〕27号)、《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济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济政办发〔2017〕45号)、《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40号)等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开展的需要。
经研究,确定自2021年7月7日起,对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7日附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对《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16〕27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对《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三十九条中的“和矿业集团”。
三、对《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二)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三)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济政办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全市政务公开水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政务公开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办公室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工作承担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各级各部门要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分管负责人直接参与、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公开工作任务完成。
二、强化工作实效。
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结合全市政务公开重点领域工作的开展,及时制定更新主动公开目录、指南,及时精准发布有效信息,进一步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
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制度,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办理程序,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答复。
加大工作交流,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工作微信群联系人员。
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专职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知能力和业务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新条例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9•【字号】济政字〔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1〕25号)精神,深入推动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全面提升品牌影响力、竞争力和美誉度,推动我市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现就加强品牌建设,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统筹为要”,形成“好品山东”工作合力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质量至上、诚信为本、创新驱动、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聚焦全市重点行业和重要业态,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提高我市“好品山东”品牌美誉度和品牌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发挥政府推动作用,优化政策供给;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品牌培育动力。
完善品牌协同推进机制,加快横向部门合作、纵向属地联动,形成“好品山东”建设强大合力。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流程再造升级,树立品牌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
到2025年,打造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良好生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坚持“产业为核”,推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以“231”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为核心,把实施品牌战略作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切入点,加快品牌培育进程,助力突破制造强市。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鲁政字〔2016〕304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鲁政字〔2016〕30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请示》(济政呈〔2016〕3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济宁市是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之一,是历史文化名城、滨水生态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鲁发〔2015〕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5号)部署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济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将济宁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完善基础设施体系。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中心城区、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加快中心城区和曲阜、邹城、嘉祥城区一体化发展,推动济宁都市区构建,增强济宁都市区在西部经济隆起带、鲁南城镇带上的区域辐射与带动作用,并做好与周边城市的区域协调和联动发展。
济宁名单Book1
济宁市委书记 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总局 济宁市广播电视总台台长党委书记 济宁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济宁市文联主席 济宁市中区委员会,宣传部长 济宁市中区宣传部副部长,文联主席 任城区委书记 任城区宣传部长 任城区文联主席 任城区文体局局长 兖州市委常委、秘书长 兖州市文化广电总局局长 兖州市宣传部长 曲阜市文联主席 曲阜市宣传部长 曲阜市文化局长 邹城市宣传部部长 邹城市文化局长 邹城市文联主席
2967361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15号宣传部部长收272000 0537-2967128 9黄女士接 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号文联主席收272000 2167081 2210667 山东省济宁市中区区委宣传部部长收272100
2353542 2353535 3412021 3412632 3412123 4498190 4221475 4221655 8221553 8221381 8292229
卞延军 王玉振
李成勇 周局长 王庆峰 秦延信 刘局长
第一阶段 (初步联 系)
已确认
已确认 已确认 已确认
未通
已确认 未查到 文体局撤了
未
已确认 已确认 未通 已确认 已确认 已确认 已确认 未通
已确认 已确认 已确认 已确认 已确认 已确认 已确认 已确认 不感兴趣 已确认 已确认
鱼台县宣传部长 鱼台县文化局长 嘉祥县宣传部长 嘉祥县文化广电总局局长 汶上县宣传部部长 汶上县文化局局长 金乡县文化局 金乡县宣传部长 梁山县委宣传部部长 梁山县文化局局长 张继民
杨力新
6225626 6211399 6853403 0537-6853526 7212054 7212539 8725451 8721857 7321800 7322482 2167000(值班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济政字〔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济宁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2年)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节规划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鲁政发〔2018〕7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1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济政发〔2018〕6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济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面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编制完成后是2018—2022年济宁市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行动纲领,是地方政府发挥对旅游业的调控引导、市场监管、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济宁市旅游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规划范围济宁市所辖1.1万平方公里行政区域。
第三节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8—2022年。
第四节规划依据《旅游法》旅发〔2013〕280号《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国家人文旅游示范基地》LB/T 050—2016《山东省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山东省旅游产业总体发展规划(2016—2025)》2016《济宁市旅游“十三五”规划》2015《济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6—2035)》2017《济宁市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7—2025)》2017《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休闲重大工程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550号)《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旅发〔2017〕7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发展委贯彻国办发〔2015〕62号文件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0号)《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鲁政发〔2018〕7号)《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济政发〔2018〕6号)第五节规划重点本次规划包括以下四大重点:一、定位与战略充分解读济宁全新的发展形势,深入挖掘“新旧动能转换”战略给济宁带来的巨大机遇,全面构建大旅游产业格局,积极对接文旅融合及乡村振兴战略,加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相互耦合和融合,结合济宁具有优势的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产业要素,形成创新型的多元产业网,并提升旅游产业要素。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济政字〔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15日济宁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和省政府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推进会议精神,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一市(校)一案”编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鲁教职字〔2020〕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位置。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济宁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强”产业发展,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231”产业集群、推动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对接新兴科技产业和市场需求导向,加强职业院校基本建设、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坚持优质发展、特色发展和内涵发展,推进办学自主权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绩效工资改革,实现“三个转变”,即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打造济宁职业教育高地,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发展目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4日济宁市“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号),促进互联网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加快推进我市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行动目标(一)总体思路。
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坚持“政策引领、创新驱动、协同推进、开放共享”原则,突出文化企业主体地位,突出产业形态再造、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供给优化,着力释放文化改革发展活力和潜力,着力促进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着力打造新兴文化产业业态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互联网+文化产业”成为新常态下我市增强文化整体实力的新优势、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二)行动目标。
到2018年,培育10家融合度高、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互联网+”文化企业,建设20个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比较优势明显的“互联网+文化产业”项目,建成3个基础性、先导性强的文化产业大数据、云服务平台,广播影视、出版发行、文化演艺等领域基本实现数字化、网络化,“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指数达到88,数字化研发工具普及率达到65%,新型文化产业业态增幅高于整个文化产业增幅。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4•【字号】济政字〔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济政字〔20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承接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67项,其中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承接66项、县(市、区)承接1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承接落实工作承接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站位,确保承接落实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市县两级承接部门(实施部门)要加强与省级主管部门沟通衔接,于1月18日前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具体权限、承接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
按照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成“二号章”和相应电子印章、事项办理及数据查询所需的信息系统等交接工作,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
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明确承接事项设定依据、审批要点、办理标准,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市县两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结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出台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管得住、管得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5•【字号】济政办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戏曲文化资源丰富,素有“曲乡艺海”之称,现有山东梆子、四平调、枣梆、豫剧等9个地方戏曲剧种,戏曲文化氛围浓厚,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2号文件做好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济宁戏曲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十三五”期间,逐步健全戏曲传承发展工作体系,建立完善支持戏曲艺术传承发展保障机制,增加戏曲发展经费投入,完善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培养戏曲骨干人才,实现各剧种普遍繁荣,不断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管理规范、运行科学、保障有力、演出活跃、人才辈出、精品剧目不断涌现的戏曲事业发展新局面,推进戏曲艺术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戏曲保护传承(一)做好戏曲剧种普查。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建立济宁市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
(二)强化非遗剧种传承保护工作。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非遗名录的地方戏剧种,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护,特别是抓好濒危剧种、戏曲珍稀史料的抢救性保护。
积极配合省组织开展地方戏曲经典剧目“音配像”工作,建立各剧种传统保留剧目库。
加强老戏曲艺术家活态保护工作,挖掘、整理、保存好各剧种老艺术家代表作品,进行数字化记录和存储。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济政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济宁市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4号文件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5号)精神,结合前两年试点工作经验,现就推进全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文化遗产保护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建立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形成常年开展、群众喜闻乐见、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文化活动,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
二、具体任务(一)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2012〕44号)和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为基本依据,结合国办发〔2015〕74号文件执行。
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全员分片轮回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全员分片轮回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济文综字〔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全员分片轮回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文综字〔2014〕12号关于印发《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全员分片轮回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局各科(室、队):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完善执法机制,创新执法模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全市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市局制定了《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全员分片轮回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2014年5月30日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全员分片轮回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完善执法机制,创新执法模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全市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全市文化市场实行市局执法人员全员分片轮回执法。
为确保工作实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局领导工作分工和科室队职责不变的前提下,局长、副局长和各科室队仍按照原工作分工及职责做好日常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持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全员分片轮回执法是指在局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市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打破原稽查队按市场行业分类监管的格局,实行全员分片轮回执法,按照业务科与稽查队人员相互交叉重组的原则,组成三个执法工作组,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轮回巡查、监管。
第四条执法工作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副组长由业务科科长和稽查队队长2个月一轮换,轮流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形成合力。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4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济宁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委托和下放本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第四条目录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调整,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目录事项的增加,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增加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委托或下放本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因实际工作需要恢复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等情形。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0〕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1日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安全管理,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类博物馆(以下统称“文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县及县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有文物分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实施文物安全目标管理,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对本辖区的文物保护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济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附件3济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6]2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和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申报范围第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技艺;(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三条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二)落实国办18号文件“建立国家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国家级、省级名录同步建立起市级名录,为国家级、省级名录建立起充分的后备资源。
(三)加强市内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济宁地域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尊重和彰显济宁地域文化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孔孟之乡的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五)增进国内和国际社会对济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投资消费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投资消费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济政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文化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投资消费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投资消费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1日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投资消费奖励扶持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7号),进一步强化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文化旅游投资和消费,特制定本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济宁市辖区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团来济宁市辖区内旅游的市域外旅行社。
二、奖励扶持项目和标准(一)对旅行社的奖励1. 旅行社创新开发推出济宁新的旅游主题线路,且全年组织招徕市外游客300人以上(含300人)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 市外旅行社组织或本市旅行社地接国内游客来我市旅游,游览“济宁旅游联票主题线路”全年总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2000人以下的,根据游客人数按每人15元对旅行社进行奖励;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根据游客人数按每人20元对旅行社进行奖励。
对组织或地接国内游客游览“济宁旅游联票主题线路”全年总人数在5000人以上(含5000人)的前三名旅行社,再给予5万—10万元的特别贡献奖励。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45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18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2018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抓好《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贯彻实施,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全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为主线,以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以建立“主体明确、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监督体制和完善“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监督机制为重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创新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强力构建与检察、监察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各级各部门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改革推动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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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文化局文件济文字[2007] 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娱乐场所稽查规范》和《济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稽查规范》的通知各县市区文化局、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构建文化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的精神,市文化局拟订了网吧、娱乐场所稽查规范,现下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在稽查工作中认真执行,切实做到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依据准确,执法行为公平公正,确保市场健康、繁荣与稳定。
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对对县市区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并充分发挥“稽查快报”、“济宁文化稽查网”的作用,及时报道执法工作情况。
附:1、济宁市娱乐场所稽查规范2、济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稽查规范济宁市文化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济宁市娱乐场所稽查规范一、设立审批县市区文化稽查机构受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娱乐场所设立(包括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过程中,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前置审查,设立现场的实地勘察,出具是否同意设立娱乐场所的具体意见。
上报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1、文化稽查机构要注重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报告,身份证明(无犯罪证明),娱乐项目、形式、设备和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位置平面图,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等。
2、以上材料经核实无误后,由两名以上文化稽查人员到拟设立娱乐场所的现场,进行实地现场勘察。
主要查看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是否符合《条例》第7条规定;测量营业面积是否达到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房屋结构是否合理,房门玻璃是否透明,房门有无暗锁装置;娱乐经营播放、音响等设施是否安装到位,并符合噪音最低标准。
3、经实地勘察后,由经办人员写出现场勘察报告,报稽查机构主要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听证应重点邀请场所周边相关学校、医院、机关的代表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建立完整的听证档案。
5、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公示和听证通过的场所,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执法管理在执法检查中,文化稽查机构要在上级文化稽查机构和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认真履行执法职能,禁止超管辖区域、越权限执法。
1、应当建立和完善娱乐场所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要制定日常检查频率最低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每个经营单位检查的频率和每周(月)对经营单位检查频率),并把场所安全状况以及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
2、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应当与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3、实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抄告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将案件情况及时向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4、应建立娱乐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检查中要充分利用照相机或摄影机等现代执法工具,尽可能多地采集原始证据。
遇到拒绝签字或者阻扰执法等违法行为,应依法说服教育,讲明利害关系,在注明缘由的情况下,可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检查记录或证据保存清单上签字,必要时可以拨打110请求公安部门协助。
5、稽查人员在每次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首先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论经营场所违规与否,必须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开头应明确写上“亮证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记录中不能出现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写明违规情况、查处依据、保存的物品、到稽查队接受处罚的时限,结尾要让当事人写上“以上情况完全属实”并签名,检查人员应签名并写明执法证号,检查者与被检查者各留存一份。
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逐一登记,做到当日检查,当日登记,月末汇编成册,立卷归档。
6、加大对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清查力度,对于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条例》第40条规定予以取缔。
三、行政处罚程序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经营行为的场所,必须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呈报表》经文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必须经文化部门负责人签字,稽查机构负责人不得代签。
行政处罚文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章,不得使用稽查机构印章。
执法文书制作要规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要正确无误。
办案人员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按照《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案卷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济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稽查规范一、设立审批网吧的审批县市区文化局要认真贯彻市文化局的统一部署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本地区网吧的发展规划,进行初审立项。
网吧场所的审批程序。
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要按照《省文化厅关于设立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流程及书面材料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稽查人员收集审查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勘察,经勘察符合规定条件的,填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开业现场勘察验收表》;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审核公示,公示期过后未接到反对意见的,核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书;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经审查不合格或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变更经营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场所的审批,程序同新开设网吧相同。
二、文化管理软件的安装文化管理软件的安装,必须在经营户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后进行。
经营户应按北京喜安科公司的要求向指定帐户交纳软件使用费,并由市稽查大队安排北京喜安科公司驻济宁技术人员负责安装管理软件。
增加计算机台数,经审查场所面积批准的(单机面积不低于2 平方米),应及时缴纳增加相应数量的软件费,并安装终端机文化管理软件。
县市区稽查队不能随意调整监控平台已登记的网吧资料,确因暂停营业、自动歇业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要报市文化市场网络监控中心处理。
因机器故障或其他原因需重新安装文化管理软件的,应及时安装。
要加大对擅自停止实施文化管理软件措施的查处力度,确保网吧服务器在线率和终端机在线率保持在98%以上。
三、执法管理1、审批后的网吧,应在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禁入警示牌,并在网吧场所适当位置整齐悬挂各类证件。
2、网吧经营场所必须建立巡查制度,做好安全工作,保持场所环境整洁有序。
3、网管人员应持证上岗,认真核对上网人员的有效证件、填写上网记录。
4、稽查队要建立网吧日常检查管理档案,定期在网吧场所内公示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定期向本地区网吧经营单位通报违规网吧的查处情况,检查的重点应放在未成年人进入和安装文化管理软件以及安全消防情况。
5、进入网吧检查首先要出示执法证件,不论网吧经营违规与否,都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者与被检查者均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分别留存,做好检查登记和汇编归档。
6、检查记录的书写要规范、全面,开头应写明出示证件的情况,结尾应让当事人写上“以上检查记录情况属实”,记录中不能出现处罚结果(例如:停业整顿十五天),应当写明违规情况、查处依据、异地保存的物品及到稽查队接受处罚的时限等。
未成年人进入取证要准确、详明。
7、除按日常检查外,应遵守最低检查频度,对网吧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出现问题较多的网吧每星期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8、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要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15天;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要坚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切断互联网接入服务,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问题。
9、对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的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的黑网吧以及接举报或上级安排查处的黑网吧,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将案件移交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10、各县市区稽查队应制定网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对检查中发现拒绝签字等意外情况,应保存好证据,不少于两名以上的证人签字,必要时请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四、行政处罚程序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经营行为的场所,必须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呈报表》经文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必须经文化部门负责人签字,稽查机构负责人不得代签。
行政处罚文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章,不得使用稽查机构印章。
执法文书制作要规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要正确无误。
办案人员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按照《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案卷编目装订、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