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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济政办字〔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0日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非煤矿山整治力度,强化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监管,建立矿山开采有序退出机制,强力推进资源开发整合,切实解决非煤矿山规模小、分布散及环境保护方面系列问题,根据《济宁市迎接中央环保督查工作方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确定组织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特制定以下方案:一、专项整治目标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完成国家和省环保督察发现非煤矿山开采方面问题的整改工作,全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全部达到省、市规定的标准要求,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实现矿山开采防尘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全面提升非煤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水平,有效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开发秩序持续稳定向好。

二、专项整治范围全市所有生产、停产和基建的非煤矿山。

三、专项整治重点(一)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未通过环评手续、涉及占用林地未取得林地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开采的;3.存在盗采矿产资源、以勘探名义采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或情节严重的;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发布通告或制发文件,提出关闭、整合意见的;5.非法转让采矿权、申报采矿权审批资料不实骗取发证的;6.处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的,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济政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5日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设立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承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的职责。

2.增加构建完善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职责。

3.增加依法监督管理网络交易,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定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登记准入门槛,优化登记注册流程,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构建便捷高效、宽松平等、规范统一的准入环境。

2.强化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机制和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统一开发、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济政办字〔2014〕136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2日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省水利厅、市政府关于开展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工作的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思路,在合理确定和完善区域、行业以及用水户初始水权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监督、平等协商、市场决定,开展区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水权转让和交易,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逐步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流转顺畅的水权制度体系和水市场格局。

(二)工作目标。

选取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地区和单位,率先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试点工作。

2015年底,基本完成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初步建立济宁市水权交易制度体系,基本明确水权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2016年底,基本形成设计合理、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水权交易制度体系。

用市场手段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既促进节约用水,又实现区域间、用户间用水的余缺调剂,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以区域水资源承载力为基础,在用水次序上,首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考虑工业、农业、生态用水;在水源配置上,鼓励利用再生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利用地下水。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各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统计报告、通报、检查等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济政办发[2007]62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62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济政办发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门前三包现印发给你们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伯伯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济宁市城区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省实施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事停公共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以及临街居民住户第三条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制度应按照两级政四级网络的要求条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四条市成立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由一名副区长具体分管并确定一个工作部门统一管理辖区门前三包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城区范围内所有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第六条区域划定居民住户有围墙的以本院围墙长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人行道路沿石以上有绿化带的应包括绿化带内的卫生临街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城市公共设施电单位按照业务职能或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开设早夜市的地段由批准或收费单位负责管理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责任各类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由市场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停车场等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镇人民政府负第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包环境卫生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种垃圾外墙整洁自美观遮阳雨无积尘杂物乱写乱画现象建筑物灯光和店面霓虹灯等各种光源设施完好空调器外机安装等符合规定破损店外设摊的情况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乱占乱挖行为无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包绿化管理无擅自占用或人为损害绿化带及其设施行为晾晒物绿地内无垃圾和其他杂物无践踏草坪行为无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第八条主要采取代包的形式也可采取自包消纳协议的其垃圾清运和消纳工作由环卫机构代包第九条并落实执勤和日巡制度第十条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区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工作定责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区域的日常工作在单位门前悬挂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及责任人等相关事项第十一条城区道路两侧出租门面房的其责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可与承租者协商将门前三包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镇人民政府予以查处或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所属分局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检评比并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对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应对责任单位及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报请相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违反门前三包有关规定的罚关闭等行政处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监督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城区门前三包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第十七条主题词城乡建设环境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日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 使用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 使用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 使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济政办字〔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23号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3日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为加快我市中心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明确资金监管、合同备案、资金兑付等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票”的作用“房票”是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程中,政府发给棚改居民的安置资金凭证。

“房票”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在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入库商品房,可凭“房票”抵付购房款。

“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自购商品房,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抵押。

二、奖励措施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安置住房的,区财政按照购买房屋价值或被征收住宅价值的30%给予货币奖励。

购买房屋价值小于“房票”金额的,以购买房屋价值的30%给予奖励;购买房屋价值大于“房票”金额的,以被征收住宅价值的30%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持“房票”在 2个月内购房的享受每平方米150元的优惠,4个月内享受每平方米100元的优惠,6个月内享受每平方米80元的优惠。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济政办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全市政务公开水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济宁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政务公开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办公室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工作承担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各级各部门要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分管负责人直接参与、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公开工作任务完成。

二、强化工作实效。

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结合全市政务公开重点领域工作的开展,及时制定更新主动公开目录、指南,及时精准发布有效信息,进一步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

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制度,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办理程序,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答复。

加大工作交流,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工作微信群联系人员。

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专职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知能力和业务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新条例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济政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0日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35号)精神,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25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按照实事求是、分清类别、依法依规、维护权益、保护生态、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调查、分析、关闭、变更、补偿”等措施,完成全市辖区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工作,全面提升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水平,切实维护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要求(一)自然保护区内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停止勘查、开采活动,限期有序退出;(二)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补偿和退出方案,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三)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其查明、保有的资源储量可作为国家矿产地储备;(四)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委《关于认真抓好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3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鲁政办字〔2017〕120号)文件要求,确保自然保护区内非煤矿山采矿权和煤矿采矿权按照规定时限实现有序退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6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6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2日济宁市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为加快建设我市政务服务平台,提升网上政务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7号)和《关于印发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我市政务服务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协同推进、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济宁政务云平台,充分发挥政务云计算中心作用,进一步完善现有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建立集行政权力运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法制监督、效能监察功能“五位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形成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四张清单、一个平台”为主要内容的政务服务体系;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提供政务公开、在线咨询、在线办理、在线查询、在线投诉评价等服务,逐步实现政务服务的网络化、移动化、智慧化,努力形成主要行政权力“一张网”运行和企业、群众办事“一网通”,向社会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网上政务服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9]54号【发布部门】济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2【实施日期】2009.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方)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增进医患和谐,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方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损害及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责任关系,因认识与处理上的意见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参照社会公德,通过宣传普及法律、医学、药理学、心理学和人民调解等知识,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沟通、劝解和协商的方式,在医疗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处理医疗纠纷的非诉讼、非行政的中立第三方专业性民间和谐解决机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防范和非诉讼医疗纠纷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防范为主的原则,处置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经济、及时、便民和调解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应经市医学会或市医患维权协会等责任认定部门认定责任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置方式,包括社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裁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济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指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就餐等有偿服务场所,以下简称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托管场所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规范全市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行为,明确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打造“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化解校外托管场所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安全措施有效落实,为全市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明确责任(一)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公示制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的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场所建档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校外托管场所动态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管理不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济政办字〔2016〕255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2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深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济宁市深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山东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11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济室字〔2016〕26号)精神,不断探索环境监管新路径、新手段,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为目标,借助市、县、乡三级政府环境监管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环境监管平台等现代化科技手段,进一步完善市、县、乡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通过线上实时监控、线下网格员联动,推进落实各级政府的环保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实现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具体化、监控手段网络化、环境管理精准化。

二、网格划分按照“一网、两线、三面、多点”的基本架构,建立“属地管理、部门到位,边界明晰、责任具体,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属地管理、部门到位利用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监管网格边界,确保市、县、乡各级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市为一级网格,各县(市、区)为二级网格,乡镇(街道、乡科级工业园区)为三级网格,三级网格内每个管区为子网格,配一名专职网格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2017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结束——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日期
2017.02.14
施行日期
2017.02.14
文号
济政办发〔2017〕4号
主题类别
立法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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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集中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集中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集中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济政办字〔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集中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集中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济宁市集中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活动实施方案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开展集中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全市上下联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力度,推进道路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开展,营造安全、畅通、快捷的出行环境。

二、整治重点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车辆;无牌无证、改装拼装、污损号牌车辆;违规装载的货源单位等;暴力抗法、“车虫”、“车托”等干扰执法的不法分子。

三、整治措施(一)济宁主城区。

1.成立联合执法队伍。

由市、区两级交通监察、公安交警、公安特警、公路路政部门按照4:2:2:2的比例抽调力量成立联合执法队伍。

所有参与联合执法人员2015年9月30日前到位。

2.设立4个执法站点(临菏路治超检测站、日兰高速264出口与北外环交叉口、任城区刘堤头治超检测站、东外环与临菏路交叉口)和3个流动执法组,实施24小时“四班三运转”联合执法。

重点整治临菏路、G327、G105、北外环、东外环等城区周边道路。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济政办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8日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介服务业改革发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包括:(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组织;(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生产安全、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组织;(三)测绘、监理、统计、科技、档案、培训等服务组织;(四)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五)检测、检验、公证、认证、司法鉴定等鉴证组织;(六)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组织;(七)律师事务所和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版权、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搬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报关、报检、物流等代理组织;(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典当、征信等金融市场中介组织;(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一日济宁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安全设施,提高我市防御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现对我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和目标2008 年建成市、县(市、区)两级应急避难场所示范点20 个,其中市级2-3 个,每个县(市、区)各建1-2 个,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增加示范点个数。

力争通过3-5 年的努力,在全市建成数量、规模与我市灾害特点、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原则(一)坚持政府领导,统一规划。

地震、建设、规划、民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共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

(二)宜于政府救灾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既要充分考虑避难场所用地及周边环境,又要考虑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因素,使政府宜于组织抢险救灾和安置居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4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4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2014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4〕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紧紧围绕“审批流程最优、行政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好”任务目标,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采取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方法步骤,加强审批要件、审批流程、裁量准则、信息公开、办事制度、运行平台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努力打造标准明确、程序精简、运作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审批要素。

对市级行政审批目录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事项性质、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对象、审批时限、办理地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按标准化要求形成规范、清晰、详细的审批事项清单,并以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为单位,编制规范化手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子商务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子商务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子商务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济政办字〔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子商务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政府同意《济宁市电子商务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2日济宁市电子商务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电子商务人才队伍特别是农村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6﹞49号)精神,现就我市电子商务培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立足构建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按照“统筹安排、分类落实、注重实效、市县联动”的原则,加大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通过创新电商培训制度、鼓励各类机构开展电商培训、认定一批培训机构和实践基地等措施,建设一支规模宏大、专业水平较高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队伍,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

从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全市培训各类电子商务人才20万人,其中2016年完成培训10万人。

二、培训方式(一)办班培训。

依托各类院校、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电商企业,对全市城乡有意愿进行网上创业或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具有济宁市常住户口或者外地户籍在济就业创业的人员,长期开设电商培训班,按照理论教学与实践课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发放结业证书。

(二)讲座培训。

针对从事电商工作的管理人员,定期组织报告会或电子商务专题讲座、论坛等,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电商工作开展情况,深入探讨交流电商发展有关问题,积极营造电商发展浓厚氛围。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达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1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达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1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达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达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16号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达标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2日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达标奖励办法为加强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要求,以全面、持续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的市场环境为目标,通过开展农贸市场达标奖励活动,充分调动市场开办单位的积极性,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落实,切实解决农贸市场占道经营、硬件设施落后、从业人员卫生意识淡薄、清扫保洁不及时到位等重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农贸市场管理达标,为广大市民创造购物方便、卫生整洁、秩序井然、管理规范的消费环境。

二、达标奖励范围和标准(一)达标奖励现适用于我市城区19处农贸市场(见附件2)。

今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由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达标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依据《济宁市达标农贸市场考核标准》(见附件3)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考核。

对达标市场的奖励实行一年一奖,根据平时与年终考核的得分情况,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对达到基本标准,总得分80分以上的予以奖励。

对卫生管理差,达不到80分的农贸市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济政办字〔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日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直接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保护饮用水水源是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为切实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饮用水水源地现状(一)水源地基本情况2015年12月31日,《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省政府批复,并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省政府批复我市的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37个,其中,在用水源地33个,备用水源地4个,水源地类型均为地下水型,供水能力17016.3万吨/年,服务人口296.43万人。

(二)水源地水质情况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进行评价,2016年有4个水源地水质未达标,分别为鱼台县谷亭镇水源地、金乡县王丕水源地、金乡县化雨水源地和泗水县何家庄水源地,超标因子主要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超标原因是由地质原因造成的地下水天然背景值超标。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以《济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指导,以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为核心,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创新机制、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全民参与的原则,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污染源综合整治,提升水源地监测监控水平和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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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
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代征。

(二)城区暂住人口、市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
生管理处代征。

(三)航运船舶、港口、码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航运部门代征。

(四)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代征。

(五)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
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
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
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按每户每月6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航运船舶按核定吨位每艘每次每吨0.1
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
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
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
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港口、码头按港口、码头的货物吞吐量每吨0.01元缴纳。

第七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
担。

第八条城区范围内持有红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卡》)、绿卡(《破产企业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卡》)的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生活垃
圾处理费;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市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足额按时征收。

第十二条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其实际征收额的5%用于代征费用支出。

(来源:环卫科技网)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进行征收,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于2006年11月20日发布实
施的《济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济价费字
[2006]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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