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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

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代征。

(二)城区暂住人口、市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

生管理处代征。

(三)航运船舶、港口、码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航运部门代征。

(四)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代征。

(五)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

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

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

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按每户每月6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航运船舶按核定吨位每艘每次每吨0.1

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

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

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

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港口、码头按港口、码头的货物吞吐量每吨0.01元缴纳。

第七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

担。

第八条城区范围内持有红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卡》)、绿卡(《破产企业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卡》)的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生活垃

圾处理费;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市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足额按时征收。

第十二条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其实际征收额的5%用于代征费用支出。(来源:环卫科技网)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进行征收,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于2006年11月20日发布实

施的《济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济价费字

[2006]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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