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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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责令恢复
原状 并按该设施价值处以 至 倍罚款
第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
者设施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
者拆除的 强制拆除 并处以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下列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给
予警告 并处以罚款 一 随地吐痰 便溺 乱扔污物 乱倒污水的 处以 元以
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
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 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的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可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
至 的罚款 当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 必须停止有关
建设活动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 可依法查封其施工
设施和建筑材料 并拆除其续建部分 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九 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 处以 元以 下罚款
十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 处以 元以下罚款
十一 对含有病毒 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 行处理的 处以 至 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有关规定的下列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 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 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污泥的 四 强制清洗的 五 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 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 服务态度恶劣 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进入城市市区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 责令立即清洗干净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 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 途的 可以根据情节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占用 公厕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责令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并处 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的噪声作业时限或者噪声污染停工治
理决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违
反作业时限 拒不改正的 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前款规定的封存期限 不得超过 日
二 在市区街道 广场 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 集会等
活动 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 干扰周围群众正常工作 生活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在公共场所使用高音
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 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
喇叭巡回播放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拒
不改正的 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构
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所建工程 设施
第十五条 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 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 责令限
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违法所得 倍以上 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擅自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
可处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损坏或者拆除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
构筑物 街区等 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 园林
绿地 河湖泉水系等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 并
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未经批准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乱搭
乱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市容的 责令限期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
至 元的罚款
第八条 未经批准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以 元以下罚
款 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 处以 元以下罚款
五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六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 擅自在城市供水 排水 供气 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
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 构筑物或堆放物品的
第二十九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 有害 易燃 易爆
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或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
他设施排放污水的 责令停止排放 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 元
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坚持公正执法 文明执法 纠
正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 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 未经批准 设置城市雕塑 建筑小品的 责令限期改
正 并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赔偿
第六条 未经批准 设置户外广告 标语牌 画廊 橱窗等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五 损坏绿化设施的 处以赔偿费 至 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责令限
期退还 恢复原状 并可处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造
成损失的 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的
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可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 服务摊点 给予警
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责令改
正 限期治理 并可处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 责令停业治理 限期治理的期限
不得超过 个月 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 责令
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七条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
予警告 可并处罚款
一 在市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赔偿
一 履带车 铁轮车或者超重 超高 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
道路上行驶的
二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三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公斤 平方厘米以上煤气管道
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路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四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的
五 擅自在桥梁 路灯等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告 可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建议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 并可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 堆放
垃圾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责令改正
并处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市 政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的设计 施工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 限期改正 可并处
可处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赔偿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城市的公共
绿地 居住区绿地 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 设计方
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 限
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的下列行为 责
五 擅自拆除 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 一 三 四 五 项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
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的下列
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赔偿经济损失 并可处 元以下罚款 有
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
元以上
元以下罚
款
一 擅自拆除 迁移 改动或者偷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的 提请原发证机关吊
销设计 施工资格证书
一 未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
路设计 施工任务的
二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 施工技术规范设计 施工的
三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
限期改正 可处
五 乱堆 乱倒建筑垃圾的 责令其限期清除 并按每立方 米 元处以罚款
六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 处 理垃圾和粪便的 处以 至 元罚款
七 货运车辆不作密封 覆盖 造成泄漏 遗撒的 按污染 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元的罚款
八 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 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 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处 以 至 元罚款
的
六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的
七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 不按照规
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八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批
准手续的
九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道路和市政管理有关规定的下列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
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济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济宁高新区 曲阜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
门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济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字
号 要求 经
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 济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为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造成
损失的 应依法赔偿
一 擅自将自行建设的道路 管线与城市道路 管线连接的
二 擅自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
点的
三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 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
路原状的
四 对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
设施出现的破损 移位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 正位或者补缺的
以上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未经资质审查合格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
营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责令限期
退还或者恢复原状 并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造
成损失的 应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承担市政工程 公用事业 园林绿化 市容环
令停止侵害 可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赔偿
一 损坏树木花草的 处以赔偿费 至 倍的罚款
二 擅自修剪树木的 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因
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 处以赔偿费 至 倍的罚款
三 擅自砍伐树木的 处以赔偿费 至 倍的罚款
四 砍伐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
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处以每株
行规定 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伯伯四年七月十五日
济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 统一处罚标准 规范执法行为 保 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在山东省济宁市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法函 号 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 域
本规定第三章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 市规划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执法局 依 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绿化管理 市政 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依法行使环境保 护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和城市河道管理等方面法
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四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
改正 可处以罚款
一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
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四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下罚款 二 在城市建筑物 电线杆 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
乱贴 乱画 乱写 乱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 张贴宣传品等的 处 以 元以下罚款
三 在规定的主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 摆设或吊 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处以 元以下罚款
四 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 粪便的 个人每次罚款 至 元 单位每次罚款 至 元 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 处以每立方米 元的罚款 不足 立方米的 处以 元以下罚款
二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 挖坑取土 兴建建
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
三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 缆 或者安置
其他设施的
四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 故意毁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 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
卫设施养护 维修的单位 未按有关养护 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
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 维修 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
期改正 给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可处以罚款
一 供水水质 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