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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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目录1. 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2.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概述 (5)2.1 城市地下空间的定义与构成 (6)2.2 确权登记的概念与重要性 (7)3.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现行法律法规 (8)3.1 国家层面相关法律 (9)3.2 地方性法规政策 (10)3.3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1)4.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分析 (13)4.1 确权登记标准不统一 (14)4.2 确权登记技术难题 (15)4.3 确权登记的法律争议 (16)4.4 确权登记的经济成本 (17)5. 国外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案例分析 (18)5.1 欧洲国家经验 (21)5.2 亚洲国家经验 (22)5.3 北美国家经验 (23)6.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思考与建议 (25)6.1 优化确权登记法律法规 (26)6.2 提高确权登记技术水平 (27)6.3 解决确权登记法律争议 (29)6.4 降低确权登记的经济成本 (30)1. 内容概述本文档聚焦于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旨在深度探讨这一领域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同时结合国内外相关实践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路径。

城市地下空间作为潜在的宝贵资源,在促进城市发展、提升空间利用效率、以及辅助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测绘、土地管理等多个方面,其确权登记机制也是当前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难点之一。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地下空间及其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现存不足。

通过分析我国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法律框架及其实施情况,指出存在的不足与漏洞。

我们查阅国际案例,了解不同国家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做法和经验,旨在为我国内地提供参考。

本文档将对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实践困难进行阐述,从测绘技术层面,探讨地下空间测绘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比如地下空间界定不清、地下设施重叠等问题;从管理体制层面,考虑地下空间多头管理、权属不明等问题;同时,考虑到地下空间特有的开发和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探讨城市地下空间用地、建构筑物、设施及合法权益的清晰划分。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试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试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日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试行)日政发〔201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意见。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在广场、绿地、道路等无地上建筑物的地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包括地下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库、人防设施、地下交通设施等,但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桩基工程等除外。

本意见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可以实施开发建设的地表以下空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供应、土地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发改、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海政办发〔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本意见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位于地下或者半地下,深度原则在30米范围以内,净高大于2.2米(含2.2米),界址明确,可以按照基本单元予以登记的永久性建筑物或特定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济政办发8号附表xls

济政办发8号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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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济宁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济宁市节约能源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双保”工业企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等三个考核 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对外经贸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优秀中青年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关于印发《济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权益若干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骨干企业实行晋档升级贡献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个体私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教育发展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出租客运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8-28 1995-9-4 1995-9-5 1995-12-20 1995-12-29 1996-1-1 1996-1-28 1996-1-29 1996-4-3 1996-6-5 1996-8-28 1996-10-15 1996-11-12 1996-11-21 1996-11-27 1996-12-16 1997-4-8 1997-4-29 1997-10-15 1997-10-31 1998-5-8 1998-5-19 1998-6-3 1998-6-3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济政办字〔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管控(一)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管控。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确定城区停车场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专项规划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思路、需求预测、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

(二)科学规划重点区域公共停车场。

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鼓励利用现有街头空地、原有平面停车场和公交场站,规划设计多层立体停车场或地下立体停车库。

鼓励结合棚户区改造,利用新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地下立体停车库。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市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统筹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结合《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10号)和城市“中优”战略,制定以下意见:一、加快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一)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鼓励地下多层开发,优先发展地下交通、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进一步完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要把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平时与战时相结合,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统筹开发、有序利用,以及公共利益优先、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2月22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6月30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植护并重、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济政发〔2009〕1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七日-1-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从事开发、经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实行市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承办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土地储备。

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做好本辖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2-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政府集中统一管理,高度垄断土地供应;(二)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三)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四)坚持规划控制、土地收储、融资配套、公开出让;(五)禁止集体土地非法进入土地市场。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十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3〕55号2013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上土地使用权人在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包括与地面主体建筑相连和不相连的情况,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在广场、绿地、道路等无地上建筑物的地下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所占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库、人防设施、地下交通设施等,但地下管线、桩基工程等除外。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可以实施开发建设的地表以下空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和济宁太白湖新区管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县(市)及兖州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防、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做好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和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在地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

在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应当一并结建地下工程。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期刊名称】《《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2
【摘要】并政办发[2018]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8年11月12日太原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总页数】3页(P2-4)
【作者】无
【作者单位】[1]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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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7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引导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用地。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8〕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8〕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8〕5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2日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优化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安全,美化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构筑物,包括缆线管廊、微型管廊、小型管廊、大中型管廊。

前款所称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交通安全、公安通信、天网、城市照明、热力、垃圾渗滤液管线等其他可以纳入管廊内的管线;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附属设施,包括排水、通风、消防、照明、电气、通信、标识、监控与报警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建设单位是指管廊廊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规〔2018〕16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规〔2018〕16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规〔2018〕161号各市州规划局(规划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含县城,下同)地下空间,是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地下空间之间以及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之间有机联系,促进地下空间与城市整体同步发展,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的必要措施,对于推动城市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改善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顺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新形势,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促进城市空间资源集约利用,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体系(一)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用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人防、抗震防灾、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尚未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城市,应当补充编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规划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做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3〕55号2013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上土地使用权人在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包括与地面主体建筑相连和不相连的情况,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在广场、绿地、道路等无地上建筑物的地下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所占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库、人防设施、地下交通设施等,但地下管线、桩基工程等除外。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可以实施开发建设的地表以下空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和济宁太白湖新区管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县(市)及兖州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防、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做好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和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在地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

在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应当一并结建地下工程。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济政发〔2019〕1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济政发〔2019〕1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本次共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3件,决定继续有效58件,完善修订23件,废止22件。

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原有效期执行;完善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调整为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届时自然失效。

三、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2.完善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9日附件1; font-size: 29px;">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统一登记号有效期1济宁市人事考试规定济政办发〔2011〕53号JNCR-2015-00200622020.12.312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济政办发〔2014〕29号JNCR-2014-00200112020.1.313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10号JNCR-2015-00100042020.4.304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11号JNCR-2015-00100052020.5.315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济政发〔2015〕27号JNCR-2015-00100112020.11.306“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5〕9号JNCR-2015-00200042020.5.317济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5〕24号JNCR-2015-00200122020.11.128济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济政办字〔2015〕80号JNCR-2015-00200102020.8.319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改革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134号JNCR-2015-002001410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16〕27号JNCR-2016-00100042022.1.3111济宁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6〕12号JNCR-2016-00200042020.12.3112济宁市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6〕146号JNCR-2016-00200112021.8.913济宁市公交投入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9号JNCR-2017-00100012022.7.914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济政发〔2017〕11号JNCR-2017-00100022022.7.315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济政发〔2017〕18号JNCR-2017-001000516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2号JNCR-2017-00100072023.1.417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7〕140号JNCR-2017-00100092022.12.418济宁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济政字〔2017〕148号JNCR-2017-00100102022.12.1719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7〕156号JNCR-2017-00100152023.1.2620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5号JNCR-2017-00200012022.4.12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7号JNCR-2017-002000322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42号JNCR-2017-00200042022.12.1623济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济政办发〔2017〕45号JNCR-2017-00200062023.1.2424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济政字〔2018〕41号JNCR-2018-00100012023.5.3125济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10号JNCR-2018-00100022023.7.926济宁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11号JNCR-2018-00100032023.7.3127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12号JNCR-2018-001000428济宁市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济政发〔2018〕13号JNCR-2018-00100062023.9.529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JNCR-2018-00100082023.10.3130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8〕88号JNCR-2018-00200042022.12.3131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7号JNCR-2018-00200052023.9.132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8号JNCR-2018-00200062023.9.633关于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29号JNCR-2018-002000734济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济政办发〔2018〕30号JNCR-2018-00200082023.8.2335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JNCR-2018-00200102023.10.2236济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36号JNCR-2018-00200122023.11.2237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8〕141号JNCR-2018-00200132023.12.3138济宁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39号JNCR-2018-00200142023.12.539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40号2024.1.940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济政办发〔2018〕41号JNCR-2018-00200162024.1.3141济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济政办发〔2018〕42号JNCR-2018-00200172024.1.1742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43号JNCR-2018-00200182024.1.1743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44号JNCR-2018-00200192024.1.3144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45号JNCR-2018-00200202022.1.2045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政发〔2019〕7号2024.3.2546济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字〔2019〕7号JNCR-2019-00200012021.2.1747济宁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济政办发〔2019〕4号JNCR-2019-00200022024.7.448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2019〕12号JNCR-2019-00100022021.9.249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19〕51号JNCR-2019-00100032022.12.3150济宁市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济政字〔2019〕22号JNCR-2019-00100042022.4.651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9〕32号2022.6.3052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政字〔2019〕42号JNCR-2019-00100062022.7.1253济宁市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政字〔2019〕3号JNCR-2019-00100072022.1.954济宁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9〕11号JNCR-2019-00200042022.10.3155济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济政发〔2019〕14号JNCR-2019-00100082024.11.3056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19〕55号JNCR-2019-00200032021.12.757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66号2022.12.758济宁市山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9〕13号JNCR-2019-00200052020.12.29附件2完善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统一登记号有效期1济宁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济政办发〔2009〕6号JNCR-2015-00200332019.12.312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0〕18号JNCR-2015-00200472019.12.313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济政发〔2014〕26号JNCR-2014-00100094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6号JNCR-2015-00100022019.12.315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25号JNCR-2015-00100092019.12.316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26号JNCR-2015-00100102019.12.317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济政办发〔2015〕11号JNCR-2015-00200052019.12.318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5〕15号JNCR-2015-00200072019.12.319济宁市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5〕14号JNCR-2015-002000810济宁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5〕17号JNCR-2015-00200092019.12.3111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济政发〔2016〕22号JNCR-2016-00100022019.12.3112济宁市促进旅游投资消费奖励办法济政办发〔2016〕19号JNCR-2016-00200072019.12.3113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济政办发〔2016〕22号JNCR-2016-00200092019.12.3114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6〕23号JNCR-2016-00200102019.12.3115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6〕32号JNCR-2016-002001316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16号JNCR-2017-00100032019.12.3117济宁市提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8号JNCR-2017-00100142019.12.3118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17〕29号JNCR-2017-00100162019.12.3119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36号JNCR-2017-00200022019.12.3120济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济政字〔2018〕68号JNCR-2018-00100052019.12.3121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8〕66号JNCR-2018-002000222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8〕110号JNCR-2018-00200092019.12.3123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济政办发〔2018〕34号JNCR-2018-00200112019.12.31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统一登记号1济宁市孔子友谊奖评审办法济政发〔2006〕28号JNCR-2015-00100202济宁市节能奖励办法济政办发〔2007〕31号JNCR-2015-00200233济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济政办发〔2008〕32号JNCR-2015-00200304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济政办发〔2008〕2号JNCR-2015-00200325济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济政发〔2008〕27号JNCR-2015-00100256济宁市推行免费婚检工作实施方案济政字〔2009〕52号JNCR-2015-00100297济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济政办发〔2009〕12号JNCR-2015-00200348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济政办发〔2009〕54号JNCR-2015-00200399关于加强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发〔2009〕66号JNCR-2015-002004210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政发〔2010〕28号JNCR-2015-001004111济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济宁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0〕59号JNCR-2015-002004812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6号JNCR-2015-001005013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1〕36号JNCR-2015-002005814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4〕27号JNCR-2014-002001015济宁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14号JNCR-2015-001000616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20号JNCR-2015-001000717济宁市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办法济政办发〔2015〕20号JNCR-2015-002001118关于做好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16号JNCR-2016-002000519济宁市邮政业发展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6〕18号JNCR-2016-002000620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87号JNCR-2016-002000821济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6〕196号JNCR-2016-002001422济宁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济政字〔2017〕116号JNCR-2017-0010004——结束——。

山东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山东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山东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城市发展需要,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地下空间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它专业划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任务: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地下各项设施,从而进一步拓展城市空间容量,改善城市功能和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具体作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分为资料收集、方案制定、方案论证、规划成果个阶段。

第九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一)自然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条件、气候条件等料资;(二)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料;(三)城市建设现状资料;(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资料:地下各项设施的位置、面积、界线和使用状况等;(五)城市规划资料: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等;(六)其它资料。

第十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采用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城市防护类别和开发能力等行编制。

第十二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确定其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科学预测下空间发展规模。

第十三条制定地下空间规划总体布局方案,合理确定地下的交通设施、公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工业仓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设施的内容、性质、位置、规模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04•【字号】沪府办规〔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4日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

地下建设用地,分为结建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和单建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

结建的地下工程,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单建的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公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出让方式)除列入国家《划拨用地名录》范围的地下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其他地下建设工程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一)附着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工程;(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的;(三)存量地下建设用地补办有偿使用手续以及其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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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2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上土地使用权人在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包括与地面主体建筑相连和不相连的情况,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在广场、绿地、道路等无地上建筑物的地下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所占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库、人防设施、地下交通设施等,但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桩基工程等除外。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可以实施开发建设的地表以下空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防、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做好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和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在地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

在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应当一并结建地下工程。

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一层,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程用地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二层。

结建地下工程平均每层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整宗地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的50%。

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三层。

地下空间分层的,层内净高度应当大于2.2米。

第六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和出让的方式设定。

划拨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设立的非经营性结建地下工程;
(二)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
(三)地下交通设施。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以划拨的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应当以出让方式设定。

经营性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出让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限制改变用途,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不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地下空间使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八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结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随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设定。

其中,商住混合用地结建地下工程连成一体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可以按照该宗地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长期限设定;
(二)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根据用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确定。

第九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出让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出让结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1.地下第一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面地价×20%;
2.地下第二层及更深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面地价×10%。

(二)出让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1.地下第一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面地价×25%;
2.地下第二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面地价×15%;
3.地下第三层及更深层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该宗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面地价×5%。

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按照规划地下建筑面积的最大值确定。

结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地上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计算,但地上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基准地面地价按照住宅基准地面地价计算;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计算。

第十条开发建设受地下水影响的区域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第九条确定的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上和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地上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同层地下建筑面积的,不增加收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十二条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结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

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参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办理。

地下空间建设完成后,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对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局部进行独用登记。

独用登记应当同时登记共用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标明地下空间在地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

第十三条出让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并依法登记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四条2014年2月1日之前实施的地下工程,未明确供地方式的,其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中的建筑和设施,或者提前收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或者行使对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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