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司法行政,书)
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一、简易程序处罚档案1、卷内文件目录;2、《当场处罚决定书》;3、证据材料;4、执行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可以按照执法年度,按编号顺序装订综合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二、一般程序处罚档案1、卷内文书目录2、决定文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案件审核、审批材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报请政府审批表》、政府批复材料等。
3、结案报告;4、《受案登记表》、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5、受案前有关消防监督文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等;6、传唤材料:《传唤证》、传唤审批材料等;7、证据材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测结论,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伤亡人员证明,书证,物证照片等;8、集体讨论材料: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记要等;9、告知文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等;10、听证文书:《举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及审批材料,《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11、送达文书:《送达回执》、邮寄送达收据和回执、公告送达文本等;12、执行文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和通知书,拘留通知家属记录和执行回执、罚款收据、申请强制执行书、人民法院裁定等;13、其他有关材料:《移送案件通知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审批材料,申请回避和回避决定材料等。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消防监督执法电子档案,应当进行物理归档,并建立完整齐全的纸质档案,将保存载体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管理。
办案人员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
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为15年。
法律文书填写范本使用说明1、凡范本中的“(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及类似字样在实际应用中均不显示,仅为提示作用;2、凡范本中的“(签名或盖章)”、“(签名)”或“(按手印)”等字样在实际应用中均不显示,仅为提示作用;3、填写时只需改动带下划线的内容,其它内容无需改动;4、凡范本中“ⅩⅩ”部分均要求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5、各单位在使用范本时,只需对相应的内容进行改动录入,对范本的文本格式及排版格式不需要改动。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即对应当存入案卷的各种文书材料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排列的先后次序。
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条理性,能够反映出办案部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全部过程,同时,也使卷内文书材料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便于查阅.根据治安行政案件办案实践及有关规定,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宗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一)卷宗封面;(二)卷内目录;(三)卷内材料1、法律文书:(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不执行行政处罚审批表》;《当场处罚决定书》(2)《不予处理决定书》;(3)《责令限期通知书》;(4)《责令停止通知书》;(5)《取缔通知书》;(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审批表》(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审批表》(8)《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审批表》(10)《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11)《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审批表》(12)《延长办案时限审批表》及其他审批表(13)《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14)《调查处理意见报告》(即调查综合报告,此报告是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在行政处罚告知审批前交与领导审阅的综合性报告)(15)《受案登记表》;(16)接受案件回执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传唤证》;(19)执行回执(如:公安行政处罚执行回执);(21)通知类文书或记录(如询问通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2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23)担保人保证书;(24)《收取保证金通知书》;(25)《退还保证金通知书》;(26)《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陈述、辩解材料:(1)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询问笔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3)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复核书.3、证据材料:(1)报案材料;(2)询问笔录(被侵害人、证人);(3)《检查证》;(4)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笔录;(6)现场图、现场照片;(7)《证据登记清单》(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9)《扣押物品清单》;(10)书证、书证复印件、照片、节录本;(11)物证、物证照片;(12)录音带、录像带、存储介质说明件; (13)以书面形式复制的电子资料和数据; (14)鉴定意见、检测结论;(15)鉴定意见/鉴定结论告知笔录;(16)辨认笔录;(1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证人身份证明;(18)罚没款收据长复印件或罚款未执行情况说明(建议先将一张A4纸订入卷内,再将罚没款收据或罚款未执行情况说明粘贴在A4纸上);(19)电话查询记录。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附件一行政案件装订顺序1、卷内文书目录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处罚决定书审批表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5、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6、送达回执7、责令通知书8、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协议履行情况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0、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12、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1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14、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15、受案登记表16、接受证据清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19、撤销案件决定书20、指定管辖决定书21、受案回执22、回避申请书23、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告知书24、刑事案件案卷说明性材料(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25、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26、继续盘问通知书27、继续盘问审批表28、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29、传唤证30、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1、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3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辨认笔录33、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34、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5、检查证、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审批表)3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38、鉴定聘请书39、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40、鉴定意见41、鉴定意见通知书4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拟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记录43、行政处罚告知后负荷的相关文书材料44、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45、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46、调解笔录47、书证50、民警对查获情况、现场情况等的证明51、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52、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建议书53、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55、担保人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5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7、退还保证金通知书5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59、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60、罚没收据61、强制执行决定书62、代履行决定书63、强制执行申请书64、催告书65、被处罚人的身份证明66、前科、处理情况材料67、行政复议决定书68、行政判决书、裁定书69、其他材料70、案件考评表注:1、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批材料、上级机关的批准书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应当放在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司法行政,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_公()行罚决字〔〕号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3.法律依据;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_公()行罚决字〔〕号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公安机关(印)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行政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装订顺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9条拟定一、卷宗封面二、卷内文件目录三、被处罚人员名单(三人以上使用)四、受案法律文书类1、受案登记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3、申请回避审批表4、行政处罚审批表五、行政强制措施、传唤类法律文书1、传唤证2、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留置)、延长继续盘问(留置)法律手续六、证据材料:1、违法嫌疑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实身份的证照复印件(如驾驶证)2、法人、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书证复印件)3、投案自首或检举材料,抓获经过或群众扭送记录,受害人或举报人报案材料,其他办案单位建议作治安处罚的移送材料,其他司法部门或行政机关、信访、新闻部门移送的建议处罚材料4、询问(盘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违法嫌疑人书写的检查交待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5、询问笔录(询问受害人、证人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6、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与作案有关的照片(如作案工具、违禁品、赃款赃物、受伤的照片等)7、伤情鉴定书,赃证估价报告书及估价清单,违禁品、淫秽物品鉴定书,性病检查报告,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材料8、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误工、车旅费单据等经济赔偿协议书,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等9、核实被处罚人身份材料(如电话查询记录等核实材料)10、公安机关依职权调取的其他证据七、其他证据类法律文书1、检查证和检查笔录2、抽样取证证据清单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5、扣押物品返还凭证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7、收缴物品决定书8、收缴物品清单八、告知或告知听证类法律文书1、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3、举行听证通知书4、听证笔录5、听证报告书6、鉴定结论告知笔录九、裁决类法律文书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3、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4、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5、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6、调解协议书7、不予处理决定书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十、其他法律文书1、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2、解除强制戒毒决定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4、收取保证金通知书5、担保人担保书6、退还保证金决定书7、退还保证金通知书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9、财政罚没统一收据、保证金收据10、责令限期或停止通知书11、行政复议材料十一、执行类法律文书1、执行通知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3、送达回执十二、执法监督文书1、主办人登记表2、法制员审核意见书。
第八十九条行政案卷宗包括行政处罚案卷
第八十九条行政案卷宗包括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
第九十条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案卷主要装订受案文书材料、决定文书材料、内部审批文书材料、执行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文书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案件材料等。
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如下:(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受案文书材料:1、受案登记表(刑事案件作行政处理的为立案文书);2、移送案件通知书;3、指定管辖决定书。
(四)决定文书材料: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3、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4、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6、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7、收容教育决定书;8、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10、不予或免于劳动教养通知书;11、劳动教养决定书;12、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书;13、治安调解协议书;14、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15、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五)内部审批文书材料:1、行政案件内部审批表(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六)执行文书材料: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收缴/追缴物品清单;3、罚款收据;4、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5、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6、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7、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8、责令限期——通知书;9、责令停止——通知书;10、——执行回执;1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12、收取保证金通知书;13、存入银行的保证金金融单据;14、担保人保证书;15、退还保证金通知书;16、没收保证金决定书;17、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18、劳动教养通知书;19、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20、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或不予所外执行决定书;21、劳动教养所外执行通知书;22、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决定书;23、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通知书;24、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25、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26、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27、少年收容教养通知书;28、送达回执。
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蠡公(刑辛)行罚决字〔2021〕0990号
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蠡公(刑辛)行罚决字〔2021〕099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蠡公(刑辛)行罚决字〔2021〕0990号【处罚日期】2021.10.14【处罚机关】蠡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辛兴中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蠡县【处罚对象】孟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0 16:07:34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蠡公(刑辛)行罚决字〔2021〕0990号被处罚人孟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龙化乡良x。
现查明:2021年2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孟xx以750元收购了一辆白xx盗窃来的黑色电动自行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影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蠡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公安局或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蠡县公安局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兴行罚决[2021]1138号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兴行罚决[2021]1138号【主题分类】公安互联网【发文案号】南公兴行罚决[2021]113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640200【处罚日期】2021.07.0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廖**【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21:06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兴行罚决[2021]1138号违法行为人廖**,女,证件号码:**********,1985年07月10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西路**********。
现查明廖**作为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中路中国移动人民路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新的电话卡业务的客户新手机号以及验证码出售给他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廖**的陈述,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及地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廖**行政罚款贰佰元人民币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决定书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支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7月08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润公(丽)行罚决字〔2022〕0361号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润公(丽)行罚决字〔2022〕036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唐润公(丽)行罚决字〔2022〕036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200【处罚日期】2022.05.24【处罚机关】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高丽铺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丰润区【处罚对象】李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0 16:24:01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润公(丽)行罚决字〔2022〕0361号被处罚人李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村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村x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4月25日22时许,唐山市公安局交警九大队和丰润区交通局联合执法人员在丰润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冀xxxxxx),后xx通知爷爷、奶奶到现场,告诉爷爷、奶奶坐在大车前面,又让爷爷、奶奶坐在自己的大众途观车里阻挡超载货车,严重阻碍路警人员执法工作长达10小时许。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路警工作人员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丰润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送唐山市丰润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大厂公(大)行罚决字〔2022〕0041号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大厂公(大)行罚决字〔2022〕004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廊大厂公(大)行罚决字〔2022〕0041号【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268553420200【处罚日期】2022.01.31【处罚机关】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大厂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大厂回族自治县【处罚对象】王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17 14:06:39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大厂公(大)行罚决字〔2022〕0041号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xxxxxxx村xx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xx镇xx城xx-x单元-xx室。
现查明:2022年01月31日21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大厂县xx镇xxxx区门口,王xx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廊坊市公安局或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沙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公(赞)行罚决字〔2021〕0297号
沙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公(赞)行罚决字〔2021〕029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沙公(赞)行罚决字〔2021〕029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120【处罚日期】2021.08.16【处罚机关】沙河市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沙河市公安局赞善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沙河市【处罚对象】李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26 15:28:26沙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公(赞)行罚决字〔2021〕0297号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沙河市xxxxxx区xxx楼xxx元一楼西门。
现查明:2021年4月28日10时许,刘xx到沙河市xxxxxx区找其前夫段xx索要抚养费。
刘xx鑫航小区入口附近处等待段xx时,刘xx在鑫航小区门岗南侧处发现段xx当时女朋友宋xx的儿子李xx,后刘xx与李xx、宋xx二女儿宋xx以侮辱性言语互相辱骂对方,期间李xx持一棒球棒吓唬刘xx,被宋xx及他人拦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同案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沙河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河市公安局或沙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沙河市公安局赞善派出所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公(华)行罚决字〔2022〕0318号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公(华)行罚决字〔2022〕031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裕公(华)行罚决字〔2022〕03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2.06.16【处罚机关】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裕华路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裕华区【处罚对象】张x甲【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21 17:20:56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公(华)行罚决字〔2022〕0318号被处罚人张x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乡xxx村xxx大街x排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乡xxx村xxx大街x排x号。
违法前科:2013年10月15日,因xx街xx国际商务楼赌博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
2022年04月15日,因岳xx、段xx开设赌场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2年06月15日15时许,在石家庄市裕华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xx休闲茶苑"棋牌室xxx房间内,张x甲和李x甲、余xx、韩xx一起通过打麻将进行赌博,人均赌资为10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抓捕视频、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
2022年4月12日,张x甲因为赌博案,被裕华分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甲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石家庄营业管理部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张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石)行罚决字〔2021〕0954号
张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石)行罚决字〔2021〕0954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北公(石)行罚决字〔2021〕095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处罚日期】2021.08.03【处罚机关】张北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张北县公安局兴石路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张北县【处罚对象】史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4:40:09张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石)行罚决字〔2021〕0954号被处罚人史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xxxxx县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xxxx县xxxxx镇旧车站对面第二道巷西侧平房。
现查明:2021年08月02日2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位于xxxxx县xxxxx镇旧车站对面第二道巷西侧一平房内有涉嫌卖淫嫖娼行为,遂将嫌疑人肖x和史xx传唤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肖x、史xx的询问笔录及手机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张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张北县公安局送张家口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张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北县公安局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文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公(刘)行罚决字〔2022〕1030号
文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公(刘)行罚决字〔2022〕103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文公(刘)行罚决字〔2022〕103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2.06.21【处罚机关】文安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文安县公安局刘么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文安县【处罚对象】巨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7:11:08文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公(刘)行罚决字〔2022〕1030号被处罚人巨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xxxxx村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06月20日1时许,在文安县大留镇xxxx村xxxxxxxx楼张x、巨万民、王x、吕xx四人使用扑克牌以“铁人三项"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查证:王xx为其四人提供筹码及扑克牌,并从中抽取烟、水x食品费用,四人商定好每个筹码为30元一个,我所民警当场查扣张x30个筹码,巨万民20个筹码,王x23个筹码,王xx15个筹码共计88个筹码,赌资折合人民币为264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x、巨万民、王x、吕xx、王xx五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查扣的筹码照片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巨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文安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文安县公安局送文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公(李)行罚决字〔2022〕0346号
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公(李)行罚决字〔2022〕034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沧公(李)行罚决字〔2022〕034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10【处罚日期】2022.06.29【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沧县公安局李天木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沧县【处罚对象】王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7:11:10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公(李)行罚决字〔2022〕0346号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xx村xxxx号。
现查明:2022年6月25日20时许,沧县xxxxxxx村王x、王xx、王xx在沧县xxxxxxx 村王xx家门前的公路上,拒不执行政府双禁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勘xxx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 罚款伍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缴纳罚款伍拾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公安局或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县公安局李天木派出所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文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公(史)行罚决字〔2022〕0508号
文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公(史)行罚决字〔2022〕050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文公(史)行罚决字〔2022〕050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2.05.26【处罚机关】文安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文安县公安局史各庄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文安县【处罚对象】刘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30 16:49:17文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公(史)行罚决字〔2022〕0508号被处罚人刘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x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xxxxxxx村xxxxxx号。
违法前科:无。
现查明:2022年05月25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文安县史各庄镇雄谦房屋安装门脸房的工人宿舍内,刘xx与郭xx、石x、张x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材料;刘xx、郭xx、石x、张x的询问笔录;现场缴获的麻将牌、赌资以及现场的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文安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文安县公安局送文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廊坊市公安局或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安县公安局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润公(左)行罚决字〔2022〕0374号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润公(左)行罚决字〔2022〕0374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唐润公(左)行罚决字〔2022〕037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处罚日期】2022.05.27【处罚机关】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左家坞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丰润区【处罚对象】熊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0 16:24:00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润公(左)行罚决字〔2022〕0374号被处罚人熊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村xxxx号。
现查明:2022年5月21日,熊xx在左家坞金达水泥厂院内盗窃管x,被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丰润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送唐山市丰润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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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_____公()行罚决字〔〕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_____公()行罚决字〔〕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公安机关(印)
年月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