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1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2021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无需发票即可提取租费公积金】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联合发文称:此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持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021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无需发票即可提取租费公积金2021年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联合发文称:此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持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针对新政在惠州的实施前景,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当前市公积金中心并未收到相关指导文件,但在当前的支取业务办理进程中,租房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情况本身就占据必然比例。
面对记者追问公积金租房提取情况,该负责人针对租住公租房和商品房的不同分类介绍道,市公积金中心在租房提取公积金进程中,租住公租房的缴存职工,只要衡宇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完整,就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而租住商品房的职工,提供主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和发票等凭证也能实现依照租金的必然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照三部委发文的新政,对于租住商品房的职工无需提供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规定引发该负责人关注。
该负责人指出,在以往的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中,职工提供发票、税票和租房合同,这对于提取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就有具体参考,取消这一要求这也意味着新政在未来的实施进程中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对于新政受益人群,该负责人指出,租房提取公积金的缴存要求降低和条件放宽,对于城市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异地务工人员和就业时间不长的新毕业大学生来讲无疑是个好消息。
这在记者随后的采访中也取得证明。
去年方才毕业,目前正在一家网络公司就职的何小姐面对记者采访介绍,由于方才毕业,收入并非高,但每个月公积金、社保等一扣下来,加上房租等支出压力不小,一直也想着将公积金用起来,可是租房提取的要求严格很难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建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2021〕6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提升统计工作质量,我部对2015年9月17日印发的《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9月2日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有效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统计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业务运行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和监督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和统计人员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明确承担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职责的部门,设置统计岗位,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保障统计工作经费。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五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的;(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六条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七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建修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021年公积金提取最新规定
live well, love lots, and laugh often.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公积金提取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情形)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二)支付房租;(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可提取时间段)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津公积金委〔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规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6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
为继续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提取条件职工在我市购买自有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住房的。
二、提取方式及金额(一)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三)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一、在天津市网上申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
1、准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对应提取信息的地址)、公积金账户的存折等。
2、注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TSHDC)”网上服务平台,按照网站说明完成注册。
3、登录网站后,点击“我要办理”中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页面,根据操作指引完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
4、完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通过网络提交至当地公积金中心。
二、在天津市网下申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
1、准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对应提取信息的地址)、公积金账户的存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表格(下载于网上)等。
2、缴纳住房公积金提取费用,提取金额不低于3000元时,需自行到当地指定支付机构进行缴费;提取金额低于3000元时,可直接付至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收费账户。
3、将材料和支付凭证提交至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提取金额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中。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8.11.15•【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和业务发展,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四条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提取人身份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08.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本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雇员(不含外籍雇员和港澳台地区的雇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职工。
第三条《条例》和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活动。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等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二)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四)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五)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六)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八)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21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的材料
It will not be the pressure from the outside that will crush us, but only our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职工因购买二手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二、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的材料20__-02-21 17:41 | #2楼一、职工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二、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1)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三、办理约定提取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单位经办人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登记时,在提供(二)一样的提取相关材料和提供由职工本人签字、由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为无碳复写格式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单位留存。
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___八章五十七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20xx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9月25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 ___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xx年6月2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 ___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 ___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 ___;(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 ___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 ___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 ___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1•【字号】津政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2]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现就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住房委员会不再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决策职能。
(二)管委会设委员21名。
其中,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住房委办公室)、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共7名;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共7名;单位代表共7名。
管委会委员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三)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四)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对有关事项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按照一个城市只设一个中心的原则,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油田、铁路、开发区等行业或地区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在由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状况进行清理、审计后,一并转入新成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津住建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2021年4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支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新动能引育五年行动计划、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等发展战略,更好满足重点产业人员、引进人才、新市民等群体租房需求,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奖补资金是中央财政拨付本市用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使用本着“谁投资、谁申报”、“早申报、早奖补”和“总量控制、跨年平衡、安全可控”的原则,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奖补。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组织各区政府申报奖补资金需求,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津住建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2号各区住建委,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规定,为做好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家庭年度申报审核工作,简化申报审核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系统筛查(一)筛查范围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领取租房补贴或补贴变更满整年,应提前1个月列入系统筛查对象。
(二)筛查内容每月1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查,将列入当月系统筛查对象家庭的上年信息与住房、人口、婚姻、住房公积金、机动车辆、工商注册及非住宅房屋等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三)筛查原则1.人口情况,通过户籍系统、婚姻系统和殡葬系统对租房补贴家庭原分摊面积人口变化情况进行筛查。
2.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情况,通过产权产籍系统、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和公有住房管理系统进行筛查。
3.收入情况,对享受补贴家庭成员收入认定值累加后,除以享受补贴的家庭人口,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
超过租房补贴上年月收入标准的,则视为收入超标,纳入年度审核范围。
收入情况按以下方法认定:家庭成员同时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和社保数据的,按照二者缴存基数较大值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或社保数据其中一项的,按照筛查出的数据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既无住房公积金数据,又无社保数据的,按照不同情况的收入设定值认定上年月收入。
其中:(1)家庭成员年龄25周岁以下的,上年收入视为零;(2)家庭成员年龄25周岁(含)以上、男性50周岁(不含)、女性40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按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3)家庭成员年龄男性50周岁(含)以上、60周岁(不含)以下,女性40周岁(含)以上、55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按不低于上年度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核定;(4)家庭成员年龄男性60周岁(含)以上、女性55周岁(含)以上,有退休金的,其上年月收入视为符合其对应补贴类型的收入准入条件;没有退休金的,收入按零计算;(5)其他人员收入视为零;(6)在原收入审核时,系统记载的收入认定数值高于上述收入设定数值时,按收入认定数值计算其个人收入。
2021年天津公积金提取办法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天津公积金提取办法一、政策规定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与办理该贷款首付款一次性提取的职工一致),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资料(一)职工在首次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办理提取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2. 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3.购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一份;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其中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所在页。
4.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5.贷款还款凭证或按揭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一份;6.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7.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职工与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2)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同户籍户口薄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3)职工与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的,还应提供除职工外其他共同借款人签署的《共同借款人提取协议》。
天津社保及公积金办理流程
天津社保及公积金办理流程
天津市的社保及公积金办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4.缴费:社保办理窗口会核算申请人的社保缴费基数,并提示缴费金额。
申请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内按月缴纳社保费用。
5.办理手续:缴费后,社保办理窗口核实缴费情况,并办理社保卡的
发放手续。
6.查询流程:申请人可以通过社保网站或相关APP查询社保缴费情况、个人社保账户余额等信息。
2.员工缴存:单位开户后,办理人需要开通员工公积金账号,并办理
员工公积金缴纳手续。
3.单位月度申报:单位需要按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员工的公积金
缴存信息。
4.员工查询:员工可以通过公积金网站或相关APP查询个人公积金账
户余额、缴存情况等信息。
5.提取公积金:员工在需要提取公积金时,需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装修发票、医疗证明等,然后将申请
表和材料提交公积金管理中心。
6.审核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并根据规定办
理提取手续。
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___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后有什么用途?下面是第一给大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 ___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缴存政策重大调整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存公积金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此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金额“限高保低”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二、放宽提取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这里明确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2、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①规定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③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④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三、简化 ___程序,缩短 ___时限1、简化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 ___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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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屮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屮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
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六条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七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
金贷款”)购建修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屮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分别购建修房,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不能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第十条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的,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屮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已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偿还住房贷款凭证不能再次用于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职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退休的;
(二)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七)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 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