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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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环境管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发表日期:2008-5-27 9:25:13 作者:浏览量:1178为指导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则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县(区)、地(市)、省、国家四级数据处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数据处理以普查基层表数据为直接处理对象。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类处理"的技术路线,严格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数据处理,并按规定的时间、数据格式和要求上报普查数据。

二、数据处理工作要求普查数据处理主要包括数据录入、审核、编辑、汇总、传输等工作,由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承担,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予以指导。

在普查数据处理过程中,数据处理人员要与有关专业人员密切配合,严格遵守本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普查数据处理统一使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的数据处理软件。

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以质量为中心,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必须返工重做,直至达到要求。

三、数据处理工作任务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任务描述如下: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普查数据处理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数据处理工作的有关细则和规定,数据处理软件编制,数据处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和完善数据处理软硬件、网络、机房环境以及其它基础设施,完成基本单位清查的资料入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修订等。

第二阶段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按照数据处理工作流程,按时、按质、按量组织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录入、编辑、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对各级普查机构的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审核。

第一次全国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一.编制目的与依据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做好普查清查工作,保证普查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清查的目的清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普查区域范围内各类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确定是否纳入普查、是详细普查还是简要普查,为科学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三.清查内容清查是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理登记。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行业类别、经济(生产)规模等。

农业源种植业的清查以乡镇(或国营农场)为单位填写清查表,了解农作物种植情况和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

四.清查原则(一)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原则进行清查,即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

(二)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户登记清查。

(三)农业源种植业的清查按乡为单位,规模化农场按农场为单位登记。

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源的清查按村为单位登记。

清查工作由普查机构负责。

通过了解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乡镇的相关信息,按照污染源类型分别填写附件中相应的清查表格。

五.清查工作的阶段和方法(一)清查基础资料准备阶段清查基础资料由各地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厅、公安厅等)共同提供,以各地2007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各地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各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册(库)”,作为开展单位清查工作的依据。

(二)走访清查登记阶段可以按街道(社区)、村(镇)划分清查区域。

普查员进入清查区域后,应与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清查。

首先明确该清查区地域的范围和界限。

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

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国污普办 [2007]2号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环办: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要求,组织实施好普查方案,现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施安排通知如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试点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12月)(一)启动(2006年10月~2007年4月)组建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环保总局普查工作办公室,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同时开展第一轮宣传报导活动。

(二)制定普查的行政法规(2007年4月~10月)组织起草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按程序报批,力争在下半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前出台。

(三)组建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1月~8月)——组建机构,省、地(市)、县(区)逐级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经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四)技术准备(2007年1月-12月)——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各地普查机构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2月~7月);——产排污系数测算开展监测、实测工作,提交普查所需技术参数和产排污系数(2007年1月~12月);——开展污染源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组织对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占本辖区排放总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2月~12月);——制定各类普查表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普查技术手册(2007年3月~12月);——组织普查软件的开发和试用(2007年3月~ 12月)。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

国务院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册》的通知⽂号:国污普办[2008]9号颁布⽇期:2008-02-19执⾏⽇期:2008-02-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组办公室,新疆⽣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指导地⽅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污染源普查⼯作,确保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顺利完成,全国污染源普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册》(以下简称《系数⼿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系数⼿册》使⽤等事宜通知如下:⼀、本次印发的《系数⼿册》仅供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使⽤。

环境统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法按现⾏的⽅法和规定执⾏。

⼆、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业源采⽤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排放量时,只能采⽤本次下发的《系数⼿册》,不得采⽤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进⾏核算。

三、本次印发的《系数⼿册》涵盖了我国351个⼩类⼯业⾏业,其中259个⼩类⾏业的产排污系数可直接使⽤,92个⼩类⾏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类⽐⽅法使⽤;钾肥制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业中聚甲醛、环氧树脂、酚醛树脂等20个⾏业⼩类部分产品的产排污系数将于2008年5⽉另⾏印发;其他⼯业⾏业企业产排污量的核算,可采⽤实际监测法或物料衡算法,采⽤实际监测法时,每年监测频次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使⽤《系数⼿册》核算企业污染物产⽣、排放量时,要按照《系数⼿册》使⽤说明和注意事项,依据相关产品种类(名称)、原料名称、⽣产⼯艺、⽣产规模,以及相关末端处理技术,正确选取、使⽤产排污系数,根据企业2007年度产品实际产量或原材料消耗量,核算污染物产⽣和排放量。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2x〕36号)、《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x〕3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2x〕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族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

202x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

202x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福建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关于推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关于推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绵环发[2009]318号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为表彰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污普办[2009]4号)的精神,全省将表彰一批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先进集体从参加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乡镇、街道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中进行推荐。

二、省级先进个人从参加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和处理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等)中推荐。

在工作中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不得参与推荐。

三、推荐名额省级先进集体1名。

由“污染源普查中期考核得分×40%+污染源普查验收考核得分×60%”得分第二的游仙区普查办提出辖区内推荐对象。

省级先进个人12名。

各县市区1名,市本级3名。

已推荐国家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不得重复推荐省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组织实施及要求1、各县市区普查办按各自名额数进行推荐,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采取分级分类评选、逐级分类审核、统一推荐上报的方法,组织本地区的考核推荐工作。

农业源类普查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定分别由本级农业部门污染源普查机构组织进行。

2、各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需分别填写先进集体和个人呈报一览表、审批表各一份(表式见附件),于2009年12月23日12时之前统一报送市普查办。

联系人:罗世光电话:2220893邮箱:myswkklsg@附:1、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省先进集体呈报一览表2、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省先进集体审批表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省先进个人呈报一览表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省先进个人审批表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表1: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省先进集体呈报一览表呈报单位(盖章):上报时间:年月日附表2: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省先进集体审批表附表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省先进个人呈报一览表呈报单位(盖章):上报时间:年月日附表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省先进个人审批表。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国污普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环办: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质量,指导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质量核查工作,我们编制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八年二月四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核查的目的通过核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机构”)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和录入等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错误,督促各地加强普查质量管理工作。

核查结果作为衡量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核查的原则按一定数量随机抽样,对抽取的样本进行普查工作质量核查。

抽样数量的确定必须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同时兼顾到财力、人力的可行性;又要兼顾重点行业和区域,保证覆盖面和代表性。

三、核查的技术路线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普查工作质量核查以县(市、区、旗)为样本区;在样本区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各类污染源单位进行现场质量核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方案————————————————————————————————作者:————————————————————————————————日期:2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方案为表彰在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8]18号文)相关要求,制定自治区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方案。

一、组织领导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由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选。

二、评比表彰原则依据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在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的完成情况,结合验收评分结果,本着公平公正、成绩突出、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比与表彰。

三、奖项设置及评选范围(一)先进集体:从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污染源普查机构及各大中型企业中产生。

(二)先进个人:从参加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等)中评选。

(三)优秀组织奖:从有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污染源普查机构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中产生。

(四)优秀报告奖:从我区按国家要求已经编制的污染源普查技术、工作报告中产生。

四、评比程序(一)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地、州、市普查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量、普查人员和普查机构数量,确定自治区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额,并进行分配。

设先进集体60个,其中自治区级单位11个,地、州、市级单位10个,县(市、区)、乡镇、街道办级单位22个,大中型企业17个;设先进个人780名,其中非农业污染普查先进个人670人(自治区级单位100名,含中央及自治区级企业人员,地、州、市级单位570名,含企业人员),农业源先进个人110人;设优秀组织奖12个,其中自治区级2个,地、州、市级6个,县级4个;设优秀报告奖12个,其中优秀技术报告6个,优秀专题报告6个。

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通用课件

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通用课件
生活源普查
针对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染源进行普查,如生 活污水、生活垃圾等。
农业源普查
针对农业生产活动中的污染源进行普查,如 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
针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进行普查。
普查范围界定
01
02
03
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确定 各地区的普查范围。
行业范围
预防事故发生
普查清查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常见事故的 预防和处理方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数据保密要求
严格控制普查清查数据的传播范围
01
普查清查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无关
人员。
加强对普查清查数据的存储和管理
02
普查清查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数据中心,并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如加密、备份等,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了更 好地保护环境,国家决定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以 摸清我国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环境治理和保护 提供数据支持。
普查清查工作的意义
了解污染源情况
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通过普查清查工作,可以全面了解我 国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分布和排放情 况,为后续的环境治理提供数据支持 。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污染 源分布情况,确定各行业 的普查范围。
排污口范围
根据排放标准和排污口规 范化管理要求,确定各排 污口的普查范围。
普查方法选择
现场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现场监测 等方式获取污染源数据。
统计调查
利用统计年鉴、行业报告 等资料,整理和分析污染 源数据。
遥感监测
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大 范围、大面积的污染源状 况。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省级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省级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省级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黔农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省级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农发〔2010〕103号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8〕18号)的要求,经决定,组织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表彰评选活动。

结合我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情况,现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我省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原则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以普查工作实绩为依据,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的条件进行评选,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已参加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与个人评选的单位及人员,不再参与省级先进评比。

二、表彰项目、对象、方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省级表彰设贵州省先进集体和贵州省先进个人两个奖项;表彰对象是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所有参加农业污染源普查及种植业源污染物流失系数测算项目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重点放在基层单位和普查工作一线人员;表彰方法是按照省分配的名额,采取先进集体等额评选、先进个人差额评选、逐级分类审核、统一推荐上报的方法。

三、评选条件和标准(一)先进集体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根据得分并综合各阶段工作及普查完成情况进行评选。

(二)先进个人1、对普查工作有高度热情,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吃苦耐劳,深入普查现场,没有无故缺席情况;2、刻苦钻研并熟练地掌握普查业务知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各项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普查路线;3、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积极向普查对象宣传普查知识,主动发表介绍普查工作的文章;4、在普查中能抓住各个工作的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数据错误,并认真核查改正,抽查、验收的各种差错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5、在普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开展普查,敢于同一切弄虚作假等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行为作斗争;6、在普查工作过程中有感人事迹,牺牲个人利益投身普查工作。

3.2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三-九)

3.2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三-九)

附件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一)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一)普查对象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对象的确定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普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普查。

3、在200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普查。

《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和《河北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各地在污染源普查各阶段的日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质量第一、务实创新的原则,全面验收各县区普查工作质量,为做好迎接国家、省、市普查办的验收和取得优异成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通过严格、规范的验收核查,进一步规范各地普查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圆满通过国家、省、市普查办组织的验收,确定国家、省、市普查先进集体。

三、验收内容依据国家、省普查办下发的验收通知要求,此次验收重点是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组织准备及宣传、经费落实、普查监测、普查员选聘及培训、入户清查和调查、普查表填报和录入上报、数据审核及分析上报、档案管理、成果开发等方面的工作进行验收。

重点有以下内容:1、普查机构的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情况;2、宣传工作的力度、特点及宣传效果;3、普查经费落实情况、保障程度及使用情况;4、普查监测的企业数量、项目、频次及结果使用情况;5、清查质量核查、单位增补及《普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上报情况;6、普查表填报的质量控制工作,即五级审核、其他方式审核和抽核查及整改情况;7、数据录入质量及核查结果;8、数据一、二次上报时间,可疑数据的查找、整改及汇总数据比对分析情况;9、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完成情况;10、所有文件、资料分类收集、立卷归档及档案资料库建立的情况;11、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普查公报、专题报告等普查数据开发利用及发布情况。

12、除以上重点验收内容外,也将对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编写大纲》,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中的有关内容进行验收核查(详见《*市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表》)。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六政办[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9〕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材料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联系人:刘兵联系电话:************)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方案为表彰在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考核评比工作细则》(六政办〔2009〕11号)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先进集体:参加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乡镇、街道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

先进个人:从参加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各类人员(包括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和处理员等)中评选。

二、评选条件及方法1、评选条件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考核评比工作细则》(六政办〔2009〕11号)执行。

2、评选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好中选优的原则。

严格评审、认真把关、注重实绩。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3、评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民主评选、公开推荐。

推荐上报的单位和个人选必须在其所在单位内公示3-5天。

四、组织领导(一)评选活动由各级环保、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推荐上报的人选经市环保局、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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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
为表彰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评比目的
树立典型,激励先进,调动普查机构和人员的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二、评比原则
依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组织动员和准备、入户清查摸底、环境监测和产排污系数制定、普查表填报和现场调查、数据审核和录入、数据汇总和上报、归档总结等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抽(核)查结果,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质量第一、成绩突出的原则进行评比。

三、评比范围和对象
先进集体:从参加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和乡镇、街道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中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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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先进个人:从参加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和处理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等)中评选。

在工作中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不得参与评比。

四、评比办法
(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根据各地污染源普查的工作量和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数等,确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单位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另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单位按分配名额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材料。

(二)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各地普查工作实际情况,按本细则规定,适时进行集体和个人的工作总结,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三)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在地(市)和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活动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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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分配的名额和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推荐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推荐的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7 天的公示,并
且无重大疑义。

四)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资料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评选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作为全国先进集体的评定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由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

五、评比条件和标准
(一)先进集体先进集体按得分总数选拔。

总分数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满分100 分。

基本分是完成各阶段任务的基本要求,满分为50 分;附加分是出色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奖励分,满分为50 分。

1、组织准备与宣传工作
领导高度重视,关心普查各阶段工作;所辖区域内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计划组建;召开当地普查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辖区内普查工作;认真执行普查方案,严格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各阶段工作组织动员得力;职责分工明确,部门沟通、协作顺利;制订一套完整的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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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实际的普查实施方案、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各种规章制度;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按要求配备、培训和管理。

认真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并按照普查进度逐步开展,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在有关主流媒体中开辟普查专栏或节目,刊登文章和消息;在显著位置张贴各种宣传标语或宣传画,制造大型广告牌等,形成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广告牌等多方位的立体宣传,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完成上述工作得基本分 5 分。

2、经费预算和落实情况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普查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和分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较早落实普查经费,分年度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完成上述工作得基本分 5 分。

3、入户清查摸底工作建立《清查基础资料册(库)》,严格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认真细致地进行入户清查,编制《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做好审核、抽查、增补工作,清查质量抽查符合验收标准,按时上报清查结果。

单位漏查率、单位重复率、单位错误率超过标准的不得参加评选。

完成上述工作得基本分 5 分。

4、监测工作
严格按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次数和项目,组织人员完成对国控、省控等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普查监测任务,和时提交监测结果,监测数据准确、完整,监测档案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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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要求完成监测任务的不得参加评比。

完成上述监测任务得基本分10 分。

5、普查表数据填写和审核
认真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员现场核实填报内容和质量,
没有弄虚作假行为,能妥善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省、地市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时组织数据填报质量抽查,且各种差错率符合验收标准。

单位漏报率、指标漏填率和指标填报差错率大于标准的不得参加评比。

完成上述工作得基本分10 分。

6、普查数据录入和上报工作
严格执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认真录入和校对普查表。

基层污染源普查机构同步审核数据录入质量;省、地市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时抽查数据录入质量,录入质量符合允许的差错率要求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指标录入差错率、指标漏录率大于标准的不得参加评比。

符合上述要求得基本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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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数据汇总、验收、上报和归档工作
省、地市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时组织普查数据汇总和质量验收,并按时上报汇总数据;普查资料按《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并和时归档。

符合上述要求得基本分 5 分。

(二)先进个人
1、对普查工作有高度热情,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吃苦耐劳,深入普查现场,没有无故缺席情况;
2、刻苦钻研并熟练地掌握普查业务知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各项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普查路线;
3、工作积极主动,和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积极向普查对象宣传普查知识,主动发表介绍普查工作的文章;
4、在普查中能抓住各个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时发现数据错误,并认真核查改正,抽查、验收的各种差错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在普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开展普查,敢于同一切弄虚作假等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行为作斗争;
6、在普查工作过程中有感人事迹,牺牲个人利益投身普查工作。

六、评比材料上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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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荐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要兼顾参加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的各类单位和人员。

(二)推荐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地方污染源普查机构或先进个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审批表》或《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个人审批表》各一份,并提供相关的典型材料。

(三)各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对下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或有关单位报送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材料,按本工作细则对其进行审核;负责将报送的先进集体的得分汇总并填写先进集体《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计分表》,并负责填写《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呈报一览表》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个人呈报一览表》。

(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审批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个人审批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计分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呈报一览表》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个人呈报一览表》可用电脑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按时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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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附加分标准一览表
2、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呈报一览表
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计分表
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审批表
5、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个人呈报一览表
6、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个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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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国先进集体附加分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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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国先进集体附加分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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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一级有关单位的评比计分方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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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国先进集体呈报一览表呈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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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上报时间:
13 / 15
附表3: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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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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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集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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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个人审批表
呈报单位(盖章)
上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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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国先进个人呈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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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先进个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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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国先进个人呈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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