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点污染源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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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

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国污普办 [2007]2号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环办: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要求,组织实施好普查方案,现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施安排通知如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试点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12月)(一)启动(2006年10月~2007年4月)组建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环保总局普查工作办公室,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同时开展第一轮宣传报导活动。

(二)制定普查的行政法规(2007年4月~10月)组织起草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按程序报批,力争在下半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前出台。

(三)组建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1月~8月)——组建机构,省、地(市)、县(区)逐级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经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四)技术准备(2007年1月-12月)——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各地普查机构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2月~7月);——产排污系数测算开展监测、实测工作,提交普查所需技术参数和产排污系数(2007年1月~12月);——开展污染源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组织对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占本辖区排放总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2月~12月);——制定各类普查表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普查技术手册(2007年3月~12月);——组织普查软件的开发和试用(2007年3月~ 12月)。

XX县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XX县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普查对象:XX县区内的工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等
普查重点:重点调查工业污染源和 农业污染源,特别是重金属、持久 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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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范围:XX县区内的所有污染源, 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领域的污 染源
普查方式:采取现场勘查、监测、 调查等方式进行普查,确保数据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
查指导员等
培训普查工作 队伍:确保队 伍具备普查所 需的专业知识
和技能
分工与协作: 明确各成员的 职责和工作任 务,建立有效 的沟通协作机

队伍管理:建 立工作档案, 定期进行工作 进度和质量的
检查与评估
制定普查工作计划
确定普查目标:明确普查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为后续工作提供指导。
制定普查方案:根据普查目标,制定具体的普查方案,包括普查范围、普查内容、普查方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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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XX县区会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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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员:各乡镇、街道办普查员 及普查指导员
03
普查工作实施
开展宣传动员
宣传时间:普 查工作开始前
一周
宣传方式:通 过电视、广播、 报纸、网络等 媒体进行广泛
宣传
宣传内容:介绍 普查工作的目的、 意义和内容,提 高公众对普查工 作的认识和参与
考核评估
考核方式:采取自评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普查工作的完成情况、数据质量、工作规范等
考核标准: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保障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通报并作为工作绩效评价的依据
奖惩措施
惩处:对普查工作中存在违规 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阳政办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阳政办发〔200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十一五”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普查工作的目标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掌握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环保部门管理能力;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普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x]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37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x政发[x]65号)、《xx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全省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xx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全面把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xx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治理奠定基础,为制定社会经济进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通过普查工作的宣扬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加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xx年12月31日。

期间资料:xx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xx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具体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给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给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山东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山东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喹配合办好 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嗉省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配合做好工 业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萁应用嗉省公安厅配合做好机 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萁应用嗉省财政厅负责 普查经费预算审核萁安排和拨付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嗉省建设 厅参与生活源普查喹会同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 厂 场 普查嗉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农业萁畜牧业萁海洋与渔业污 染源的普查喹具体负责农业源的普查菥组织制定农业普查工作方 案萁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等喹组织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喹组织
啻 生产产品情况喹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萁产量等嗉 嗟 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喹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萁窑
菖 喔菖
炉等设施喹产生废水萁固体废物的设施喹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萁数 量和规模嗉
喽 各类污染物产生萁治理萁排放萁综合利用情况喹各类污 染治理设施建设萁运行及投入情况等嗉
喾 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喹包括监测点位萁时间萁频次喹污 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萁排放量等菥
菖 嗖啾菖
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喹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嗉 喔月底前喹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汇 总喹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嗉下半年逐 级组织污染源普查抽查喹进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喹省级完成审核 验收菥
啻 总结发布阶段 喑啾啾嗪年 嗖月至 喔月 嗷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 库喹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喹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喹总结验收普查工 作菥
啻 对生活源喹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 行调查喹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 放量菥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萁生活用水量萁能源结构 和消耗量喹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菥
二 普查步骤菥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菥 嗖 准备阶段 喑啾啾喔年 嗖月至 嗖喑月 嗷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 机制喹落实经费喹开展宣传喹进行组织动员嗉制定普查方案和各 类技术规范喹组织污染源监测喹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喹聘 用普查员喹开展普查培训菥 喑 全面普查阶段 喑啾啾喙年 嗖月至 嗖喑月 嗷进行入户调查喹组 织排污单位填报普查表喹完成审核萁汇总萁录入工作喹建立污染 源档案喹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菥喑啾啾喙年 喽月底前喹各设区市负责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00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00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产排污系数测算实施方案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2007年4月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为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太湖、巢湖、滇池和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完成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测算工作,特制定《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产排污系数测算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本次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以太湖、巢湖、滇池及三峡库区四个重点流域农村地区为调查范围。

产排污系数测算是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的核心内容和基础工作,也是测算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物数量的理论依据,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的结果和结论。

科学合理的产排污系数将有助于农村生活污染物减排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不合理的生活方式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方向转变,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项目将通过基础调查、理论分析和典型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对重点流域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条件下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产排污系数进行测定,构建产排污系数测算方法,为进一步根据调查数据测算太湖、巢湖、滇池和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负荷奠定科学基础。

(1)为测算农村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提供技术支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掌握农村生活污染物排放规律和动态变化趋势,为正确评价农村生活源污染提供基本参数,为今后治理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3)摸清污染底数,为环境管理科学化和政府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总体目标(1)研究建立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和三峡库区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下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产生、排放系数的确定方法;(2)建立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为准确计算农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提供基本参数;(3)研究、建立农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表征和测算方法;(4)摸清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和三峡库区农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的时空变化规律和主要影响因素,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提供科学指导。

信阳市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重点

信阳市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重点

信阳市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的精神,以及依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河南省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了做好我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摸清全市农业污染物排放的基本情况,实现农业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农业污染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直接而有效的途径,也是农业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主要农业污染物质的区域分布特征、类型和产生、排放量及其去向,为农业污染源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一)采取面上调查与选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基本上摸清我市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产生量、排放量以及排放路径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二)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全市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做好我市农业污染源监管和治理工作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撑。

(三)通过普查摸清我市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掌握农业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业循环经济,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段资料:2007年(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主要是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等主产区,对肥料、农药和农膜的使用和流失、残留造成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

南通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南通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南通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当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通市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掌握全市污染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治理方案,南通市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本次普查旨在全面调查、准确掌握全市的污染源分布、排放量、治理程度等情况,为制定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二、普查范围和对象本次普查范围涵盖全市的各类工业企事业单位、农村生产活动、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污染源。

普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农户等。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1.前期准备阶段:(1)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2)制定普查计划和实施细则,明确普查范围、对象、指标体系等;(3)组织培训普查工作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普查技能。

2.数据收集阶段:(1)收集有关各类污染源的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产能规模、排放口位置等信息;(2)调查信用备案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环保验收合格证等的取得情况;(3)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排除重复数据和错误数据。

3.现场调查阶段:(1)对识别出的污染源进行现场调查,查验其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情况;(2)了解污染源的运行情况和治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流程、原料使用情况、排放浓度等;(3)实施坐标定位和影像采集,实现对污染源的精确掌握。

4.数据整理和分析阶段:(1)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形成数据库;(2)利用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和分析;(3)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进行数据可视化和空间分析,揭示污染源的空间分布规律。

5.报告编制和发布阶段:(1)编制全国污染源普查报告,对普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2)发布普查报告,向公众公示普查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1.建立普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的有效协作;2.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普查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3.加强普查数据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性;4.建立普查数据共享机制,方便各部门的资源共享和协同工作;5.加强普查结果的应用与监督,及时修正并执行相应的治理方案。

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介绍

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介绍

一、普查背景与普查目的
1980年开始建立环境统计制度 1985年首次全国工业污染源调查,第一次摸清了全
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 1989年和2019年,两次全国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
“九五”期间开始将乡镇工业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 况纳入统计范围。 以此为基础,我国开展了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 为主,科学估算为辅的年度环境统计工作,并会同 有关部门每年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
普查时点:2019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
普查对象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 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流动污染源不作为此次普查对象 工业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 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企业 ; 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 业; 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 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
城镇污水处理厂、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 饮料制造业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 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 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普查背景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生活污 染呈增加趋势。有关城市“三产”污染底数和环境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也需要进一步摸清。农业面源 污染日益凸现,农村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 我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核技术利用等 活动也产生放射性污染;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也成为 重要的环境污染源。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非生 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非社会化运营的供 暖锅炉和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 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纳入普查。 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 部填报。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医院污染源普查表,指标45项,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 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等。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普查表,指标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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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燃烧设施污染源普查表,指标23项。包括锅炉基本情况、 能耗、废气处理设施等。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指标23项。包括常住人口、生 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生活用水量、生活垃圾产生处置情 况等,由设区城市的区、县(县级市)、建制镇的普查机构 填报。 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指标7项,以直辖市、地区(市、州、 盟)为普查单元。包括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基本情 况、机动车分类登记数量。其中机动车分类登记数量由直辖 市、地区(市、州、盟)普查机构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提供。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只普查其中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 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的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水 蜡清洗与自动泡沫的设备,不包括高压水喷枪。
无锅炉或餐饮炉灶的茶楼(馆)、酒吧、咖啡馆、会所等经营场 所不纳入普查范围。
馒头店、烧饼店、面包房、蛋糕房、豆腐房等只有街头门面与底 店的不纳入普查范围。餐饮业的早点摊和夜市不纳入普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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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公章)】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 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个体经营户等没有公 章的,由业主或联系人签章。没有单位名称的,按“负责人姓名”+ “行业小类名称”进行填报。例如:“张三理发店”。 ★填报与审核要求: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 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填报注意事项: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 的单位名称。对于更名的单位,要求填写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 用名。

阜康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阜康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阜康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精神,认真做好阜康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2号)和《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搞好污染源普查,摸清家底,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环境容量,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普查对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开展污染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繁重。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全面了解污染源的分布、规模、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量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和治理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民健康,需要全面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任务内容1. 对本监测区域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普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机构等。

2. 对普查对象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和性质;(2)经营范围和主要产品或服务;(3)生产设施、生产工艺的情况;(4)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数量、排放规律;(5)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6)对环境保护的承诺和实际环保措施等;3.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为制定污染治理和防治方案提供可靠的数据。

三、工作流程1. 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负责人成立督导小组,在各区县设立督导小组,并发布通知,组织督导小组到各普查单位督导工作,对普查对象是否配合调查、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进行审核和监督。

2. 设计普查调查表根据国家环保局和各州市环保局的要求,设计普查调查表,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环境影响程度、污染源总量、污染物排放口等内容,填写调查表又雅正式普查对象核对签字确认。

3. 实施普查普查小组按照普查调查表安排实际调查内容,通过实地调查、设备、建筑结构及使用等手段,记录实际情况并进行整理。

4. 数据分析普查结果整理后,通过分析、比较和评价,形成横向展示、纵向分析的数据分析结果表,为制定污染治理和防治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四、工作保障1.人员保障普查工作由各区县环保局确定专职员工和部门配合人员,组成普查小组,负责实际调查和数据整理,确保普查工作的实施。

2.经费保障普查工作必要经费由各区县政府及部门提供,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配合保障普查工作必须得到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各区县政府和普查小组应该加强与普查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加强普查宣传工作,提高普查对象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环境管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 精品

环境管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 精品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全面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国务院决定,自20XX年开始,在全国境内开展为期三年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对象为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

根据国家对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20XX年各地完成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

为使此项工作尽快落到实处,现将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普查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普查监测工作是获取第一手污染源排放信息主要方式和手段。

开展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准确了解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做好此次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XX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为20XX 年全年,按照普查数据的采集原则,此次污染源普查应采集20XX年的污染源信息,因此,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必须在20XX年完成,任务非常艰巨。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研究部署20XX年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我局根据国家、省环保局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了《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1),明确了监测范围、项目、频次和要求,请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抓紧实施。

根据国家普查监测工作的总体安排,4月底要完成第一季度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以及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一季度监测工作的重点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2)、省级重点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宁波市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单位(名单见附件4)、有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见附件5),各地要严格按照监测工作分工,抓紧组织实施,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第一季度监测任务按期完成。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保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九月五日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指导各地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更全面地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省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一)普查时点。

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范围。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

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广东省各级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

《信阳市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重点》

《信阳市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重点》

《信阳市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重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2x”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2x”34号)的精神,以及依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河南省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了做好我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摸清全市农业污染物排放的基本情况,实现农业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农业污染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直接而有效的途径,也是农业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主要农业污染物质的区域分布特征、类型和产生、排放量及其去向,为农业污染源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一)采取面上调查与选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基本上摸清我市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产生量、排放量以及排放路径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二)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全市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做好我市农业污染源监管和治理工作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撑。

(三)通过普查摸清我市农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掌握农业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业循环经济,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202x年12月31日时段资料:202x年(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主要是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等主产区,对肥料、农药和农膜的使用和流失、残留造成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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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依据监测与物料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普查手段相结合的普查技术路线,为保证污染源普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范围1、国控重点污染源: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所有企业;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以2005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筛选)。

4、2005年度以来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1、基本监测项目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另发),普查的污染物重点3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

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

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

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其它需增加监测的项目(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4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

(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源普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工艺性特征污染物。

废水项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选择;废气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文附件)选择。

三、监测频次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热设施仅采暖期监测1次。

四、监测布点与采样1、废水中汞、镉、六价铬、铅、砷的监测,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

2、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

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分析。

3、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4、污染源的监测,应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

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的废水污染5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选择1~2个生产周期加密监测,确定采样的代表性时段。

5、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均须采样监测。

6、废水采样位置的具体设置要求、采样方法和样品的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规定执行。

7、有条件的地方,对非稳定排放的废水污染源,可采用比例采样器采集废水样品。

8、废气采样点位的位置条件与布设、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

五、分析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原则上选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详见表1。

表1 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6对于技术成熟、仪器设备条件具备的新的监测技术方法,经过方7法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检验后,也可以采用。

如:氰化物、氨氮、挥发酚、总磷、总氮:流动注射法;镉、铅、砷:等离子光谱/质谱法(ICP/MS);汞、砷:原子萤光法。

六、质量保证1、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

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

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

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

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记录工况,污染源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

2、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执行。

3、废水监测:根据监测项目正确选择样品容器、保存方法。

采样后,尽快分析测定。

每个地市每季度采样应采集不少于监测排污口数量10%的平行样。

4、废气监测: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废气流量测定设备、采样器流量计、气体分析仪器等进行校核。

根据所测得的流速等参数值,及时调节采样流量,保证颗粒物的等速采样条件。

废气采样器要有相应的加热和恒温、除湿功能,保证采样效率。

5、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分析过程每季度每个监测项目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每8季度应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项目,条件许可时做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6、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

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地(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管理与核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和其他有效的方式,审核各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质量,复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必要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测。

七、任务安排与要求1、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地环境保护局组织落实。

原则上由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

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资质的区、县环境监测站承担部分监测任务。

2、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协作联动制度,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

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应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对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要记录采样监测时段自动监测数据。

3、各地环境保护局要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4、各地环保局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各排污单位必须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永久性采样口、采样作业平台以及安全、供电等设施,确保污染源监测工作9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切实完成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保证此次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依据《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的对象和范围监测对象是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即伴生矿原料及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其中伴生矿原料包括伴生矿原矿、精矿。

伴生矿监测对象和范围参考表1。

表1 伴生放射性矿监测范围及对象*10注*表中所列出的行业和范围是有可能伴生放射性的,各监测单位在确定监测范围和对象之前,应先进行初测和调查,以确定需要开展监测工作的对象。

二、监测项目和监测布点、采样(一)监测的项目大气: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氡(或钍)浓度;废气(气溶胶):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废液(废水):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原料:总U、232Th、226Ra,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固体废物(尾矿、废渣):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

(二)监测布点与采样1、废水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

2、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放射性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3、废水、废气的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和样品处理应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监测的内容及取样原则详见表2。

表2 取样原则和监测项目11三、监测频率一年二次,异常点加大监测频率。

四、分析方法分析方法见表3。

表3 分析方法及标准12五、质量保证各监测单位根据《电离辐射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8999)》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一般程序实施。

1、建立监测质量保证机构;2、辐射监测人员应掌握辐射防护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监测中的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掌握数理统计方法,获得辐射环境监测合格证,持证上岗;3、监测仪器检定和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法的要求执行;4、监测方法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表3的要求进行分析测量;5、采样的质量保证,应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第六章和本规定表2的取样原则要求进行布点、采样和对样品的管理;6、妥善保存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

7、实验室内、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填报按国家相关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13六、任务安排与要求1、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组织落实,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环境监测站(中心)承担。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的业务进行指导、核查,并对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放射性污染源监测人员应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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